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画归属之争
2014-12-14寒于水
文/寒于水
案件背景
20多年前的上海滩曾爆出一起轰动的新闻:蜚声海内外的国画大师刘旦宅、吴青霞、陈佩秋,于1993年6月10日联名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在沪上享有盛誉的上海友谊商店。
因为这是申城第一起画家状告画商的官司,引起了我浓厚的采访兴趣,至今记忆犹新。
画家指控商店侵权
纷争源于五幅画作。原告之一的上海师范大学艺术系主任刘旦宅教授诉称:1979年,友谊商店布置画廊,他的一幅《击鞠图》交付友谊商店出售。卖出后,友谊商店当时的负责人要求他再画一幅《天台仙踪》,说好待卖出后一起结账。
这位温州籍的大师愤愤然地说:“我以为友谊商店是讲职业道德的国有企业,不疑有诈。但是被告一直诈称未经售出。一直到1992年,被告在我‘未售出必须返还原件’的条件下,才无可奈何地承认两幅画件已于八年前售出。”
第二原告——上海中国画院画师吴青霞女士诉称,她创作的《鲤鱼》、《芦雁》,也碰到了与刘旦宅一样的遭遇。
第三原告——上海大学美术学院兼职教授陈佩秋诉称,她于1978年委托被告友谊商店代售一幅《竹林鸭石图》,计24平方市尺。言明要付稿酬,然而迄今分文未得。
三位国画大师如此言之凿凿,令人不可不信。
1992年3月28日,刘旦宅等三名画师聘请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周汉民、陈雍两律师为代理人,向友谊商店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说:“由于被告置之不理,又于1993年4月27日再次致函被告,请被告约定会谈的时间、地点,以求本案在非诉讼条件下,比较体面地解决,否则不得不诉诸法律。”
周汉民律师现任上海市政协副主席、民建上海市主委,当年他在上海外贸学院当教师,是兼职律师,他说:1993年5月6日,被告方曾主动提出双方当事人、律师于5月19日下午2时在友谊商店会谈,原告表示同意。岂料,在会谈前一天,被告托词因“参加上海市体制改革会议不得缺席”而拒绝会谈。原告建议在5月20日、22日、23日会谈,均被友谊商店拒绝。鉴于被告对还债毫无诚意,原告不得不提起诉讼。
刘旦宅、吴青霞、陈佩秋共同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同等尺寸的画幅,或依市价偿付售款;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显然,如果三名画师的指控属实,友谊商店隐瞒真情长达八年之久,不依合同约定履行还债义务,侵犯原告财产所有权,又一再拒绝谈判解决纠纷,显然有店大欺客之嫌。
商店强调国画属己
友谊商店立即作出反击,通过上海主流传媒郑重其事地声明:“友谊商店已通过合法方式有偿取得系争商品布置画的所有权。”同时明确指出:刘旦宅、吴青霞、陈佩秋三位画家的指控“完全是无稽之谈”!
友谊商店经理马导农对事实作了如此陈述:1978年5月至6月在筹建古玩分店时,根据领导的指示精神,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文化艺术,布置店堂;同时为了调动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四人帮”迫害的画家的积极性,通过友谊商店涉外商业主渠道,将中国现代书画打进国际市场,以达既为国家创汇,又为画家正名、扬名的目的。因此,当时刘旦宅、吴青霞、陈佩秋等画家欣然应邀前来创作布置画。友谊商店为此事支付了一大笔费用,为画家们创作布置画提供了种种优越的条件,准备了环境较好的接待外宾的场所,有专人接待刘旦宅等画家。商店为画家提供了笔、墨、颜料、纸、砚等。在此期间,还为画家提供了一日两餐丰盛的宴请,往返专车接送。画家来时,有的带着家属,商店同样给予礼遇接待。
马导农经理强调:“这些做法在1978年的历史条件下都是破例的。总之,友谊商店在请画家作布置画的过程中,为他们提供作画的优越生活环境和物质条件,提供在当时社会上一般人员所无法得到的特需供应和好处。友谊商店是通过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多方面的有偿形式,从而取得了刘旦宅等三位画家为友谊商店作布置画的所有权。这在当时书画界是有共识的。刘旦宅、吴青霞、陈佩秋为友谊商店古玩分店于1978年8月7日开业前画的布置画,友谊商店属于有偿取得,所有权已经转移,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指控友谊商店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画商与画家各执一词,针锋相对,通过媒体打起了“舆论战”。
“委托代售”成立吗?
1994年2月24日上午9时,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这起引人关注的画家与画商的纠纷案。
刘旦宅神情庄重地端坐于原告席上,另两位原告吴青霞、陈佩秋没有出庭。友谊商店的法定代表人马导农和诉讼代理人杨肇业律师到庭应诉。被告的另一位代理人傅玄杰律师因出访香港,故改由友谊商店分店副经理汪龙生代理。
刘旦宅等三名原告诉称,他们所作的五幅画是“委托友谊商店代售的”,与商店“构成口头形式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强调原友谊商店职工董扬金可为此作证。
友谊商店则断然否认。审判长传证人董扬金到庭作证。
董扬金慷慨激昂地作证,承认原告与友谊商店之间有“口头协议、委托代销”的关系。他还自称:“我是约请画家作画的第一经办人。”
“第一经办人是什么含义?”汪龙生质问董扬金。
董扬金答:“我是联系的,组织上委托我联络,是我一个人。”说完之后,他沉思片刻又补充道:“还有一个人。”
汪龙生问:“谁授权你去组织画家的?”
董扬金答:“马导农。”
“授权权限是什么?”汪龙生追问道。
“第一,约作者;第二,要向画家说明卖掉后才付稿费。”
“谁这样说的?”汪龙生紧追不舍。
董扬金答:“马导农传达了经理室的意见。我没有讲过委托代销,只是说卖后才付。”
汪龙生又问:“谁授权你与哪些画家订立口头协议?”
董扬金承认:“布置画不可能有委托代销。”
不知不觉之中,董扬金随着被告代理人连珠炮般的发问而陷入了“圈套”,他本想为三名画家提供有利的证言,却弄巧成拙反帮了友谊商店的忙。汪龙生提请法庭记录在案:“证人董扬金也承认没有‘口头协议、委托代销’之说,承认他不是约请画家和布置画的唯一经办人。”
经手布置画的共有五人,其他四人宣森、汪健、沈铭瑶等都否认与刘旦宅、吴青霞、陈佩秋等有“口头协议、委托代销”的关系。
友谊商店经理马导农进而指出:“‘口头协议、委托代销’的说法是董扬金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编造的伪证。”他列举事实说明董扬金因利用职务之便做了损害友谊商店的事情而被迫离开,为报复友谊商店,编造谎言为原告提供伪证。这番义正词严的话,不仅使董扬金当庭出丑,狼狈不堪;也使原告刘旦宅及其代理人难以辩驳,只好避而不谈了。
布置画所有权究竟属于谁?
五幅国画的所有权归属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刘旦宅等三名原告坚称,对系争国画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并提供了董扬金在1992年9月29日所作的书证。
董扬金的书证如此说:“陈佩秋先生所画的《竹林鸭石图》,正如陈先生所告之此画产权尚属她本人所有。”此外,他还为刘旦宅、吴青霞作了类似的证明。
友谊商店则坚持认为,对系争的五幅国画是通过合法途径有偿取得所有权,也提供了颇具说服力的证据。
当时应邀作布置画的著名画家朱屺瞻在为有关部门作证时,十分明确地说:“当时是没有稿费的。”
曹简楼于1983年3月1日写道:“古玩分店开门时,我去画过一些画,是免费画的。”他还明确地指出,画件“所有权是公司的,如果个人拿到手这是不妥当的”。
应野平也是应约为友谊商店作布置画的著名大师之一,他于1983年2月18日作证时说:“商店送点纸和笔,我帮助商店画点商品画,那时还未有画稿费。”应先生还说:“古玩分店成立以后,征稿有稿费了。”这位国画大师说得明明白白:“我们画给单位,所有权应该是单位的。”
同样是著名的国画大师,同样是应约为友谊商店创作布置画,然而对当时的实情说法却如此迥然不同,对画件所有权的主张如此截然相反,为何?
诉讼时效丧失了没有?
友谊商店在答辩时指出,系争的布置画所有权的民事行为发生在1978年初,距1992年12月原告主张权利起,已有14年零11个月的时间。按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原告应当在1989年1月1日以前的诉讼有效期内提出权利主张。现在,原告在诉讼有效期以后才提出,已经失去诉讼时效。
原告代理人周汉民律师认为,本案不涉及“时效”问题。他驳斥道:“《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由于刘旦宅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为1992年9月(当时友谊商店承认此画品已出卖8年),因此在1993年6月10日起诉,完全在诉讼时效期内。”
他又指出:“《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993年7月10日,友谊商店古玩分店经理在东方电视台讲话承诺:‘愿以当年售价扣除利润、税金、必要的手续费付给报酬’。在1992年9月到1993年春,该店徐国喜经理一直坚持这一立场,说明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继续存在,或者由此重新计算。”
对此,友谊商店古玩分店经理徐国喜郑重其事地声明:“我所说的‘愿以当年售价扣除利润、税金、必要的手续费付给报酬’,是有前提的,就是必须确定布置画的所有权属于刘旦宅等三名原告。原告的代理人掐头去尾,断章取义,歪曲了我的原意。”
不管怎么说,周汉民律师关于本案不涉及“时效”问题的说法于法有据,是站得住脚的,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就说明确认本案在诉讼时效内。
各不相让 纷争激化
双方在公堂上,唇枪舌剑,各不相让。
友谊商店在法庭上提出反诉,指控刘旦宅欠其四幅国画应该立即返还。马导农经理说,1979年10月,友谊商店古玩分店为刘旦宅举办个人画展时,刘旦宅见到店内有一方品位高、年份久、造型好的田黄图章,爱不释手,主动提出要以画交换。分店经理郁凡宇当时没同意,但刘旦宅多次索要,郁经理遂向上级领导请示。当时公司负责人为了不伤画家与商店的感情与友谊,同意刘以一幅《唐乐图》和一幅4尺中堂作为交换。然而,刘旦宅将田黄图章取走后,仅送来一幅《唐乐图》,另一幅4尺中堂至今未送来。1979年10月的画展结束后,刘旦宅之子刘天炜将归属古玩分店的两件合作画以刘旦宅要补章、润色、修补景为由拿走了,至今未还。库存商品中有刘旦宅作《此处无声胜有声》画件,1974年曾被作为“黑画”批判。1976年至1978年间,刘旦宅几次来店提出以另一幅画作为交换。经请示上级,友谊商店同意交换,但刘旦宅拿走此画后一直未将交换之画付给商店。
针对友谊商店的这一指控,刘旦宅提出了“补充诉讼请求”,认为友谊商店的这一反诉,严重损害了他的人格尊严和名誉,要求法庭“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刘旦宅说,友谊商店所指的三幅国画,就是被“四人帮”污蔑为“黑画”的三幅国画。他陈述了事情的经过:1974年,有人到其家商借刘以《洛神赋》、《琵琶行》、《长恨歌》为题材创作的三幅国画,此人到手后又转交给友谊商店。此时正值“四人帮”掀起批“黑画”运动,为了迎合“四人帮”在上海的爪牙徐景贤的反革命目的,提供了上述画幅对刘旦宅进行侮辱。由此,刘旦宅就与刘海粟、丰子恺、程十发成为四“黑干将”,被揪到天蟾舞台批斗,后又在各自的单位批斗数十次,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这一事件曾经震惊中外。1979年,友谊商店的孙天玉将上述三幅画交回了刘旦宅。
刘旦宅说:“在收回上述三幅国画之前,友谊商店的孙天玉授意董扬金要我为他画两幅画,在孙天玉收到两幅画后,即亲自将上述的三幅画还给了我。对于孙天玉利用职权要挟我为他画两幅画,我请求法庭为我追回原件。”
原告说友谊商店欠他画件,而被告却说原告刘旦宅欠友谊商店画件,说法大相径庭,又都无证据,叫法庭如何公断?
一道难题:如何判决?
假如原告刘旦宅等三名画家的指控属实的话,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同等尺寸的画幅,或依市价偿付售款”?
这五幅国画除吴青霞的一幅《芦雁图》至今尚在友谊商店的仓库外,均已售出,返还原件显属不可能,能否依市价偿付售款?
刘旦宅等提出:“按当前刘、吴、陈之原画作的上海市价(2500元人民币一平方市尺)偿付。”
刘旦宅等人的国画是在八年前售出的,倘若现在结算,应该按什么价才公平合理呢?
如果被告友谊商店的陈述和指控属实的话,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刘旦宅归还其从友谊商店取走的三幅画?
负责审理这起纠纷案的审判长许伟基曾审理过周璇遗产纠纷案、刘嘉玲肖像权案,是上海法院系统享有盛誉的审理疑难案件的高手。如何公正判决,是横在许伟基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国画归属商店
这起引人瞩目的国画权属之争,在一年之后终于有了“说法”。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上海友谊商店约请原告刘旦宅、吴青霞、陈佩秋作布置画发生在“文革”结束不久的特定历史年代,当时尚未恢复国画收购付酬制度;被告友谊商店采用特殊方式(供给笔墨、宣纸、颜料等作画材料及其他便利等)给予刘、吴、陈等三原告以酬报,取得了除《天台仙踪图》画件以外的其余系争布置画,十余年彼此相安无事。对此,这些画件的所有权应视作已经合法转移为被告所有。三原告诉称系争的布置画仅交被告代为销售,未曾转移其所有权给被告,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明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刘旦宅称《天台仙踪图》事宜,查无实据,其诉请亦不予支持。
法院还判令刘旦宅、吴青霞、陈佩秋三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30元。
在法庭作出判决后,我采访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乔宪志院长。他说,从事实出发,充分考虑事情所发生的特殊历史时代和特定的历史条件,以作出公正判决,是法院审理此起国画所有权归属纠纷案的宗旨和准则。
乔院长指出,本案权属问题具有普遍性。因为,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在“文革”结束后不久的特定历史年代,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友谊商店等对外服务机构用向画家、书法家提供笔墨、宣纸、颜料等材料以及提供特殊服务、供应特供商品等方式作为酬报,约请画家书法家作画、题字的做法十分普遍,这是一种特殊的付给酬报的方式,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我们必须也应该用历史的观点来对待这个问题。我国一些重要的场所、宾馆,比如北京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所布置的画件、书法作品,有不少都是采用这种方法约请著名画家、书法家创作的,各地都有这样的情况。人民大会堂里的那些画,所有权属于谁?当然属于人民大会堂,属于国家所有。如果因为现在恢复了国画收购付酬制度,就割断历史,就以今天的眼光去分析、以今天的政策去处理历史上在特殊背景下发生的事情,就会作出不合实际的判断,就会引起严重的后果,就会失去法律的公正。
据我所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国画权属纠纷案的判决,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肯定,成为全国审理类似案件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