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业余体育运动学校的建立与发展
2014-12-05杨铁黎
杨铁黎
(首都体育学院,北京 100191)
体育人文社会学
我国业余体育运动学校的建立与发展
杨铁黎
(首都体育学院,北京 100191)
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历史研究法对我国业余体育运动学校的建立与发展过程进行了系统研究,旨在对我国业余体育运动学校的发展脉络及经验进行总结和梳理,为我国课余体育训练的人才培养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通过研究,将建国以来业余体育学校的建立与发展分为初建阶段、文革阶段、恢复与发展阶段、规范发展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的发展特点进行了归纳与分析。
业余体育运动学校;课余体育训练;高水平运动员
业余体育运动学校是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摇篮,几十年来为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专业队、职业俱乐部以及国家队培养了数以万计的高水平运动员,为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本文研究目的是对我国业余体育运动学校的建立与发展的脉络及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和系统梳理,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相关学术研究提供文献参考;为我国课余体育训练的人才培养及可持续发展提供实践指导。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和历史研究法,查阅了建国以来出版的体育政策文件汇编15本、中国体育相关著作12本,及有关课余体育训练的研究论文40余篇,并对与本研究有关的资料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以我国经济、社会、教育、体育发展的各个阶段为背景,将我国课余体育训练发展划分为初建阶段、文革阶段、恢复与发展阶段和规范发展阶段4个阶段,并提炼出了各个阶段的特征。
1 初建阶段(1955年-1966年)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简称中央体委),1954年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简称国家体委)。为了迅速改善我国人民群众的体质健康状况,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改变其与我国国际地位不相称的局面,培养后备体育人才。1955年,原国家体委参照前苏联经验,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试办3所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学校(以下简称业余体校),业余体校主要招收在体育上有培养前途的中小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体育训练。由此,开始建立青年、少年业余体育学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举办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应该注意事项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中对业余体育学校进行界定,即“这种业余学校是一种提高运动技术的机构,同时也是一种校外教育机关。通过教学和教练向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主要任务是:1)为国家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同时具有良好身体素质和一定专项运动技术水平的优秀运动员后备人才;2)为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培养技术骨干,提高社会体育运动水平[1]。
而规模化的训练制度建立则开始于1956年,其标志为原国家体委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建立青少年业余体校时颁布的《青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草案)》、《少年业余体育学校章程(草案)》(以下均简称《章程(草案)》)。两个《章程(草案)》规定了业余体育学校是利用课余时间,以热爱祖国的精神教育青少年运动员,促使他们身体全面发展,掌握专项运动技术,从中培养优秀运动员。青年业余体育学校招收17~23岁青年,少年业余体育学校招收13~17岁的少年,均学习3a,达到等级运动员标准者发给毕业证书。两个《章程(草案)》还对业余体育学校的组织机构、教学训练、工作制度、经费、场地和器材等作了明确规定,使各地办校有所遵循,这两个《章程(草案)》在一九五九年改为示范章程。[1]自此,开始了我国以体委系统为主的青少年业余体育训练的新里程。
1957年末,全国已有23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在所属的92个市、20个县办起了159所业余体校,在校学生达17 000多人。经过2a多的办校实践,已经涌现出一批人才,经过几年的系统训练,后来成为优秀运动员;大批业余体校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厂矿、企业、机关、军队之后成为体育骨干,对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由此,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制度初步得到建立。
1958年和1959年,全国贯彻党的大跃进精神,我国体育运动以抓好第1届全运会为核心,大搞群众运动,加强优秀运动队伍的训练工作,使体育运动普及和提高都有了一定的发展。1958年1月20日,原国家体委颁布《关于一九五八年体育工作的通知》(〔58〕体办字4号),这一时期全国出现过到处办业余体育学校的不切合实际的做法。
1961年的体育工作主要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各项工作进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1年2月10日,原国家体委《关于一九六一年体育工作意见》(〔61〕体办字6号)中指出,“要加强对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的领导,提高质量。办好重点学校。不要强去办,不要追求数量。基础较好的应继续上课”。
1962年12月5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体育工作会议,会议对12a来的体育工作给予的评价是“起点低、发展快、成绩大”。
1963年,群众体育工作以学校为重点,学校群众体育活动的蓬勃发展为业余体育学校的发展打下了基础。1964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上决定要抓好业余体育训练。“要充分运用各种业余训练形式进行训练。尤其要办好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为优秀运动员队伍培养后备力量”[2]。
1964年8月19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体育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中小学学生健康状况和改进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就改进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其中专门就如何办好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作出了明确的指示。《报告》指出“积极办好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业余体育学校是各地培养优秀运动员后备力量的重要基地,也是校外教育的阵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应积极支持,吸收学生参加业余体育学校;应该根据学生自愿,并征得家长、学校同意。在训练时,要关心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和身体健康。学生参加业余体育学校的活动,每星期以2~3次为宜(包括星期日)。参加业余体育学校的学生,可以不再参加学校内的课外体育活动。为了便于教育、管理学生和节省学生时间,业余体育学校应尽可能就近招生,凡是学校有运动设备条件的项目,也可采用由业余体育学校教练员到学校去进行训练的办法。”不仅对业余体育学校作出了明确的功能定位,还就参加业余体育学校的学生招生及训练时间安排给予了明确要求。
1965年末,全国业余体育学校经过整顿、恢复,回升到1 800多所,学生14万多人。其中,重点业余体育学校455所,有专职教练员2 490人,学生达70 000人,学校质量和教学训练水平远远超过50年代[1]。
根据整个体育发展的形势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需要和要求,在全国体育工作会议上,确定采取多种业余训练形式,大力抓好业余训练工作,“广泛建立基层的运动队、代表队、训练点等等,办好重点业余体育学校、中心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1965年6月召开的全国群众体育工作会议上,再次提出了“各地都应集中力量办好重点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一定要源源不断地培养出一批优秀运动员,向专业队输送。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可以建一所半天读书、半天训练的中心业余青少年体育学校,作为专业队的预备队”,形成了一个从普及性体育活动、业余体校、重点业余体校、中心青少年业余体校到专业队,有广泛普及面、层层衔接的业余体育训练的人才培养网络和体系[3]。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
1)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作为一种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形式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
2)初步建立了我国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人才培养制度。
3)业余体育运动学校数量和学生数量已经初具规模。
2 文革阶段(1966年-1976年)
1966年遭到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业余体育学校工作也受到严重波及。到1972年,随着体育工作逐步恢复,运动队暴露出青黄不接的情况。1971年“乒乓外交”的政治功能受到中央的重视,我国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重新得到了恢复。
1972年9月,国务院、原国家体委颁布的《关于批发一九七二年全国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有29个省、市、自治区体委(体育局)、部分青少年业余体校和各体育学院的180名干部、教练员参加了会议。会议认为,办好青少年业余体校,应着重抓好下列工作:1)深入进行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提高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的自觉性;2)同意办校指导思想,明确办校任务与要求;3)认真搞好教学训练工作;4)加强党的领导,搞好青少年业余体校的组织建设。这次会议对业余体育学校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到1973年,业余体育学校已恢复到1 100所,学生17万人,专职教练员4 900多人。这些业余体育学校达到了有组织机构,有专、兼职干部,有专、兼职教练员,有场地、器材,有固定训练时间的要求[1]。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
1)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工作受到文化大革命冲击,一度停止运行。
2)体育的政治功能引起党和政府对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工作的重视。
3)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恢复。
3 恢复与发展阶段(1976年-1999年)
文革结束后,业余体育训练工作得到恢复。1978年10月,原国家体委在烟台召开的全国业余训练工作会议上提出了6条措施:1)搞好重点项目的布局,加速建设一批传统项目的业余训练基地;2)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教练员队伍;3)建立和健全学生体育竞赛制度,使之更好地与业余体育训练的要求相一致;4)大力加强儿童少年体育训练的科学研究工作;5)定期召开专项训练会议和组织部分业余体校运动员利用寒暑假参加优秀运动员的冬季、夏季集训;6)各级体委应把30%的事业费用于业余训练。随着这些原则和措施的贯彻执行,业余体育学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到1978年底,我国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发展到2 300多所,重点体育学校230多所,体育运动学校17所,上述3类体育学校学生共24.1万人[4]。
1979年3月,原国家体委、教育部发布《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制度》,明确“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四年举行一次”,并决定于1980年恢复举办,从而激励了全国业余体校的工作热情,也激发了更多的青少年参加业余体育训练。为了加强对业余体校的管理,提高教学和训练的效果,1979年3月29日,原国家体委、教育部颁布了《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章程》(简称《章程》)、《全国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制度》和《关于在校学生中进一步广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意见的通知》(〔79〕体群字27号)。《章程》对少年儿童业余体校的性质、指导思想、任务、属性进行了规范界定和要求。同时,对业余体校的教学训练、文化学习、政治思想教育、教练员和教师,以及学制、招生、毕业和输送、物质保障和规章制度、组织领导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1983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原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开创体育新局面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3〕16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规划六五计划后3a主要工作时指出“要切实抓好业余训练这个中间环节,健全三级训练体制,为攀登世界体育高峰不断培养后备体育力量,并为群众体育活动培养大批骨干,提高社会的体育水平”。“并强调学校体育和业余训练是整个体育工作的战略重点,一定要切实抓好。”附件《关于进一步发展业余训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针对业余体校的发展作了专门的指示,并从业余体校的发展目标、制度建设、文化学习、教练员的配备与培训、搞好竞赛活动、组织建设等几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意见。《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业余体育学校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指导。
为了进一步落实《意见》的精神,1985年1月1日,教育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学校学生业余训练工作座谈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副主任邹时炎、原国家体委副主任何振梁出席座谈会并讲话。邹时炎在会上强调:一定把学校体育工作搞上去,努力提高学校运动技术水平。何振梁表示,该次会议交流了经验,对今后如何进一步加强学校业余体育训练,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水平,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设性建议[5]。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的精神,1986年原国家体委下发了《关于加速培养高水平运动后备人才的指示》,指出为实现本世纪内把我国建成体育强国的宏伟目标,必须加强青少年儿童的训练,加速培养高水平运动后备人才。1987年,在昆明召开了全国业余体育训练工作会议。会上,原国家体委副主任徐寅生作了“强化业余训练,培养更多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讲话。会议之后,各级体委进一步深化业余训练改革,采取一系列强化业余训练的措施,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据1990年统计,全国各级各类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增加到3 843所,为1987年的1.7倍;在训学生34万余人,为1987年的1.4倍。参加18个奥运项目业余训练的人中,学生人数为141 491人,占体校总人数的41.3%。业余训练初、中、高3个层次与优秀运动队的人数比例为12:3:18:1,改变了我国训练体系原来的瓶颈状况,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宝塔型”人才培养梯队结构,较好地适应了奥运战略发展的需要[4]。
1992年原国家体委在《全国业余训练工作暨表彰会》上提出,业余训练必须从体委独家办转向国家办为主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发展的训练体制。调动各系统、各行业、各部门以及集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广泛开展业余训练,逐步从“无偿训练”转向“有偿训练”,扩展社会对体育后备人才的需求,增加社会投入,寻求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经过几年的探索,除了体委系统办的体育学校之外,教育系统的高水平运动队试点学校已发展到347所,厂矿企业体校或体育俱乐部也有所发展,到1993年初步形成了体委系统为主的普通业余体校——重点业余体校——体育运动学校;教育系统为主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点中学——试点高校;行业系统为主的厂矿子弟学校——厂矿体校——厂矿俱乐部这样一个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广泛开展的业余训练网络系统[4]。
我国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为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据统计,到1993年我国各级各类体校共向优秀运动队输送了57 944名运动员,平均每年输送3 863名。我国在1984年、1988年、1992年3届奥运会中获得金牌的47人次和1986年、1990年2届亚运会获得金牌的574人次中,来源于业余体育学校培养的、输送的分别占98.6%和93.6%[4]。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
1)政府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召开了重要会议并颁发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加强了业余体校管理,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得到快速发展。
2)业余训练初步形成了体育系统、教育系统、厂矿俱乐部系统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广泛开展的业余训练网络系统。
3)基本形成了基于初、中、高3个层次与优秀运动队的较为合理的“宝塔型”人才培养梯队结构。
4)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已经成为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主要渠道,培养了大批高水平运动员,为“奥运争光计划”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4 规范发展阶段(1999年至今)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高校招生规模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余体育学校学生生源,致使业余体育学校数量和学生数量呈现出下滑趋势。据有关统计,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各级各类少年儿童体育学校2 600多所,在校学生达28万余人。1979年,原国家体委、教育部共同颁布的《章程》,时隔20a,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搞好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为了适应新形势,重新制定并颁发了《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群体字(1999)0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对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内涵和主要任务进一步加以阐释,对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如业余体校举办主体问题、学生学籍问题、文化课学习与运动训练关系问题、使用兴奋剂问题、安全管理问题等也都提出了针对性的具体意见。
该《管理办法》指出,“体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以及具有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骨干”。其“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本《管理办法》与《章程》相比,明确提出了“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强调了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以举办业余体校。这表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后,业余体育学校的发展环境更加开放,拓展了半业余体校的主体。同时,也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问题明确指出“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在《管理办法》“招生与学籍”部分,指出“体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集中学生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录取学生时必须将其学籍转入体校,同时保留原输送学校学籍”;“依附普通学校进行文化课学习的体校,学生的学籍由依附学校进行管理”。
2)在“思想品德与文化教育”方面,指出“体校应当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开展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法制教育、中华体育精神及体育职业道德教育”;注重学生的文化学习,强调“应当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体校制定的教学实施计划须报主管体育、教育的行政部门审定。”
3)在“体育训练、竞赛”部分,指出“体校应当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做好选材、育才的基础训练工作”;“体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青少年儿童教学训练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任务要求,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应当根据学生文化教学和体育训练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生的训练时间”;“应当坚持形式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通过竞赛推动少年儿童体育训练的普及和提高”。《管理办法》还根据当时学生竞赛中出现的使用兴奋剂现象作出了相应规定,“学生严禁使用兴奋剂,违禁者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处罚”。
4)在“教师、教练员”部分,重点提出教师、教练员实行聘任制。聘任的教师、教练员必须符合国家的教师、教练员资格和人品条件。
5)在“保证条件”部分,指出了“体校必须保证办学经费”,并对国家办和社会办的文化学习经费、训练经费和基础建设投资作出了详细说明。该《管理办法》的颁布对于我国业余体校与社会转型相适应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进一步规范了业余体育运动学校的发展。
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我国运动员获得了51枚金牌,跃居金牌总数第1。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竞技体育的持续发展,扭转我国业余体校数量萎缩与生源不足、竞技体育人才后备力量匮乏的现状,推进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步伐,2011年9月2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了《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5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与《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变化:
1)新《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体现了法制意识的进一步增强。
2)突出了“少体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育教学活动应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3)注重文化学习的要求,指出“少体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选用国家审定的教材,实施文化课教学,并可因地制宜地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校本课程和其他教育资源”,“少体校应当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中小学毕业证书”。
4)明确规定训练时间,“少体校应当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每天的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h以内(含早操),专项运动成绩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5)在教练员的招聘方面,对退役运动员给予特殊照顾,新 《管理办法》指出“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而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6)在保障条件方面,强调了“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少体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将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此外,还就运动伤害问题提出了“少体校应当为学生办理保险。有条件的,可以根据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的特点,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新《管理办法》的实行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教育和体育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促进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评选、表彰在业余训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2012年11月5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下达了《关于评选表彰2012年全国业余体育训练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体青字[2012]121号)。经过推荐与评选,于2012年12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颁发了《关于对全国业余训练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公示的通知》,表彰了50个先进单位和100个先进个人。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
1)受我国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影响,业余体育学校受到一定的冲击,体校数量和学生数量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
2)进一步加强业余体育学校的规范管理,在20多年的时间里颁布了2部管理办法,指导业余体育学校的发展沿着法制化、市场化和社会化方向进行。
3)进一步突出了“体教结合”的特色。
5 结 语
业余体育运动学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为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专业队、职业俱乐部以及国家队培养了数以万计的高水平运动员,为国家体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初建阶段,我国业余体育运动学校作为一种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形式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初步建立了我国业余体育训练后备人才制度;文革阶段,我国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工作受到冲击,随着体育的政治功能强化,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工作重新受到重视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恢复;恢复与发展阶段,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业余体校工作的管理,并获得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体育系统、教育系统、厂矿俱乐部系统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广泛开展的业余训练网络系统,已经成为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主要渠道;规范发展阶段,国家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业余体育学校的规范管理,“体教结合”的特色更加突出。
[1] 荣高棠,主编.当代中国体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12:110-115.
[2] 国家体委政策研究室.国家体委党组关于1964年全国体育工作会议报告[M]//体育运动文件选编(1949-1981).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82,12:97.
[3] 傅砚农,主编.中国体育通史第五卷(1949-1979)[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8,8:211.
[4] 国家体委文史工作委员会,全国体总文史资料编审委员会编.中国体育改革十五年,内部资料,1998,4:49-55.
[5] 大中小学一条龙,培养高水平体育人才—全国学校学生业余训练工作座谈会畅谈体制改革[N].体育报,1985-01-01.
[6] 教育部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司组编,宋尽贤,廖文科,主编.中国学校体育30年[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
[7] 熊晓正,钟秉枢,主编.新中国体育60年[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10,2.
[8] 国家教育委员会体育卫生司.学校体育政策法规文件资料[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6.
[9] 国家教育委员会体育卫生司主编.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文件汇编(1991-2005)[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12.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Amateur Sports School in China
YANG Tie-li
(Capital University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s, Beijing 100191, China)
Adopting methods of literature consultation and historical research, this thesis systematically researches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procedure of amateur sports school in China, summarizes and organizes its procedure and experience, aiming at providing reference to talent cultiv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xtracurricular sports training. Through research,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amateur sports school since foundation of new China has been divided into initial stage, Cultural Revolution stage, recovery and development stage, as well as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stage.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stages have been concluded and analyzed.
amateur sports school; extracurricular sports training; high-level sports athlete
G812.5
A
1004-7662(2014 )04-0001-06
2014-02-23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中国百年学校体育史》子课题(项目编号:13YJA880082)。
杨铁黎,教授,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