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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秦简中的县啬夫

2014-12-12蒋树森

黑龙江史志 2014年22期
关键词:县令

蒋树森

[摘 要]“县啬夫”不见于正史记载,以往人们对其所知有限。云梦秦简的发现,使我们对县啬夫有了更多的了解。通过对简文和史料的分析可知,县啬夫是对县长官的称谓。

[关键词]秦简;县啬夫

“县啬夫”不见于正史记载,仅在《韩非子》及《■冠子》等少数典籍中有所记录,以往人们对其所知是十分有限的。

《韩非子·说林下》:

晋中行文子出亡,过于县邑,从者曰:“此啬夫,公之故人,公悉不休舍?且待后车。”文子曰:“吾尝好音,此人遗我鸣琴;吾好珮,此人遗我玉环。是振我过者也。以求容于我者,吾恐其以我求容于人也。”乃去之。果收文子后车二乘而献之其君也。

中行文子为春秋晚期人,材料中称县邑之长官为啬夫,这可能是春秋时固有之称谓,亦可能是韩非子以战国时称谓追书前事。

《■冠子·王鈇》:

其制邑理都,使矔习者五家为伍,伍为之长;十伍为里,里置有司;四里为扁,扁为之长;十扁为乡,乡置师;五乡为县,县有啬夫治焉;十县为郡,有大夫守焉……乡不以时循行教诲,受闻不悉以告县啬夫,谓之乱乡:其罪乡师而二其家。县啬夫不以时循行教诲,受闻不悉以告郡,善者不显,命曰蔽明;见恶而隐,命曰下比,谓之乱县:其诛啬夫无赦。

《汉书·艺文志》记载,■冠子为楚人。据黄怀信先生考证,■冠子为战国时楚人,游学并定居于赵国,《■冠子》的成书年代为战国晚期。此则材料中,“县啬夫”亦为县长官之称谓。

此外,临沂银雀山汉简中亦有“邑啬夫”的记载:

(1)0328……有技巧者为之其余皆以所长短官职之邑啬夫度量民之所田小……(守·九《田法》)

(2)1486……□暑湿邑啬夫与库啬夫相(守·三《库法》)

(3)2066……□也市啬夫使不能独利市邑啬夫……(守·五《市法》)

(4)2740……□邑啬夫□□至于市……(守·五《市法》)

(5)4927民岁□□称□人邑啬夫□□吏邑□吏二人与田啬夫及……(守·九《田法》)

据裘锡圭先生考证,《田法》、《库法》、《市法》都是战国时代的作品,且初步推测是齐国作品。引文中的“邑啬夫”与《韩非子》所记载的“县邑啬夫”应是一类的。

云梦秦简的发现,使我们对县啬夫有了更多的了解。兹列举如下:

(6)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语书》)

(7)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为发户。(《秦律十八种·仓律》)

(8)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秦律十八种·徭律》)

(9)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其■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人某。”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者各一户,以气(饩)人。(《秦律十八种·效》)

(10)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秦律十八种·效》)

(11)非岁红(功)及毋命书,敢为它器,工师及丞■各二甲。县工新献,殿,■啬夫一甲,县啬夫、丞、吏、曹长各一盾。城旦为工殿者,治(笞)人百。(《秦律杂抄》)

(12)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貲二甲。(《秦律杂抄》)

对于秦简中的县啬夫,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整理小组认为“县啬夫,指县令、长”。高敏先生则认为县啬夫的“地位仅次于县令……是全县各类啬夫的总头”。裘锡圭先生在分析简文和诸家观点后指出,“从秦律看,县啬夫就是县令,其实是很明白的……试问在一县之中能管到这么多重要事务的官员,除了县令还有谁呢?显然,权力如此广泛的县啬夫和县令并存的局面是不可想象的,二者只能是同一官职的不同称呼”。

我们是赞同秦简整理小组和裘锡圭先生的观点的。其一,前引《韩非子》与《鹖冠子》中的县啬夫均为县长官之称谓。其二,简文(7)(9)(11)中,“县啬夫”都与“丞”并列出现,而云梦秦简中令、丞并列的例子是很多的,这也是秦汉文书中的通例。其三,从简(7)(9)(10)(11)来看,县啬夫是仓啬夫、乡、曹长等县属吏的上级主管,从简(12)来看,县啬夫的排序在尉之前,其地位亦当高于尉。其四,简文中县啬夫的权力范围很广,涉及经济、农业、军事等各方面,如此则理应是县之长官才对。

《汉书·百官表》云:“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后汉书·百官志》云:“凡县主蛮夷曰道”然而我们在秦代史料中只见“县令”、而不见“县长”的记载,至于秦代道之长官是称“令”还是称“长”,亦不得而知。上引秦简(1)中“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可见,凡县、道之长官皆可称为啬夫。

另外,在里耶秦简中,亦有一则“县啬夫”的记载:

(13)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榖、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嘉、榖、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史泰守府。嘉、榖、尉在所县上书,嘉、榖、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J1○165正面)

这是秦始皇二十七年,洞庭郡守下发的文书。苏卫国在《重新定位“县啬夫”的思考》一文中引用此则材料,认为简文中的卒史嘉、假卒史榖和属尉是县啬夫的“具体的人名及原有身份”,“我们大致可以为‘县啬夫作如下定位——‘县啬夫是郡长官为办理军政要务而派遣至所属县的吏员”。

苏卫国的观点为探讨“县啬夫”的含义提供了新的思路,然而我们认为其观点是难以成立的。首先,卒史嘉、假卒史■、属尉很可能与县啬夫是一种并列关系,他们同为洞庭郡守发文的对象。其次,嘉、榖、尉的职位为卒史和属,他们都是郡守的属吏,秦汉时期郡守派卒史和属督察属县是一种常制,而从未见有称卒史和属为啬夫的记载。其三,卒史和属作为郡守的属吏督察各县,其职责主要在于督察,而不至于参与各种各样具体事务的管理,这与云梦秦简中县啬夫的记载显然是相悖的。

在云梦秦简中,还有几条“大啬夫”的记载:

(14)所弗问而久系之,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秦律十八种·司空》)

(15)大啬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论之,有(又)与主廥者共赏(偿)不备。(《秦律十八种·效》)

(16)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秦律十八种·内史杂》)

(17)同官而各有主殹(也),各坐其所主。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貲,大啬夫及丞除。县令免,新啬夫自效殹(也),故啬夫及丞皆不得除。(《效律》)

(18)“侨(矫)丞令”可(何)殹(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法律答问》)

对于“大啬夫”,整理小组在简文(16)的注释中认为,“此处大啬夫及下文新啬夫、故啬夫,均指县令而言”;在简文(17)的注释中认为,“在此即指令、丞”。裘锡圭先生指出:“秦律正式条文里经常以大啬夫与丞并提,可见作为比较正式的官名的‘大啬夫,仅仅指令、长而不包括丞。上引那条答问好像把大啬夫跟长吏等同了起来,大概是非正式的习惯用法。”可见,在秦简中,县令可称作县啬夫,亦可称作大啬夫,这显然是由于其官位高于一般官啬夫的缘故。秦简中所见官位高于一般官啬夫的啬夫唯有县、道啬夫,因此我们所能确知的大啬夫就只有县、道啬夫。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

2.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版。

3.王先慎:《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版。

4.黄怀信:《■冠子汇校集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

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

7.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文物出版社1985年。

8.裘锡圭:《啬夫初探》,见《云梦秦简研究》一书,中华书局1981年版。

9.高敏:《论<秦律>中的“啬夫”一官》,《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1期。

10.苏卫国:《重新定位“县啬夫”的思考》,《史学月刊》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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