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2014-12-20杨飞雄
摘 要 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随着法律方面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保护制度中的一些漏洞也要及时的跟进。本文将对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在中国法律的不断发展和健全中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证人保护 保护制度
作者简介:杨飞雄,湘潭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58-02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法律层面上作出了很多程序性和权力的保障来保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力,但是在保护刑事诉讼中证人方面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这种立法上的缺陷导致了我国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出现大量证人不愿和不敢出庭的现象,从而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得不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这也使得法律的尊严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一、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法理分析
国家在刑事诉讼方面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律中要求必须对于证人进行保护,并且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加强证人保护制度的条理化和依据。
首先,保护证人这是法律授予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的是不让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伤害,所以证人的保护也是理所应当的事,这是证人的基本权利,如果不能确保证人的安全,也就不能保证诉讼案的落幕,一次又一次的证人伤害还有可能降低政府法律效能的公信力,这就会在法律执行中形成一道隐形的障碍。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效能,不利于人民的生活安全。
其次,不止中国,在外国的许多国家,都存在着为了保护证人而做出的理论或者论文之类的,都普遍的在说明证人就应该受到国家的保护,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学者或者教授的文章形成了一种力量,一种保护证人不受伤害的力量。
再次,通过建立法律来保护证人,起到了一定的法律效能,但是这并不是一种手段。因此法律的建立不能忽视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的建立要具有人性化,要在一定的底线原则上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有一种情况是国家强制性的,当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需要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是必须出庭的,但是如果证人出庭作证期间或者证人作证之后,出现了伤害证人人身安全的事故,这样就损害了证人的基本权利。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现状
社会在进步,我们国家属于社会主义国家,一党执政,因此法律的设立就显得非常的重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才能使得自身的基本利益不会受到伤害。而刑事诉讼则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证据是其中的利器,是其中的最中坚的部分,有了证据才能立案,才能得到大家的信服。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中,证人的保护情况非常令人担忧,然而证人由于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作证,导致法律的效应不能够持续到底。
证人在法律需要的时候,往往具有很难的执行力,一般情况下不会出庭,出庭率低已经成为现在刑事诉讼案中最重要的问题。事实证明在法庭中,真正做到不为个人利益着想,以大局利益为主的人却在少数,十个当中可能就有1个或者2个人自愿出庭作证,把自己的人身安全置之度外。这样的例子不是没有出现过,因此,这种现象必须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相关的部门和政府一定要加大力气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保护证人的合法利益和人身安全。
(一)法律制度的不足
我国还是具有证人的保护制度的,在这些制度应用到实际的案例当中就会发现有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就是制度制定脱离了实际,没有结合当前人们的心理和周围环境的因素,而单单凭空制定,再加上在执行的过程中,比较的死板,导致有法不依,有法不会依的现象。这些制度都不能应用到实际的工作中,伤害了非常多的证人。在实际的证人保护案件中,法律的实际作用一般难以实现,在众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足。
1.立法方面的问题。一部法律的制定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经过全面的分析之后方可执行,在我国的立法方面,就存在着立法部门和立法条文的不明确,相应的立法工作不能够跟上,工作中的管理工作做的非常的糟糕。与立法相关的一些部门之间也存在着逃脱责任和不作为的现象,再加上我国目前的立法部门是非常少的,明显的不足,也导致了立法的众多漏洞。
部门和部门之间没有很好的合作,责任明确的不清,导致权利的泛滥和集中,从而在证人保护的过程中就会反作用与证人,从而伤害的了证人,不能够起到保护证人的作用。
这样一来,证人的保护缺陷就会越陷越深,从而走进恶性循环的怪圈当中,人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了更加严重的损害。
2.受保护方面的问题。有的法律要求,证人的保护一般就存在于与证人关系较近的这些人群中,缺不重视与证人有着其他关系的人群,这就在保护的范围内进行了缩小,从而使得危险性增大。比如法律并未规定要保护证人的男女朋友或者未婚妻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样不法分子会通过威胁证人的男女友或者未婚妻来达到报复证人的目的,这样就给证人出庭作证造成了极大的心理负担。
3.经济方面的问题。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很注重程序性问题,所以会造成证人的经济损失,比如误工费、食宿费、路费等,这些的限制因素的村存在,可想而知,对于那些经常作证的人,家庭生活贫困的人,还有一些居住在偏远山区的人,当这些人出庭作证的时候,犯罪分子对证人进行财产侵犯,所以更要对证人进行经济补偿。
(二)存在于实践方面的问题
1.证人出证难。法律的不健全,制度的完善,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导致证人不敢出庭,不愿意出庭,上文讲过,证据对于法律的重要性,如果人证不能出现的话,那么法律的效能就会因缺少证据而没有了依据,只能休庭,这样对于案件的进一步发展是非常的不利的。
证人为什么出证难,还有一方面的原因来自于犯罪人员的报复,为了不让自己或者亲属的罪过呈现在法庭上,一些人就动用不法人员强迫证人,有的给钱,有的伤命,后者还是较多的,一般如果胜诉的话,一些人也会重新报复。为了保险起见,只能老实的呆在家里,不会去出庭作证。更严重的是,这种现象呈上升趋势。所以我们也可以看出没有人会为了所谓的司法公正而拿自己的生命做赌注。
2.证人缺乏安全感。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对证人的保护往往是在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之后才开始进行,这样就有可能造成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损失无法补救。在湖南就出现为了阻止证人出庭,直接将证人打死的恶性事件,当然犯罪人最后被执行了死刑,从这件事件中,证人得到的就是自己如果出庭就存在安全的威胁,干脆不出庭。
三、国外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法律制度的观察
目前,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对证人出庭出台了相应的保护政策,目的就是引起足够的重视,确保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拿美国打个比方,美国政府在1970年,由美国国会通过了相关的政策,在今后的案件中要对于有组织的犯罪案件进行控制;1982年美国国会再次在刑事案件中加以重视,再次通过了关于被害人和证人保护的相关政策,建立了专门的机构,用来保护证人的安全。
四、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法的构建
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法律的构建可以借鉴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的证人保护法律制度,因此,我国在国外的经验当中学以致用,在刑事案件中制定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制定的规定要具备以下几点。
(一)证人保护对象
证人的保护,就要做到真正的保护,应该下大气力的进行保护,不能担心麻烦或者困难。证人的保护不要只保护证人本人,还要保护证人的亲人和有关系的人,确保证人身边人的一切安全。出于在人权和效率的考虑,我国的证人保护范围应该包含以上人员。
(二)证人保护机构
在国外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因此我国也应该成立相关的部门,对证人进行针对性的保护。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检察院就可以作为证人保护的审批机构,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在其下设立分局比如证人保护局,政府还要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行。
(三)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
1.建立并完善庭前保护制度。第一 ,不要对外泄露证人的个人信息,不能够公开证人是谁,在出庭之前一定要注意证人一切信息的隔离,将证人完全的封闭起来。有必要的时候就进行公安等部门的接入,加强人身保护。还有就是对于证人记录笔录的时候,一切的细节也要注意,就是写的名字可以用代码进行代替,决不能透漏一丁点的信息。第二,保护证人就要保护到底,不但需要制度来保护,同时也要需要进行特殊的保护,一般的案件中的证人,需要保护的限制因素就很少,像一些国际犯罪人员等,这样出庭作证的证人就必须受到最严格的保护。同时,还要给予证人保护手段,在特殊情况下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这个电话是临时的电话具有保密系统的电话,这样能够保证与证人之间及时的联系。
2.建立并完善庭中保护制度。首先,在开庭之前法院要建立证人的专门的房间,这样是为了保护证人,确保在证人开庭之前是安全的。其次,如果证人害怕出庭,法庭就应该尊重证人的意愿,通知证人退庭,另外,现在可以使用高科技,证人可以不出庭,但是可以进行语音,利用网络进行作证,这样就大大的减小了证人受到伤害的可能。
3.建立并完善庭后保护制度。有的证人居住的很远,出庭作证存在周围环境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原因,这时候就应该协同公安部门的帮助,帮助其迁移户口,同时提供必要的临时身份证,保证提供的新住所的安全。
4.证人的经济补偿制度。应该给证人的费用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补偿性费用,这一部分费用包括证人需要的基本费用,证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另一部分是对于证人出庭作证而给予的奖励;对于公诉案件,这笔费用应该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由法院管理和发配;对于自诉案件,相关的费用按照法律就应该由提供证人的一方拿出,另外,相关的单位还要为证人提供一定的方便。
5.针对证人需要进行一定的心理教育。很多情况下,处于对工作以及收入受到影响,怕伤了和气、害怕别人打击等的担心使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所以对于这种情况,相关司法部门要对证人作伪证的后果进行阐明,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关的心理教育。
为了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度和部门要双管齐下,制度要完善,相关部门要负责。两手抓共同保护证人,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案件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依据,营造更好的守法的氛围,建设和谐的法制国家。
参考文献:
[1]邹国华.建立现代证人制度的构想.人民检察.2012(10).
[2]王海鹏.刑事诉讼中证人拒证原因探析.德州学院学报.2013 (6).
[3]罗秀艳.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