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验及启示
2014-12-05朱毅然
朱毅然
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验及启示
朱毅然
为了克服政府作为单一主体在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方面的低效率,切实满足广大群众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政府提倡实行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体育界的学者们一致认为,实行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可以更好地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运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发现其成功经验主要有购买活动的制度化、购买过程的竞争性、承接主体的独立性和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启示:运用多种措施形成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制度化局面;培养体育非营利组织综合能力和合理增加其数量让购买过程具有竞争性;修改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承接主体的独立性;构筑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
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
2012年7月11日,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要“建立多元供给机制”,“在实践证明有效的领域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特许经营、合同委托、服务外包、土地出让协议配建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式”[1]。于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部分地方政府积极实践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活动(上海市静安区、湖南省长沙市和北京市等),体育界的学者随之对这个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新模式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赖其军等[2]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制度创新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井志侠[3]和胡科[4]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了上海市静安区和湖南省长沙市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经验;戴俭慧等[5]重点分析了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行为。从他们的论述中可以发现,大家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持肯定态度,并总结了实际购买案例中的经验与不足,对今后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的服务行为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研究成果比较少,政府急需相关理论研究予以指导实践。通过对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资料整理后发现:发达国家参考“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公布的发达国家名单,因为亚洲的韩国在各项指标上都达到发达国家标准,故本文把韩国也纳入到发达国家中。在经历了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进程中“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之后,积极探索政府和体育非营利组织进行合作的方法。目前,发达国家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上,均采用政府、市场和社会混合提供模式[6-7]。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承接主体有企业组织和体育非营利组织,因为体育非营利组织成立的最初理念和政府满足公众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同时因其自身具有的独特优势,政府在购买活动中将他们视为主要合作对象[8]。故文章中的承接主体以体育非营利组织为主要分析对象。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活动始于发达国家,虽然发达国家实行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是他们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有效避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低效行为和降低试错成本,切实提高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提高全民族的综合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
1 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成功经验
发达国家在实行高福利社会制度之前,政府是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唯一主体。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发达国家面对本国公民越来越多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政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产品开支急剧增加和公众对政府生产公共体育服务低效率的严重不满,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进行了大量的改革实践,其中实行政府购买被实践证明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行为中,要想达到政府预设的目的,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政府必须努力成为一个精明的买家。
1.1 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活动的制度化分析
1.1.1 发达国家实行政府购买行为的现实动因和理论创新发达国家公民社会的产生是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出现相伴随的,公民社会所倡导的自由、平等思想深入每个公民的脑海中,公民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应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西方国家在高福利制度引导下,公众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日益增多。行政管理学理论认为,政府是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唯一主体,向全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为此政府只有通过增加相关的机构去满足公众的需求,这样长期下去就导致政府公共体育服务的机构愈来愈多,政府的雇员越来越多,庞大的支出给政府造成了巨大的负担。正在发达国家政府焦头烂额之际,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理论出现了,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夫妇创新性地提出了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相分离命题,他们认为,一项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可以分离。“一个地方性的政府机构,他们可以自己组织生产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生产。也可以从其他生产者那里购买政府所需的公共服务,或者同其他组织一起共同生产公共服务。”[9]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基础是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理论。该理论认为,政府采用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可以加快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步伐,通过在购买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公共服务生产的成本,社会组织因为扎根在基层可以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品种多样、更专业和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政府通过购买活动,可以有效避免机构臃肿,降低政府机构运营的成本,更好地回应公众的需求,增加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提高政府的权威性。
于是,发达国家纷纷尝试实行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行为,实践证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行为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为政府减轻了压力。需要注意的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不是把公共体育服务推给社会上体育非营利组织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应切记,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仍然是政府,只是政府不再是生产者了。政府在体育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时,要通过各种手段去监督其服务的质量,评估其服务的效果。
1.1.2 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全权负责政府的购买行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一项工作量大、任务重和管理复杂的项目,所以发达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原因有:(1)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需要很多的专业知识,尤其是绩效评估和管理专门的合同等,政府原有的机构没有能力胜任这项任务;(2)实践活动中政府发现,如果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会使政府发布的购买内容出现重复,容易造成政府公共资源浪费;(3)随着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增多,政府迫切需要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
美国全权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联邦执行机构是联邦事务总局,该局具体负责政府购买内容和规定服务的标准,监督机构是联邦会计总署和行政管理与预算局。一般的政府购买合同纠纷,还可向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合同上诉理事会申请裁决。美国对公共服务购买管理实行监督、执行和救济相分离的管理模式;新西兰则专门建立公共服务管理委员会来负责对全国公共服务的监督指导工作,具体负责绩效合同的签订、价格谈判和产品质量的认定等;在亚洲国家中,韩国是政府购买活动集中管理较好的国家,它在财政经济部下设立一个专门负责政府购买的“采购厅”,该厅业务独立,其厅长由总统直接任命,具体负责全国各项政府的购买业务,也包括政府公共体育服务的购买[10];在英国,“体育英格兰”在协调国家层面的各个伙伴的工作中起领导作用,负责所有国家层面的供给伙伴在整个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体系中或通过整个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体系进行有效的工作[11]。
1.1.3 通过相关法律、政策、文件的制定保证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合法化、流程的科学性和购买内容的合理性英国是实行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多且比较成功的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活动很早就和体育社会组织结合在一起。16世纪末17世纪初,政府就通过立法,明确体育社会组织承担公共体育服务的合法性,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进行了详细的说明。2000年,英国政府发布的《资助与采购良好行为规范》设定了政府采购的参数和标准,促进了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2003年,英国副首相办公室发布了《地方政府国家采购战略》,指出国家、地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要共享服务信息,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事件的发生,对取得良好社会示范效应的实践购买案例进行总结与推广。2006年,英国政府公开了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行动计划》,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接受监督[12]。
政府对其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通过法律层面进行确认,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实践活动的第1步,然后就是集中大量的专家学者对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具体法律流程、合同范本进行深入探讨,以减少地方政府购买的低效行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具体合同范本均应该可以在政府的网站中免费获得(如英国可以在下面的网址中查到相关合同的具体范本,Http://www.thecompact.org.uk/shared-asp-files/GFSR.ASP?No-deID=100318)。对规范地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有效规避风险,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之间的责任,提高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效果,高效满足公众的体育需求起到很大的作用。购买内容主要是体育非营利组织和政府根据公众需求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才确定,其确定原则是“自下而上”而非“自上而下”。
英国的体育和娱乐司,通过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合同或协议,把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交给体育社会组织,政府主要是承担监管和绩效评估的职能。英国主要是通过强调体育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竞争,达到降低政府购买的费用和提高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最初目标。其他发达国家在借鉴英国成功经验后纷纷效仿,但都是首先通过法律的手段去保证政府购买行为的合法性[13]。
1.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的竞争性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可以是体育私人营利组织和体育非营利组织,目前发达国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是体育非营利组织。
1.2.1 大量体育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为了防止一些体育非营利组织垄断地位的形成,造成政府在实际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中丧失选择权利,政府有意识地根据现实中的情况去资助若干个体育非营利组织,营造一个充满竞争的环境。通过多年的努力,发达国家的体育社团得到了蓬勃发展。如荷兰,作为一个发达国家中的小国,全国共有35 000个协会,国家将近1/3的人口都是协会的成员[14];德国拥有各类体育俱乐部91 000个;瑞典大约有22 000个体育俱乐部,其成员数量占全国900万人口的1/3[15]。政府通过一系列的行动提升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综合能力去扩大服务范围,努力营造购买过程中良性的竞争氛围。根据芬兰盖洛普公司2001年的调查数据,16%的芬兰人参加由体育俱乐部组织的体育活动,75%的芬兰人参加俱乐部以外的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活动[16]。
1.2.2 投资基础设施和政府直接培训等方法提升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综合能力为了拓展体育非营利组织承接公共体育服务的业务范围,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建设基础性的体育设施。如日本在1972年12月出台了一个关于促进社会体育发展的第1个中长期计划,即“关于普及振兴体育的基本方策”,制定了详细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标准。对社区中人均拥有各类体育运动场地的面积和各种场馆的个数进行了规定[17]。到2010年,日本全国体育场地共有222 533个,日本现有人口1.267亿,日本人均拥有体育场地面积约为19 m2,而我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约为1.04 m2,远低于同时期的日本[18]。1999年,美国国会在没有联合基金支持而缺乏资金投入后,拨款2 250万美元用于购买或改善美国各社区中心的娱乐休闲设施,到2002年已投入了大约1.74亿美元的资金。另外,美国堪萨斯州约翰逊县通过政府资助和发行公债,开放了一项占地80英亩,有7个垒球场、3个橄榄球、1个2.5英亩的垒球场用于钓鱼和滑冰的湖泊,以及一条健身步道的综合体育设施[19]。
为了避免不利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现象出现,发达国家纷纷采取了大量的行为用于促进和保障社会上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英国通过创建“未来建设者”(Fu-turebuiderers)和“提升性变革”(Change Up)(也称为“能力构建者”)项目,其中一个主要的措施就是政府通过一系列的考察后,确定社会中若干个需要资助的体育非营利性组织,进行政府直接拨款的方式进行投资。2002年,英国共用1.25亿英镑来促进整个社会服务组织的发展,主要是提升该类社会组织服务的范围、规模和质量,适应现代社会中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20]。
1.2.3 体育非营利组织筹资模式的多元化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催生了社会中更多新的利益阶层出现,同时公众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也急剧增加。为了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其所需要的资金也是巨大的,如果仅靠政府的全额拨款,对政府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同时也利于形成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非营利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为此,发达国家一致采取了政府拨款、服务收费和慈善捐助等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其中,美国、日本、德国的服务收费比例要高于政府拨款,其余国家大致都是政府拨款高于服务收费和慈善捐助。对公共体育服务项目进行收费,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让公众对自己想参与的公共体育服务项目进行筛选,选择自己能承担起费用的服务。这样可以避免某项公共体育服务人数过多,而部分项目乏人问津的现象出现,造成资源的浪费和降低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的使用寿命,直接或间接地致使部分体育非营利组织解散。以德国体育联合会为例,在它的经费来源中,会费占25%、彩票收入占23.18%、资助收入占21%、纪念币销售收入占6.3%,其余收入来自于政府拨款和社会慈善捐助。德国体育社会团体通过市场手段获得的经费通常占其总收人的80%左右,各级政府拨款只占总收入的10%左右[21]。
1.2.4 承接主体的独立性体育非营利组织作为承接主体,其独立性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独立性,体育非营利组织就会成为政府机构的延伸单位,政府实行购买行为仅仅是从表面上把公共体育服务交给了体育非营利组织,在实际管理等方面政府还具有很大的权力,购买成为政府机构的内部行为,新公共服务理论创新的价值就很难体现,导致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价格难以降低、服务质量很难得到提高,而且还极可能发生权利寻租和其他腐败行为。发达国家体育非营利组织在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中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如在瑞典,对体育事务的真正主管机构是体育联合会,理事会成员由选举产生而不是由政府任命。理事会主要负责人通过竞选产生,其程序是先竞选出该理事会的12名执行委员,由执委投票选出理事会的主席。体育联合会实际上是充当政府和社会方面的一个中介角色,在宣传、政策引导、拨款、制定活动计划等方面与政府进行合作,但不受政府主导,有权根据自己的调查结果去判断提供某项公共体育服务[22]。
1.3 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
在行政管理理论中,政府要管理好公共体育服务的产出质量,只需通过行政手段监管好政府下属的相关机构即可。政府通过科层制结构对下级部门进行严格管理,上级管理者作为主要考核人员,对下属机构雇员的业绩和升迁等问题具有决定权,所以行政管理命令能高效率地完整递送。但是,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行动中,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是非政府机构,过去是纵向垂直管理模式,现在是平行关系的网络管理模式,传统的行政手段已不能更好地达到监管目的。政府需要监督的对象是体育非营利组织,按照契约精神和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政府和体育非营利组织在法律面前是平等关系,所以政府就不能运用行政命令手段监督体育非营利组织的服务。为此,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实践发现,必须运用绩效激励措施来引导体育非营利组织提高服务质量。
在1991年的《联邦政策书》中正式形成了绩效的概念,由美国预算管理办公室(OMB)下设的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签发,1993年《联邦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和1997年《联邦收购条例》强调了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评估标准和契约规范[23]。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和标准是发达国家有效管理体育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手段,在政府购买行为的开始阶段,政府使用的是过程管理方法,但是在实践中政府发现过程管理费时费力且效果较差。因为政府的管理者和体育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存在信息和业务能力不对称等客观原因,导致过程管理政府投入很多,却收效甚微。发达国家政府纷纷转变观念,运用结果导向的绩效管理模式。有时政府还和社会中的其他组织联合起来共同监管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质量,如澳大利亚政府曾支持社会组织澳大利亚环境与娱乐管理中心去评估和监管国家各类休闲娱乐机构的服务质量,体育娱乐公共服务领域中的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体育技能培训机构都是监管的对象,评估内容包括核心服务、人员素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配套服务4个方面[24]。
现在发达国家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行为中都奉行“物有所值”的理念,为此它们采取了多种手段和措施。如德国是监管审计严格,让违规者付出高成本代价;阿根廷是严格规定政府采购部门、人员和承接主体的资格;加拿大是设定“质疑和投诉程序”;英国是强调购买行为制度化、职业化和竞争性。为了防止腐败和提高购买的效率,发达国家纷纷采用电子化技术手段增加购买信息的透明度。
2 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启示
为了构建服务型政府,满足公众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政府必须加大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力度,但是现阶段政府因为自身的种种原因,达不到公众的要求。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观念,深化政府职能的转变,尝试运用其他手段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就成为其中比较好的选择项。
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必须和我国的实际国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促进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的提高。目前,我国全权负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最高行政机构是国家财政部,随着政府购买活动的增多,财政部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已不能完全满足实践的需求。
2.1 成立专门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部门,统筹管理全国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
2.1.1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机构设置设想发达国家成立专门的采购机构时特别强调其独立性和合法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机构设置的设想:成立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地级市和县4级公共体育服务采购部门。发布购买消息的是国家体育总局和省体育局公共体育服务采购部,其采购的内容根据各个地方体育局采购部送交的调研报告确定。基层可以依靠的机构是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委会,他们主要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公众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进行调查和整理。专门机构要研究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购买的具体程序(发布购买信息、承接主体的资质、购买的内容和金额、如果不存在竞争性购买和没有合适的承接主体该怎么办等),规范各级政府购买行为的合法性,减少购买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2.1.2 完善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条文这个部门的首要任务就是搭建好制度平台,确保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顺利进行。我国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是2003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其中没有涉及到政府购买公众公共服务类产品的条文。2010年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并明确表示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25]。
针对采购法的不完善问题,政府和学者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中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类产品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同时,《条例》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资质、购买流程、购买方式、合同以及违约应负的责任等有关事项做出比较详细的说明。
2.1.3 深入研究和多方论证确定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确定购买内容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的核心环节,政府不能把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体育服务内容错误地承担起来,这样也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的不公平。政府是纯公共体育服务唯一的生产方,这些公共体育服务政府不能去购买,政府购买的是准公共体育服务。确认购买内容的具体方法:(1)各级政府利用科研课题的形式,吸引体育界的学者去研究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构成;(2)组织专家研讨会议明确公共体育服务内容;(3)举行听证会或利用网络等现代化渠道,大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4)政府根据群众的实际需求、政府自身能力和专家的建议,确定现阶段政府应该购买的公共体育服务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体现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在具有消费的弱选择性和生产的弱竞争性特征的部分私人服务,如对弱势群体的很多私人性质的公共体育服务最好也纳入到政府采购名单中。确定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环节,如果购买的内容出现错误,势必对社会的公平和政府的权威性造成严重伤害。
2.2 加大培养体育非营利组织力度,提升他们的综合能力
“体育非营利组织是非营利组织的一种,是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通过自愿行为形成相应的组织结构,以提供体育公共服务,推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满足公众娱乐健身需要为主要目的的非政府社会组织”,要包括各类体育社团、非营利性体育俱乐部、体育协会、体育学会、非营利的体育事业单位、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间体育组织等[26]。
政府之所以首先选择与体育非营利组织合作,是因为体育非营利组织具有以下2点特征:(1)体育非营利组织不会把运营中的收益分配给组织的实际控制人或成员;(2)他们来自民间是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自动组织在一起的,常常能够敏锐地察觉到公众的需求,并能灵活地展开工作。体育非营利组织在天然上就是政府的最佳合作伙伴,此点已被发达国家所证实。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实行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为可以大幅度降低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成本,构建服务型政府。其中,隐含一个重要的理论假设就是政府在购买行为中存在很多体育非营利组织为了承接政府订单展开激烈的竞争。按照市场经济活动的经验,他们必定会竞相降低价格和提高公共体育服务的质量去获取合同,但是在实际的购买活动中,可能会发现很难出现上述局面。
加大培养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力度、提升他们的综合能力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依托。目前,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发展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制度困境、理论研究成果匮乏、认知困境和资金困境。最主要的是资金困境,很多体育非营利组织都反映资金不足是影响组织有效开展活动的最大制约因素。在我国,政府要培养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综合能力,一个重要措施就是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具体的财政转移支付手段:(1)通过制度规定,形成资金的长期投入机制;(2)设立专项资金,以满足特别需求;(3)根据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的强弱,设定不同比例的资金配套。政府提供资金之后并不是万事大吉了,同时还要运用多种手段对体育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培训。
2009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第三次全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结果显示,省级以下各级各类体育团体50272个,个人会员2 330多万人,有7万多个体育活动站,24万多个体育活动点[27]。虽然从数量上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要让政府采购公共体育服务活动中充满竞争性氛围还有一定的距离。总之,只有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综合能力提升了,他们才能更好地承接政府的订单;只有社会上存在具有提供相同服务的体育非营利组织多了,政府才有选择的余地,这样才符合新公共服务理论假设的要求。
2.3 搭建多元化的筹资模式
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长期受到体制束缚,很多组织原来就是政府附属机构,部分地方政府把他们看作是“二政府”,其活动的资金几乎全部来源于政府的直接拨款,本身的融资能力非常有限。新时期,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要是全部依靠政府拨款是不现实的,这样也不利于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我国现阶段需要加强的是服务收费和慈善捐助的收入,要对公众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让公众接受“花钱买健康”的理念。我国慈善事业一直发展缓慢,体育慈善基金更是寥寥无几[28-29]。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和媒体应该大力宣传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同时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管理,减少慈善事业负面事件的发生,推动我国体育慈善事业的高速发展,努力构筑政府拨款、服务收费和慈善捐赠等多元化的筹资模式。
2.4 修改有关法律条文,保证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体育非营利组织在法律上与政府组织是平等关系,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和服务选择具有自主权,政府组织不能干预,不存在所谓的业务指导。在自由主义为主导思想的发达国家中,公民社会发展比较成熟,体育非营利组织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是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中存在竞争性的核心要素,如没有则会成为体制内购买。政府购买行为表面上是由体育非营利组织提供,实质上公共体育服务的生产仍然是政府。我国关于体育社团管理的文件规定修改了多次,现在使用的是1998年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条例中要求体育社团首先要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其次必须接受地方体育机构的业务指导,上述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政府机构对体育社团日常管理活动干预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体育社团的独立性就这样丧失了。要保证体育非营利组织(体育社团是体育非营利组织的一部分)的独立性,首先就是修改《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删除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可喜的是北京市正在准备进行改革;其次是在《体育法》中明确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
2.5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
政府在和体育非营利组织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就应对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完成的时间和服务需要达到的具体效果进行完全的定量描述,并在服务结束时严格按照事先设定好的考核标准进行评估。可以运用的评估主体包括发布购买合同的各级政府、承接公共体育服务的体育非营利组织(自评)、消费主体(享受公共体育服务的公众)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其评估结果是上述4个评估结果的综合成绩,其中享受公共体育服务的公众满意度分值权重应是最大。因为服务的评价指标有时候很难用定量的原则予以描述,这就需要专家加强对这个领域的深入研究。目前,对公共体育服务绩效评估的研究较少,运用的研究方法也具有较大的不同,笔者建议政府最好就这个问题召开多轮研讨会,借鉴发达国家的研究成果,最终确定绩效评估的标准并进行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困难逐渐完善绩效评估标准,最终形成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此外,建立严格评审制度、惩罚措施也是必要的。
3 结语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是构建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公众需求的最佳手段。但是我们也需要清醒地看到,对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而言,政府购买尚属新兴事物,即使在发达国家也存在“购买失灵”的现象,我国政府部门应该抛弃“一买就灵”的想法。如果政府不能够成为“精明的买家”,那么通过购买可能并不能减少费用和满足公众的需求,反而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政府应该认真总结地方有关部门购买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广邀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行动献言献策,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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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 in Developed Country
ZHU Yiran
(School of PE,Fuyang Teachers College,Fuyang 236041,China)
In order to overcome the government as a single subject inefficiencies in the provision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sports services to effectively meet the need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the public,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cholars agree that the government purchase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 is an effective way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This article using literature,logic analysis and other research methods to study the buying public sports service behavior of the government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included competitive procurement process;undertake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body;scientific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Implications of China'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the use of a variety of measures to form a government purchase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 institutionalized situation;culture sports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comprehensive capabilities and a reasonable increase in their number so that the purchase process with competitive;amend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to protect undertake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body;build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
developed country;government;procurement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s;experience and enlightenment
G 80-05
A
1005-0000(2014)04-290-06
2014-3-27;
2014-07-13;录用日期:2014-07-14
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1CTY003);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项目编号:AHSKQ2014D94)
朱毅然(1979-),男,安徽六安人,讲师,研究方向为体育社会学和体育教学。
阜阳师范学院体育学院,安徽阜阳 236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