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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巧成拙的行贿人账目

2014-12-13金旺

检察风云 2014年6期
关键词:河西检方张某

文·图/金旺

警示录

近期,中央发出了一系列禁令,明确将收受节礼以及公款拜年等内容列入其中,并要求令行禁止。而本案的“主角”,一边在搞警示教育,一边却“一脚踏空”,成了受贿犯,令人瞠目。南京市纪委监察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汪扬的成长和堕落轨迹显示,国企负责人和政府官员长期‘一肩挑’的模式迫切需要改革。”

今年59岁的汪扬,原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南京市分会巡视员,曾任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等职。2014年1月17日,汪扬因涉嫌受贿罪,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行贿人账目里翻出的蛀虫

2013年,南京市纪委在查处其他案件时,发现了张某笔记本电脑中的行贿账目。而在其账目中,一个招待对象为“老板”的人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经调查,这个幕后的“老板”被认定为本案的关键人物——汪扬。

与以往的受贿案相比,汪扬一案虽前后跨度五年,但他收受每一笔贿赂的时间和地点均很详细。这与行贿人张某的“良好习惯”有关。

据侦查资料显示,张某每花一笔“公关”费,他都会用电脑详细记账,包括“公关”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花费的具体数额,其用途被注明为“杂支”或“外费用”。

张某之所以每次送钱都习惯于将情况记录清楚,是因为公司还有其他股东,他招揽项目维护关系花的钱,要给股东们一个交代。

2014年1月17日上午9点半,汪扬身穿印有南京市看守所字样的橙色号服,在法警的押解下走上法庭。在走到被告席前,他目光投向旁听席,竟然还在寻找亲友点头致意。

庭审开始后,面对法官、公诉人以及律师的提问,他的声音很低,审判长、公诉人多次提醒他,回答问题或是发表意见时,声音大一点,法警为此还几次帮他调整话筒。

法庭上,公诉人指控,2008年至2013年期间,汪扬利用担任河西国资集团董事长、河西新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之便,在滨江公园北段风光带土方工程、青奥城地块土方清运工程等项目中,为他人获得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在端午、中秋、元旦、春节等节日先后17次收受人民币共计150万元。

起诉书显示,汪扬17次受贿,有14次都在他河西的办公室,受贿的时间全是端午和中秋等中国传统节日之前,每次受贿的金额为5万元或10万元,共计135万元。而另外15万元,则是在兴隆大街和乐山路交叉口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受贿的地点只有两处外,行贿的也只有张某一人。检察官称,行贿的地点是随汪扬的办公地点改变而改变的。2012年以前,他在河西上班,地点就在他办公室。2012年调到市政府工作后,地点就改在了他家附近的路口。

对于赃款的去向,汪扬说:“一部分被花掉,大部分存在了几张银行卡里。”2013年4月份,汪扬受贿败露被“双规”,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庭审中,对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汪扬供认不讳。不过汪扬提出辩解说,自己为张某两个工程招投标报名“打了招呼”,但在项目是否中标的问题上,不是他一个人说算的,他作为法人代表,只是在履行程序中签字。而且,张某的工程款还有1000多万没有支付,并不能认定他为张某提供了便利。检方对此认为,汪扬的职权,使得他不但在招投标报名中替人助力,且在之后的中标签字、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上都有决定权。

庭审的焦点是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和检举揭发立功。

汪扬认为,自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并配合办案机关退赃,应该定义为自首。在法庭辩论阶段,他不止一次地提到自己是“主动配合”。汪扬的辩护律师也就其是否构成自首、立功情节,以及积极退赃进行辩护。

不过检方一一驳回其辩护意见。检方称,汪扬是因他案事发,检方已经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自首。而他揭发的情况,有的已经在其检举之前被检方掌握。其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尚未被查实,尚不能被认定为立功。

在最后陈述阶段,汪扬表示自己“异常懊悔、痛心疾首、追悔终身”,随后,汪扬竟用大半时间在回忆自己从1972年以来的工作成果和在河西指挥部十余年间亲历的河西巨大变化……这部分陈述,成为汪扬当天庭审上最为清晰洪亮的表达。

随后,汪扬的声音又低了下来,称自己40多年来辛勤工作,身患颈椎病、呼吸综合征、脂肪肝等十多种疾病,希望法庭综合考虑自己的认罪表现及主动坦白犯罪事实、上交全部不当所得等行为,减轻判处。

警示别人却漏了自己

汪扬受贿案不算太大,也不复杂,但同样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首先是不让“小礼物”惯出领导的“大毛病”。

汪扬17次收受人民币150万元,全是在端午、中秋、元旦、春节等中国传统节日之前。在其他很多腐败案件中,节日送礼的场景和细节也每每被提及。

由此,一些专家建议,过节送礼的危害性既需要制度约束,也要从道德教育和文化层面引起足够重视,不要让“小礼物”惯出领导干部的“大毛病”。

甘肃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张佺仁认为,虽然年节属传统文化的范畴,但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意味着,人情往来很容易演变为权钱交换。应当对干部的人情往来进行更加具体的规范,比如对“节礼”和“贿赂”的边界进行具体规定。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朱兵认为,好的政策落实要到位,必须杜绝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列在本上”,却没有“记在心里、体现在行动上”。

其次是充分从典型案件中吸取教训。

通常说来,大搞新城建设,职务犯罪往往时有发生。2008年9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在一份报告中称,掌握了河西新城建设过程中的大量职务犯罪问题,揪出建邺区兴隆街道党工委书记马欣等多名腐败干部。

“搞警示教育,汪扬动过不少脑筋,他经常给党员讲党课。”曾在河西公司工作过的小张坦言。2008年11月,汪扬带队到江苏龙潭监狱听取职务犯的现身说法。《廉政准则》刚下发时,汪扬还举办过廉政教育专题讲座。据当时的参会人说,汪扬提出要求大家要经得起灯红酒绿、声色犬马的诱惑。“很讽刺,我们都经受住了,他却先倒下。”

建邺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建春在一次讲座上针对青奥建设投资规模大、经济诱惑多的特点,提出了“内服、心调、外用”的一系列对策。汪扬立马高度评价,“提得及时,讲得到位,切中要害,强化了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为青奥建设赢在廉洁起跑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巧合的是,2013年4月25日,在官方通报汪扬被查的同一天,河西指挥部召开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大会,邀请建邺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耿辉做了相关讲座。曾多次和汪扬共同出席类似会议的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李小霞总结道:要充分从典型案件中吸取教训。教育别人的人先要教育好自己,说到就要做到。

最后是国企负责人和政府官员长期“两肩挑”的模式迫切需要改革。

汪扬被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官员兼任国企老总”的机制问题。

“这种模式太普遍了。”江苏省社科院一名专家表示,“现在不少开发区往往都会由一个直属的集团公司来运作和管理。这个公司既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相应职能为投资者服务,同时又以独立的公司参与这个园区的经济开发活动。但由于开发区集中了大量经济资源,在比政府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的情况下,权力集中使其内部制约更为松散。”

河西公司作为国有独资企业, 自2003年成立后,政府背后的推力逐渐增大。公司的原本出资人为河西指挥部,2006 年6 月22 日,出资人调整为南京市国资委,并将该公司升格为直属市国资委的第四大平台。

此时的汪扬由河西公司总经理升任董事长,另外还身兼河西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党组副书记、机关总支书记等多个要职。2009年,保监会批复了紫金财产保险公司高管任命的请示,汪扬在里面担任董事,河西公司在里面占1万股,占比四个百分点。而《公务员法》第53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职务,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南京市纪委监察人士说:“汪扬的成长轨迹显示,国企负责人和政府官员长期‘两肩挑’的模式迫切需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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