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与产品质量的纠纷
2014-12-13李光迪
李光迪
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
浅谈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与产品质量的纠纷
李光迪
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关系到民生国计,对百姓生命安全有重大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和监督检验质量,以免引起质量纠纷。本文从产品质量、产品检验以及产品质量法的定义入手,站在法律角度,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纠纷的法律思考作详细分析,得出结论供同行参考借鉴。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纠纷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产品生产并流入市场销售的重要环节。监督检验过程中所使用的监督方法或检验手段必须有科学根据,符合相关设计规定,这样才能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有效性。要强调的一点是,产品质量合不合格,能不能令消费者满意,都要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得到的各项指标参数来加以判定,从而得出产品的使用安全性,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安全保障。
一、有关产品质量的几个基本概念
1、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即是指产品的使用价值,包括产品自身所具备的多种属性,如物理特性、化学特性、外观结构、使用期限等等。理论上来说,衡量一件产品的质量是否过关,或者判断其质量的好坏,往往是根据属性来判断的,若产品的各项属性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且不会给消费者带来负面的影响,产品质量判定为优质,反之则质量不过关。
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也作产品监督检验,针对对象仍然是产品质量,具体工作是根据国家法令,对产品质量及产品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作出评价,得出检验结论。对于产品生产来说,质量监督是其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是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保证产品使用安全的关键。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不仅可有效提高产品生产质量,还能对人民负责,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
3、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目的在于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水平,确保产品质量的有效,为消费者利益提供保障。产品质量法的制定为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参考。
二、产品质量纠纷
产品质量所带来的不良效果多表现为产品质量纠纷。不同情况下,产品质量纠纷所带来的市场主体影响及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是各不相同的,比如对经营者这一市场主体来说,它所关心的对象仅仅是产品的赢利,所以在质量纠纷中,经营者更为关注的往往经济利益;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产品质量不过关,产品的使用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就极有可能会造成消费者人身安全,因此质量纠纷中消费者会偏向人身、财产安全。如果产品质量问题出现,引起了质量纠纷,站在经营者的角度,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民事权,而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质量纠纷涉及到来交易秩序控制制度和公共安全。市场主体不同,质量纠纷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也就不同。
三、关于产品质量检验与质量纠纷的思考
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质量纠纷的关系
产品质量纠纷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若产品质量问题处理不好,产品生产者和产品使用者发生了利益冲突,就会引起产品质量纠纷。在产品生产领域,产品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消费,生产过程中开展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消费,既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又维持市场交易秩序,保证产品质量及属性的适用性。从这一角度来分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与质量纠纷之间的关系在于,质量监督检验是避免质量纠纷发生的重要手段,质量纠纷由质量监督检验的工作力度与工作有效性决定。
2、问题思考
2.1 产品质量监督形式
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常用的产品质量监督形式主要有两种,即行政监督和消费者自行监督。前者的监督检验机构是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工作是使用法定权利对厂商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也可以在接到群众举报之后对违法产品和违法经营者进行查处;后者的消费者自行监督是指在是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现并举报质量违法行为,给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线索,或自行与经营者协商,让其赔付自己所遭受的利益损失。两种监督形式既有区别又有一定的联系,区别在于行政监督有权利限制,而消费者自行监督则容易受到政府监督管理体制的影响。
2.2 产品质量监督结果是解决质量纠纷的主要依据
产品的监督检验是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政府管理体制是否为消费者提供了辨别产品质量的足够信息重要来源,产品的监督检验结果是解决质量纠纷法律依据。
第一,市场经济的各种主体在不妨碍他人的前提下都享有充分的自由,包括生产的、买卖的自由,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之一。在自由竞争的框架中,生产者的自由与消费者的自由经过博弈会达到恰当的平衡。政府强行划定的质量标准不一定符合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只有通过产品检验来提供产品的质量信息从而平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自由。
第二,现行体制下一般消费者在进行相关消费时难于获取产品安全性及最重要的相关信息。尽管政府权力对众多产品的一般质量指标的监督尽了不少努力,产品安全事件仍不断发生。这表明产品质量监督必须作出区分:消费者自行监督的范围应限于一般产品的质量,涉及安全健康因素的产品质量应由政府负责,政府有义务通过产品监督检验为消费者的辨识能力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三,眼下消费者受到“合法侵害”的悖论时时发生。产品的监督检验需要技术进步为支撑,但高技术可能意味着高成本,如非有特别的原因,现行体制下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去采用高技术。对于消费者安全性引起的伤害比起适用性引起的损害要大,但生产者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却没有很大的区别。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产品缺陷,而对于缺陷的判断,尽管法律条款有“缺陷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是以相关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的,那么生产者即以其产品符合标准而进行抗辩,即使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方面产品质量的提高缺乏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权益也难以得到充分保护,而产品的监督检验是一项依赖高技术开展对产品的组成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检验而为消费者和生产者提供识别产品能力并具法律效应的理论数据的活动。
市场竞争中,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受到自身营利性的驱使,常常为了自身利益不惜以损害他人及整个市场秩序为代价,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不负责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甚至是有毒有害产品,严重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所以法律的规制和产品监督检验都成为必要,检验的质量成了衡量产品质量高低的尺度,两者与质量法紧密相联,不可分割。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解决质量纠纷的重要措施,在产品生产和产品经营中起着重要作用。本篇文章着重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质量纠纷作了详细分析,强调了产品质量监督的重要性,探讨出一系列结论,希望对同行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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