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传播视野下的孔子学院立法完善
2014-12-04赵跃
赵 跃
(山东大学 国际教育学院, 山东济南 250100)
文化传播视野下的孔子学院立法完善
赵 跃
(山东大学 国际教育学院, 山东济南 250100)
法律法规是保证语言文化传播有效性的手段、也是促进语言教育发展的基础。孔子学院在海外进行语言文化传播,需要适应不同国家的法律政策,与不同的法律文化进行博弈。同时,要用国际视野来审视、规范我国的文化传播,通过完善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健全孔子学院内部治理机制、研究法律国外运营的适用性、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建立应急机制和协商机制等措施完善孔子学院的法制建设和治理结构,从而保障、促进语言文化传播的顺利进行。
语言文化政策;孔子学院;立法完善
语言推广体现了一个国家的语言政策、语言规划,文化传播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化战略、外交战略,这些都会对整个社会乃至全球产生影响。语言与文化传播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是进行文化有效传播的基础和保障。孔子学院作为一种语言与文化传播机构,其相关法律、政策,不仅涉及到我国的语言规划和语言立法,而且涉及到其他国家的语言政策、法规甚至国际法。孔子学院经过近10年的发展,经历了从增加数量到提高质量、从极力扩张到合理布局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如何使汉语国际传播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如何健全相关立法保障孔子学院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语言文化传播工作的长远发展,更关系到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语言战略和文化战略的有效实施。
一、法律法规:语言文化传播的基础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是语言文化传播战略的基础,是保证语言传播的有效性、促进语言教育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力量源泉。和语言文化传播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一般包括法律制定的目的、传播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与政府的关系、章程的内容、成员的责权、管理方式、经费来源、资金运作、财务审计等事项。
由于语言文化传播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所以各国都高度重视语言文化传播工作,制定了各种法律政策规范语言文化传播行为,很多学者也对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一般来说,语言文化传播政策可以分为以下四种:一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案,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应。如日本1972年颁布了“国际交流基金会法”,韩国在1991年颁布了“韩国国际交流财团法”,这些法律对机构设置目的、机构性质、资金来源运作、业务范围、管理者职权、职员任免、员工待遇、国有资产的无偿使用等都做了规定,这些国家级法律成为各自国家语言传播的法律保障。*郑梦娟:《国外语言传播的政策、法律及其措施刍议》,载《语言文字应用》2009年第2期。二是政府行政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这些法规在语言传播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如西班牙国王胡安·卡洛斯于1991年签署的获得国会批准的“西班牙政府令”(第7P1991号),宣布成立塞万提斯学院,极大地推动了西班牙文化在海外的传播;俄罗斯联邦政府主席切尔诺梅尔金于1997年签发了俄罗斯联邦政府第1647号决议,宣布组建俄罗斯联邦政府俄语委员会,为政府在俄语地区实施国家政策提供咨询和建议,进一步推动了俄语的普及。*张西平、柳若梅:《世界主要国家语言推广政策概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年版,第197页。三是政府部门与传播机构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合作协议。如德国政府与德国语言文化推广机构歌德学院签订了合作协议(1969年)和框架协议(1976年),使歌德学院执行一系列对外文化政策范畴内的任务,成为德国政府下属的官方文化传播机构。四是政府部门起草的具有政策导向性的文件。如英国的“海外情报局独立委员会调查报告”(Report of the Independent Committee of Enquiry into the Overseas Information Services,1954)和“海外英语教学指导委员会”(Official Committee on the Teaching of English Overseas)的报告(1956),这两份报告确定了英语传播的目的、师资培训渠道、传播方式方法等内容,体现了英国的语言传播政策,是英国政府正式将英语传播纳入国家战略体系的标志。美国的语言传播政策主要体现在在其国务院下属的海外学校办公室“综合援助项目”(The Consolidated Assistance Programs,1964)里,该项目的重要管理文件“外交事物手册(Foreign Affairs Manual)”规定了援助美国海外学校的目的、标准、程序、内容及各级相关单位的目标、责任、成员等事项,通过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为“美式英语”的国际推广提供了法律保证。*Foreign Affairs Manual 2FAM general,http://www.state.gov/m/a/dir/regs/fam/02fam/index.htm,2012-12。
我国目前与汉语文化传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比较欠缺,孔子学院海外运营主要依据一个《孔子学院章程》,除此之外就是着眼于教学的1990年6月23日国家教委《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年废止)、2004年8月23日教育部《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等从语言教学角度制定的法规,而这些远远不能保障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是因为对汉语国际推广工作的法律审视还不够,缺少相关法律意识。汉语国际推广工作不仅关系到语言教学,还与国际政治往来、大国文化竞争、国家软实力提升、国际影响力扩大等方面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缺失会使孔子学院缺少法律保障。同时,孔子学院在海外运营,还有一个中国法律和当地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一旦出现复杂的权利纠纷,不但汉语国际推广事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国家利益也会受到严重威胁。只有将语言传播纳入国家发展的战略框架内,在健全法制的前提下进行语言国际推广,才能应对国际教育文化市场的激烈竞争,进而维护国家利益。
二、尊重不同的法律文化:孔子学院运行的前提
孔子学院是中国对外传播汉语言文化的机构,汉语国际传播的政策和孔子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孔子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此类探讨尚处于起步阶段,例如,2008年陈煜儒等初步审视了海外孔子学院的法律保障问题;2009年郑梦娟考察了英美法西德日韩俄8国语言传播政策、法律及措施,为我国语言传播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借鉴。*郑梦娟:《国外语言传播的政策、法律及其措施争议》,载《语言文字应用》2009年第2期。语言传播涉及到不同国家和民族,孔子学院只有深入了解东西方在法律文化上的差异,在国内、国外法律体系下运转,才能符合国际游戏规则,确立自身在国内外的法律地位,真正在世界语言多样性和文化多元化的格局中谋求更多发展空间。
“法律文化”一词源于西方,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最先提出并界定了法律文化的含义,认为法律文化指“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L.Friedman,“Legal Culture and social Development”,law and society review,1969(6),pp.34。笔者认为,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和。法律文化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第一层次是客观的法律文化,指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第二层次是主观的法律文化,指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理论等形态;第三层次是社会实践中的法律文化,指法律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的机制、法律的组织机构、法律的设施、法律的运转活动方式等。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体现在不同的种族观念、性别观念、婚姻家庭模式、关于自由的认知与界定等方面。
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地方特性,不同国家的国情、文化以及历史传承决定了各国的法律文化有很大不同。我国学者武树臣认为,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活动的总体精神和法律活动的宏观样式两个方面,以基本精神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宗教主义型、伦理主义型、个人本位的现实主义型和国家本位的现实主义型。以宏观样式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判例法型、成文法型、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型。*武树臣:《走出“法系”——论世界主要法律样式》,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对法的看法不同、其价值追求不同,法制建设及机构运作不同,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心理和行为模式也不同。纵观中西方法律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对法律的认识上的差异造成了实际法律效用上的不同。
中国的法律文化具有尊重传统、强调义务、注重群体、崇尚和谐,推崇以调解实现伦理目标,而西方法律文化具有尊重契约、强调责任、注重个体、崇尚程序正义的特点。首先,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是“礼”。“这种被称作‘礼’的精神成为确认权利义务以及行为是非功过,衡量违法犯罪和制定司法程序的最高准则”,*武树臣:《论中华法系的多元性格与时代意义》,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3年第1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受儒家伦理思想影响深远,这使得传统中国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中国法律文化是在相对封闭而自然的环境中形成和发展的,“由于地域辽阔、民族众多、风土各异,仅依靠制定的法律规范难以支配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同时宗法家族历史久远,成为熟人社会的缩影,所以,家族法规成为血缘群体的真正法律”。*同①。与此相适应,中国的法律文化成为以人治为主的法律文化,带有鲜明的宗法伦理性,形成了注重传统的特点。而西方法律的基本精神与核心内容是“契约”,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的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如在中世纪的英国,“国王执行一种特殊的职能,即在全国征召军队,并率领军队出征,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国王才是‘一国之王’,有号令全国的权利。”*钱乘旦:《英国王权的发展及文化与社会内涵》,载《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在中世纪的法国,“国王只是作为法兰西公爵领地的领主才拥有某种势力和权力;作为国王,他只享有某些荣誉上的特权和对教会的某些权利;充其量,他只是平起平坐的领主中间的首席罢了”。*[德]恩格斯:《论封建主义时代的法国——马丁《法国史》一书摘要》,载《世界中世纪史研究通讯》1980年第2期。
其次,中国法律文化强调人民的义务,注重集体观念,强调法律对维持社会稳定的作用,形成了注重规定义务、以义务为本的法律文化以及与之配套的各项制度。在中国法律文化下,集体主义精神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与思考。而西方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有着个人权利至上的原则,更加注重个人主义精神,形成了注重维护权利、以权利为本的法律文化以及与之配套的各项制度。在法律总体精神方面,中国法律文化的集体主义与西方的个人主义相对应。在西方权利本位法律文化下,君主与臣民一样需要遵守法律,例如,英国13世纪的王室法官布莱克顿在《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中写到,“国王在一切人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没有法律就没有国王”。*转引自梁治平:《法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再次,中国法律文化崇尚和谐,推崇以调解为手段,通过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相结合、法制与人治相结合,实现对伦理秩序的追求。中国近代以前采取混合法样式,即成文法与判例制度相结合。荀子在《王制》篇说:“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也就是说,在审判中,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规定加以裁判;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或现行法律明显落后于社会生活而不再适用之际,就援引以往的判例,从中引申出某种具体法律原则来裁判案件。抽象、僵化的法律条文因为难以适用一切情况,难以随机应变,相对来说具有一定僵硬性、不能与时俱进等弊端,混合法制可以克服成文法的固有弊端,通过创制使用判例来弥补。所以在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下,成文法能够适用的情况就用成文法,成文法不适用于客观情况或出现法律空白、法律模糊地带时就使用判例。当判例积累到一定程度,又会被吸收到成文法中。而西方法律文化强调程序正义理念,通过一个可以预期的既定公正程序规范司法过程,注重达到实质正义或者产生正当结果的过程、手段和方式等形式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形式胜过实质且保障实质。所以,西方法律特别是普通法系注重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更新判例并注重法律解释,以规范的法律方法填补法律空白或释明法律模糊地带。这使得西方法律文化具有了与社会实践与时俱进的品性。
孔子学院在海外进行语言与文化传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碰撞、冲突,只有了解、尊重对方的法律文化,孔子学院才能顺利运行。如果只从自身法律文化出发,不站在对方角度考虑,就难以进行对话,文化传播的目的更难以达到。
三、文化影响力与文化法规的博弈
未来世界各国竞争的一个主要方面是文化软实力的竞争,孔子学院在不同国家进行文化传播,首先需要尊重和适应不同的法律文化,同时,在自身发展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可以影响对方文化法规的制定,即孔子学院的文化影响力会与所在国文化法规进行博弈。孔子学院的文化传播会在不同渊源、不同性质的法律文化的竞争与冲突中进行,语言政策成为不同语言意识形态、语言文化相互矛盾、冲突和博弈的产物。
孔子学院到目前为止面临的最大的一次法律考验是发生于美国的“签证风波”。美国是全世界设立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最多的国家,截至2013年9月,已遍及48个州,总共设立了97所孔子学院和357个孔子课堂。*国家汉办官网,孔子学院与孔子课堂,http://www.hanban.edu.cn/confuciousinstitutes/node_10961.htm,2013-9-30。正当我们为孔子学院发展速度之快感到欣喜的时候,2012年5月17日美国国务院发布了一份“政策指令(policy directive,Guidance Directive 2012-06)”,该指令由教育与文化事务局负责私营部门交换项目的官员Robin J. Lerner签发,认为来自中国的持J-1(访问学者)签证的学者是以挂靠大学的孔子学院的名义来美的,但是他们又常常给小学生和中学生上课。而这一举动违反了J-1签证的有关规定,所以他们被要求限期离境。这个指令一出即在国际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如果执行这个指令,孔子学院就会遭受毁灭性打击,这会极大阻碍中国文化在美国的传播,同时还会影响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孔子学院,如果其他国家也颁布类似指令,那么孔子学院就会面临灭顶之灾。面对公众质疑,美国国务院回应说,此举并不是针对孔子学院本身,而是一个签证适用的问题。美国政府给在美国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的外国教师和在美国大学进行交流访问项目的外国教授、学者或大学生分别签发不同类别的J-1签证。在这次事件中,在美国中小学任教的须持有“教师”类别的J-1签证的中国教师却被颁发了“交流访问”类别的J-1签证。
在此事件中,我们不应该一味地认为是美国反华势力、政治势力所为,更应该从中吸取教训。首先,在进行文化传播时,要符合当地的交流规范,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运营。在美国法规体制下,教授、研究学者、短期访问学者,或学院、大学的学生均不允许在公立和私立小学、中学进行教学,只有在得到认证的中学以上机构内,才可以安排中文课程。持有J-1签证的教授只能在这些机构的外语院系内进行授课,否则便与有关交流访问项目的法规相违背。而目前在美国孔子学院教学的中国老师绝大部分都来自国内的合作高校,他们常常到中小学里面去教授中文和传统文化,有的甚至给公众上课。这在中国看来,是帮助世界人民学习汉语、了解中国文化、加强中外教育文化交流、增进中外人民友谊的友好举措。但在美国看来,这种传播方式违背了美国法律规定。这是中国人治思维模式与美国法治思维模式的一次碰撞,而在美国进行文化推广,就需要适应美国的法治文化,按照美国的文化法规进行运作。
其次,政府作为语言政策与规划的制订者,在语言传播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政府设立语言管理机构、制定语言政策、规划语言教育、规定学校、传媒、官方和文献用语,从而影响语言的社会实践活动。所以,对一个国家语言政策的研究是制定汉语在这个国家传播政策的基石。美国的外语政策是以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为中心,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目的的,这是美国政府主导外语教学(包括汉语教学)的本质特征。美国国务院、教育部、国防部和国家情报办公室于2006年1月5日联合召开全美大学校长国际教育峰会,布什总统在会上宣布“国家安全语言倡议项目”(National Security Language Initiative),将阿拉伯语、汉语、韩语、俄语、日语、印第语、波斯语、土耳其语列为关键语言,即美国政治、经济和国防的全球战略语言,通过星谈(STAR TALK)和语言旗舰(Language Flagship)等语言项目,*[美]肖舜良:《美国外语政策与美国汉语传播》,载《汉语国际传播研究》2011年第12期。提升重要语言人才的数量和质量。随着全球化迅速发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多样性的推动,美国进一步加强了其多语教育和跨文化教育,使美国学生保持全球性的竞争能力。所以,政府主导是汉语快速持续传播的关键,孔子学院要利用当地政府的作用,同时,积极利用国际组织对文化多样性的倡议,形成汉语国际传播的合力。
再次,在语言文化传播的过程中,语言本身的传播价值和文化影响力可以改变接受者的语言意识形态,影响甚至改变对方的语言文化政策,使之有利于自身发展。乔治·韦伯在20世纪90年代初在《最强语言:世界十大最具影响力的语言》中,列出了国际影响力位居前十名的语言,汉语位居第六位,排在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俄语、阿拉伯语之后,*George Weber,“Top Languages:The World's 10 most influential Languages”,Language Today,1997,(2)。2011年,Bloomberg L.P.的语言排名报告把汉语列为仅次于英语的最有用的商用语言,其后是法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成为第二位的语言。*John Lauerman:Mandarin Chinese Most Useful Business Language after English,http://www.studycli.org/news/mandarin-chinese-most-useful-business-language,2011-8-31。汉语的国际影响力越来越大,各国在制定语言政策时就要充分考虑汉语对自己国家未来发展的影响。由于孔子学院在促进中美人文交流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在与国外大学的强强联合中树立了良好的办学声誉,美国高校与美国民众切实感受到了孔子学院带来的好处,所以,他们在签证事件中形成了一股合力,通过共同质疑和反对政府指令的执行,推动了事情的圆满解决。美国政府充分考虑了孔子学院对中美教育文化交流等方面的促进作用,蓬勃发展的汉语教育对美国未来的影响,美国国务院于2012年5月25日重新发布公告,不再要求孔子学院进行资质认证、在美国中小学教课的孔子学院中国教师也不用在2012年6月30日前离境等。这样的处理方式对中美双方都有好处,既避免了美方各学校和学生遭受损失,也避免了孔子学院发展受阻。这是在文化传播中,文化影响力与文化法规的博弈,一方文化影响力在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另一方的文化法规必然会向其妥协,所以语言政策成为不同语言意识形态、语言文化相互矛盾、冲突和博弈的产物。
孔子学院在不同国家进行语言文化推广,类似的事情可能还会遇到。重要的是孔子学院应该尊重所在国的法律文化,为全面拓展海外市场打好基础。孔子学院需要树立国际意识,把自身发展纳入所在国法律框架内,把自身传播融入国际文化传播系统中,同时按照国际准则积极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从而保障、促进文化传播的顺利进行。
四、立法完善:孔子学院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语言传播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当发生矛盾时,无一例外的需要求诸法律,法律就成了保障、巩固、促进和发展语言传播的基本措施。21世纪是法治时代,缺乏法律的语言传播是没有保障的语言传播。所以,孔子学院要“依法传播”,要用国际视野来审视、评价和规范我国的文化传播,完善孔子学院的法治建设和治理结构。
第一,完善国家相关教育法规。目前跟语言传播有关的法规包括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及其它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特别是2003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对申请审批、指导监督管理等问题做了规定。其中,第2条明确了高等学校境外办学的概念:“指高等学校独立或者与境外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为所在国家(地区)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在境外举办以境外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学位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在第4条中,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境外办学要符合中外双方法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应当符合中国的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合法资格,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第9条中,对证书授予做了说明,“高等学校境外办学可以由中外办学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联合或者分别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经批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或者学位教育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历文凭。对由中外双方联合授予学位或者由中方单独授予学位的,应当符合中国学位的有关规定。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写实性证书。”但是总的来说,这些法规比较零散,法律模糊地带比较多,国家应该把汉语国际推广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增加有关汉语国际推广的相关条款,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建设。
第二,建全孔子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孔子学院自身法制的完善对孔子学院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包括孔子学院的章程、孔子学院的成立、孔子学院的运营、孔子学院的终止等方面法律规范的完善。首先,在孔子学院章程方面,目前对孔子学院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机构设置等内容做了规定,但对中方与外方具体的权利义务、经费来源、运营、管理等具体细节问题还需要做出明确规定。其次,在孔子学院成立方面,目前孔子学院已经有不同的模式和类型,如总部直接投资模式、总部授权特许经营模式、总部与申办方合作模式;在合作模式中又有与大学合作的模式、与政府合作的模式等。对这些不同类型的孔子学院成立的条件与程序的制定、对不同国家孔子学院法律地位的探讨、对孔子学院与合建方的法律关系、合作设立孔子学院协议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作出明确说明。再次,在孔子学院运营方面,需要完善孔子学院的管理与运营机制,进一步明确孔子学院的权利义务、管理者的权利义务、理事会和成员大会的职能、孔子学院的资产归属及其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等。特别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孔子学院发展过程中需要重视的一个方面,由于孔子学院是教育文化传播机构,孔子学院在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教学成果、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孔子学院的名称与标识的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等问题都需要有一定法律规范。最后,对孔子学院立法的完善不但包括成立和运营,也应该包括终止方面的立法规范。虽然目前孔子学院在世界上处于全球布点、扩张发展阶段,但借鉴其他国家文化推广机构的经验,今后某个孔子学院由于一些原因可能需要终止运营,如日本“国际交流基金会法”就对基金会的解散、该法的废止等内容做了说明。孔子学院也需要提前在这些方面制定法规,确定孔子学院终止的条件与程序、财产如何清算等。
第三,研究国外运营的法律适用性。由于孔子学院处于不同的国家,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会有所不同。在一个国家适用的法律在其他国家可能就会不合法。所以,孔子学院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文化政策、教育政策、交流政策等深入研究,处理与不同国家的法律关系,研究法律适用的问题。同时,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文状况、语言环境各不相同,要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人口构成、外语教育状况、汉语在其他外语竞争中的地位以及不同语言使用分布状况等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合理的汉语政策、规划和传播策略,及时解决法律冲突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孔子学院虽然是一个非营利机构,但也会有一定的收益,其收益分配一般依据合作双方签订的协议,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协议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孔子学院如发生与第三方的法律冲突,需要按照注册地法律来解决,所以,相似的冲突在不同地区也会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和处理态度。所以,孔子学院要研究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有效保障它在海外的运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文化传播功能。
第四,构建国际文化交流规则。孔子学院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运行,各个国家的教育文化交流政策千差万别,孔子学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不同的法规对接,但是在法律边界模糊和有争议的地区,矛盾和摩擦还可能产生。孔子学院在某种程度上,担负着文化外交的使命,在法律疏漏的部分,只有用更全面和人性化的方式处理问题,才能不破坏两国的外交关系。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说,“只有那些能够‘人法兼用’,即把人的作用和法的作用结合起来的法律,才堪称永恒的法律”。*[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各国通过共同协商、共同参与的方式制定国际文化交流的共同规则,可以协调与完善各国法规的不足,规范和保障语言文化传播行为。共同规则的制定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参与者的主体意识,协调成员间的关系,消除成员间可能存在的争议、矛盾和纠纷,促进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与沟通。共同规则依靠各参与方的自觉遵守与维护,从而尽可能的避免矛盾与冲突,更有利于和谐世界秩序的形成。孔子学院在各国运行,只有加强多边协商、合作,不断健全、完善国际教育文化交流规则,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争议和纠纷,在维护彼此利益的同时,促进交流与合作的实现,保障汉语文化国际传播的顺利进行。这个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驻外使馆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保护应急机制,成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部署、同时采取相关措施,在维护双方交往关系的同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第五,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文化传播活动的推广不但要依据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还要积极利用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维护语言权利,保护和发展语言文化的多样性。该组织先后出台的《反对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普及网络空间及促进并使用多种语言的协议书》(2003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草案)》(2005年)等已经成为各国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地域团体等制定语言政策法律的基础,在推动双语或多语教育、跨文化教育、保护语言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与这些国际组织的合作,可以保持在国际和区域组织中正式语言或工作语言的地位,为本国语言谋求更高层次、更多领域的话语权。同时,通过扩大自己国家语言文凭的适用范围和影响力,让本国、本民族的价值观念得到国际社会更多群体的理解和认同。
[责任编辑:吴岩]
Subject:On the Legislative Perfection of the Confucius Institut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al Policy
Author&unit:ZHAO Yue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Institute,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Shandong 250100,China)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are not only the important means to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language and culture communication,but also the foundation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language education. When transmitting the language and culture abroad, the Confucius institute need to adapt to the legal policy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compete with different legal culture.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use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to examine and regulate our culture transmission. By perfecting the relevant national educ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improving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mechanisms of Confucius Institute, Study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law when operating abroad, strengthening the cooperation with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Setting up the emergency mechanism and the negotiation mechanism to perfect the legal construction and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the Confucius institute, so as to safeguard and promote the language and cultural communication smoothly.
language and culture policy;the Confucius institute;perfection of legislation
2013-12-26
本文系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孔子学院文化传播网络的构建与传播价值研究”(13CWXJ30)资助课题阶段性成果之一。
赵跃(1980-),女,山东济南人,山东大学国际教育学院讲师、语言与文化传播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教育法学。
D90
:A
:1009-8003(2014)02-01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