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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义公案小说的界定与源流

2014-12-11··

明清小说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公案侠义题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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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义公案小说的界定与源流

·罗立群刘华·

侠义公案小说作为一种类型小说,学界至今没有一个界定标准,导致概念模糊,外延失于宽泛。从小说类型学的角度来看,侠义公案小说的界定不应只注重题材内容,而应关注形式与内涵两个方面,并结合时间段与典范作品综合考量。侠义公案小说形成于清中叶,繁盛于晚清,民间说唱艺术是其产生的重要来源。

侠义公案小说 界定标准 鼓词

侠义公案小说(又称公案侠义小说、武侠公案小说)是清代中叶至末期颇有影响的一种文学类型,通常被认为是侠义题材与公案题材“合二为一”形成的小说流派。作为一种特殊的小说类型,“侠义公案小说”在文学史、小说史研究专著中屡被提及,研究论文也不少,这些研究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在许多方面仍缺乏深入、细致的探讨,比如对侠义公案小说的概念、篇目,迄今为止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以及具体明确的界定,对其文化内涵和叙事模式的研究也十分欠缺。鉴于此,本文试图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文学类型的理论,对侠义公案小说进行认真、全面的梳理和研究。

一、侠义公案小说的界定

最早将侠义公案小说作为小说类型加以研究并产生重大影响的是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鲁迅在书中设专章论述,第二十七篇名目即为“清之侠义小说及公案”。虽然鲁迅没有明确提出“侠义公案小说”的概念,但其研究思路所形成的一种研究范式,引起学术界的普遍关注。较早将“侠义小说”与“公案小说”合并在一起,提出“侠义公案小说”概念的是吴小如、傅璇琮两位先生。吴小如在1957年第4期《文艺学习》上发表的《读〈三侠五义〉札记》一文,提出“侠义公案小说”的概念,傅璇琮在1957年第4期《读书月报》上刊载《〈施公案〉是怎样一部小说》的文章中则采用了“公案侠义小说”的提法。此后,“侠义公案小说”(或公案侠义小说)遂作为一种小说类型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侠义公案小说的界定,是侠义题材与公案题材的合流。袁行霈主编《中国文学史》认为:“侠义小说与公案小说的合流,是这一时期(指近代)小说中的突出现象。”①作者在注释中写道:“侠义、公案小说原为两种类型……近代前期,二者合流,出现了大量的侠义公案小说。”②李剑国、陈洪主编《中国小说通史》指出:“侠义公案小说是清代后期最有影响的小说类型。一些作家有意识地将‘武侠’和‘公案’两类题材因素合为一体,出以白话长篇,从而形成所谓‘侠义公案’小说。”③张俊《清代小说史》也认为:“清代中叶,侠义及公案小说渐趋合流,成为一种新的艺术尝试和创作倾向,其代表作是《施公案》、《忠烈侠义传》、《彭公案》等。这类小说……将断案与锄奸合为一体,形成独具特色的清人侠义公案小说。”④曹亦冰《侠义公案小说史》也是按照侠义小说、公案小说两种小说类型的发展与相互合并的线索展开阐述,详细叙述了侠义、公案题材进入小说创作领域的顺序及其在整个古代小说创作中的影响⑤。这种划分标准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仅依据题材来划分类型,而忽略作品的其他因素,也会带来许多问题,比如对这一类型的作品界定不够严谨,范围过宽,甚至有些模糊不清;对某些作品的归属或自相矛盾,或各行其是;对这一小说类型的文体特征与叙事特征难于准确概括、展开论述等。

美国学者韦勒克·沃伦在其学术专著《文学理论》中这样论述“文学的类型”:“我们认为文学类型应视为一种对文学作品的分类编组,在理论上,这种编组是建立在两个根据之上的:一个是外在形式(如特殊的格律或结构等),一个是内在形式(如态度、情调、目的等以及较为粗糙的题材和读者观众范围等)。”⑥很显然,韦勒克、沃伦对文学类型的划分,既看外在形式,也看内在形式,是一种综合考察,而非仅仅关注题材。国内也有学者提出“小说类型学”的理论。他们认为,小说类型是一组时间上具有一定历史延续、数量上已形成一定规模、呈现出独特审美风貌并能在读者中产生相对稳定阅读期待和审美反应的小说集合体。因此,那些具备相当的历史时段、具有稳定的形式和内涵样貌、具有一系列典范性作品的小说样式就被称作“类型小说”。⑦可以看出,“小说类型学”确立的划分标准,也不是仅依据题材,同样关注形式与内涵两方面,而且提出了时间段、典范作品等因素。

依据上述理论,我们认为“侠义公案小说”是一种小说类型,其类型划分标准不应只注意题材,而应参照其他因素综合考量。我们不妨结合有代表性的文学史、小说史列举的侠义公案小说书目进行论述。

表格列出的作品,可以算是侠义公案小说的典范之作,从时间段来看,都产生于清代中叶至晚期,说明“侠义公案小说”是这一历史时段创作的作品。这一历史时段之所以会产生大量的侠义公案小说,鲁迅认为一是由于社会思潮所致,“时去明亡已久远,说书之地又为北京,其先又屡平内乱,游民则以从军得功名,归耀其乡里,亦甚动野人歆羡,故凡侠义小说中之英雄,在民间每极粗豪,大有绿林结习,而终必为一大僚隶卒,供使令奔走以为宠荣,此盖非心悦诚服,乐为臣仆之时不办也”,“而其时欧人之力又侵入中国”,时势变更,内忧外患,人们把希望寄托在清官和侠客身上⑧。一则缘于人们审美情趣的转变。明代以来,四大奇书盛行,清乾隆年间又流行《红楼梦》,但“时势屡更,人情日异于昔,久亦稍厌,渐生别流”,侠义公案小说应运而生⑨。此外,还有文学传承与传播媒介发达等因素。曹亦冰《侠义公案小说史》虽然描述了侠义小说、公案小说的发展轨迹,但只是从题材着眼,没有将“侠义公案小说”作为特定时段的小说类型加以研究,故而得出侠义公案小说形成于唐五代,成熟于宋元时期,发展于明代,繁荣于清代的结论。

鲁迅《中国小说史略》第二十七篇名为“清之侠义小说及公案”,还没有提出“侠义公案小说”的概念,也没有视作独特的小说类型,因此将《七剑十三侠》、《儿女英雄传》以及《刘公案》、《李公案》一并列出。袁行霈主编《中国文学史》已标明“侠义公案小说”,并作为特定时期的小说现象来阐述,而列出的书目却又承袭鲁迅著作,则明显疏于考察,失于宽泛。李剑国、陈洪主编《中国小说通史》明确提出:“侠义公案小说是清代后期最有影响的小说类型。”列举小说书目中有《七剑十三侠》,却又指出侠义公案小说中的“侠义与公案又逐渐分化,出现了武侠小说和公案小说两种类型,武侠如《七剑十三侠》、《仙侠五花剑》,新型公案如《九命奇冤》等”⑩。如此说来,《七剑十三侠》究竟划归侠义公案小说,还是分化后的武侠小说?张俊《清代小说史》有“《施公案》和侠义公案小说的产生”、“《三侠五义》和侠义公案小说的高峰”两个章节,可见作者也是将“侠义公案小说”作为类型小说进行论述的。但在叙述侠义公案小说时,又分为侠义小说、公案小说、侠义公案小说三类,分类逻辑未免混乱。作者没有将《七剑十三侠》归入侠义公案小说类是对的,但将《武则天四大奇案》划入侠义公案小说类型则不妥。这部小说以勘查案件为主要内容,没有多少江湖豪杰的描述,理应划归公案小说。

总体说来,上述各家列举的书目,基本上标示出侠义公案小说最典范的作品,却又有所不同,均不够精确,且有相互矛盾之处。《七剑十三侠》、《仙侠五花剑》这类小说,虽有江湖侠义与公案情节,但宗教描写、魔幻内容较多,侈谈“剑术”,奇幻飘逸,与《三侠五义》、《施公案》等作品的创作风格明显不同,不应归属侠义公案小说,应归入另一种小说类型——剑侠小说。《儿女英雄传》、《绿牡丹》这类小说,“儿女真情”与“英雄至性”是小说着力描述的两个方面,儿女真情的描写突出患难相交、克己守礼,最后达到婚姻圆满;英雄至性的描写则强调权奸迫害、结交豪杰,通过忠奸斗争,终至功成名就。此类小说虽也涉及侠义与公案题材,但与《三侠五义》等侠义公案小说的叙述重心偏离较大,在风格上也存在较大区别,不应划归同一小说类型,而应归入英雄儿女小说。至于《刘公案》、《李公案》、《警富新书》、《清风闸》、《武则天四大奇案》等,主要情节是各类案件的勘查,相对缺少江湖侠义的内容,应属于较纯正的公案小说。表格中的《万花楼》、《金台全传》、《荡寇志》等,虽也有侠义与公案描写,却没有清官与侠客联手断案的情节,小说有较多的朝廷内部忠奸斗争的描述,充满着英雄意识和传奇色彩,其叙述风格与《三侠五义》等作品有着较大差异,列入侠义公案小说类型不大合适,似应属于英雄传奇小说。

上述各家列举的书目之所以会有出入,主要是因为对侠义公案小说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标准,过于模糊,失于宽泛。究竟如何界定侠义公案小说呢?我们认为,应该把这类作品视作特定时期的类型小说。它们是清代中叶至末期的作品,在题材内容上融汇了侠义与公案,其文体形式为章回小说,保留了相当多的北方俚语方言和浓郁的说书情调,不过多涉及儿女情事、奇幻剑术等内容,以江湖侠客和理想清官(或为皇帝)为主要描写对象。主要作品有《施公案》及其续集、《三侠五义》、《小五义》、《续小五义》、《彭公案》及其续集、《永庆升平前传》、《永庆升平后传》、《圣朝鼎盛万年青》、《英雄大八义》、《英雄小八义》等。

二、侠义公案小说的源流

中国古代白话小说起源于民间的说唱艺术。据孟元老《东京梦华录》记载,北宋汴京瓦肆中的“说话”科目有讲史、小说、说诨话、说三分、五代史等,侠义与公案题材应包含在“小说”科目中。至南宋,根据《都城纪胜》和《梦粱录》两书的记载,“说话”分四家:小说、说铁骑儿、讲史、说经。“说公案”是其中一家“小说”的子目,没有侠义科目。虽然没有标明侠义科目,“说话”中并非没有侠义题材,《都城纪胜》云:“说公案皆是搏刀杆棒及发迹变泰之事。”《醉翁谈录》是一本记载宋代“说话”伎艺和“说话”资料的图书,书中列公案名目十六种,朴刀(也作搏刀)名目十一种,杆棒名目十一种,其中公案名目下的《石头孙立》、《戴嗣宗》,朴刀名目下的《十条龙》、《青面兽》,杆棒名目下的《花和尚》、《武行者》、《拦路虎》等,都是讲说侠义故事的。虽然《醉翁谈录》将公案、朴刀、杆棒分列,但从《都城纪胜》的记载来看,朴刀、杆棒应包含在公案类中。

这样看来,在宋代“说话”艺术中,侠义题材是有的,只是没有单独列出名目,它包含在公案名目中。孙楷第《中国通俗小说书目》卷六明清小说部乙,按照小说题材列“说公案第三”,分子目二:一为侠义,一为精察。他在《中国通俗小说书目》前的“分类说明”中写道:“考宋人说话,小说有‘灵怪’,实即‘神魔’;有‘烟粉’,实即人情及狭邪小说;有‘公案’,实即‘侠义’……曰公案,注云‘皆是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则是江湖亡命游侠招安受职之事,即侠义武勇之属矣。”孙楷第在“分类说明”中,认为公案等于侠义,而在具体分类中,公案名目下除了“侠义”,还有“精察”,则“公案”明显大于“侠义”。陈汝衡在《说书史话》一书中对“公案”作了较为详细的阐释:

公案、铁骑儿被列在武的故事固然不错,但这里的“武”,却并不一定专指战争。所谓“朴刀杆棒”,是泛指江湖亡命,杀人报仇,造成血案,以至惊动官府一类的故事。再如强梁恶霸,犯案累累,贪官污吏,横行不法,当有侠盗人物,路见不平,用暴力方式,替人民痛痛快快地伸冤雪恨,也是公案故事。总之,公案项下的题材,绝不可以把它限在战争范围以内。凡有“武”的行为,足以成为统治阶级官府勘察审问对象的,都可以说是公案故事。

陈汝衡的观点也说明,在宋代的“说话”伎艺里,公案类的题材是较为广泛的,侠义故事也归属其中。

虽然宋代的“说话”分类中,公案名目涵盖了侠义题材,但侠义公案小说的形成与发展却是在清代中叶至清末,促成其产生的重要因缘,正是民间的说唱艺术。明清之际,民间说唱十分流行,当时在中国北方盛行一种民间说唱形式叫“鼓词”。鼓词又叫说唱大鼓,是以有说有唱的表演形式叙述长篇故事,侠义故事与公案故事是其中重要的演唱题材,很受观众欢迎。清道光年间金梯云《子弟书》抄本,记载有《叹石玉昆》一目,描述了嘉庆、道光年间说书艺人石玉昆说唱《三侠五义》的盛况,其词赞道:

高抬声价本超群,压倒江湖无业民;

惊动公卿夸绝调,流传市井效眉顰;

编来宋代包公案,成就当时石玉昆;

是谁拜赠先生号?直比谈经绛帐人。

《三侠五义》虽然首次刊印于光绪五年,但它与道光年间的石玉昆唱本是一脉相承的。“从北京首都图书馆所藏车王府唱本《包公案》和《三侠五义》的抄本对照来看,除删去唱词,文字上有些加工润色之外,情节上也只有两处变动。因此可以说,今本《三侠五义》基本上保持了石玉昆唱本的原来面貌。”

小说《施公案》的最早刊印时间大约在清嘉庆年间,现今留存最早的一篇清无名氏《施公案序》就写于嘉庆戊午年(1798)孟冬月。这部小说在成书前也是早就以说唱的形式在民间流传。鼓词曲本《刘公案》第二十三部第三回道:“三档就是《施公案》,这人在京都大有名;他本姓黄叫黄老,‘辅臣’二字是众人称;说的是,施公私访桃花寺,西山庙内拿恶僧。”黄辅臣是乾隆嘉庆年间的说书艺人,可见,在小说《施公案》刊刻前,施公断案的故事早就在民间广为流传。陈康祺在其专记清代史实轶闻的笔记《郎潜纪闻》中有所记录:“少时即闻乡里父老言施世纶为清官。入都后则闻院曲盲词,有演唱其政绩者……公平生得力在不侮鳏寡,不畏强御二语。盖二百年茅檐妇孺之口,不尽无凭也。”施世纶在康熙朝做官,作者陈康祺生于道光二十年,主要活动于咸丰、同治、光绪年间,施世纶的故事在民间传唱了两百多年,由说唱形式而刻成小说问世,以至于“俗口流传,至今不泯也”。

小说《彭公案》出版于光绪年间,但演述彭公故事的说唱本早有流传。清抄本《车王府曲本》中所录鼓词《彭公案》开篇云:“江山一统万年青,君正臣良永太平。文官举笔安天下,武将提刀定安宁。四句诗词道罢,听我在下闲演一部彭公案。这部书说的是当今万岁康熙佛爷驾登九五,真乃是风调雨顺。”从鼓词的内容、语气来判断,这个鼓词曲本应产生于清康熙年间,比小说文本问世早了两百多年。

《永庆升平前传》刊刻于清光绪辛卯年(1891),该书作者郭广瑞在书前“自序”中言道:“余少游四海,在都尝听评词演《永庆升平》一书,乃我国大清褒忠贬佞、剿灭乱贼邪教之实事……国初以来,有此实事流传。咸丰年间,有姜振名先生,乃评谈今古之人,尝演说此书,未能有人刊刻流传于世。余长听哈辅源先生演说,熟记在心,闲暇之时录成四卷,以为遣闷。兹余友宝文堂主人,见此书文理直爽,立志刊刻传世,非图渔利,实为同好之人遣闷。余亦乐从,遂增删补改,录实事百数回。”由此看来,《永庆升平》小说文本出版前,其故事早已在民间广为流传。

上述例证可以看出,侠义公案小说的产生,有一个从民间说唱到小说文本的演变过程。其间,虽有文人的加工整理,但小说文本仍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民间的生活气息与审美趣味,正如鲁迅所说:“是侠义小说之在清,正接宋人话本正脉,固平民文学之历七百余年而再兴者也。”

侠义公案小说一经问世,立刻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下层民众尤其喜闻乐道。光绪年间,侠义公案小说形成了出版狂潮,《施公案》、《彭公案》、《三侠五义》等书一续再续,多达十数集,甚至二十多集。出现这种情形,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政治的影响,也是文化思潮、审美情趣的变化所致,更有印刷技术提高、出版业繁荣以及小说文体演变等多种因素。但随着局势的动荡,清王朝日益衰落,面临灭顶之灾,加之西方文化思想的传入,人们的思想、文化心理、审美趣味都在发生转变,宣扬皇权思想,鼓吹“忠义”主题的侠义公案小说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这一小说类型也开始分化。其中公案故事融入侦探推理元素,向新型公案小说演变,出现了《九命奇冤》、《活地狱》等小说;侠义故事则逐步摈弃清官情结,着力描绘江湖奇事与武林门派纷争,向现代武侠小说演进。清末至民初,侠义公案小说困境日显,最终退出历史文化舞台。

注:

①② 袁行霈主编《中国文学史》(第4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385、395页。

③⑩ 李剑国、陈洪主编《中国小说通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4、1492页。

④ 张俊《清代小说史》,浙江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322页。

⑤ 参见曹亦冰《侠义公案小说史》,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⑥ 韦勒克·沃伦著,刘象愚等译《文学理论》,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263页。

⑦ 参阅葛红兵、肖青峰《小说类型理论与批评实践——小说类型学研究论纲》,《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责任编辑:魏文哲

罗立群,暨南大学人文学院;刘华,暨南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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