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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用水水价调整引起的思考

2014-12-16张雯张乾

企业导报 2014年22期

张雯 张乾

摘  要:本文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区域水资源价格的构成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对我国现行水价机制与状况进行研究与讨论,以西安市为例分析我市城市水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能够准确反映我市社会现状的城市水价机制,节约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城市水价;阶梯式水价;季节性水价;水价改革

一、研究水价的目的及意义

我国的水资源价值理论受“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传统价值观念影响,水资源价格严重背离水资源价值,水資源无价或低价,造成了水资源长期被无偿的开发利用。尽管近几年来对此有所认识,采取了相应的行政或法律手段扭转这种被动局面,但是,由于对水资源价值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最终结果是政府干预行为过于集中和强硬,导致期望与现实的差距甚远。因此水价研究在持续利用水资源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目前城市水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城市水价现状概况。我国自在1985年以来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在法律上对水价的制定确定了一些原则。不断推进的水价改革带来了相当大的成效,水资源的商品化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体现,2004年4月颁布的国务院36号文件《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1],明确提出水价应当包括的四个主要因素: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价持续提高,节水、回收利用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体系正逐步建立。

(二)我国水价机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在水价形成机制上存在如下几方面问题:(1) 水资源费征收不到位,造成水资源的价值补偿不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还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征收水资源费。对有些地区来说,国家事实上并未获得水资源的所有权。②没有建立水资源价值核算体系,也缺乏科学的测算办法。③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普遍较低,不利于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2) 供水成本不实的问题依然远未解决,由于缺乏有效地成本约束,目前在供水成本中仍有不少问题,至今仍未有相应的有效地解决办法,使消费者承担不应承担的重负[1]。(3) 水价未能反映供水成本的变动,水价偏低导致供水行业亏损进而影响供水安全,由于远距离调水、污水回用、环境污染、制水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升等方面的因素导致供水成本增加。但供水价格并没有随着成本的合理增加而相应调整,或是调整力度不足,导致供水价格偏低。(4) 在水价定价办法方面也存在问题。按《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规定,全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的水价由省统一制定、调整,实行统一的水价。但通过审批的水价难以符合大多数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使绝大多数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低于供水成本。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水价政策改革应以逐步形成水价机制为主,配套补贴措施到位为辅,以此满足基本用水需量。

三、水价的制定原则与方法

(一)水价制定原则。(1)公平性原则;(2) 水资源高效配置原则;(3) 成本回收原则;(4) 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水价的制定方法。(1)阶梯式水价。所谓阶梯式水价,就是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2]。使用水量在基本定额之内,采用基准水价,如果使用的水超过基本定额,则超出的部分采取另一阶梯的水价标准收费。(2)季节性水价。季节性水价是指年度内的不同时段,在基准水价的一定幅度内上下调整水价水平,用价格手段调节用水户在丰枯季节的用水需求。如在春灌、冬灌期间计量水价保持不变,夏灌期间计量水价上调,秋灌期间计量水价下调。

丰枯季节水价与季节浮动水价的区别是,丰枯季节水价属于政府定价,季节浮动水价属于政府指导价[2]。丰枯季节水价在不同季节的水价水平是由有定价权的部门批准,在同一季节内是固定的;季节浮动水价是由有定价权的部门批准不同季节的基准水价和浮动幅度,供水经营者根据丰枯情况,自主选定浮动幅度,确定执行价格。

(三)阶梯式水价详述。(1)阶梯式水价的结构及计算方法。阶梯式水价把水划分为几个阶段,每个用水阶段执行不同的价格标准,具体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详见表1。

表1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的用水定额标准

(2)实施阶梯式水价的优势。1) 促进水价改革方案的顺利进行;2) 实施阶梯式水价体现了公正性原则;3) 促进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4) 保证供水企业成本补偿和扩大再生产。(3)阶梯式水价的局限性;1) 难以合理确定起始分段用水;2) 供水企业无法为居民提供准确合理的价格信号;3) 阶梯式水价实施上偏离了公平性原则;4) 阶梯式水价价差对居民节水意识的提高作用不大。

四、西安市的水价改革概况

(一)改革前的概况。(1) 水价长期偏低。通过水价调整,至2002年仅为1.90元。由于水价太低,不仅黑河工程还贷困难,市及区县供水企业全行业亏损,仅市自来水总公司累计亏损达1.37亿元。(2)水价构成不合理。1955年,我市在水价中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2004年,由随水价按10%征收调整为按

0.09元定额征收。到2002年上半年,在用户最终负担价1.90元中,各种附加费占到水价的20%。(3) 开征水资源费。从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在水价构成中,我市城区及各县和全国一样,水资源被视为无偿使用的原材料,其资源的有偿性、稀缺性没有在水价中体现出来。(4) 水价形成机制不够完善。一是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调定价机制。偶然调整水价,也是被动而为,企业因原材料涨价、人员工资增加的成本费用得不到完全补偿,政策性的价格亏损日积月累,水价矛盾比较突出。二是各类用水比价不合理,如2004年5月前特殊行业与居民用水之间的差价仅为2.4:1,起不到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的作用。三是科学的水价计价方式如季节性水价、超定额加价、阶梯式水价等未能有效实施,人们的节水意识淡薄。

(二)改革的具体实施措施。一是调整水价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的规定;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及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二是针对不同城市的特点,实行季节性水价,以缓解城市供水的季节性矛盾。三是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全国所有城市在2003年底前将开征污水处理费,目前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将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在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将禁止或限制建设高耗水工业项目,建立节水激励机制。

结论:城市水价不能正确反映城市水资源的价值,造成了相关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不合理地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转移,导致了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和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经费方面的困难,危害了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城市水系统的健康持续发展。“阶梯水价”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拓展了水价上调的空间,增强了企业和居民的节水意识,避免了水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

[1] 林翔岳.有关水价改革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水利,1998(3).

[2] 张国彦.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解决供需矛盾的主要途径[J],工业经济,19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