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妇女缘坐及刑罚
2014-12-17何燕侠
何燕侠,王 慧
(大连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中国古代的礼教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传统法律中也贯穿着浓厚的家族主义色彩。在中国古代刑罚中,有一种称为“族诛”的刑罚,又名“族刑”,也称为“缘坐”、“连坐”。即一个人犯罪,要株连全族。即一个本来没有罪责的人,因他和犯罪的人同属于一个宗族,因而发生法律上的连带责任。“缘坐”与“连坐”二者在法律上的含义是不同的。台湾学者戴炎辉指出:“唐律以来,缘坐指正犯的亲属亦被处罚,而连坐乃正犯的同职或伍保负连带责任。”[2]55缘坐,指一人犯罪,株连家族、家属。而“连坐”,或称“从坐”、“相坐”、“随坐”,是因一人犯法而使同僚、邻里等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罚的制度。本文主要从性别、家族主义的角度对妇女缘坐及处罚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妇女缘坐及范围
“缘坐”是在夏商周时期,以“孥戮”的形式产生的。《尚书·甘誓》载:夏朝有“予则孥戮汝。”汉代儒家孔安国解释:“孥,子也。非但止其身,辱及汝子,言耻累也。”这里的“孥戮”是罪及犯罪者的儿子,即杀死犯罪者与他的儿子。《汤誓》载:“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孔安国解释为:“古之用刑,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今云孥戮汝,无有所赦,权以协之,使勿犯。”[3]81
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出现后,缘坐以“夷三族”的形式出现,并从秦朝开始实施。《史记·秦本纪》:“(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3]71这里的“三族”有的说是指父母、兄弟、妻子;有的说是指父族、母族、妻族。陈顾远认为“缘坐之始盖秦也。”商鞅变法,在秦国严刑峻法下,族刑的范围有所扩大,一家有罪,有时株连九族。商鞅本人被处以残酷的刑罚,还被株连全族。秦始皇即位后,正式颁布“以古非今者,族”,可见族刑由秦朝明定为正刑。
汉承秦制,汉代时缘坐以“夷三族”的形式继续存在。九章律中有“夷三族”的明文规定。《汉书·刑法志》中记载:“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周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3]74汉文帝时期,进行了一系列刑罚制度的改革,但是保留了“夷三族”。汉代犯大逆不道罪者,家属均须缘坐,犯罪者本人处以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者,皆受弃市之刑。《汉书·景帝纪》注如淳引律:“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4]142对于出嫁女,不论父族还是夫族父兄犯罪都要受牵连而缘坐,即如果父族父兄犯罪处以族刑,要从坐受戮;同样,夫族兄弟有人犯罪处族刑时,也要跟随受戮。即“一人之身,内外受辟。”[1]926
夏商周时期的“孥戮”,是对犯罪者全族的诛杀;战国、秦汉时期的“夷三族”是对与犯罪者相关的三族的诛杀,包括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儿子、儿媳、女儿、孙女等。可见,“夷三族”形式的缘坐对妇女的株连是广泛的。就妇女个人而言,因结婚、生子发生的身份转换,由婚前的女儿、婚后的人妻,生育后的母亲等不同角色承担不同的缘坐责任,特别是出嫁女不仅要受到夫族的株连,也要受父族的株连。
二、妇女缘坐范围的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妇女缘坐范围逐步缩小,最终改变了出嫁女只因为是女性,就与男性有异,特别遭受“一人之身,内外受辟”的“二门之诛”。此后出嫁女只缘坐夫族,不缘坐父族了。
曹魏前期,缘坐范围相对缩小,即不株连祖父母、孙子。魏律规定:“大逆不道,腰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3]74曹魏后期,对妇女缘坐范围进一步缩小,是由“毋丘俭”一案引起的。《晋书·刑法志》“毋丘俭传”中记载,毋丘俭因案判处族刑后,他的孙女出嫁刘氏,因毋罪,应当同案处死,但因正在怀孕,被羁押在廷尉处。魏国的司隶主簿程咸向朝廷进谏说“女适人者,若已产育,则成他家之母,于防不足以惩奸乱之原,于情则伤孝子之恩。男不遇罪于他族,女独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均法制之大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于是有诏,改定律令。”[1]926魏景帝之后,出嫁女不受父族株连,只受夫族株连,出嫁之女不再因父母之罪缘坐而受刑。
曹魏制定《新律》,沿用汉朝缘坐之法,但是缩小了缘坐范围。此后各王朝也都逐步缩小缘坐范围。《新律规定》:凡大逆无道罪,本人腰斩,但不株连隔代之辈。高贵乡公在位又规定:出嫁之妇,仅受夫家株连,改变了以往已婚妇女同时受夫家和父家两方株连的状况。西晋《泰始律》规定:养子养女及出嫁之妇不再缘坐亲生父母弃市罪。南朝《梁律》规定:犯谋反、叛降、大逆以上罪的妻妾、姊妹等应从坐弃市的妇女,可免除死刑,没为官奴婢。北魏也缩小了株连范围,犯大逆不道者,本人腰斩,诛其同籍,十四岁以下男子改处腐刑,女子没为管奴婢。晋朝时,“晋怀帝除夷三族刑,明帝又復之,唯不及妇人。自是之后,凡从坐之母妻姊妹等,皆得不死而没为官奴婢。故《隋志》自梁以降,遂无夷三族之刑。”[3]84三国曹魏时期,对于妇女缘坐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改变了妇女原来“一人之身,内外受辟”的状况,此后历代出嫁女不再受父族的株连。
三、对妇女缘坐的刑罚及其变化
北魏后期“缘坐”首次见于正史,在《魏书》中记载:“及浩被诛,陆遐后妻,宝兴从母也,缘坐没官。”[5]826这是指北魏时期的军事谋略家崔浩,以修史宣扬“国恶”的罪名被诛,已经出嫁的女儿因为父亲身犯死罪而被牵连没官的案例。缘坐在唐朝时期正式入律,形成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从《唐律疏议》中能够看到缘坐制度的律文规定、司法解释,其中也明确了缘坐罪的相关罪名及处罚,唐朝缘坐罪主要适用于谋反、大逆、谋叛、谋杀等罪名。
随着缘坐制度在法律中的进一步完善,对于缘坐时所受刑罚的规定也更加详细。《隋书·刑法志》中《梁律》记载:其谋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補奚官为奴婢。资财没官。[3]84《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也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余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3]85这是对谋反、大逆犯罪行为的严厉处罚。诛及父子,母女、妻妾、祖孙、姊妹等亲属要没官,就是说在唐朝时母女、妻妾、姊妹要受株连,
没为官奴婢,但是免死。
唐朝法律规定,对于谋反、谋叛未成者,亲属也要受缘坐,“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谋大逆者,绞。”“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人以上论。”
此外,唐律对于出嫁妇女也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聘妻未成者,不追坐(出养者,从所养坐);道士及妇人(尼姑)若部曲奴脾,犯反逆者,止坐其身”[3]85。《宋刑统》规定与唐律相同,元代刑法志及明清律的规定也基本相同,只是明清律关于此种犯罪对母女妻妾的处罚是均给功臣家为奴。明清律的刑律(盗贼)规定,谋反时,家族中祖父、子孙、兄弟,伯叔、侄子,不管同籍与否,受诛刑。而且,同居者只要是男性,不管是否亲戚、同姓一律斩。但是,十五岁以下男子、母女妻妾姊妹及儿子的妻妾罚为奴隶,送给功臣之家。
缘坐制度在清朝末年修改刑律中被最终废除。如下表所示,在中国古代不同历史时期,对妇女缘坐及其处罚是有所变化的。
表1 中国古代妇女缘坐范围及其处罚的变化
结 语
缘坐制度从夏商周时期开始产生,一直到清朝末期修改刑律被废除,在中国古代存在了两千年之久。从夏商周的“孥戮”、春秋战国秦汉的“夷三族”,到三国北魏时出现“缘坐”,直至唐朝缘坐法正式入律,缘坐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逐渐趋于完备。妇女缘坐主要适用于谋反、谋叛、大逆不道等危害皇权的重大犯罪。妇女缘坐的范围是广泛的,因家族中有父兄犯罪,祖母、母亲、妻子、女儿、姊妹也要受到株连。但是,曹魏西晋时期以后,妇女缘坐范围有所缩小,改变了出嫁女“一人之身,内外受辟”的情况,出嫁女只坐夫族,不坐父族。对妇女缘坐的刑罚有弃市(死刑)、没官(为奴婢)、给功臣家为奴、流三千里。在家族主义之下,男女同犯缘坐罪而处罚则不同。对男性缘坐实行重罚,一律处死,只是在死刑方式上有减轻的变化,从夏商周的“诛杀”、秦汉时期的“腰斩”,到隋唐时期减轻为“弃市”。相对于男性,妇女缘坐所受的刑罚从夏商周时期的“诛杀”,秦汉时期的“弃市”,到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减轻为“没为官奴”,流放三千里。妇女缘坐所受的刑罚随着时代的变迁逐渐减轻。对谋反、谋叛、大逆不道等危害皇权的重大犯罪对妇女实行缘坐,是妇女因家族中男子犯罪受到的株连。因妇女生育的生理特征及在室女、出嫁女、妻子、母亲等身份上的特殊性,传统法律往往把妇女与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放在一起,列为法律保护对象的。在缘坐制度中,男性亲属对家族中的男性犯罪者承担主要连带责任,而妇女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1]晋书·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戴炎辉.中国法制史[M].台北:三民书局,1979.
[3]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6.
[4]班固.汉书·刑法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9.
[5]魏书:卷三十五[M]北京:中华书局,1997.
[6]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