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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的途径选择

2014-12-16王婕范海燕

企业导报 2014年2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途径

王婕 范海燕

摘  要:从十五大开始确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会议的主题主线,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更加的细化和具体,因此,本文试着探寻在现阶段关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的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道路;途径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的概念,并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为之奋斗的目标。从此“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正式得以确立。依法治国不能停止于“方略”这个层面。它既是国家方略,又是整个国家和社会运行的指南;它既是执政党为之奋斗的目标,也是人民为之向往的社会愿景;它既是一种社会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必然。1999年修改《宪法》时在第5条明文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传统的“法制”升华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正式转入实施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并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该次会议的主题主线来研究,更是说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因此,探究依法治国实现的途径是目前如何建设好法治中国的重要任务之一。结合目前我国社会法治环境的现状,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实现依法治国的理论途径——依宪治国

首先,理论基础不同。我国依宪治国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而西方的“宪政”,源于三权分立学说和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其次,权力的主体不同。我国的依宪治国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为基础,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的权利得到实现。而西方的宪政则是不同政党的竞争制度,代表不同政党、不同集团的利益。第三,政权体制迥异。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 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西方的宪政实行的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因此,厘清我国依法治国与西方“宪政”的关系,对于澄清人们的思想,加深对我国政体和国体的认识,防止西化思想对民众思想的侵蚀,确保政权稳固和社会长治久安,意义重大。

二、实现依法治国的技术途径——必须处理好四大关系

(一)处理好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依法治国包含三方面内容。即民主,保障人权以及对公权力的约束。这三者有机统一,就形成法治国家的鲜明特征。

国家治理体系是指确保国家政权稳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所形成的管理架构或管理单元。其组成与依法治国的内容相对应。具体包括理论体系(即意識形态)、立法体系、选举体系、司法体系、组织体系、政权体系以及国防外交体系。每个体系下,又可细分为更小的单元。

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是执政党的执政理论、执政水平及执政素养能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具体表现在执政理念是否与时俱进,执政水平是否能经得住各种风险的考验,执政素养是否与时代合拍,是否令人民满意。

上述三者关系中,依法治国方略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理论基点;而国家治理体系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化。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共同对执政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是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故三者的关系既同源,又互相依赖,联系十分密切。

(二)处理好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的关系。改革是体制创新和经济结构调整,也是利益的博弈和对公权的制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二者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全面深化改革,就是改变改革初期“摸着石头过河”的自我革新方式,将顶层设计与实践摸索相结合,对政治、经济及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进行整治,尤其对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调整,最为关键。深化改革,某种程度上就是对现行体制和经济运行模式进行伤筋动骨般地手术或结构调整。这种手术或调整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和引发社会动荡。因此,需要一种调和并释放矛盾的药方去散瘀止痛,打通关节和通融的血脉,使社会的肌体在改革的阵痛和呻吟中不至于昏厥或瘫痪。而这种药方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三)处理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我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明确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并对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进行了固定。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也不是与生俱来的,是中国人民在血与火的考验中自发选择的。这种选择体现在宪法之中,也体现在治国理政之中。同时,党自觉在宪法赋予的权力范围内运行,自觉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归根结底必须靠法治来实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依法治国就是要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因此,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本质上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将之割裂或对立。

(四)处理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德与法的关系,向来十分密切。法是明文规定的德,德是内心自省的法。法治凭借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民众的行为,德治依靠自我约束和善良规劝左右民众的品行。从理论上讲,法治与德治,都是治国理政的一种方式,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虽则如此,但对于社会治理而言,存在一个孰主孰次的问题。我国有长达二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在这绵长的历史长河中,封建统治阶级长期强调无为而治,或者礼法合一,过分强调德的作用,而忽视对法的推崇,以至于有“半部论语治天下”之说。我国封建社会虽也有法,但诸法合一的立法体制与礼制的严密和发达形成强烈对比。这种过分依靠道德教育和感化的治国方式,虽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没能将中国社会从朝代更迭,人治泛滥、社会动荡,民不聊生的历史轮回中解救过来。因此,在我国当前人治思想和人治思维仍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过分强调德治,某种程度上就是为人治招魂,为专制辩护。

三、实现依法治国的实践途径——必须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我国长期受人治思想影响深刻,以至于在从封建制度向现代民主制度的转型过程中,步履艰辛,时而向前,时而完全停滞,甚至倒退。这种状况的出现,固然有文化、社会等深层次原因,但没有在全社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是其根本原因。

让民众信仰法律,首先要推崇宪法,树立宪法的权威。宪法是万法之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根系和源泉。没有对宪法的尊重,就没有人权;让民众信仰法律,还要在全社会建设新的法治文化。当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形成,随着时代的延续和代际的接力,法治文化就会悄然成型,如此,则依法治国就会成为全民族的意识和追求,贪污腐败必将大幅度减少,勤政爱民就会成为社会时尚。

参考文献:

[1] 唐双娥:《法治中国建设评价实践的源流、经验与展望》,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7月第28卷第4期。

[2][3][4]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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