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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草根问责行为的异化、根源及矫正对策

2014-12-18李国华

理论导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草根问责公民

廖 阔,李国华

(1.湖南工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2;2.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进入信息时代以来,伴随网页浏览、E-mail、QQ、BBS、微博的广泛应用,依托网络信息的开放性、互动性、共享性等特性,普通公民能够通过网络获得更多的信息资源,从而提高了普通公民对公共事件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拓宽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同时,网络本身的弱监控性,参与主体的匿名性大大降低了网络问责的“准入”门槛,形形色色的论坛、新闻组、留言簿和聊天室等为信息的传播和公众舆论的形成提供了广泛的空间和途径,凝聚了公众对公共事件的关注度,激发了公众对公共事件的质疑和问责。自2008 年以来,网络问责在我国逐渐兴起并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网络草根问责的网络意象成了虚拟网络和现实社会的流行语。但由于种种原因,网络草根问责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异化现象,影响了网络问责的良性发展。对此,应理性分析,妥善应对。

一、网络草根问责行为的基本特征

所谓网络草根问责,就是基层民众依托网络平台,对国家各级政府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的监督行为。它是依托网络路径的基层公民问责形式,是传统问责行为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嬗变。当前,网络的自由、平等、开放的特质以及无中心的分散式结构和主体性与交互性的传播方式对基于网络平台的公民问责的内容、途径、方式、程序产生了创新性的变革,呈现出非常规性、群众性、低层势力化的趋势,具有了四个显著的特征:

1.谁在问——问责主体的草根化、多元化、复杂化。在西方词源中,“草根”即grass roots,陆谷孙主编的《英汉大辞典》把grass-roots 单列为一个词条,释义是①群众的,基层的;②乡村地区的;③基础的;根本的。“草根”的主要意涵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指同政府或决策者相对的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官方组织或势力;二是指同主流、精英文化或精英阶层相对应的弱势阶层;三是指出身卑微,为生活所累,没有显赫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地位的平民大众,社会低层是草根的本来之意。“草根”至20 世纪80 年代传入中国后,引申到社会学领域,被赋予了“基层民众”的内涵,反映了基层民众的诸多诉求。摆脱权威束缚、思想自由、利益独立、个人势力较弱但数量众多的草根成为问责主体,草根群体根据共同的价值判断和兴趣偏好自由地交换信息、宣泄情感、质疑事件,彼此联系形成了以意见领袖为中心的问责群体,表现为政治组织自我问责的外在性和群体结构的松散性及复杂性。

2.要问谁——问责客体的指向性、特定性。我国政治问责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 年代初,问责行为是确保政府及其公务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有效途径之一。它一方面要求,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及其公务员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我国问责风暴真正被激化起来,始于2003 年非典期间的“大事件”,当时,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名部级官员被免职,这也是我国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大范围处分失职官员,被认为是官员问责制度的肇端。网络草根问责也有明确的指向对象,一般涉及上层建筑,包含各级权力机构和政治组织,尤其关注被授予公共权力的人及他所有的外在物,问责的目的在于确保政治机构或公职人员在拥有公共权力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防止滥为、误为、无为,实现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失职责任或滥用职权的责任。

3.怎么问——问责途径的虚拟性、新颖性、时效性。网络草根问责是以网络媒介为平台针对问责客体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通过发帖、留言、博客、“人肉搜索”等网络行为对问责客体进行责问、质询、检举、揭发,要求问责客体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监督行为,网络问责具有瞬间生成、快速传播、适当互动、高度共享的特性,短时间就可以提高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度,形成社会热点话题。如从网民发现周久耕抽“天价烟”,到南京市江宁区委免去其局长职务,前后只用了14 天,网络公民问责显示出极强的时效性。

4.问责的程序——问责过程基本沿着“网络举报——舆论聚焦——官方介入——查实处理”的路径发展。网络问责是一个对公共事件不断质疑的过程,质疑被传播、被接受及不断被追问,就积聚成一股强大的民意力量,网络舆论就产生了巨大的作用,成为社会舆论的策源地和集散地,成为推动社会政治民主建设的有效手段。如2012 年11 月20 日,有关重庆北碚区委书记雷政富接受性贿赂的文章和视频截图在网上出现不久,相关内容迅速发酵、蔓延。随着舆论的雪球越滚越大,包括新华社在内的诸多传统媒体也纷纷介入。在舆论的漩涡中,22 日14 时,重庆市相关部门做出回应:“目前已初步确定疑似官员不雅视频非PS。”23 日11 时,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发布微博称,经重庆市纪委调查核实,雷政富被免职,并对其立案调查。有网友称,雷政富是“被秒杀的区委书记”。

二、当前网络草根问责行为异化的表征及其根源

从现状看,网络草根问责试图消弭问责主体的“中心”及“权威”,表现出一个去中心化、不确定性的主体,依靠自己的感觉和体验去分析、评价社会公众事件,彰显问责意见的差异性、个体性、特殊性和多元化的特征,但这也有可能使得捕风捉影的流言、耸人听闻的传言、颠倒黑白的谣言、肆意编造的谎言借助网络传播扩散,不可避免地导致一系列偏激问责、无序问责、迫害性问责、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民意的失衡等公民问责的异化现象,这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心理和行为表征:

1.网络问责的开放性与交互性,为草根群体发泄不满情绪、释放社会压力提供了虚拟的心理宣泄平台,理性与非理性的情感同时充斥其中。一方面,网络问责所营造的民间舆论往往成为社会舆论的主战场,极大地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并影响到政府的决策。另一方面,由于草根群体构成的复杂性和非专业性又使网络问责呈现出很大程度的不成熟和偏差,“在群体心理中,人们都有一种要表现社会正义感的需求”,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指出,“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人们更容易淋漓尽致地进行这种需求的宣泄。然而,这也容易成为一把双刃剑,走向极端就会演变成一种精神层面的群体暴力行为。虚拟社会的民间力量在这里容易失去理性,对社会构成巨大的伤害。”随着网络草根力量不断的兴起和壮大,在草根力量急速扩张的背后暗藏着一股潜在的冲动和情感的宣泄,尚不成熟的理智使得数量众多的网络用户自发的聚集起来,对一些真实或想象的失德行为进行调查并予以声讨,利用网络的平台依托信息的广泛传播,借助“网络追杀”“人肉搜索”等极端的形式给事件当事人或相关政治组织施加巨大的舆论压力,企图通过问责的形式获得自己期待的处理结果,在这种道德义愤的口号下,不可避免的产生对公民正当权利的侵害,网络暴力有代替实现管理的趋势,公民的合理权利在网络中荡然无存。

这种非理性、异化的网络问责行为就源于个人自由的滥用。宪法保证的公民言论自由不应该成为侵犯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借口,不能扭曲成以他人为客体、为手段的物欲横流的根据,不应该成为夸大、歪曲公共事件的有利武器。按照德·拉吉罗教授的理解,“自由主义就始于承认人有自由随心所欲地行事,人的行为属于自己,发乎自己的个性,不可被旁人强制。”[1]1然而,不被别人强制的消极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为所欲为。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类渴望并捍卫的自由是“自然的自由”,即完全不受限制、随心所欲的自由。漫无限制的自由会引起漫无界限地干涉彼此的行为。要么,将导致所有的人连最低限度的需要也无法满足;要么,将导致强者压抑弱者的自由,强者为所欲为,而弱者有欲望而不能为之或只能“无欲无为”,形象地说,就是“狼的自由就是羊的末日”。[2]192任性放纵的自由只会摧毁人类自由的基础,且一并摧毁人类的社会和文明生活。

2.网络问责的弱规范性与匿名性,使得网络“把关人”的主体权威及“话语权”受到严峻挑战,非规范性、无序化问责交织其中。在网络虚拟环境中,“人民迅速抛弃了所有的传统,整合社会思想的中心价值观念也不再有支配性,偶像失去了光环,权威失去了威严,在市场经济中解放了的‘众神’迎来了狂欢的时代。”[3]主体的人不再受各自的社会地位、社会阶层、职业及身份的制约,其行为往往在“虚拟实在”的情形下进行,主体可以畅所欲言,可以尽情地发泄自己的消极情感,可以忘记自我存在而为所欲为,彰显了自我的个性及作为交流主体的能动性,并且试图依靠网络空间摆脱现实社会里诸多规范的束缚及放弃自己的道德行为规范,放纵“本我”的欲念,从而降低了行为的自我约束,使得他们在网上往往不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而滥用自己的权利,自律意识淡化,社会责任感缺乏。当“一个社会规范缺乏、含糊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景”,[4]将直接引发主体问责行为的失范和自由的异化。

自由主义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在“两种自由的概念”中,明确地指出狂热地追求积极自由是导致20 世纪专制暴政盛行的主要肇因。伯林认为,自由必须是有限度的,一些人的自由必须依赖于对另一些人的限制,既然我们无法享有绝对自由,那么我们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障其它自由。真正的消极自由在于:我不愿意去干涉他人,同时我也从别人的操控中摆脱出来。“自由主义的最大生命力,完全在于它对消极自由的维护,在于它攻击并消除传统与权威刻板的控制,在这种批判中,无数新生的个人第一次得以按自己的方式生活。”[1]328

3.网络问责的群体盲从性和主体依附性,使得问责主体产生隐形角色失范和角色错位,容易陷入自我主体性的迷失及问责的失控化。在网络草根问责中,问责“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不必承担责任”,“有意识人格的消失,无意识人格的得势,思想和感情因暗示和相互传染作用而转向一个共同的方向,以及立刻把暗示的观念转化为行为的倾向”,[5]20形成了网络草根问责的群体心理特征及行为趋势,个体的人“不再是他自己,他变成了一个不再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玩偶”。[5]22当网络问责方式缺乏足够的秩序和有效的监督时,在意见领袖的引导下,草根问责的意见在群体交流讨论中趋于一致,民意就有可能流向错误的方向,甚至容易被伪造和操纵,掩盖真相的声音依托网络的固有优势能在短时间内骤升,形成一个主流舆论,产生影响雪崩式的冲击效果,难免出现群体问责言论过激、怨气集中、行为失控的表征。

在伯林看来,人们剥夺他人的自由的动机大致有三个:(1)他们想把自己的权力强加在别人身上;(2)他们强调舆论一致,想把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别人,或强迫别人放弃自身的意见而接受他们的看法;(3)他们坚信,“对于人们应该如何生活这个问题,存在一个且唯一一个正确答案……所有与这个答案相背离的言行都是危及人类得救的错误。”[2]260既然我们是完全正确的,为什么还要宽容谬误的存在呢?不宽容、迫害随之产生,必然导致意想不到的恶果,这便是“积极自由”背离自由的初衷而成为压制工具的裂变点。缺乏公正、随意的问责借助网络的声势常常能以“公民意志”“人民主权”的面目出现,甚至成为社会某一热点事件唯一合理性的解释,容易形成网络舆论暴力绑架公共权利的趋势,“多数人的暴政”其结果是人们反遭奴役、践踏,这也成为网络问责行为异化的主要根源。

三、网络问责行为异化的矫正对策

网络草根问责是一种充满悖论的问政方式,悖论的存在常常导致解决问责行为出现两难的境地,如果放任自流,网络草根问责就会引发许多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的极端行为;如果监管太严,又抹杀了网络草根问责的意义和本色,抑制了公民参与政治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从本质上来说,要彻底矫正网络问责行为的异化,就必须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妥善有效的治理和规范,注重在“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环境”等环节上下功夫,积极引导网络问责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

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与正确引导公民的网络问责心理,强化公民的“三种教育”,不断提升问责主体的网络素养,提高公民理性问责的能力及自控、自律的能力,这是推进网络问责走向良性发展的根本途径。普通公民是网络问责的前提和基础,公民参政的素质和能力如何将直接影响网络问责的效果。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全方位地加强公民的“三种教育”即网络政治参与知识和意识教育、网络政治参与实践教育、网络政治参与伦理和法制教育,积极引导公民参与政治的热情,提高公民网络问政的能力,培养公民以自律力为核心的网络道德与责任意识,避免出现网络政治参与的偏激行为,不断提高公民对网络信息的鉴别能力及是非辨别能力,善于利用虚拟网站平台进行理性交流,理性思考,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不良思潮和偏激言论的传播,强化其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只有这样公民才能真正有效地利用网络参与到政治体系中来,为政府提供好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好自身的各项权利。

其次,政府要坚持“线上回应,线下行动”的有效对接工作机制,不断更新理念,创新工作模式,提升自我素质,积极面对问责,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和因应,对民意与质疑实现从“无回应、被动回应”转换到“主动回应”,这是推进网络问责走向良性发展的现实途径。面对网络问责的兴起,政府与组织如果仅仅采取“防、堵、管”的办法去掩饰矛盾,回避矛盾,缺乏正确的网络舆情研判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安全保护机制,没有采取正确合理的疏通、消解的方法,公共事件就会在短时间内无限扩散,群体舆论会更加激烈,可能导致民众和社会情绪的井喷,网络串联诱发的群体性情绪波动会进一步激化群体性事件。因此,政府要转变观念,加强网络问责的引导和调控,规避风险。一方面,地方政府应始终尊重公民的言论表达自由,从实际行动中保护公民的表达权,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如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网络听证制度等,健全网络舆情的收集反馈机制,完善网络安全事件响应体系和应急机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政治参与权。另一方面,政府要正确处理政意与民意的相互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应主动通过主流媒体、网络舆论等媒介发现自身问题,了解民意,查找工作的疏漏,彻底摒弃“官本位”的思想,以“敬畏”和“宽容”之心面对网民的疑问,对于网络的舆论、媒体的质疑,不要逃避或沉默,而要利用各种渠道和形式与网民及时沟通,及时公开与主动解释说明相关问题,将反馈的情况、解决的办法及时落实于实际工作中,以提高政府公信力,形成舆论的良性循环。

最后,政府要积极营造自由、宽松的政治参与文化环境,始终坚持“疏堵结合,强化自律,引导为主”的原则,加强“二个平台”的建设,实现由“严控制”转化为“巧应对”,力求引导形式创新、内涵提升、注重实效,不断拓展、理顺网络问责的互动渠道,切实尊重公民的合理权利和政治诉求,这是推进网络问责走向良性发展的实效性途径。政府应通过加强与完善国家网络法律体系,在网络问责的形式与内容、权利与保障、运作与实施等各个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出规定,使网络问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规范网络问责的管理,建设配套的网络问责管理约束机制,加强“二个平台”的建设即网民网络利益诉求平台的建设、网络诉求回应平台的建设,及时把握网上整体舆情动态,核实信息,适时发布正面权威的信息引导舆论发展,褒善谴恶,充分发挥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并注重对网民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因势利导,采取不同的方式释放网民非理性举动和情绪,克服在群体矛盾、利益冲突以及突发性的重大社会事件等中的不稳定因素,促进公民网络问责的健康发展。

[1][意]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M].杨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2][英]伯林.自由论[M].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3]孟繁华.众神的狂欢[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13.

[4][美]杰克·D·道格拉斯.越轨社会学[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53.

[5][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群——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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