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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自燃事故火灾损失核定的探究

2014-12-17袁玉成

水上消防 2014年3期
关键词:重置财产损失拖车

■ 袁玉成 刘 洋 卢 克

随着工业生产机械化的不断进步,机动车辆及大型流动作业机械已经在港口内普及,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频繁发生,针对此类火灾事故的调查随之增多。为使机动车辆火灾事故损失核定数额更加准确,最大限度地还原火灾事故损失的本质,依据实际案例进行了相关数据分析和研究。

一、案例介绍

2014年2月5日18:39,停置于大连某国际物流仓储有限公司堆场内的辽B7XXX6集装箱拖车发生火灾并引燃附近停放的辽B0XXX8集装箱拖车。事故造成两台集装箱拖车驾驶室及前部机关一般程度烧损。

根据公安部公交管〔1998〕249号文《公安部关于对交通事故火灾如何进行统计有关问题的批复》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燃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刮擦、碾压、翻车、坠车或机械故障等直接导致机动车燃烧的,属于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机动车在静止状态或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司乘人员在车内使用明火不慎,违法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外界明火引燃车辆以及在处置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引燃车辆外泄燃油、车载物品等导致机动车燃烧的,属于火灾事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调查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放火、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将案件移送刑事侦查部门办理。

二、调查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火灾案例进行了火灾事故调查,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环节,由于该起火灾受损的两台车辆均为二手车辆,车主对车辆的原始资料掌握不全,无法提供全面有效信息,故对财产损失核定进行了探讨。

(一)车辆自燃情况:

辽B7XXX6集装箱拖车机动车所有人为大连保税区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210000255XXX;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型号为ZZ4192BM351;发动机号为020619XXXX;车辆品牌为斯太尔;车身颜色为蓝色;燃料种类为柴油;车身:6.181 m(l)×2.48 m(w)×3.001 m(h);出厂日期为2002-7-09;发证日期为2002-8-23。

辽B0XXX8集装箱拖车机动车所有人为大连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为21000119XXXX;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型号为ZZ4256N2946F;发动机号为0505066XXXX;车辆品牌为斯达—斯太尔;车身颜色为黄色;发动机型号为WD615.69;燃料种类为柴油;车身:6.645 m(l)×2.48 m(w)×3.088 m(h);出厂日期为2005-7-01;发证日期为2005-7-11。

(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算:

1.辽B7XXX6集装箱货车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算。

(1)确定重置价值。

由于该车型已停产,无法查询到当前相同款车型重置价格,按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A3.2规定,查询到相似车型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生产的红岩特霸CQ4254SMWG253重型牵引车,发动机型号为WD615.93E,输出功率为213kW,经销商销售价为166 600.00元。考虑到辽B7XXX6集装箱拖车车型与红岩特霸CQ4254SMWG253重型牵引车的技术差异,故取红岩特霸CQ4254SMWG253重型牵引车车型价格的60 %作为辽B7XXX6集装箱拖车车型的重置价值,因此重置价为99 960.00元。

(2)选取计算公式。

辽B7XXX6集装箱货车自购买之日起至今已使用12年,该车属于《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财产折旧年限表中第10类,折旧年限为8年,按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4.4,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 %,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按照损失额=重置价值×20 %×烧损率计算。根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表C1—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与取值评定,辽B7XXX6集装箱货车属于一般烧损,其烧损率按照40 %确定。

(3)计算损失额的计算

损失额=99 960.00元×20 %×40 %=7 996.80元。

2.辽B0XXX8集装箱货车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算。

(1)确定重置价值。

由于该车型已停产,无法查询到相同款车型重置价格,按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A3.2规定,查询到相似车型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生产的红岩特霸CQ4254STHG253E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型号为WD615.95E,输出功率为247 kW,经销商销售价格为241 800.00元。考虑到辽B0XXX8集装箱拖车车型与红岩特霸CQ4254STHG253E重型牵引车的技术差异,故取红岩特霸CQ4254STHG253E重型牵引车车型价格的70 %作为辽B7XXX6集装箱拖车车型的重置价值,因此重置价格为169 260.00元。

(2)选取计算公式。

辽B0XXX8集装箱货车自购买之日起至今已使用8年,该车属于《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财产折旧年限表中第10类,折旧年限为8年,按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4.4: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 %,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按照损失额=重置价值×20 %×烧损率计算。根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表C1—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与取值评定,辽B0XXX8集装箱货车属于一般烧损,因该车烧损较辽B7XXX6集装箱货车略重,故其烧损率按照45 %确定。

(3)计算损失额。

损失额=169 260.00元×20 %×45 %=15 233.40元。

(三)火灾直接财产总损失核定:

总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辽B7XXX6集装箱拖车直接财产损失+辽B0XXX8集装箱拖车直接财产损失=7 996.80元+15 233.40元=23 230.20元。

三、结语

当前我国沿海各港港区内大部分车辆及流动机械车龄已达10年以上,超期服役现象比较普遍,车主为节省成本大多购买、使用二手车。由于这些车辆被多次转卖,导致原始信息缺失,一旦发生事故,在计算火灾损失时无法提供详实的购置价格等信息。按照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规定,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分为直接方法和类比法。

1.直接方法。

(1)在市场上可以找到与烧损设备相同的产品,直接以其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

(2)在市场上找不到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以原值作为重置价值。

2.类比方法。

在市场上找不到与烧损设备相同产品,但可以找到与之相类似的产品,参照其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

上述的两种重置价值的确定,一种需要查询到与烧损设备相同的产品,以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另一种方法需要找到与之类似的产品参照其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汽车作为当前社会的主要交通运输工具,其更新换代的频率较快。随着先进技术不断投入实际生产,其价格也是频繁变化,对机动车辆及流动机械火灾事故损失核定的准确性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应针对情况变化酌情修订完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等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导性文件,以适应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认定的新需要,从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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