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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车险时不要使自己“受害”

2014-12-20

驾驶园 2014年12期
关键词:汽车保险责任险足额

由于很多购买汽车者对一些车险了解得不够透彻,往往因自己的一些错误行为,没有给爱车带来更大的保障,最终“受害”的是自己。故笔者今提出来,以能让购车后买车险者加以改正。

错误行为一:为省保费不足额投保。

有一些购买汽车者,为了节省保险费,故意只购买车价一半,甚至更少,他们认为,给汽车购买这点保险已经足矣,甚至即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给其进行解释,他们仍会坚持自己的原则。其实,这些购买汽车者给自己的汽车不足额投保的行为是完全不正确的。给汽车购买保险就是为了一旦汽车出险,便会得到保障,但如果购买汽车者不能足额投保,从表面上看可能是省了一些保费。可是一旦出险,万一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毁,就不会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只能按比例赔付。虽说他们确实省了一些保费,但根本与保险公司所能赔付的金额无以抗衡,无法弥补出险后因没有足额投保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的损失。如此说来,对于购买汽车者购买汽车保险时一定要足额,自己的汽车价值是多少就应保多少,这样一来,即使出险购买汽车者也不必担心汽车造成的损失,因为会有保险公司去足额赔付,如此势必也就使汽车购买者对自己汽车的“安全”没有了后顾之忧。

错误行为二:为得更大保障超额投保

还有一些购买汽车者,为了让自己的汽车更“值钱”,希望一旦自己的汽车出险后,在保险公司能获得高额的赔偿,自作主张地把自己的汽车保额比例严重调高,超额进行投保。其实,这些购买汽车者给自己的汽车这种超额投保的行为同样也是不正确的。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一般都会有这样的规定:“在给出险车辆定损时必须严格按照汽车出险时的实际损失确定。”换一句话来说就是,如果车险购买者,他的汽车只价值5万元,那即使出险,保险公司最高也就只能赔付5万元,所赔付的金额一定不会超过汽车本身的价格。如此来说,对于购买汽车者如果购买汽车保险,最好按实际价格去投保,即使你投的再多,保额严重超“标”,那对于汽车一旦出险后,对想要多赔付没有一点帮助,只能是因自己想要超额进行投保,而让自己付出不必要的金钱代价。

错误行为三:同样保险多家买重复投保

有很多购买汽车者,在购买汽车保险时,他们会把汽车保险视同人寿保险一样,为实现多保几份能多得到赔款的愿望,同样的保险在多家保险公司都会足额去购买。其实这些购买汽车并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保险者的行为也是完全错误的。对于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财产,其保险金额科学而准确,入保的财产价值是多少便就是多少,不会随意增加或减少。也就是说,如果购买车险的车主其汽车的实际价值是60万元,如果他已经在一家保险公司进行了60万元的足额投保,那么当他的这辆汽车即使出现了险情全部损失,在需要保险公司赔偿时最高的赔付也只能等于或小于60万元。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已经满足该车主的汽车的出险赔付补偿,而他即使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也同样上有同类的汽车保险,因前一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已经满足该车主汽车的出险赔付补偿,后面的这家保险公司便不再会对该车主有任何的赔付,即使再少的金额也不会赔付。所以,对于购买汽车者,如果自己已经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汽车进行了足额投保,就没有必要再在另一家保险公司进行同类保险的投保了,也就是说,即使在一家保险公司已经足额投保,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也就再没有实际意义了,根本不会再获得更多的赔付,只能是让自己白白浪费钱财。

错误行为四:随意进行取舍没保全险种

在汽车保险的保险品种中,即包括有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车辆损失险,又包括有全车盗抢险这三类主险,还包括有自燃损失险、划痕险、车辆停驶险、不计免赔险、无过失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一批附加险种,这些车险都各自有承担的责任范围,并且不可以相互替代。但有一些购买汽车者,在购买汽车险时,认为这个也可以不购买,那个也可以不购买,觉得这些险种所承保的范围,自己不会遇到,在不加分析的情况下,便随意去取舍。其实,这些购买汽车者,在购买车险时的这种行为是不太正确的。因为毕竟汽车无论在行驶的过程中,还是在停站的过程中都避免不了会有意外发生。

或是自燃、或是被划伤、甚至被盗走,如果车主没有购买这方面的汽车险,势必一定遇到这类事件,也只能痛在心上,而不会得到赔付。鉴于此,笔者建议:购买汽车者,在购买汽车险时,需要周全考虑。既不能为了省钱而少保,也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而对于一些车险不保,在购买车险时一定要分清孰重孰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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