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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字杂文引发诉讼大战

2014-12-13郑毅

检察风云 2014年1期
关键词:梅花奖名誉权名誉

文·图/郑毅

千字杂文引发诉讼大战

文·图/郑毅

名案回眸

21年前的1992年,第九届戏曲梅花奖被曝出舞弊事件,矛头直指时任徐州市文化局局长的吴敢,称其动用巨款行贿评委,为下属一女演员争取到“梅花奖”奖杯。吴敢的下级、徐州市文化艺术研究所编剧兼作家袁成兰,依据媒体报道写了一篇杂文,发表在《上海法制报》上。这篇近千字的杂文,以辛辣的语言,指名道姓批评吴敢用行贿手段换荣誉,并由此引发了两场轰动全国的名誉权官司。吴敢与袁成兰之间的法庭较量,历时之长、过程之曲折、形式之独特、影响之轰动,堪称当时国内之最。而两起官司的最终司法裁量,亦给言论和创作自由提供了有益的法律参照,正面意义不可低估。

杂文惹祸,作家袁成兰被上司告了

让我们把时光倒回到21年前,那一年进行了全国第九届戏剧“梅花奖”评选,当时隶属于徐州市文化局的江苏梆子剧团有幸晋京参赛,在这场令人瞩目的评选中,该团年轻女演员张虹捧得了来之不易的“梅花奖”杯。

地方演员获如此殊荣,本该隆重褒奖,但遗憾的是这边庆功大会尚未来得及召开,媒体就传出了该届“梅花奖”存在行贿评委的舞弊事件,而且矛头直指时任徐州市文化局局长的吴敢,称吴敢动用10万元公款行贿评委换来手下演员的荣誉。名演员宋丹丹看到上述消息后,作出了拒绝受领本届“梅花奖”的决定,导致事件加速升级。

“梅花奖”评选丑闻传出后,包括中央主流媒体在内的全国数以百计的媒体,均大篇幅地发表或转载了相关披露性报道,在全国引起轰动效应,以致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后相关负责人因舞弊行为受到了处分。

时任徐州市文化艺术研究所编剧、同时又是作家的袁成兰,依据有关媒体的报道,撰写了一篇《“梅花奖”舞弊案随想》的杂文,用“朱元正”之笔名发表在1993年3月1日的《上海法制报》上,文章单刀直入地抨击“梅花奖”舞弊行为,真名真姓地指吴敢“钻窟窿打洞,弄到数十万巨款,完成因公行贿行为”,“为徐州买来‘荣誉’”。这篇文章发表后即被吴敢看到,吴敢哪接受得了这样的事实,遂决定查明作者身份以便应对,当获知那篇杂文的作者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下属袁成兰时,吴敢顿时恼怒万分。

1994年1月,吴敢以袁成兰的文章捏造事实,故意诽谤,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并索赔各项损失1万元。局长告下属、且官司又是一篇933字的杂文引发,这再次引起全国众多媒体及整个杂文界的关注。发表文章或写联名信声援袁成兰的杂文家、作家、评论家、记者众多。这起特殊的名誉权官司,随后演绎成了持续近两年的舆论热点事件。牵动媒体和受众神经的关键在于:此案由舆论监督引发;顶头上司告下级侵权;涉及单位行贿换荣誉;名誉权官司在当时的新颖性等。

1994年12月14日,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袁成兰化名“朱元正”,将其撰写的《流芳遗臭总千秋――梅花奖舞弊案随想》一文投寄《上海法制报》,该报稍加删节,于1993年3月1日予以刊登,该文以“钻窟窿打洞弄到数十万元完成因公行贿任务”等语言表述,两处点名批评吴敢;此外,袁成兰还为《齐鲁晚报》登载的《寒风袭春梅――第九届戏曲梅花奖风波写实》一文的作者许某某提供了缺乏根据的素材,构成侵权。云龙区法院判决袁成兰立即停止对吴敢名誉权的侵害;袁成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上海法制报》、《齐鲁晚报》公开为吴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袁成兰赔偿吴敢财产损失费2000元,经济损失费1000元。案件诉讼费300元由袁成兰承担。

云龙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一经公开,直指判决不公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而作为案件主角的袁成兰自然对法院的判决不满,并随后上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期待通过二审讨回公道。

徐州市中级法院受理袁成兰的上诉后,鉴于该案的空前关注程度及舆论压力,应该说对案件的审理是慎重的,庭审中合议庭反复鉴别事实,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观点和上诉主张。

1995年5月14日,徐州市中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尽管他们认定吴敢指袁成兰向《齐鲁晚报》提供缺乏证据的素材,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一节证据不足,但仍认定袁成兰撰文公开点名批评吴敢“弄到巨款因公行贿”没有证据证实,其失实文章构成了对吴敢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终审判决驳回袁成兰的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结果一经公开,再次引发舆论哗然,对终审判决持批评态度的大有人在。

案件逆转,袁成兰申诉成功反败为胜

面对终审败诉的判决结果,袁成兰依旧不服,而舆论及全国众多的杂文家、作家、新闻记者、演艺界人士坚定站在袁成兰一边,支持并呼吁袁成兰申诉。之后,袁成兰依法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江苏省高院经审查,裁定中止案件终审判决的执行,并予以提审。

在当时的诉讼环境下,申诉案件要想被省级高级法院受理,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一旦受理并决定提审,案件逆转的可能就不再是空穴来风,对此吴敢和袁成兰都十分清楚,双方的支持者、律师也都在暗中角力,希望实现各自的目的。

1997年3月31日,江苏省高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本次再审,由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告申庭庭长崔玉林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开庭的当天,国内多家媒体记者到庭旁听。

法庭经过长达几小时的审理,最终认定:第九届戏曲梅花奖舞弊事件已由主管部门本着处理干部、保护演员、接受教训的原则作了处理。袁成兰在《梅花奖舞弊案随想》一文中,依据报刊上披露的有关“舞弊”事件的材料,对吴敢在该事件中的言行进行评论,虽然言辞犀利、个别提法欠准确,但文章针对吴敢在评奖中请客送礼、拉关系等不正之风进行抨击,其基本内容属实,出发点是积极的、善意的,故尚不构成侵权。吴敢起诉袁成兰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江苏省高院当庭判决撤销徐州两级法院先前的判决,并判决驳回吴敢的诉讼请求。

案件出现如此逆转,是许多人没有想到的。当审判长崔玉林宣布闭庭后,支持袁成兰的众多旁听者顿时欢呼雀跃,以示庆贺。判决的次日,全国从中央到地方的许多媒体都刊发了案件结果大逆转的消息和评论。

袁成兰的官司历经1154天,最终胜诉后,她用纪实的手法很快写出了《我当被告》一书。在这本纪实作品中,袁成兰以犀利的笔锋,记录下打官司的前后过程,其中自然少不了针对吴敢的内容。对这本书的面世以及书中涉及的内容,吴敢并未立马作出反击,更没采用法律手段来对付这本对他指名道姓进行尖锐评判的书。

见吴敢就此沉默后,袁成兰也就安下心来从事自己的创作事业。历经与顶头上司吴敢的这场风波后,袁成兰在圈子内外名声大振,因为她是因为写反腐文章惹官司并最终曲折胜出,故许许多多的人把她誉之为“彭城侠女”。

《黑客》面世,再燃新一轮诉讼烽火

2000年初,一本名曰《世纪末的黑客——梅花奖奇案写真》(以下简称《黑客》)的书面世,不光书店里有售,同时也有人无偿向他人散发这本书。而正是这本书,再次触动了袁成兰与吴敢间的旧恨新仇,并引发了新一轮诉讼烽火,不过这一次的原告是袁成兰及另四名作家、记者。

当袁成兰拿到《黑客》一书后,她仅草草翻了一下书的目录,便知该书是针对她的《我当被告》一书而来。该书系由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作者署名为“康凯”。书中有多处对袁成兰的生活作风、文风、人品的侮辱和诽谤。

《黑客》一书同时还对时任江苏省杂文协会会长乐秀良、副会长姚北桦,以及作家滕凤章、《南京日报》记者丁邦杰等进行横加指责、恶意中伤,称他们是“社会黑客”“是一个有组织有计划有首领的集团”“黑社会”“制造谣言”“搅得徐州不得安宁……”该书作者之所以要攻击乐秀良等人,是因为他们曾联名向省主要领导写信,或发表文章抨击吴敢,以此方式力挺或声援过袁成兰。

《黑客》一书公开出版发行后,在一定范围内、尤其是在杂文界及涉及的相关当事人中乃至在事件发生地徐州,都引起了很大的轰动。

2001年6月初,袁成兰、乐秀良、姚北桦、腾凤章、丁邦杰五人,以《黑客》一书侵犯他们的名誉权为由,将参与该书创作出版的吴敢及该书作者张文艺、王作雨(两人化名康凯),为该书写跋的原吴敢律师朱心田、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一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收回《黑客》一书,在全国性和江苏省的报刊刊登启事,承认非法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6万元。一时间,各种形式的报道和评论铺天盖地。

2002年2月27日,鼓楼区法院在新落成的审判大楼一号大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当天的庭审,可容纳150人的法庭可谓座无虚席,其中不乏从外地赶来旁听的作家、杂文作者及关注此案的相关人士、南京本地的媒体记者等。本次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

庭审中,袁成兰等五名原告坚持诉讼主张,不愿做任何妥协,这种较劲其实不难理解,也就是说袁成兰等人打这场官司,其根本目的不在于赔钱多少,而在于要赢得官司,维护自身名誉。

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未亲自到庭的吴敢在书面答辩中指:《黑客》一书涉及本人的内容,基本属实。虽然该书作者在构思阶段向本人作过调查,本人向张文艺和王作雨出示过“梅花奖”官司的大部分诉讼资料,但本人非《黑客》作者,亦未参与谋划、组织该书的出版,更没参与散发、出售此书,故本人不构成本案的被告。

被告张文艺、王作雨辩称:该书中的很多用语本身是出自于“袁成兰们”或袁成兰的《我当被告》一书及徐州民间谚语,不构成侵犯名誉权。《黑客》从为吴敢辩诬正名,到为徐州市文化局及江苏省梆子剧团的广大演职员公正评说,无论主观上、客观上、主体上、客体上都未对原告构成侵权。原告起诉本书作者纯属无理取闹,干涉创作自由!

被告朱心田辩称:《舆论批评与名誉侵权的法律界限》一文只是其所写的办案心得,后被“康凯”收录作《黑客》一书的跋。该文章没有侮辱、诽谤袁成兰名誉。其不构成对原告袁成兰名誉权的侵犯,原告对本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辩称:本社与作者“康凯”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第二条明文协议,《黑客》一书的出版如发生侵权行为,应由作者文责自负。故原告袁成兰等诉本被告侵犯名誉权,不能成立!

在整整一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黑客》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以及侵权责任归属等问题,新账老账一起算,展开针锋相对的较量,各说各有理,谁也不让谁。好在当时的传播手段并不发达,否则要在今天,光微博上就会炸开锅。当天的庭审由于原、被告均拒绝调解,致法院欲通过调解手段化解纠纷的努力失败。

法院一锤定音,为本轮诉讼画上句号

2002年4月21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对查明的案件事实反复酝酿论证后,终敲下了一审宣判的法槌。

法院认为:公民虽有出版、言论自由,但作为纪实文学作品应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而不应借此对书中涉及的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

本案中关于吴敢诉袁成兰侵犯名誉权一案,已经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了再审判决,认定袁成兰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而被告张文艺和王作雨却在所著的《黑客》一书中对此案已有定论的事实上,作出一些相反的评判,且评判中多处使用侮辱性的文字描写袁成兰,严重损害了原告袁成兰的名誉。

被告张文艺、王作雨还在书中点出原告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的姓名,并且将他们称作“袁成兰们”,描写“袁成兰们”是“袁成兰现象”“社会黑客”,“是社会破坏力的粘连和集结,是衍生在民族大集体上的一个毒瘤和病变”,称“袁成兰们无端挑起事端”“是谣言的制造者”等,其语言不仅具有贬义,也具有侮辱、诽谤性质,是对数原告名誉的贬损。张文艺、王作雨主观上存在侵权过错,行为上具有违法性。而《黑客》一书在全国出版发行,已足以影响公众对袁成兰等五名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造成相应的不良后果。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张文艺及王作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袁成兰、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名誉,已构成侵权。

被告吴敢在被告张文艺、王作雨撰写该书过程中,不仅提供了有关材料,且在本书中向张文艺、王作雨陈述了有损袁成兰名誉的明显的侮辱词语,有辱袁成兰的人格。吴敢在结尾处的陈述又点出了该书的主题,其行为与张文艺、王作雨共同构成了对袁成兰名誉的侵权。

被告朱心田对于将其所写文章收录到《黑客》一书中,并作为该书的跋是明知的。朱心田作为原案中吴敢的代理律师,对江苏省高级法院认定的有关事实和袁成兰是否构成对吴敢的侵权是清楚的,但其却积极向被告张文艺、王作雨提供此文并作为该书的跋,其主观上具有侵权的过错。故被告朱心田的文章作为有侵权性质的《黑客》的跋,已经与该书的正文共同影响了公众对袁成兰的社会评价,其行为也侵犯了袁成兰的名誉权。

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对具有明显侮辱言论的书籍应履行其审查核实的义务,但其未尽到该义务,使《世纪末的黑客》一书得以出版,造成五名原告名誉的损害,其行为对五名原告均构成侵权,而其所作的“应由作者文责自负”等辩称,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告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主张被告吴敢也对其构成侵权,本院认为,吴敢在该书中的言词只涉及原告袁成兰,即使在本书结尾处所作陈述,也只是认为袁成兰系本书主角,是“袁成兰们”的主角,言词中并未有对其他原告名誉的侮辱、诽谤。因此,认定吴敢在该书中有侵犯原告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名誉权的行为,证据尚欠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并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张文艺、王作雨、吴敢、朱心田、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停止对原告袁成兰名誉的侵犯,不得再发行《世纪末的黑客》;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表对原告袁成兰的致歉声明,共同赔偿原告袁成兰精神抚慰金共计1万元,其中被告张文艺、王作雨各赔偿3000元,被告吴敢赔偿2500元,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赔偿1500元。对上述赔偿,五名被告间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文艺、王作雨、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停止对原告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名誉的侵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表对四原告的致歉声明。三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每人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元。其中,被告张文艺、王作雨各赔偿四原告800元,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赔偿四原告各400元。三被告对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各被告不履行对上述原告的致歉声明,法院将在一家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判决书,所需费用由各被告承担;驳回原告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对被告吴敢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吴敢、张文艺、王作雨等不服,并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慎审理,于2002年12月末就此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终审宣判后,袁成兰与吴敢之间未再发生新的诉讼。

第九届戏曲梅花奖舞弊事件如今已过去20多年,这起曾引起中央高层关注的事件,最终以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而告终,这对净化当时文化艺术界在评奖、选优上的不正之风,起到了里程碑式的警示效应。而由此引发的吴敢和袁成兰间的名誉权诉讼,也载入了共和国的审判史册,其价值不仅在于告诉人们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也昭示法律保护言论自由和正当的舆论监督。吴敢和袁成兰之间的名誉侵权判例,早被收录进高校新闻专业教材,并成为法院系统审理媒体侵权案件的示范性判例,从这个意义上讲,两人间引发出的两场旷日持久的诉讼纠纷,其正面意义也是不言而喻的。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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