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药重治“网霾”
2014-12-14赵进一
文/赵进一
猛药重治“网霾”
文/赵进一
近些年来,虚假信息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严重,由虚假信息引发的群众恐慌和公共事件已不胜枚举。
下面列举的几起重大事件人们或许都记忆犹新。
2010年2月20日,网上突然疯传山西地区即将发生大地震,手机短信立即推波助澜。一时间,山西及邻近地区人心惶惶。太原、晋中、长治、吕梁、阳泉、晋中等几十个县市的数百万群众于2月21日凌晨四时走上街头“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局官网一度瘫痪……当天上午,山西地震局发出公告辟谣,群众的情绪才慢慢平稳下来,事后警方查明造谣者有五人,他们中除一名是大学生外,其余四人均为打工者。其中一人在“百度贴吧”上凭空捏造:“据官方报道,山西吕梁地区死亡36人,伤亡人数还在统计中。晋中、太原、大同等地未来72小时内可能发生不下30次余震。”最后,此人还煞有介事地关照大家“要及时防范”。此帖一出,其余四人不是跟帖,就是起哄,有一人索性信口开河,把“死亡人数”飙升至“100万”,超过唐山大地震的四倍!
2012年年初,“两会”召开前夕,有人突发奇想,无端编织了一则 “军车进京,北京城夜里响起了枪声”,“北京出大事了”的谣言挂在网上。但这完全是子虚乌有的凭空捏造,尽管相关责任人很快受到处罚,但该谣言已经在社会上形成恶劣影响,在群众中造成了恐慌心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
QQ群在谣言传播的过程中,也起了“不同凡响”的作用。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海岸发生九级大地震,致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一至四号机组核泄漏。这起事故立即激起杭州某数码市场一网名为“渔翁”的员工的丰富“联想”。3月15日,他在QQ群上发布“消息”称:“据有价值信息,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不断产生污染,请转告周边的家人朋友,储备些盐和干海带,一年内暂不要吃海产品。”这条“消息”立即不胫而走,被人“加工”(有人转发时加了“食盐中的碘能防辐射”这一条)后在网上广泛传播。由此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抢盐风波和辐射恐慌。自3月16日起,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出现了食盐抢购狂潮,很快不少商店货品告罄,一些不法商家趁机哄抬食盐价格,市场秩序一片混乱……直至3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出紧急通知强调,我国食用盐等消费品库存充裕,供应完全有保障,并协调多方组织货源,确保市场供应……至3月18日,这场风波才算平息,谣言告破。始作俑者“渔翁”也被警方抓捕归案。
因以讹传讹而引起严重后果的事也时有发生。2011年2月9日晚10时许,民工刘某在给江苏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某化工厂送土时,见厂区一车间屋顶上冒着热气,竟自作聪明地以为是氯气泄漏,他随即打电话告诉正在打牌的朋友尚某,尚某身边有20多名牌友,闻讯立即各自通知亲朋好友转移“避难”。口耳相传中,那家化工厂被“置换”为一家大型氯碱厂,这可不得了了,事情越传越严重,最终在社会上引起恐慌,导致万人大逃亡。第二天凌晨,雨雪交加,天黑路滑,大逃亡途中有一辆10多人乘坐的农用车辆不慎滑入河中,致四人死亡,多人受伤……
引发公共事件的谣言涉及的面非常广,除了上述直接对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谣言外,还有不少是有关食品、医疗、卫生、交通等方面的,由于事关民生,所以特别容易掀起轩然大波。
如发生在2008年的“蛆橘事件”。当年因有人用手机发了一条短信,称“今年某地的橘子在剥了皮后的白色筋络上发现小蛆状的病虫,当地埋了一大批,还撒了石灰……请告诉家人、同学、朋友,今年不要吃橘子了”。这条短信被转发了无数遍,后来有些媒体也发了新闻,却语焉不详,紧接着网络也加入其中。一场危机就此爆发:我国第二大水果——橘子严重滞销,乌鲁木齐上千吨橘子无人问津。湖北省七成柑橘腐烂变质,损失15亿元。北京的柑橘半价出售,也少有人光顾。在山东济南,一些商贩为了证明自己的柑橘没虫,一天要吃好几斤柑橘做“示范”……后来有关部门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说明了事情的原委,事件才慢慢得以缓解,但此时果期已过,重大损失已经酿成。再如2011年的“皮革奶粉”谣言,与“蛆橘事件”颇为相似,案件虽破,但国产乳制品企业却已遭到重创。
虚假信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威胁,从根本上破坏公众对政府、社会和政治制度的信任,造成严重的思想混乱,甚至损害国家形象。
201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解释》在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的同时,又作出具体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这一量化规定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
“转发500次就要定‘诽谤罪’?500次,一眨眼的工夫啊!”此举不但有力地震慑了蠢蠢欲动的犯罪分子,连许多喜欢用微信“分享了一个链接”的人都感到有些“缩手缩脚”了,遇到一些“吃不准”的“链接”,就不大敢随便“分享”了。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从那时起,网上有关诽谤的刑事案件大幅度降了下来。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 明确了拿“诈弹”当儿戏行为的法律边界。司法解释明确了虚假恐怖信息的六种情形及其发布、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从那时起,虚假恐怖信息引发的案件减少了。
法的威力由此可见一斑。及时出台有关法律规定是必要的、重要的,而更重要的是执行力!有了法律依据,又有强大的执行力,再加上有教育作后盾,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让每个公民的手中都握有“麦克风”,但“麦克风”不等于“乱吹风”,公民们慎之,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