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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4图文本刊
图文/本刊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实现路径,要求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意见》指出,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二是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三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部署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意见》明确,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建立长期稳定的新能源汽车发展政策体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要坚持创新驱动,产学研用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竞争拉动;坚持双管齐下,公共服务带动;坚持因地制宜,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意见》对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6个方面25条具体政策措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地方政府要制订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要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部门间要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印发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细则》共8章60条,细化和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等内容。《细则》明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根据《细则》,经济责任审计监督重点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地区、部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和内部管理情况;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发出通知中秋国庆严禁公款送节礼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近日印发《关于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6·30”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抓住纠正“四风”和落实八项规定这个重点,着力解决当前突出问题,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推动党的作风建设取得新成效。《通知》要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中秋、国庆等节假日期间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用公款送节礼;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全体党员干部要严于律己,坚决不用公款送礼,坚决不接受工作对象公款宴请和公款购买的节礼;领导干部要敢抓敢管,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提醒、坚决纠正;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公开曝光。《通知》强调,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巩固和深化落实八项规定精神。
《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
日前,财政部和审计署联合发出《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方案》指出,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财政、审计部门加大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力度,抓好“三公”经费、会议费等预算管理,进一步治理“小金库”,真正从源头上斩断不良作风的“资金链”。《方案》指出,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包括预算收入管理情况和预算支出管理,其中“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情况将遭严查,此外还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财务会计管理情况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等。对于2013年以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财经纪律以及设立“小金库”的有关问题,数额较大和情节严重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重点是纳入预算管理或有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关于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发布
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版权局、中科院8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建立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和高效顺畅的协调机制,知识产权宏观管理能力显著加强和改进,战略规划和政策引导水平明显提高。《意见》共提出4方面具体任务:针对当前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意见》提出要优化行政管理体系,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并综合运用政策手段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以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综合效能。针对目前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无法满足市场要求的现状,《意见》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监管,维护市场运行良好秩序。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突出重点环节监管,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监管和涉外风险防范。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布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已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通知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据介绍,8月1日实施时,仍通过银行专用存折、借记卡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在存折上和卡对账单上进行养老金标识。人社部等要求,个人基本养老金账户变更时,各地要同步做好免收本行异地取现手续费的切换工作。
《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施行
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由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的《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日前印发全军和武警部队,并于8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5章42条,明确军队所称奖励,是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记一、二、三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所称表彰,是指团以上单位、各级机关以通报形式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规定》提出奖励和表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严格程序、归口管理,即牢固树立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实施奖励和表彰向能打仗、打胜仗聚焦,向战备训练、遂行重大任务和作战部队倾斜;适当提高对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的奖励比例,调整新型作战力量基层单位的审批权限,大幅压缩对领导干部和机关的奖励表彰;合理确定奖励比例和表彰数量,严格控制高等级奖励和高规格表彰;明确奖励和表彰管理的职能部门,建立表彰申报审批制度,坚持按权限和程序实施奖励和表彰。《规定》首次对表彰工作进行了规范,对表彰的项目数量、申报审批、办理程序、承办部门等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为受表彰单位颁发的奖牌、奖状,为受表彰个人颁发的证书、证章式样由总政治部规定;明确表彰一律不发奖金。《规定》还对宣扬激励的仪式形式作了统一规定,对佩带勋章奖章的时机和场合进行了明确;制定了检查监督措施,对检查监督内容、惩处办法、责任追究等作了完善。
《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发布
民政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通知》明确规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通知》同时对会费标准备案取消后的管理方式进行了明确,包括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要在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社会团体应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社会团体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纳入年度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对社会团体会费收支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8月1日起生效施行。《军事设施保护法》于2014年6月2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原来的8章37条调整为8章53条,共修改38处,增加16条另17款。这也是《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发施行24年来首次修改。新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强调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统筹兼顾,补充完善了军事设施保护的内容范围,细化完善了军事设施保护机制和措施,充实完善了奖励和法律责任条款。新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还首次明确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对于近年来核心要害军事设施安全环境恶化、军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损严重、军用电磁环境破坏严重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