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
2014-12-16瑞红
瑞红
自营存款是商业银行负债的主要来源,也是资产扩张的基石。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存款普遍快速增长,因同业和理财业务的不断创新发展,存款增长也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征。为此,2014年9月银监会、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月末存款偏离度不超过3%,防止银行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存款偏离度监管政策效应
存款偏离度是一个衡量存款波动情况的指标。针对月末存款高于月日均存款的实际,限定月末存款不得高于月日均的1.03倍。这一政策的出台一方面可以降低存贷款波动带给货币政策的干扰;另一方面能够抑制银行存款“冲时点”的行为,减少短时间内市场资金的剧烈波动,降低银行流动性风险。
央行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9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112.66万亿元,相比上个季度末锐减9500亿元,这是自1999年以来季度存款第一次出现减少。随着上市公司三季报披露期的收官,上市银行们密集披露三季报也在月末结束。数据显示,三季度末,16家上市银行存款总额75.61万亿元,比半年报的77.13万亿元,流失1.52万亿元,降幅达到近2%。2013年年底,16家上市银行已经出现了存款增长缓慢态势,存款总额70.42万亿元,比当年三季末的70.27亿只多出了1500亿元。应该说业内也普遍预期过存款增速迎来正转负是迟早的事。
央行最新数据显示,三季度末,银行人民币存款余额112.66万亿元,同比增长9.3%,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2013年年末低0.8个和4.5个百分点。而6月末的时候,存款余额是113.61万亿元,同比增长12.6%。一个季度减少9500亿元,这是15年来银行季度存款首次下滑。应该说也是一个明显的信号,存款搬家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了。而从存款结构上看,存款减少最明显的是个人存款,三季度比二季度流失3700亿元,而外币存款变化不大。
以上数据表明,实行存款偏离度管理以后,以“偏离度”考核存款,银行取消了月末、季末冲时点,部分理财产品设计也影响存款数据,时下的存款数据才是正常数据,这是一种回归。银行更加注重存款的日常维护,季末突击拉存款的行为有所收敛,存款稳定性增强,存款季后波动则大为减缓。
存款偏离度考核抑制了银行存款数据虚增的情况,是主要原因。一是存款新政抑制了银行存款数据虚增。9月份银监会出台存款新政,存款偏离度管理办法对超过3%以上的偏离度惩罚过于严厉,导致银行在季末冲存款时点的冲动大大降低。没了冲时点,银行存款特别个人、公司存款大幅减少。二是购买黄金、人民币换汇等也会增加银行存款流失。此外,大量理财产品、委托理财及互联网金融的火爆吸引了不少个人和企业存款。导致银行存款分流的原因是多元的,企业并购重组及境外项目投资等也会分流存款。
存款偏离度管理影响因素
宏观货币增长机制
从宏观层面看,银行体系存款多少取决于M2。在国内货币增长机制未发生显著改变的情况下,贷款、外汇占款成为M2持续增长的驱动因素,存款则紧随M2增长而增长。2012年以来,部分银行通过同业通道开展同业代付、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自营非标投资等类信贷业务,本质上是贷款的这类业务也具有等同于贷款的存款派生效应,从而成为货币供给的第三大来源,从而带动银行体系存款的增长。
银行新型投融资业务
理财产品对存款的影响。第一方面是理财产品对存款的转移作用。一方面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一级市场信用债、信贷类非标投资等标的,申购理财产品的客户存款下降,信用债发行企业或贷款企业获取资金,形成企业存款;另一方面理财产品到期赎回资金回流至原申购客户存款账户,新起息产品吸收了新申购客户存款,形成新老客户间的存款转移。
第二方面是理财产品对存款的拉动作用。一是保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计入结构性存款,其中投向于信贷类非标资产的又可再次增加融资方的企业存款。二是对接长期项目的表外理财产品阶段性到期,在已到期和新起息形成时间断档期间,一般由银行自有资金或拆入资金承接。理财产品赎回资金回流客户存款账户,对接投资转化为企业存款并未减少,导致存款阶段性增加。如6月和12月末大部分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集中到期,短期内由自有资金承接待续发的产品,以此实现客户存款暂时回流,季末存款大幅冲高。
第三方面是理财产品导致存款阶段性下降。在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二级市场信用债及同业存款的情况下,客户申购理财产品时,存款资金转移至政府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体表现为客户存款下降、财政或银行资金增加。但无论财政存款还是银行资金,在后期运用过程中将部分或全部转化为客户存款,只是因募集和运用存在时滞,表现出存款暂时性下降。总体来看,理财产品的快速扩张并未对银行体系存款形成实质性影响,甚至在部分时点成为银行腾挪存款的渠道。此外,由于理财产品申购客户以个人为主,但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企业,理财产品的扩张部分往往造成储蓄存款阶段性向企业存款转移,抑制了自营存款尤其储蓄存款的增长。
类信贷业务对存款的影响。信贷类自营非标投资、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及同业代付作为规避贷款规模的新兴业务,只是通过产品包装改变核算方式,其实质与贷款基本一致,也具有存款派生功能。以信贷类自营非标投资为例,银行以自有资金投向以信贷资产为标的的信托受益权,直接导致借款人存款的增加,并引起整个银行体系存款的增加。此外,自营非标投资等主要类信贷业务的快速发展,巩固了存量客户关系并带来了增量客户,在向客户提供各种方式融资的同时,也实现了部分资金回流存款。
存款类同业投资对存款的影响。一是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存款类自营非标投资,利用保险公司存款计入一般性存款而非同业存款的统计规则实现了银行自有资金向客户存款的腾挪,对对公存款增长的拉动作用更为直接。二是通过同业之间互相买卖保本理财实现同业资金向一般性存款的转换。利用保本理财计入结构性存款的统计规则,银行相互作为“通道”即可借助该业务定时定量精确实现存款增长,成为满足存贷比等监管指标和银行内部存款考核的利器。endprint
银行体系外投融资渠道
货币基金。2013年以来,以余额宝为代表的新兴货币基金产品因兼具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及支付性等优点,在国内刮起了一股旋风,各类互联网基金产品接连出现,对传统银行存款尤其活期储蓄存款形成了不小冲击。从余额宝的资金运作流程来看,由于货币基金投向受限于流动性好、信用等级高的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同业存款成为其投资主体。客户将资金划入余额宝进而投资于货币基金,实质是客户存款向同业存款转化,在银行资金来源端表现为客户存款及同业存款的一降一增。余额宝等货币基金投资空间有限,流动性要求较高,高收益率难以持续,还不足以对银行储蓄存款造成重大冲击。
信托(资管)计划。2010年以来日趋严格的信贷调控及投向限制,以及地方政府、房地产公司投资冲动推动了信托业的大发展。投融资类信托在满足各类经济主体信贷需求的同时,促进了存款资金由客户向借款人的直接转移。同时,券商、基金、交易所等融资通道相继打开,各类资产计划纷纷跃进,加之监管逐步放开理财产品直融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存款资金的转移进一步加速,但总量并未受到实质影响。
P2P贷款。自2006年人人贷成立以来,国内P2P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然而,P2P仅是依托于网络的直接融资形式,与委托贷款、民间借贷一样,只会引起存款由资金过剩方向资金需求方的转移,并不影响存款总量,监管部门近期严格限定P2P不得以资金池模式发展贷款业务,进一步防范了P2P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及金融风险。
综上所述,无论银行体系的内部产品创新还是互联网金融等外部创新,虽然对存款的形态和属性等产生了一定影响,但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内的货币创造机制或存款形成机制,也基本不影响存款总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货币的多投放或存款的多增。此外,由于新兴产品投资方多以个人为主,产品主要用于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导致短期内存款由个人向对公客户转移。
存款管理的主要问题
结构性存款的问题
成为变相高息揽存工具。近两年紧缩货币政策下,商业银行对短期资金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由此催生了“存款理财化”和“理财存款化”现象。目前可纳入银行结构性存款科目统计的主要包括保本理财、结构性存款和结构性理财。结构性存款是将存款利息投资于衍生市场,运用掉期、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内部管理、资金定价和分行考核全部视同自营存款。结构性理财本金可投资于其他安全性较高的固定收益工具,内部管理、资金定价全部视同理财产品,一般不纳入分行存贷比考核。结构性存款在考核激励上可提升分行营销的积极性,同时其存款属性可吸引大量资产不能投资理财产品的机构客户。从业务本质和风险属性来看,结构性存款和结构性理财差别不大,但在存贷比监管指标的达标压力下,结构性存款在吸收存款方面天然的优势使之替代结构性理财成为银行揽存的重要手段。但利率市场化尚未放开的情况下,结构性存款通过衍生市场投资可能实现的高收益难免涉嫌规避利率管制,变相提高存款利率。
此外,部分银行纳入结构性存款指标中统计的所谓“结构性理财产品”,其挂钩衍生品收益支付条款实际并不存在或名不副实,固定收益部分或大概率事件下收益部分远高于一般存款,这类“伪结构性产品”以理财产品名义吸收结构性存款资金,但未进行真实对外投资,违反了理财产品必须“成本可算、风险可控、可单独进行估值和测算投资收益”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理财产品与一般性存款的界线,实际演变成银行变相“高息揽存”的工具。
统计口径未予明确,涉嫌虚增存款规模。一是银行承诺保本理财纳入存款统计不尽合理。按照现行统计制度要求,结构性存款统计口径既包括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结构性存款,也包括保本浮动收益和保本固定收益型的代客理财资金。部分银行的保本理财产品以资产池形式,投资于信贷类非标资产而非安全性较高的固定收益产品,其保本是银行承诺保本而非产品运作方式保本,纳入表内存款统计实际虚增了存款且扭曲了存贷比指标。二是结构性存款会计核算方式尚不明确。目前各行对结构性存款的会计核算主要有:将结构性存款归类为各项存款口径,并纳入存贷比计算口径或是将结构性存款拆分,将主合同部分作为一般存款,将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拆分另外进行确认。由于结构性存款作为复合金融衍生品具有相当复杂性,仅通过“存款”科目进行核算容易混淆其原有属性,而将一份结构性存款合同拆分为两种会计核算方式也无法全面反映业务本质。
存款类保险资管计划的问题
银行存款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投资方式之一,而保险公司存款纳入自营存款统计也是银行通过保险资管计划将同业资金转化为自营存款的主要动力。最常规的业务模式为:A行同业资金存入B行并约定资金投向,由B行认购保险资管计划收益权,保险资管计划投资于保险公司在A行的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收益权。除此之外,保险资管计划还被广泛应用于同业理财通道和发起委托定向投资,前者可能通过卖出同业理财增加存款的同时借助于保险资管计划再次增加存款,后者充当委托定向投资的“委托方”,一方面可以增加银行自营存款,另一方面存单可以背书,进行抵质押,部分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存款抵质押进行再融资。虽然近期保监会发文对保险公司存款抵质押进行了规范,但通过委托定向投资增加银行自营存款仍作为银行调节存款的一种形式继续存在。
同业理财业务的问题
银监会、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在严格规范买入返售业务的同时对原来处于灰色地带的同业投资业务进行了明确界定,催生出一系列“非典型”的同业投资业务,其主要特征是轻资本、通道化和目标多元化,即按同业权重计提资本,用于客户融资以外的其他目的,最典型的代表则是2014年4月份以来在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间出现爆发式增长的同业理财业务。保本理财可计入存款统计是同业理财业务开展的初衷,但该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一系列怪现象:保本理财不纳入分行存贷比考核但大量业务由分行主导发行;收益率远超同期市场上一般保本理财收益率,甚至比有的非保本理财收益更高,个别高达5.7%以上;理财产品存续期与冲时点规律不符。据了解,当前大量同业理财业务实际为出具了承诺保本的承诺函的非保本理财,理财业务发起行无需纳入表内统计,同业理财投资方则以承诺函为依据视为保本理财投资,也无需对该笔理财产品解包还原,按其投资实质计提资本和拨备。同业理财已从揽存通道异化为非标投资规避资本计提规则的新渠道。endprint
同业保证金业务核算的问题
按照有关统计制度规定,对于同业委托行存入的保证金存款,应在“同业存放定期款项”指标下统计,但部分银行在会计核算时将收取的委托行存入保证金计入“单位保证金定期存款”、“单位保证金活期存款”,并在一般性存款项下的“单位保证金存款”项目中进行统计,将同业存款统计为一般存款。
理财产品销售的问题
部分银行刻意将理财产品到期日或资金返还日集中设计在月末或季末,通过销售理财产品,实现理财产品与存款的表内外转换。虽然监管部门已叫停30天以内的短期理财产品,但对理财产品期限设计监管要求较少,未能有效防范银行通过期限设计进行存款冲时点行为,其他期限的短期理财产品迅速“补位”。此外,部分银行在销售高收益理财产品时设置了以客户存款金额为主的准入门槛,理财产品变成“曲线揽存”的手段。
加强存款偏离度管理的建议
建立科学绩效考核机制
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降低对规模和速度的考核,淡化市场份额考核占比,增加合规管理的考核权重,建立完善存款日均考核机制,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要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科学的指标管理体系。要摒弃以月末、季末时点数据进行业绩考核的不科学做法,切实落实月度日均存款的统计制度,并按照月度日均存贷款监测流动性水平、考核存款任务,防止银行员工由于存款考核机制不完善而引发的违规行为,确保存款市场有序竞争和流动性的稳定。
二要认真分析资金流向,根据资金流的分布,逐步形成一个不断延伸的循环网络,从只抓存款改变为寻找并做透整个链条上的关键节点,同时,注重负债的动态管理,增强吸引稳定存款的能力,不断创新,改进服务水平,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银行,增强存款稳定性。
三要重点关注期限错配问题,要根据自身负债的规模和结构,合理控制好贷款发放的规模、期限和速度,寻求最佳的资产负债匹配结构,为流动性管理留有适当的调控空间。
四要法人机构应建立定期的流动性分析制度,包括法人机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自身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同时认真落实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高防范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五要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努力发展中间业务。近年来,银行业中间业务发展较快,但许多机构发展中间业务最终还是为了增加存款规模,增加对客户的资金支持,因此,随着监管的深化,这种业务发展模式必须有所改观,否则,银行将会面临更大的困难。
加强结构性存款业务监管
一是目前机构理财和金融衍生工具领域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较为匮乏,导致结构性存款业务在监管实践中无法可依。建议充分借鉴国外理财监管经验,尽快建立结构性存款的相关制度,明确定义,统一监管口径,明确监管职责、规范市场行为,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加强理财业务的合规管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归属。统一规范结构性存款产品这类混合工具的会计核算方法,真实反映业务的风险状况和收益特征,确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从风险属性、产品投向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承诺保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对其纳入结构性存款统计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确保存款统计口径的真实性。同时,加强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剥离“伪结构性存款”,禁止变相高息揽存,提高商业银行合规经营意识。
四是加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执行后续监测并及时纠偏。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之后的各种“创新”层出不穷,特别是部分银行同业投资科目以从自营非标投资为主突变为以存款类投资为主,以解决自身客户融资需求为主突变为做通道为主。要及时监测银行同业投资科目业务品种的变动,对突然出现爆发式增长的新业务发起目的、业务实质开展深入调查,并及时纠偏。
六是加强外部监管,针对性弱化“冲时点”手段。建立并完善存款异常变动监测机制,对银行季末(月末)存款与日均存款偏离度等明确考核要求和违规问责措施,加大对违规冲时点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净化市场秩序。进一步强化对理财产品的监管,对于有揽存行为特征的理财产品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监管规定行为严格问责,严厉查处高息揽存行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