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
2014-12-13周嵛
周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媒体所涉及的领域也日益扩大,新闻媒体介入到司法监督领域则是其中较为突出的方面。媒体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可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与透明,形成媒体监督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但是新闻媒体不当的监督方式,却会影响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正确认识和处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合理调整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限度,才能最终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协调发展。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互动之现状
1.媒体与司法的追求一致。
新闻媒体一直追求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事件做出报道。虽然它可能会被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所左右,但不能否认媒体始终都在追求公平和正义,同时,一些具有良知的新闻工作者,秉承着“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的理念,以自己的力量公正客观地追求着社会的公正。
司法机关具有独立性,司法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公平正义,它所追求的是扬善除恶,它与媒体有着一致的追求。媒体监督能促进司法程序透明化、公开化,一方面媒体报道将原本与人民生活相去甚远的司法案件完整地展现给公众,让公众了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司法机关的判决,另一方面公众通过媒体的报道,了解了司法的运作过程,对其中不合情理的部分提出质疑,对司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起到监督作用,从而较好地避免了司法权力的滥用,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2.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媒体报道具有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媒体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司法公正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媒体的报道,能够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最终使得相关司法机关对案件谨慎地秉公处理。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并不完善,司法内部监督体制不健全,司法工作人员的队伍也参差不齐,这种情况下,媒体的介入就体现了其积极的意义。
但我们也要看到,媒体报道影响司法公正的论调也频频出现,在一些案例中,媒体的主观性审判已经影响了司法公正,媒体充当了司法机关的角色,在社会上形成舆论,影响司法机关的判决。因此,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特别是在媒体没有客观报道的情况下。法官可能受到媒体的误导而作出错误的判决,法官也可能因为受到媒体报道的舆论压力,从而不能坚持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做出错误的判决。
3.媒体监督权有时凌驾于司法权之上。
在有些司法案件新闻报道中,媒体的权利凌驾于司法权之上。有的记者把监督权作为特权,动辄就把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毫无原则地搬上报纸,有的当事人不惜代价,打通媒体关节,为自己营造舆论攻势,也被极少数想要出名获利和营造轰动效应的记者所利用,说出与事实相违背的话语。由于媒体长期建立起来的为群众说话的形象,使得媒体在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而媒体热衷于选择报道那些在人群中具有广泛关注度或是与人们平常生活大相径庭的事件,这就使得公众的情绪很容易被媒体左右。有的记者两眼紧盯着法院,法院在办案中,只要程序稍有差池,就大做批评文章,有的甚至听信讹传,捕风捉影,无中生有,这或多或少降低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这时如果政法机关不按照民众的意愿开展司法活动,便会被猜疑。
4.不公正的媒体监督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任何一家媒体、任何一位记者都有自己的价值取向,都可能会在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渗入自己的主观倾向和感情色彩,而司法是一个要求绝对公正的领域,如果仅凭自己的直觉和情感就写谁是犯罪分子,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比如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的“杀妻”的压力,初审时判处佘祥林死刑,二审时由省高院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原本没有犯罪的佘祥林在这场错误的司法案件中遭受了不公正的审判,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当然,原本无罪的佘祥林被误捕、误判的原因还很多,但痛定思痛,究其原因之一,与媒体的舆论导向、煽情声讨和舆论先入为主式的“媒体审判”密不可分。
有些新闻工作者相信自己的主观判断,或是不遵循司法程序,妄自给自己认定的嫌疑犯定罪名,口诛笔伐地对他们进行声讨,结果导致社会舆论一边倒,司法机关迫于舆论压力,无法公正判决,使得无辜的人蒙受了冤屈,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都没有得到实现。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之建议
平衡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二者虽然存在紧张关系,但是就本质而言也具有共同的价值基础。因此,妥善调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在找到价值契合点的基础上,适当划定媒体与司法的边界,以期达成双方的良性互动。
1.通过立法来规范新闻监督。
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新闻法还没有出台,新闻立法领域还是一片空白,造成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无法可依,在报道时存在偏颇之处很少负法律责任。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司法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媒体和记者就应承担有关责任。如果有了成熟的新闻法,记者和媒体在发表言论时也会更加审慎。
2.制定规则,使媒体监督有所限制。
西方国家在媒体介入司法的活动中采取了很多限制,比如不许录音、录像设备进入法庭;未经法院裁判,不得借舆论言明或暗指被告人有罪等。《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也做出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这些规定都体现出媒体监督应遵循程序性原则,新闻媒体要尊重司法程序,不得做超越司法程序的报道。以法律确认媒体监督权,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媒体监督也是坚持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但在这些方面我国的媒体似乎还是存在许多不足,最常见的便是把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的概念混为一谈,在法院没有做出判决之前,就已经断定此人是犯罪分子。因此我们必须制定相关全面且严格的规章制度,规定媒体监督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作用以及所必须遵守的制度限制,以求实现公平和合理的媒体监督。
3.媒体工作者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
在法律事件的报道中,有很多新闻工作者不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常识,导致报道出现错误,有时甚至会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应选有具有法律相关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的记者来报道司法活动。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众多,还需媒体编审人员层层把关,必要时还可请法律专家对相关报道把好政策法律关。
司法机关在列举自己的监督渠道时都会把媒体监督放在很重要的地位,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当不负群众的信任,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在司法案件报道中做到谨慎客观,避免因错误的舆论导致司法不公,影响司法的独立地位。每个新闻工作者,要规范自身的行为,要时刻记住自身的位置与职责,要给自己的角色作准确的定位,做公正、客观、独立的旁观者,保持足够的冷静,不急于做评判、下结论。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