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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注水”的忧思

2014-12-13

人民公仆 2014年3期
关键词:注水数字干部

■ 金 戈

数字“注水”的忧思

■ 金 戈

统计数字作为衡量和反映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晴雨表”,作为党和政府出台经济政策和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注水”后的统计数字,不仅模糊和扭曲了地方经济发展的真实情况,造成地方政府对形势的误判和决策失误,更损害了政府形象和信誉。根治这一顽疾,唯有改革吏治,严格法制,方能还数据一个清白,使统计工作回归服务于人民群众的使命本原。

常年“打架”的数字

最新公布的2013年中国统计数字显示,在还有三个省份数据尚未出炉的情况下,地方省份GDP总量统计(估算约58.9423万亿元)已超出全国GDP统计数字2万亿元,照此推算,两者之间的“误差”相当于再造一个韩国。

事实上,地方省份和全国统计数字“打架”早已不是三天两天的事了。

历史数据显示,自1985年国家和地方分别核算GDP数据以来,地方统计总和始终高于全国GDP总量,不仅呈现出“1+1>2”的局面,而且有递增趋势。例如,2009年各省区市GDP之和超出全国2.68万亿元,2010年各省区市GDP之和超出全国3.2万亿元,2011年各省区市GDP总和超出全国总量4.6万亿元,2012年各区市GDP之和超出全国总量5.76万亿元。

面对质疑,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经过核实以后的基础数据、原始数据报到国家统计局以后,国家统计局还要采用一些科学方法,根据一系列其他指标,比如用电量、发电量、货运量、铁路货运量、税收等数据进行评估。所以,经过原始数据的核实和宏观数据的评估,一些个例不会对宏观数据产生影响。”那么,数字注水用什么办法得以根治呢?

数字“注水”根治的关键在治吏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刘元春表示,地方GDP注水是造成统计数字打架的主因。地方政府为了完成节能降耗和GDP考核等指标,会对数据进行修改,以便“好看”。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基于统计科学性和地方领导干部扭曲的政绩观,建议取消地方政府GDP统计工作。也有专家指出,除数据有注水嫌疑外,与地方和中央数据的统计方式有关。例如,一种产品可能在全国跨地区流动,一省的最终产品成为另一省的中间产品,这就存在着重复计算问题。然而,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GDP数据都事关政府威信,这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公布的数字之间动辄相差数万亿元之多,这不是统计方式所能解释的。试想,如果连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都有水分,还有什么是真的呢?诚信体系建设又从何谈起?

为什么出现统计人员在客观事实面前熟视无睹,身为专业人员却充当注水数字的操作手和上报者的现象呢?2013年9月16日,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在《基层统计员眼中为什么总流淌着泪水》 的文章中写道:“最让基层统计人寒心的可能还有不时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干预,隐晦的暗示,明显的授意,这些都与统计人的良心不合,与统计人的操守不符,他(她)们不愿听,不想听,有时可能不得不听,但内心愧疚,自责难平。”从这种呼吁中不难得出答案:过份的行政干预是主因。当前,凡涉及到本地区或本部门、本单位利益或政绩统计的指标,都被主要领导管控着,而现行的统计体制不具备抗病能力,服从领导意志就成为统计人员的唯一选项。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在统计GDP时还搞双轨制,谈政绩时是一个数字,要补贴时又是一个数字,干脆“百强县”、“贫困县”两个头衔一身兼。统计数字注水、地区之间互相攀比成为公开的秘密,因为哪个地方GDP高,那个地方的官员底气就硬、晋升就快。也就是说,GDP注水之风越刮越猛、愈演愈烈的根源,就出在以GDP挂帅的干部考评体系上。所幸的是,2013年12月底,中共中央组织部推出了新的干部考评标准,强调未来的干部选用将不再唯GDP是举。然而,新的干部考评标准要想真正落实推广、形成人事新局,目前来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关配套措施还需及时推出,而转变根深蒂固的GDP用人观,也需下大力气。对于地方造假,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指出:“官员出政绩的方法很简单,就是借钱,等要还债的时候领导已调离或晋升了。”改革完善新时期的干部考评标准,应当尽快落实“债务问责”制,也就是说对地方主官要“人走债不息”。要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各级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考核、评价标准,对指标完成情况的考评,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客观、公正的评价原则,将随机抽样与群众测评有机结合,要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和事后监督,严厉处罚弄虚作假者,真正杜绝“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等不良现象。

数字“注水”须依法依规治理

在改革发展的进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对问题长期熟视无睹、无所作为。统计工作是一项对党的科学决策和国计民生影响巨大的基础性工作,任何有关政府统计数字的瞒报和注水行为,都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惩处。

我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7条更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对于统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统计部门应当敢于说不,要敢于和善于斗争。要加大《统计法》的宣传力度,加强人大、政协对统计数据的年度抽查与公开质询工作,要将统计数据打假工作纳入到反“四风”活动中来,严惩统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做到有责必究、究责必严。统计主管部门要咬定青山不放松,不出结果不休兵,对出现的造假行为特别是典型案件,决不能不疼不痒,不了了之。要通过法制手段向全社会表明,统计工作不是随随便便、欺上瞒下的数字游戏,而是有法必依的法律义务。

希望通过依法治理,使我们从此见到的每一个政府统计数字,都是能够反映客观规律本真的干货。

国法不可谓不严,问题还要在执行上真下功夫。

(作者为资深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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