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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城市民族问题和城市民族工作

2014-12-12郑信哲

广西民族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流动人口人口少数民族

郑信哲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流动更加迅速,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日益增多,城市居民多民族化现象日趋明显,城市民族问题更加凸显,城市民族工作变得更加重要。

一、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现象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化率呈现出逐渐提速发展之势。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现象日渐突出。过去,城市少数民族人口除一些世居民族之外,大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通过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军队转业等政策因素而定居城市的。20世纪80年代以后,除这种政策因素继续存在以外,随着城市化步伐加快和大量的人口流动,广大的少数民族人口以经商、务工、婚嫁等形式纷纷到广东、上海、北京、天津、山东、江苏、浙江等东南沿海城市里安营扎寨。

进入21世纪,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增速更快,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现象日趋明显。其主要表现:

一是城市少数民族人口迅速增多。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北京市少数民族人口80.1万人,与2000年相比,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21.6万人,增长36.8%[1];上海市少数民族人口27.56万人(不包括其他未识别的民族和外国人入籍中国的人口),比2000年的10.36万人增加了17.2万人,增长165.9%,大大高于全市人口增长速度,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比重由“五普”的0.6%提高至1.2%[2]。

1982年,深圳市少数民族人口只有372人,2000年增至224,688人,到2010年已达755,664人[3]176;浙江省外来少数民族人口,1990年有1.5万人,2000年增至15万,到2007年达66.6万人,2009年2月93.5万人,一年后的2010年2月达113.7万人,而2011年1月又增至149.6万人,这与2007年相比,三年内净增83万人[4]71。天津市,1990年少数民族人口为20.3万人,2000年增至26.7万人,到2010年达33.1万人[5];浙江省宁波市,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为3980人,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时为33714人,暂住少数民族有6万多人,到2010年全市常住少数民族人口约4万人,暂住少数民族人口达20.7万人[6];据悉,2010年前后,深圳、广州、宁波等一些东南沿海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均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7]14,18。

不仅如此,随着城市少数民族外来人口的增多,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聚集分布的现象也比较明显,出现了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社区,例如青岛西元庄社区、宁波芝兰社区、南京健园社区、南宁银海社区、昆明顺城社区等。可以看出,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的迅速增多并不是因为人口自然增长,而是缘于人口的机械增长,即主要原因是少数民族人口的流迁。

二是城市少数民族成分明显增多。过去,许多城市中少数民族成分不多,改革开放后这种局面逐渐被打破。随着少数民族人口大量流迁,城市少数民族成分日益增多,还出现许多55个少数民族成分齐全的城市。例如,1949年,北京市少数民族成分有38个,到1990年成为少数民族成分最齐全的城市,全国55个少数民族均可在北京找到;1951年,上海市少数民族成分只有11个,到1990年达44个,“五普”时有少数民族52个,如今55个少数民族齐全;1981年,深圳市少数民族成分12个,到“五普”时达54个,2008年55个少数民族齐全;广州市过去只有几个世居少数民族,如今也变成55个少数民族成分齐全的城市。

三是非当地户籍少数民族人口远远超过当地户籍少数民族人口。随着少数民族人口大量进入城市,在各级城市少数民族人口中,除了当地户籍人口以外,非当地户籍少数民族人口愈益增多,并且逐渐成为所属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的多数。2012年,广州市少数民族人口近64万,其中非户籍少数民族人口约56.7万多人,户籍人口只有6.3万多人;2011年3月,深圳市少数民族人口79.5万中,户籍人口仅为5.2万人,非户籍少数民族人口占93%以上;2010年底,上海市少数民族人口27.6万人,其中非户籍人口17.8万人,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64.4%。①据笔者实地调查所获资料。2010年,宁波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31.8万人,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89%;青岛市少数民族户籍人口只3.3万名,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近 20 万。[7]14,10

二、城市民族问题的表象与走向

城市民族问题是民族问题在城市的反映,主要表现在少数民族成员在城市适应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里既包括与他民族、与政府相关联的问题,也包括民族自身因素问题。应该说,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市民族问题并不明显,只是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随着少数民族人口大量进入城市,城市民族问题变得愈益显著,而城市具有的中心区位、开放度大、集散性强等功能,更使城市民族问题变得复杂多样和敏感。

(一)城市民族问题的主要表象

城市作为各民族人口频繁接触的一个交汇点,随着城市少数民族人口迅速增多,各民族在不同文化、不同传统的相互碰撞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矛盾和隔阂,如果重视不够或处理不当,就有可能造成城市民族关系问题。种种迹象表明,近些年城市中影响民族团结和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多,一些过去未曾出现或不显露的民族歧视、民族摩擦事件时有发生,经济和民事纠纷的民族问题化倾向也比较突出,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如清真饮食而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事件。如,2011年,河北某地一回族农民在为其母亲入葬时发现坟茔边放着一头死猪仔,于是召集各地亲属到坟茔所在地讨要说法。经有关部门控制和劝解,防止了外地回族群众聚集串联;同年,河北某市一企业6名回族职工因在公司食堂清真口误食猪肉馅饺子,引发该市开平区洼里乡夏庄村回族群众上百人聚集,并准备赶赴公司讨要说法。后经政府调解,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是城管执法人员与违章摊点、占道经营以及贩卖刀具等违禁品的少数民族成员之间引发的事端。如,2011年10月,河南某县城管执法人员在清理违章摊点时,与来自新疆某地的维吾尔族商贩发生纠纷,城管人员与维吾尔族商贩发生肢体冲突,造成2人轻伤、7人轻微伤的事件;2011年,在湖北某市一步行街上,因保安不同意新疆维吾尔族成员摆摊设点卖羊肉串,引发了一起维吾尔族和步行街保安之间的冲突,导致多人受伤;2012年2月,四川某县藏族曲某在武汉市一些城区贩卖管制刀具及仿真枪等违禁物品,强买强卖,并围攻城管执法人员,打伤了多名城管人员。

三是以少数民族为题材的出版物、影视作品及宣传报道不够慎重而出现的贬低或歪曲、侮辱少数民族历史或形象的话语和图像等事件。如,2011年,河北某日报文艺副刊某编辑在互联网“腾讯通”博客文章中涉及对蒙古族的不尊重,引起北京、内蒙古等地蒙古族网民的不满;2010-2011年,山东查处了两个出版社出版的小学辅导读物和台历中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事件。

四是围绕着“拉面馆”发生的无照经营和不服管理、相互间争抢地盘、经营场地动迁或租赁不清、就餐人员与服务员之间的冲突等事件引发大量的矛盾纠纷。如,2011年7月,河南某市城管执法队在鸡公山大道执法检查时,与青海籍经营兰州拉面馆的回族发生语言摩擦以至肢体冲突,致拉面馆方多人受伤,执法队1人受伤住院;2012年5月,在辽宁某市,来自青海的回族马某为垄断该地区兰州拉面馆,擅自确定了所谓“相距500米内不允许开设两家兰州拉面馆”、“非青海人不能挂兰州拉面馆招牌”的行规,并对违反行规者进行威胁、恐吓、强迫交易、暴力伤害、打砸店面和强行闭店等多种违法行为,试图霸占拉面馆经营市场,造成回族之间和新疆维吾尔族与青海回族之间的不和;2012年,山东某市经营拉面馆的青海、甘肃籍两地穆斯林为争抢地盘打架,并聚众围攻民警、冲击当地派出所和市政府;2012年1月,在河南某县城,两名汉族在青海籍回族经营的“高原拉面王”餐馆就餐时,因服务员没有按顺序将做好的拉面先端给他们,与拉面馆员工发生纠纷,被员工殴打至重伤,伤者家属带人打砸拉面馆;2012年3月,大连某区一拉面馆因动迁被人砸坏玻璃后,店主纠集20多人到区、市民族部门上访,公安部门按照治安事件介入处理时,这些人还多次到派出所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等等。

五是不同民族个体之间的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如,2011年1月,湖北某地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维吾尔族与当地汉族的斗殴事件,起因是经营烤羊肉串生意的维吾尔族认为当地村民王某停放的摩托车挡了其摊位,双方发生争执,引起斗殴,3人均受伤,周围地区的10多名维吾尔族闻讯聚集声援;2011年5月,河南某市的农村一回族青年骑电动车与一汉族青年开的捷达车发生擦车,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两村各有声援群众聚集;2012年2月,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社某营业部汉族职工李某在郾城区某餐馆就餐时,与店主妻子 (回族)发生口角并厮打,致多人受伤,事后店主及亲属多人聚集到信用社联社营业部及办公楼讨要说法;同年6月,贵州某市经营烧烤店的汉族苏某兄弟与同街经营拉面馆的马某 (回族)及妻子 (撒拉族)因倒垃圾发生口角并扭打,致马某夫妇和厨师受伤。马某立刻聚集青海回族、撒拉族20多人,将苏某兄弟的烧烤店砸烂,当地派出所立即出警控制了事态扩大。①以上各类事例资料,均从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民族关系状况分析和监督检查工作材料汇编》(2011)和《2012年民族关系状况分析材料汇编》(2012)予以归纳。

此外,在城市发生的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如房屋拆迁、经济纠纷、拒绝一些少数民族成员乘车住店等歧视性行为、劳务纠纷等事件中,也可看出一些城市民族问题的表象。

(二)城市民族问题的现实走向

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加速了少数民族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其结果,城市里不仅少数民族人口迅速增多,而且少数民族人口构成也变得多样化,呈现出城市民族问题日趋复杂多样的状况。从现实城市民族问题的走向看,有如下主要迹象:

一是城市民族问题事件的主体扩大。过去,城市民族问题事件的主体主要是少数民族经商务工人员;如今,除了上述主体外,作为城市拆迁和征地对象的世居少数民族成员、在城市日益增多的少数民族学生等,也成为城市民族问题事件的主体之一。此外,过去城市民族问题的关联者主要是少数民族成员与汉族、与城市执法部门的冲突摩擦,而今除此之外,不同少数民族成员之间以及同一少数民族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也有所显露。

二是城市民族问题事件的主次变化明显。过去,刚刚显露城市民族问题事件时,其主要表象是新闻媒体、报刊书籍中出现的歪曲、侮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历史文化的话语、图像和清真食品生产、运输、销售中出现的不清真问题等,而今除清真食品问题仍普遍存在外,经济利益追求往往成为矛盾纠纷的主导诱因 (2012年东南某省发生200多起涉及民族因素事件中,为开拉面馆争抢地盘的事件占半数以上),所涉及事件数量多、范围广、危害大。此外,少数民族成员违章摊点、占道经营及不服管理、暴力抗法等事件与城市管理部门的摩擦,也成为城市民族问题中的易发、多发因素。

三是城市民族因素事件的对象相对集中。随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加,在城市事关民族问题的事件大多发生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群体中,如东南某省2008—2010年发生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各类纠纷矛盾中,80%以上在城市;辽宁某市近年来所发生的影响民族关系和社会治安的大小事件,80%也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关。而且,涉及事件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流出地、民族性及其从业性也比较集中。例如,以从业特点看,青海回族与撒拉族主要经营拉面馆,新疆维吾尔族主要从事个体餐饮、流动经营糕点水果等,四川藏族等主要从事销售民族饰品 (实际上许多属于被管制刀具等违禁品)。他们在各种经营活动中,无证无照经营、流动经商现象比较普遍,与顾客、与城管执法发生较多的摩擦。

四是城市民族因素事件的聚众性突出。这些年,从城市发生的与少数民族成员关联的许多事件看,少数民族成员一方不管有理无理,动辄招呼一些邻里乡亲,有时短时间内可聚集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并且,这些受邀约者不问事件曲直,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地站在招呼者一方参与其中,使事件的聚众性突出。

五是涉及城市民族因素事件的突发性、不确定性增多。随着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的迅速增多,少数民族成员中时常出现意外事件,如交通事故、突然死亡、意外自杀等,这本是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普通事件,但由于涉及少数民族成员,往往引发少数民族聚众闹事、上访等事件,表明突发性、不确定性因素增多。

六是借“民族因素”无理取闹或追求利益最大化倾向有所抬头。从城市发生的各类与少数民族成员相关的事件看,其矛盾纠纷往往是经济和民事纠纷,一般不属于民族关系问题。但一些人摸准政府处理事关少数民族成员问题时的宽松或妥协以及“花钱买平安”等做法,不管事情大小和对否,动辄借“民族因素”将事情闹大,以为政府拿少数民族成员没办法,要挟政府满足过分要求,企图利益最大化。如今,此类现象比较严重,还表露出组织化、专业化倾向。

城市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交通、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中心。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少数民族人口越来越多,城市民族问题日趋复杂多样并变得更加重要。而城市具有的人口集中、传播媒介发达、示范性明显、辐射力和扩散力强等功能,使城市民族关系问题更具有敏感性、多发性和波及性。

三、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及应对

传统上,城市民族工作的重点在于户籍少数民族人口,这里包括世居少数民族人口及少数民族迁移人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大量出现,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随的问题也不断发生。尤其是,进入21世纪,随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的日益增多,在许多城市少数民族人口中非户籍人口已占多数,关注和解决外来非户籍少数民族人口问题开始成为各级城市民族工作部门应对的一项重要任务,城市民族工作对象增多,范围扩大。故城市民族工作作为针对城市居住的少数民族人口而展开的一项管理服务工作,其对象应该包括城市户籍和非城市户籍的少数民族人口。

城市民族工作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1987年,以“中发13号文件”颁布的《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城市民族工作概念。而199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则标志着我国城市民族工作进入一个确立相关法律法规的阶段。而且,随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迅速增多,涉及城市民族问题的事件经常发生,各级政府根据新时期城市民族问题特点,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加强了清真食品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城市社区民族工作等方面的力度,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规定。以进入21世纪以后为例:

(一)关于城市民族工作方面,有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意见》(200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决议》(2009)、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2010)、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2011)、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2012)、《武汉市城市民族工作方法》(1996)、《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2010)、宁波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等;

(二)关于清真食品管理方面,有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高等学校清真食堂的通知》(2007)、《广东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003)、《湖南省生产经营清真“三食”管理办法》(1998年出台,2008年重新公布)、《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等;

(三)关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方面,有上海市《关于加强外来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1)、重庆市《关于切实做好在渝务工经商少数民族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来湘少数民族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广东惠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外来少数民族工作的意见》(2010)、辽宁大连市《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2011)、湖北潜江市《关于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2012)、湖南长沙市《关于进一步探索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法的意见》(2012)、江苏盐城市《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意见》(2012)、江苏南京市《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3)等;

(四)关于城市社区民族工作方面,有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2011)、广东省《民族工作进社区实施办法》(2011)、安徽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辽宁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全省社区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区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2013)、辽宁大连市《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全市社区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等。

从上述政策规定的出台时间中也可以看出,近些年各级政府对城市民族工作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的关注。同时,各级政府针对城市民族问题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在社区民族工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相继创出了一些适合本地实际的城市民族工作路径,为推进民族工作社会化管理,为少数民族人口在城市的适应与发展服务,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例如:

1.进入新世纪,上海市根据本地区少数民族情况,积极探索城市民族工作新途径,逐步打开了一条以促进少数民族人口融入城市、融入社会为目的,以社区、社团、社工为切入点,通过加强社区、社团和社工等“三社”联动机制,搭建来沪少数民族人员服务与管理平台,构筑“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的城市民族工作的新格局;

2.武汉市不断深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坚持真情服务和规范管理,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的适应与发展。武汉市政府出台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的文件,提出“以人为本、适应需求、真情服务、依法管理”的工作要求,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中,确定“落地就管”原则,坚持服务和管理并举,坚持互利共赢,以确保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进得来、留得住、富得起”,开创了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的新局面;

3.广州市针对外来少数民族人口增多的现象,加强与民族地区的协作,从青海化隆民委、新疆民委和四川民委聘请少数民族干部来到广州进行挂职,以协助开展少数民族情况调研和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取得积极效果。政府还着重打造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海珠区瑞宝街、越秀区光塔街为优秀社区,通过对先进单位的宣传带动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创新发展。

四、城市民族工作需要创新

随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多,城市民族问题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城市民族问题变得日益复杂,这为我们重新审视城市民族工作提供了契机。然而,与城市民族问题现实相比,城市民族工作比较滞后,城市民族工作应该有个新思路,应有所创新。其理由: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其中一个明显的现象是人口的大量流动。人口流动,首先是大量的农民从农村、从偏僻地区走向城镇,由城镇走向大中城市,其中包括众多的少数民族人口。人口流动的一大结果就是城市人口增多,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现象日益突出。城市居民的多民族化使城市民族关系更加复杂化、敏感化,表明城市民族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然而,从现实情况看,我们对城市民族工作重视不够,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权限等方面缺乏全局性指导和把握,随意变动,造成一种城市民族工作可有可无的感觉。

第二,随着少数民族人口分布的扩大和相对聚居区的形成以及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频繁,涉及民族因素的纠纷和冲突日益增多,城市民族工作的范围、对象有所扩大,城市民族工作无论从广度、深度都有新的变化,城市民族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但我们的城市民族工作模式依旧没有摆脱传统框架,民族工作机制还不健全,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对于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应迟钝,无法应对或措手不及,缺乏预见性和针对性。

第三,城市民族工作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方面,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政策法规缺位成为城市民族工作的主要症结。一方面,城市民族工作相关政策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少数民族普遍关注的保障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综合性法规至今没有出台,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关于城市民族工作方面的专门法规只有《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部委层面涉及城市民族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也很少,而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城市民族工作发展变化的政策法规就更少。另一方面,已有的相关政策法规,显示出许多不适应。从颁布实施时间看,主要政策法规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前,如《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从内容看,许多条款已经过时,无法适应日益发展变化的城市民族工作现实;从实际操作看,大部分停留于原则性的条款,执法主体不明确,操作性比较差。此外,对已颁布实施的政策法规的修改、更新也不够及时,表露出明显的滞后性。

第四,随着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的增多,少数民族成员在城市的适应和发展问题日益突出,例如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保障问题、少数民族子女接受民族教育问题、城市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发展问题、少数民族社团的定位问题、少数民族成员宗教场所问题等,都是需要认真对待和解决的问题。

第五,与日益显现的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相比,城市民族工作自身力量薄弱,工作力不从心。机构不全、人员不足、权限不明、协调不力等,是城市民族工作部门的通病,也是城市民族工作的软肋。这种情况下,想做好民族工作也只是奢望,力不从心。

在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重微小,属于城市里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和特殊性往往更容易被忽视,而城市的特点和功能使民族问题更加敏感,一旦发生相关民族问题,其波及性、影响性更大。我们要改变城市民族工作现状,必须创新城市民族工作思路,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力度,保障城市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益。对策建议如下:

一是转变观念,强调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城市民族工作。过去,我们的民族工作重点主要放在民族聚居地区,帮助那些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而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居民多民族化现象明显,城市民族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城市民族工作被推到显要位置。从某种意义上说,城市民族问题的影响力、复杂性、敏感性、波及性、重要性等方面都远远超过传统意义上的民族问题。对此,必须有个清醒的认识,转变传统观念,要把城市民族工作摆到显要的位置予以重视,健全城市民族工作机制,加强民族工作监督管理。要正确把握民族政策尺度,不能因为事件涉及少数民族成员而不敢放手解决,应该就事论事,该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在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一些人借机兴风作浪。姑息迁就对平息当时事件也许有用,但其所埋下的隐患不可忽视。

二是加强城市民族问题研究,及时把握城市民族问题动态,及时修改或出台相关民族政策法规,要从制度上保障少数民族在城市的适应与发展。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少数民族人口大量走入城市,而目前他们之中大部分还不具有流入地城市户籍,即使在流入地城市居住时间较长,他们仍然被排斥于流入地政策制度之外,这严重地阻碍了他们在城市的适应与发展。然而,城市化进程不可阻挡,少数民族群体逐渐由“农业民族”向“城市民族”转化也属必然。为此,中央政府及各级相关城市政府应该从制度创新入手,尽快制定出台有关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就业、子女教育、民族文化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体的合法权益及其在城市的适应与发展。

三是从国家层面尽快制定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规范化轨道。随着形势变化,中央政府在相关制度、政策方面已经开始关注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问题,但仍无法适应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相关制度、政策方面显得滞后。而一些地方性法规,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撑,行政规章立法层次较低,很难实现应有的法律效用。也就是说,中央政府不出台一些明确的相关政策规定,地方城市政府便无据可循、无法适从。故,从国家层面应尽快地制定关于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和城市民族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也应及时修改、充实现有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

四是积极搭建不同人群之间相互交流的平台,增进相互沟通,加强相互理解是城市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城市与农村相比,人们之间关系比较松散,互相之间联系不多。这一特点反映在多民族、多文化社区,表现为不同人群之间交流少,相互了解不深,沟通不畅,而这是不同人群之间产生误解与偏见、引起矛盾冲突的主要因素。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要搭建相互交流的共同平台,促进相互理解,培育社区认同感,以构建不同人群之间承认差异、和谐相处的良好社会环境。

五是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政府部门和干部群众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增强人们的民族问题意识,引起人们对民族问题的关注,引导人们正确对待民族问题。加强法制教育,大力宣传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教育各民族群众树立遵纪守法、自尊自爱、做合法公民的意识。同时,要提高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执法人员的素质,树立管理寓于服务的意识,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人口排忧解难。对少数民族人口普遍地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培养中国各民族人民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统一的“中国人”意识,极力克服民族狭隘主义情绪。加强多元文化教育,让人们懂得对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理解与尊重,培育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包容和共存精神,以求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的和谐共存。

[1]北京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办公室.北京市少数民族人口状况[EB/OL].(2010-05-30)[2014-01-09]http://www.bjstats.gov.cn/rkpc_6/pcsj/201105/t20110530_203335.htm.

[2]杨群.﹝上海﹞全市少数民族人口十年增165.9%[J].解放日报,2011-11-22.

[3]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全方位做好改革发展中的城市民族工作[G]//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全国城市民族工作座谈会交流材料汇编.2010.

[4]国家民委监督检查司.民族关系状况分析和监督检查工作材料汇编[G].2011.

[5]吴星辰.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工作问题探究——以天津市为例[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1).

[6]农贵新.宁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研究[EB/OL].(2011-05-23)[2014-01-09]http://fz.ningbo.gov.cn/detail_23776_48.html.

[7]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全国城市民族工作座谈会发言材料[G].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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