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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安全生产法》在企业中的贯彻实施

2014-12-13李靖

劳动保护 2014年12期
关键词:安全生产法新安管理人员

李靖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12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正式施行。新安法的施行,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推进器,推动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支撑。

新安法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战略、原则、方针、主体、机制和方法。“以人为本”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安全发展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战略。如何在企业中做到“以人为本”,让企业管理层更好地宣贯、落实新安法,让企业职工通过新安法行使自己的安全生产权利呢?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刘超捷。刘教授曾为很多企业做过新安法的培训咨询,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做过大量调研。

记者(以下简称“记”):刘教授,您好!2014年12月1日,新安法正式施行。目前,新安法在一些企业中的宣传培训情况如何?有哪些好经验可供借鉴?

刘超捷(以下简称“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就目前我了解的情况来看,多数生产经营单位都十分重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新安法的宣传培训。江苏省部分企业将新安法的宣传培训与贯彻落实江苏省安委会下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保护员工安全六条规定》《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六项措施》相结合,争取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演练到位;有些企业把新安法中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逐级分解到每个车间、每个班组,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有些企业把新安法中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技能、指示编印成册,做到人手一本、每天必看、每天提醒,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还有一些企业利用QQ群、微博等新的网络形式开展新安法与原《安全生产法》的对比讨论,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研究,这都是一些很好的宣贯方式。

记:在宣贯新安法期间,您所了解到的企业在学习贯彻中是否存在问题?您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是什么?

刘:在企业学习贯彻新安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未能充分理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到底是谁,培训对象存在偏离现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对的,但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才是主要责任承担者。新安法明确规定了这两类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而对于其他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并不是直接通过新安法来管理,而是通过新安法所规定的企业内部应当建立的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来管理。因此,新安法学习培训的最重要对象应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分3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对企业集团,集团领导应该组织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培训。第二,对于一般企业,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培训。第三,对于一般企业,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培训。

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同时,对一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也要进行培训,但对他们培训的内容应侧重于培训他们如何行使自己的安全生产权利。

记:您认为哪些条款增加或修改后,更加契合企业的实际,能够最大限度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安全?

刘:本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增加和修改了一些条款,更加明确了企业对员工的保障义务。这些内容主要包括如下7个方面:一是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了更明确的要求;二是增加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规定;三是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把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企业规模从300人降低到100人;四是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五是将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为高危行业企业的法定义务,同时鼓励一般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六是对教育培训的规定更加详细和明确,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增加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之一,对劳务派遣工和实习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以及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工作,有了更细致的规定;七是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写进新安法,对事故预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对于新安法在企业层面的具体实施,您有哪些建议?

刘:法律的贯彻实施,必须建立在对法律的充分理解的基础之上,因此对新安法的宣传、培训是第一步的任务。据我了解,一些大的企业集团(如山西阳煤集团)、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如江苏常州武进区住建局、河南煤监局豫东分局等)聘请安全生产法律专家对本集团二级单位或辖区内的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机构教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了新安法的教育培训。

企业层面贯彻新安法的第二步是,必须认真梳理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从制度建设与运行、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全面自检,明确本企业的现实情况与新安法的要求还有哪些差距,及时修正弥补。

同时,企业必须正确认识工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监督作用。他们的监督,不是为企业“惹事”,而是为企业“避灾”。要大力宣传工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与企业管理层共同努力,为本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升做出贡献。

实习编辑   李 靖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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