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与担当
2014-12-10杨雪冬
中国正处于深刻的变革时期,问题的产生速度超出了制度的调整频率,因此许多问题的有效解决除了要依靠完善制度,明确职责,更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各级官员有所担当。实际上,在许多突发事件中,勇于担当常常是第一时间控制事件扩散及影响扩大的首要因素。人的能动性与制度的规范性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明确职责就是确定职权,划分责任,以实现制度内部分工与经济社会变化之间的有效对接。这是提高制度绩效的基础性工作。从世界范围看,所谓的制度成熟国家,就是建立起一套与经济社会分工的变化相适应的制度内部分工,为各种问题的应对和解决设计了相应的治理主体和机制,实现最大限度的制度对问题的全覆盖。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提出官僚主义是主要弊端,根源之一是“我们的党政机构以及各种企业、事业领导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而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缺少对于每个机关乃至每个人的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定。”因此,明确政府职责及其政府内部的职责划分,一直是中国改革的重要内容。历次政府机构调整就是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
尽管在改革过程中成立了新的职能部门,进行了更细致的职责划分,但依然出现了以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为代表的“九龙治水”乱局,有分责,缺乏共责,有事后追责,缺乏事前担责,使得一些本来可以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问题放大、发酵,最后成为全国性乃至国际性问题。这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至今随处可见。
显然,解决责任问题不能只依靠建章立制,何况现在相当数量的制度规定都流于形式,只强调制度上墙,不重视制度成习,甚至许多制度是由责任主体制定的,存在着问题上自我免责、利益上自我强化的倾向。因此,在继续完善制度规定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的同时,还应把重点放在责任主体,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强化和尽责习惯的养成上。
这种责任意识和尽责习惯就是习近平所说的担当精神。有人统计,从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讲话中,有近40次使用“担当”一词,评价一个领导干部,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在当下,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担当首先意味着能从大局出发,面对各种问题,勇于挺身而出,积极应对,主动承担,而不是将原因简单地推给前任,将难题留给后任,交给下属,面对困难敷衍塞责。这样做也许能求得辖区内一时的“稳定祥和”,个人的安全进退,但更可能将小问题拖大,使潜在问题凸显,诱发更大的“蝴蝶效应”。
最重要的是,要保持对自己所从事的事业的忠诚和激情,对本职工作的热爱和坚守。不能一方面在大肆放纵个人的私欲,另一方面又在批评制度的漏洞;一方面在批判国外制度的腐朽,敌对势力的企图,另一方面又将自己的家人和财产转移出去;一方面在抱怨上级组织对自己重视不够,另一方面又在下属中搬弄是非。这种分裂的“官格”,不断降低着一些领导干部的责任底线,拉低社会对于领导干部的道德期待。
现在干部选拔中,强调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说明领导干部的品德修养得到了优先考虑。但是,对于干部品德的理解,不能将尽责简单化为服从,将履职等同于唯上。那样会进一步强化制度性的“官格”分裂。要尊重每一个独立的人格,才会有充满正气的“官格”。要让每个官员在制度的监督和社会的注视下,形成强大的自尊,然后才会真正热爱和献身于自己所从事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