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电源并网出新规
2014-12-05
据能源网2014年3月20日报道:日前,国家能源局印发《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办法》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旨在限制电网核准电源权力。根据电源项目接入电网服务指南,发电企业拟建的电源项目获得相应核准投资主管部门“路条”后,需及时向电网公司提交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输电规划(并网咨询)报告或接入系统(一次部分)设计报告。地方电力公司要对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进行两次评审,跨区送电项目还需进一步向国家电网公司报送初审意见。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批复后,业主或地方电力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者皆批复后,再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地方电力公司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作为发电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之一。《办法》对网源双方协商的工作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电网企业组织研究并出具书面答复的期限为:国务院核准的新建核电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含低热值煤)和燃气等火电项目、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含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等不超过40个工作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背压热电、燃气热电、非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风电站等电源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新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还规定,发电企业完成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相关工作后,应书面与电网企业协商接入事宜,并同时提交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电网企业应按照“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报告进行研究,书面答复发电企业,并抄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对接入系统报告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完整告知。发电企业应根据书面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设计报告,并及时提交电网企业。
确保网源同时投产。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均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签订接网协议,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接网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配套送出工程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电力电量计量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其中,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建设周期原则上参考相关工程建设定额周期有关规定。《办法》要求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接网协议,相互配合,确保电源电网同步建成投产。因单方原因造成投产时间迟于接网协议约定时间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约定标准向对方进行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