分析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进步与不足
2014-12-20张光华
摘 要 技术侦查措施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因此无论何时都要严格遵守相关的使用程序,坚决杜绝越权使用和滥用等现象,无论是确定使用对象或是批准使用权限,这其中的每一项措施都要有合适的实施方式和期限,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所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法律上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规范是我姑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其进步之处在于体现了重罪原则、人权保护原则、程序法定原则以及必要性原则,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当前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规定存在概念不清晰、条件范围不明确等方面的不足。
关键词 新形势诉讼法 技术侦查 措施规定
作者简介:张光华,研究生,吉林警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88-02
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一种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刑事案件侦查中应用已久,人们对其的关注焦点却是因为它是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力之间的一场博弈,因此很多人对它的感情可谓是复杂多变,如果有人说喜爱技术侦查措施那是因为它可以摒除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有人说不喜爱技术侦查措施那是因为它被某些人滥用之后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权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违法犯罪的现象也随之增加,因此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手段增加在侦查措施当中,作为一种全新的技术侦查手段,其在打击刑事犯罪当中产生重要影响的同时,也会为我国的侦查理论和刑事诉讼程序理论带来深远的影响。
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现实意义
从实际情况来看,以前虽然没有将技术侦查手段列为一种法定的侦查措施,但是技术侦查手段却在我国刑事案件中早已应用成熟,因此法学界对此种现象作了长期的关注,并讨论技术侦查手段在刑事案件的实践应有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性,本次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是法定原则的一种体现,而法定原则的概念是指国家赋予某项措施一定的权力,在行驶该项措施时不能超越其被赋予的权力范围,就个人权利而言,要想全面保障个人的权利必须依靠国家的权力,国家权力的建设是以保护人民权利为目的,人们之所以认为它的存在是科学的合法的,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国家权力可以保护自己。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国家权力又具备一定的侵略性,因此为了防止公民的权利被肆意的侵犯对国家的权力要做相应的控制。我国的侦查机关在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一直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但是国家却没有对该侦查手段赋予相关的使用权力,新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了明确的规定,将技术侦查手段作为一种合法的方式归类到侦查措施当中,而且也明确了其使用的时间、范围和条件,使我国相关部门使用侦查技术手段成为一种合法的状态。
其次,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为保障公民在犯罪侦查中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法律程序基础,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在技术侦查手段使用的过程中公民很少对其有所察觉,就算是与自身的权利产生了联系,也很少有人能够明白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公民的权利被相关机关侵害也是因为技术侦查手段没有得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面对权利被侵害却找不到相关的补救方法。如果对侦查技术手段不加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行为的时候,其合法性就会遭到怀疑,尤其是在权力边界存在模糊的情况下,对其行使的合法性就更难确定。
再次,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不仅完善了侦查措施体系,在一定意义上也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从侦查措施的角度来分析可以分很多种,例如就技术侦查手段的秘密性来说可以划分为公开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就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力度而言又可以划分为任意侦查措施和强制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的使用在全世界范围内很常见,而且这种技术侦查手段也很重要,但是在我国原来的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只对公开侦查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新刑事诉讼中规定秘密侦查措施对完善我国刑事侦查措施体系有重要的意义,这就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更加科学、更加完整。
最后,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我国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能力,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以前我国的侦查机关也在刑事案件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但是该项侦查技术并没有得到我国法律的授权,因此在行使的合法权问题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所获得的犯罪资料无法在刑事诉讼中作为直接的证据来使用,大大影响了我国侦查机关对该项技术的应用效果,这种方式虽然也能对犯罪活动进行指控,但是增加了我国诉讼程序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并且对证据的可信性也有一定的削弱,对我国打击违法犯罪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使用的技术侦查手段赋予合法的权力,能够将秘密侦查获得的证据直接在法庭的审判中使用,拓宽了证据的使用范围,极大的提升了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并且技术侦查手段的合法化使我国公安部门改变了原来只能依靠纸和笔的办案方式。同时侦查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得证据在法庭上直接使用可以摆脱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样对我国刑讯逼供的现象也有所缓解和减轻。
二、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进步体现
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作明确的规定,对我国健全法治社会制度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并且与原来的刑事诉讼法相比有了明显的进步,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步性在重罪原则方面的体现
重罪原则的定义是指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才可以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因为技术侦查手段对公民的隐私有一定程度的侵害,所以世界各国对技术侦查手段在法律上作相关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这种做法在世界范围内比较通行。现在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限制在三种情况下: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涉及恐怖活动的犯罪、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第二重大的贪污犯罪和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第三追捕被通缉或者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从这三种对象的限制范围来看,前面两种明确的指出技术侦查手段在使用的时候要针对严重犯罪案件和重大犯罪案件,而且最后一种对象也只能使用有限的技术侦查手段,因此从上述情况来看,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措施的规定体现了重罪的原则。
(二)进步性在人权保护原则方面的体现
刑事诉讼的主要任务就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技术侦查措施的秘密性极强,在使用相关技术手段的时候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会造成严重的侵害,所以在新刑事诉讼法中针对保护公民的隐私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实施侦查的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如果获知了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以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必须保密,而且还规定如果在侦查的过程中获得了与案件无关的重要材料要及时予以销毁处理,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办案人员将获得的秘密泄露出去,对企业或者个人造成危害。与案件无关的要立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只能用在对犯罪的起诉和审判程序中,不能用在其他的用途当中。
(三)进步性在程序法定原则方面的体现
根据程序法定原则的相关要求,只有在明确的规定下才可以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并且实施的过程要严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程序要求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是这样描述的,根据侦查犯罪的实际需要,通过相关程序的审批方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里就是明确的指出,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之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而且侦查人员使用的措施类型、具体对象以及侦查的期限也有明确的规定,它们的存在是对程序法定原则精神的一种体现。
(四)进步性在必要性原则方面的体现
技术侦查措施虽然对打击违法犯罪有很大的帮助,但是在平时的侦查办案中不能随意的使用,只有在非常必要的时候才能使用该侦查手段,如果没有必要绝对不能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这是对该项措施必要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世界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虽然在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技术侦查使用的必要性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很多法律的条文中对必要性原则都有所体现,可以理解为必要性原则的体现。
三、技术侦查措施的不足
从当前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其中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有很多进步之处,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在这里做一下简单的说明,希望下一次修订时有所完善。
第一,技术侦查措施内涵不清,而且种类也不明确。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的概念没有做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列举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所以就难以清除的划分技术侦查权利使用的范围和具体边界,虽然相关部门在这一方面曾尝试划定界限,但是由于世界科学技术在不断的发展,因此划定的界限和列举的类型随时都会被突破,因此至今也没有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
第二,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条件不明确,并且期限较长。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是这样规定的:根据犯罪的实际需求,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这种规定的条件较低。我国对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期限规定是每次使用可以保持三个月,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长至六个月,与法国、意大利、美国等国家相比,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的期限比较长。
第三,审批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不合理。根据以往的事例来看,与其他的技术侦查措施相比,技术侦查措施是最容易被滥用的措施,很多国家对其的实施都有严格的程序控制。例如:对某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监听在美国、德国或者英国等国家一般都是由法官来决定的,只有在十分紧急的情况下才可以授权检察官审批。在我国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全部是由内部程序审批的,而内部审批程序却又存在明显的缺陷。
综上所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做了相关的规定,赋予其合法的权力,提高了我国刑事案件的破案效率,保护了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的促进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与其他法治国家在技术侦查措施方面的规定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文中对对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作了说明,希望对完善这一方面的法规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杨留强,张旭,马瑞杰.新刑事诉讼法语境下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控制.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9).
[2]朱志峰,左勇.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反思.法治与社会.2012(8).
[3]谢天宇.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相关问题.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4(2).
[4]郭淑悦.浅析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之规定.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6).
[5]伏兆倩.论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定化.法制与社会.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