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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进行判定

2014-12-05宁和平

财会通讯 2014年9期
关键词:构筑物玻璃钢进项

如何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进行判定

问:我是一家集团公司的财税人员。请问,如何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进行判定?请举例说明,谢谢!

江苏省陆圻集团 宁和平

答:通过下例,希望对你解决上述问题有一定的帮助。

案情概况

S电力公司对某区域电缆进行改造,将原高架的电缆通过地下管道走线,为此公司向专门生产电缆设备的F公司购入工程用电缆和保护电缆线路的玻璃钢管。其中,电缆价值500余万元,玻璃钢管价值120余万元。F公司则把两个品名合在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S电力公司。S公司直接申报抵扣。专项检查时,稽查员发现该问题,认为S公司抵扣额中玻璃钢管的税额不能抵扣,向S公司追缴相应的增值税20多万元,并加收相应滞纳金。

案情分析

S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他们所购入的电缆和玻璃钢管都是改造工程用的电缆设备,属于电缆输电线路,是固定资产分类中的专用设备。因此,按相关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是可以进项抵扣的。

稽查员解释,公司购入的电缆确实是属于专用设备,进项扣除没问题,但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玻璃钢管代码前两位为“03”,属于构筑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故S公司对玻璃钢管进项抵扣是违规的。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向S公司追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20余万元,并加收滞纳金1万余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13号)第二款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 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第四款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建议

增值税进项抵扣有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规定比较严格。因此,企业在处理此类业务时要仔细核对,避免涉税风险。

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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