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税务行政处罚的“一事不二罚”
2014-12-05丁新声
如何理解税务行政处罚的“一事不二罚”
问:2014年4月,我公司因使用假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3.75万元。税务机关发现后,认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使用假发票行为进行处罚,并对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年第49号,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处罚。对此,公司财务人员均不理解,认为当地税务机关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请贵刊予以指教!
淅江杭州运动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丁新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1996年第6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内涵一是罚款,而不是其他行政处罚;二是同一个违法行为,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实施一次性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如果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事实和理由的,就应分别定性分别受罚。如纳税人逾期申报,且申报不实,纳税人有两个违法行为,即逾期申报和虚假申报,税务机关可分别进行处罚;另外必须是一次性违法行为,而不是数次或数个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实施了数个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都受到一次处罚,也不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如纳税人上月逾期申报,本月又逾期申报,这构成了两次违法行为。纳税人在理解这个问题时,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税种认定为偷逃税的处罚。某纳税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国税、地税机关征管,2012年国税机关对其进行纳税检查,查处其采取不法手段偷逃增值税5万元,按规定给予所偷税款0.5倍罚款的处罚。事后,地税部门查处其少缴企业所得税12万元,地税机关按规定对其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纳税人认为这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其实,纳税人的税种由不同的税务机关征管,其税务违法行为由不同的税务机关处理,国税、地税分别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偷税行为有行政处罚权。在国税机关查补增值税并处罚款后,地税机关查实其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构成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如果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国税机关征管,查处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行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这并非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应当或可以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也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2.牵连性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牵连性税务违法行为,指以实施一个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为目的,但其违法的方法、手段或结果分别违反不同的涉税行政法律规范,如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少记收入、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等。例如,本文开头提到的纳税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这种行为虽然同时触犯了两个法律规范,但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不能对其按《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分别进行罚款的处罚,而只能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或《发票管理办法》其中的一个法律规范来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级次高于《发票管理办法》,故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连续性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连续性税务违法行为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触犯同一税务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如纳税人为了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采取了多提折旧、多提职工福利费、多列支业务招待费等行为,逾期申报行为,跨越连续几个纳税期限的偷税行为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罚期限为5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对连续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从其行为终了之日算起,期间之内应遵守“一事不二罚”原则。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连续违法行为已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纳税人又发生同样的违法行为,则税务机关可以再次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并合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合违法行为是指相对人实施了两个客观独立完整的违法行为,且这两个独立违法行为均触犯了税收法律规范,但法律将这两个违法行为并合成一个违法行为,只按一个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例如,某纳税人2014年3月份出售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尚未构成犯罪),当事人有两个违法行为,即擅自制造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和出售发票。这两个违法行为均触犯了税收法律规定,均应受到处罚,但法律将这两个违法行为并合,而成为一个违法行为。根据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的规定,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没收非法所得且可并处1万至5万元的罚款(一般情节)。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包括罚款),按照“一事不二罚”原则,如果公安机关实施了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就不能再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但可以对当事人继续实施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反之,如果税务机关已处没收非法所得且并处罚款,公安机关就不能再罚款,但可以继续实施行政拘留。
王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