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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革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4-12-10廖小清林丽娴

浙江人大 2014年1期
关键词:检察院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

/廖小清 林丽娴

“本省建立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阻扰、延误改革创新政策措施的实施。”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为我省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重要战略部署。作为沿海经济大省的浙江,全面深化改革既是大势所趋,也是继续走在前列最重要的法宝。决定特别强调改革创新要坚持法治原则,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保证改革的合法性、有序性。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一府两院”举足轻重。决定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以精简机构、精简人员为重点的机构改革……”同时,决定要求,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改革创新提供司法保障。

在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中,省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义不容辞。根据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努力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各级人大代表也应认真履职,带头开展或者参与改革创新活动,提出推动改革创新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依法监督促进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开展改革创新工作。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认为,此举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具体举措,从而激发全社会改革创新活力,营造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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