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何以急剧上升
2014-12-13张小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文/张小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信用卡恶意透支何以急剧上升
文/张小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超前消费观念被普遍接受,近年来我国信用卡发行数量呈现激增的趋势。然而,在我国信用卡市场发展前景一片大好的同时,随之相伴的却是数量不断增长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刑事案件,不仅严重影响像上海这样大都市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而且还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诱因。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近年来数量居高不下。根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统计,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也呈高发态势。
对信用卡消费的认识错误
信用卡最早诞生于美国,美国人把信用当成是生活的重要部分,而信用卡就是最好的中介,他们日常消费90%以上都是通过刷卡完成的,保持良好的信用等级对他们来说至关重要。在美国,个人信用不仅关系到购买大宗商品利率的高低,而且关系到就业等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我国,持卡人对于信用卡的认识是完全不同的,在很多持卡人看来,信用卡意味着超前消费,意味着用银行的资金去为自己购置商品,并认为这和欠其他自然人的钱财没有任何区别,因此拖延还款就成了很正常的事情。在这种观念下,信用卡的“信用”二字已经完全丧失意义,信用卡沦为一张巨大的“欠条”。此外,恶意透支行为人普遍缺乏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刑事法律责任的认识,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他们往往对恶意透支并拒不归还银行欠款的行为性质认识不清。在被立案后,很多持卡人又错误地认为只要将银行的欠款还清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还有不少持卡人把信用卡作为“敛财工具”,将其视作企业经营的资金周转工具,完全扭曲了信用卡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基本功能。
发卡行风险防控机制疏漏
对于近年来恶意透支型案件数量的急剧上升,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发卡行缺乏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经营理念存在偏差。近年来银行业的飞速发展导致银行间竞争愈发激烈,信用卡业务的竞争最终演变为办卡大战,抢占市场和获取更多的利润成为银行的主要经营目的,部分银行存在信用卡发卡门槛较低、资信审核不严、过度授信等问题;另一方面,有些发卡行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及预警技术落后。有些银行违反银监会规定,仍将发卡数量与员工绩效挂钩,导致许多银行员工为了追求自身业绩,不顾申领人客观经济情况,一味以信用卡的优势和优惠活动来诱导顾客申办信用卡,而未能尽到风险提示义务,未详细说明透支利息的计算、罚息、滞纳金、超限费、法律风险等等,使得持卡人对未来的利息等情况缺乏合理的预期,欠缺信用卡的风险意识,甚至有员工利用银行管理漏洞和他人合谋骗领信用卡并套取银行资金。有些银行对透支频繁、收入水平较低、职业不稳定且还款能力较差的持卡人缺乏有效的跟踪监控,致使在其信用恶化时不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化解风险。
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全面覆盖
信用卡提供的是一种无担保的循环信用贷款,发卡行能否及时掌握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至关重要。如果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银行未能及时发现信用卡不良使用状况,“一人多卡”、“以卡养卡”的循环恶意透支将会继续大量存在,进而无限放大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不断降低持卡人的违法犯罪成本。从国外来看,正是成熟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催生了信用卡业务的完善和发展。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征信制度,才能使得持卡人不敢轻易地将自己的信用做赌注,从而形成持卡人的自我约束机制。而我国在严格意义上还没有建立真正的征信体系。各个社会群体间的网络是封闭的,信息是隔绝的,诚信资料在区域与区域、行业与行业、甚至同一行业不同单位之间都是互不交流的。目前,我国也在不断完善征信系统,尤其是我国征信业首部“大法”《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解决了一直以来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标志着我国征信业从此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尽管如此,由于我国征信制度起步较晚,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统一、规范、专业、权威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也未形成,因此,信用卡领域广泛存在的失信行为乃至肆无忌惮的欺诈犯罪仍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
监管主体职责不清
我国现行相关立法未明确规定国内信用卡业务的监管机关。而在实践中,目前国内信用卡的监管职责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两家机构共同行使。这种多头管理的局面一方面造成了监管职责的重叠,另一方面又使得监管容易出现盲点和真空。因此,如何从整体上对信用卡监管进行通盘考虑,分清和协调好各监管机构的职责,细化权责,强化监管责任,形成监管的合力,是现行体制下亟须解决的问题。此外,整个商业银行系统的信用卡业务缺乏科学统一的行业规范和制度保障,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过分依赖行政手段也是日益突显的问题。
部分特约商户非法套现
在信用卡交易关系中,特约商户作为重要的一方当事人,不仅起到平衡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关系的作用,而且往往还影响着信贷消费关系中风险的发生几率。这是因为信用卡的信贷消费等功能,都是围绕着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交易行为而展开,因此特约商户在信用卡消费交易中是否认真负责核对持卡人信息,就会直接影响信用卡安全。在现实中,某些特约商户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在信用卡交易活动中损害持卡人或发卡行的利益已不是个例。如通过POS机盗取持卡人信息,为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提供条件,或是协助持卡人利用POS机违规套现,扰乱正常的信用卡交易秩序,也在客观上增加了信用卡的安全风险。
信用卡ABC
恶意透支的概念
“透支”是信用卡本身具有的一项重要功能,是指根据持卡人与发卡机构的用卡协议,发卡机构允许持卡人在规定限额内超过其账户余额进行消费或现金提取。只要持卡人正确地利用这一功能进行透支消费取现,它就是发卡行允许和追求的,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如果持卡人恶意地利用这一功能,故意超过信用额度进行透支或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机构催收拒不归还,以达到非法占有透支资金的目的,侵犯发卡机构的合法权益,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危害性程度的不同,恶意透支又可以分为一般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两者在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上则具有一致性,都是以非法占有透支资金为目的,并在这一主观目的的支配下,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有关协议约定,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经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它们的区别仅在于前者透支金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无须刑事处罚;而后者透支数额较大,情节较为严重,符合刑法规定,应当予以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