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昌吉州看新疆的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
2014-12-20巴特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副厅长
文│巴特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副厅长)
全面建立完善的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及有效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已成为畜牧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昌吉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昌吉州)是新疆重要的农牧业生产基地,也是首府乌鲁木齐市农产品市场供给的“菜篮子”和区内最大的乳制品生产、加工基地。近年来,昌吉州认真贯彻农业部、自治区关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以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为工作重点,以打造“草原清真畜产品”为契机,转换监管工作思路。围绕“重检测、强监管、保质量”工作目标,以健全监管和检测机构为抓手,以构建覆盖全州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为重点,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扎实做好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机制建设工作。
一、成效
2012年,昌吉州畜牧部门按照农业部、自治区关于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要求,围绕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不断规范畜牧业行政执法,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认真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1.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一是对全州畜禽屠宰场进行“瘦肉精”监督抽检。共检测育肥猪、育肥牛尿样480份,未检出阳性样品;二是加强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工作。专项检测49家养殖场户98批次,圆满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瘦肉精”专项监督检测任务。三是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协调要求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瘦肉精”批批自检制度,养殖场(区)、养殖大户严格实行检疫申报协议制度,共签订产地检疫申报协议书227份。
2.加强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昌吉州结合作为新疆主要乳制品生产、加工区域的实际,率先在全区建立实施“奶业监管工作季度督查通报制”。一是依照自治区下发的《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对辖区奶站及生鲜乳运输车辆按照判定标准逐条评定,并下发季度督查通报,对达不到评定要求的立即整改。二是开展了以“三聚氰胺”、“p-内酰胺酶”、皮革水解蛋白、抗生素残留等违禁添加物的专项整治活动。截至目前,昌吉州抽样检测牛奶样品3480批次,完成检测任务的96.7%。
3.规范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按照自治区畜牧厅等四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迅速组织人员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办法》,重点对规模化养殖场(区)的兽药采购、使用记录情况、兽药安全使用情况、兽药库存条件及假劣兽药等方面,每月进行督查一次,严厉查处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的违法行为,有效地打击了经营销售、乱用滥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同时,配合自治区完成兽药计划监督抽样70批次,完成任务数的100%。
4.强化饲料质量安全规范管理。一是实行饲料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与饲料生产企业、经营店及规模化养殖场(区)分别签订“饲料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饲料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和“饲料使用质量安全承诺书”。目前,全州已签订饲料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46份,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79份,使用质量安全承诺书185份;二是将全州工业饲料生产量按饲料类别分类汇总,并对各类饲料原料及成品饲料的价格、产量波动汇总分析,实现饲料生产环节信息化动态管理,为饲料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依据。三是根据《2012年新疆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实施细则》,共完成饲料监督抽样142份,例行抽样检测60份,检测合格率100%。
5.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按照《昌吉州2012年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实施方案》,全年完成各类畜产品抽样检测3万批次。其中,州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1万批次,各县市2万批次,完成例行抽样检测2.82万批次,监督抽样0.18万批次。截至目前,各县(市)共完成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20400批次,完成总任务的102%;州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完成10860批次,完成总任务的108.6%。检测结果中,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盐酸克仑特罗、三聚氰胺、黄曲霉素M、乳成分及部分药物残留等15个检测项目合格率为100%;抗生素、p一内酰胺酶、碱类物质检测合格率都在99%以上。
6.宣传加大力度、营造良好舆论。广泛开展畜牧业法律法规、畜牧业技术知识、畜牧业生产资料打假、畜牧业生产资料下乡进村宣传周等一系列宣传活动。提高了群众识假、辨假能力,引导农牧民科学选购和使用畜牧业生产资料,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2012年,全州共出动执法和科技人员2100人次,发放相关法律宣传单宣传资料7000份,举办现场咨询培训100余场,接待咨询群众1万余人次,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农牧民维权意识和能力。
二、做法
1.构建横到边、竖到底、全覆盖的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制定下发了《昌吉州2012年推进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全面开展了提升州级监测中心、完善县级检测中心、建立乡级监管站、启动市场监测点的四级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基本做到工作人员、仪器设备、专项经费三到位。截至目前,自治州、县(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得到健全和完善,在乡镇依托畜牧兽医站设立了67个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在规模化养殖场(区)、农贸批发市场、屠宰场和生鲜乳收购站设立了85个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率先于全疆构建起了州、县、乡、点四级监管网络,使昌吉州畜产品检测手段得到进一步改善。极大地拓宽了监管范围,有效地避免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盲点的出现。昌吉州计划在未来3年内,逐步完成区域内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畜禽屠宰场、农贸批发市场及规模化养殖场(区)等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区域,近500个监测点的设定工作,全面建立起区域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体系。
2.细化各项工作的环节监管。
一是生鲜乳监管。加强养殖环节监管,按照《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要求,严格检查所有奶畜养殖企业、区(场)、养殖大户的养殖档案,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进货、使用记录,规范饲养管理。规范收购环节监管,继续推行规模化、专业化、机械化生产,实行“人不触奶、奶不见天、封闭运行、全程监控”的管理模式,严格落实自治区“三项制度”和“一项规定”,规范填写生鲜乳收购站“七项记录”及“交接单”,并指导各县(市)根据当地奶业发展现状和奶业发展规划,按照奶畜头数、产奶量、奶站辐射半径和运距等实际情况,划定奶站收购范围,制定奶站布局方案,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处理。严把运输环节监管,按照《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对辖区内的生鲜乳收购站及运输车进行了重点督查,按照判定标准逐条评定,严格证照发放工作。借助畜牧业信息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将62个生鲜乳收购站接入视频监控。其中,36家实现了数据传输,70辆生鲜乳运输车上安装GPS定位设备可视系统。目前,昌吉州生鲜乳生产、运输、销售和质量检测一并纳入信息化网络管理体系,使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完全处于可控和可视的全程监管范围。
二是兽药监管。在经营环节,采取在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兽药经营户基本信息基础上,从编制管理制度、管理体系、档案建立等各个环节上进行规范。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办法》的要求,做到兽药经营环节“四分开、五统一”,规范了各类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在养殖使用环节,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兽药监督检查记录表。重点检查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店、规模化养殖场(区)的兽药采购、使用情况记录、兽药储存条件等。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对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三是饲料监管。在生产环节,按照自治区饲料办的要求,对申请年度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通过资料审查、现场审核等方式,对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逐项检查企业的原料进货检验记录、产品购销台账及原始凭证、检验记录、产品饲料标签以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目前,全州共有饲料企业44家。其中生产预混料的6家、配合料10家、单一饲料29家、动物源性饲料1家。在经营环节,定期对昌吉州区域内的饲料经营门店进行全面摸排,并登记造册。目前登记在册的饲料经营门店共有79家。在日常监管环节,主要是定期、不定期检查进货台账、购销记录及仓储情况等,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销售饲料。在养殖使用环节,重点检查饲料进货、使用记录及原始凭证、养殖档案、自配饲料使用情况。通过以上三个环节的严格检查,有效地杜绝了在饲料中违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行为的发生。
四是流通监管。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御责任制,认真执行“六条禁令”规定,明确企业、协会、养殖户的防御责任与义务,不断强化规范产地检疫行为,严格执行到场到户实施检疫,认真规范完整填写报检记录、检疫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证章标志领用等记录,做到报检记录与检疫记录相对应,与签发的检疫证明相符合。加大畜禽屠宰、运输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启示
当前,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关注度不断提高,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至关重要。
在总结昌吉州探索构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继续坚持“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联系新疆畜牧业发展实际,应当突出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1.增强动物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要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向广大动物饲养者、动物食品加工者、动物食品经营者和动物食品消费者广泛宣传动物食品安全知识。让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懂得如何保障动物食品安全,让广大消费者懂得动物食品中不安全因素对人体的危害。同时,把加强监管体系建设与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作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监管能力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氛围。
2.加强动物食品安全检测手段。要逐步加强各级动物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建设。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增强管理能力,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各级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要通过整合资源,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区级监测中心检测难度较大的项目,地、州、市级检测中心检测一般的项目,县级以现场快速检测为主。要建立统一协调的畜产品管理、监督和检测机构。加强畜牧部门与农业、卫生、质量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能、职责整合,设置由上至下的权威、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测机构,形成职责明确的管理体系,实施从生产到销售的协调管理。
3.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基础设施。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能力,加强机构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健全畜产品质检机构。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组织科技推广人员深入农村,广泛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指导。建立和完善与畜产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控制标准体系。包括畜产品卫生标准、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和环境污染残留限量标准及相应的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建立畜产品安全的监测、信息与预警系统。包括开展畜产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的调查研究,建立相关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监测系统。建立畜产品风险评估模式和方法,并逐步建立实施畜产品安全信息发布网络与制度建设。
4.加强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入手,积极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从加大标准推广应用力度入手,积极建立畜禽养殖标准化体系,提倡健康养殖、清洁养殖、生态养殖;从加强教育培训入手,积极指导企业和农户合法用药、合理用药,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和科学生产水平;从完善制度入手,积极推行养殖企业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制度,产地产品检测及准出制度,把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关。加大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推进力度,推动企业和农户承诺生产和销售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全。
5.严格畜产品市场准入。要监督和指导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对生产、经营的产品开展自检。要监督批发市场搞好对入市产品的检测并建立报告制度,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管部门要对问题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等措施。
6.加大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力度。要加快推进地、县(市)各级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深化监督抽查和监测工作,延伸监测区域,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对产地环境、畜牧业投入品和畜产品的监测。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屠宰环节对所有待宰畜禽实行检测,以保证上市的畜禽产品让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全。要建立完善质量追溯制度,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追溯不合格产品源头,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要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透明度,及时发布相关检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