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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主权和国家数据战略*

2014-12-03沈国麟

南京社会科学 2014年6期
关键词:主权国家用户

沈国麟

后冷战时代,大国博弈不再是以兼并土地和人民为目标了,而是争夺自然资源、增强武器威慑、影响对方人民的“头脑和心灵”(mind and heart)。“大国不过欲兼蓄人,小国不过欲入事人”(《道德经·第六十一章》)。21世纪的大国竞争,并不只在硝烟弥漫的战场,而是对整个世界局势的影响力和主导权。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这种影响力和主导权体现在了对数据的掌控上。自从2013年6月,美国中央情报局前职员爱德华·斯诺登爆出的棱镜计划以来,不断有消息揭示了美国政府如何以强大的国家力量,监控网络上以及智能手机里的个人(包括外国公民)数据,如2014年1月,《纽约时报》报道美国国家安全局通过间谍软件“量子”(quantum)来监视全世界范围内的10万台计算机;①英国《卫报》报道美国国家安全局(NSA)还利用智能手机上的游戏,如“愤怒的小鸟”来收集用户的数据。②

从当年布什政府监听个人电话,到如今的奥巴马政府监视网络数据,反映了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下美国政府监视公民个人行动的程度在不断升级。当前,互联网技术已经进入大数据和云处理的时代。大数据是指需要处理的信息量过大,已经超出了一般电脑在处理数据时所能使用的内存量,使得工程师们不得不开放新的技术处理,使得人们可以处理的数据量大大增加。③由于要处理的数据量太大,因此就需要“云”——提供资源的网络来处理和存储这些数据。当大量数据需要运算和处理时,以应用互联网为中心的云计算系统中就需要配置大量的存储设备,那么云计算系统就转变成为一个云存储系统。近年使用云存储服务人数大幅成长,目前全球使用者高达3.75亿,云端服务成为新兴的商业模式。服务端的安全主要由服务提供商来实现,也就是说,提供云服务的公司决定了数据的安全程度。企业的经营数据和个人的数据,如果放到这个云端存储以后无法保证信息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可能发生大量的商业信息和隐私泄露的问题。任何一个非美国公民,只要把数据存储在美国互联网公司提供的“云”中,那么根据美国《爱国者法案》,该数据就有可能被美国联邦政府所攫取。目前世界上最强大的云处理服务都是由美国的互联网公司所提供的,如微软、亚马逊、脸谱和谷歌公司。

以海量的数据规模(volume)、快速的数据流转和动态的数据体系(velocity)、多样的数据类型(variety)和巨大的数据价值(value)为特征的大数据和以云方式分散布置同时密切互联的数据存储中心,共同构成了网络社会未来发展的技术趋势。④当前的大数据和云处理的发展已经超越了原先以国土疆界为划分的安全概念,也大大挑战了主权概念。数据能否具有主权?数据有边界吗?大数据云存储时代的国家竞争力体现在哪里?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舞台上的大国,需要构建什么样的数据战略?

一、从媒介主权、信息主权到数据主权

主权是现代政治学、法理学、国际法的一个核心概念。法国学者博丹把主权定义为“共同体所有的绝对且永久的权力”。⑤荷兰政治思想家雨果·格劳修斯(Hugo Grotius)1625年出版《战争与和平法》,认为主权是自己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也不能被任何其他人的意志视为无效的一种权力。⑥在博丹和格劳修斯的那个时代,现代国家还未产生,直到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产生了主权国家。居民、领土、政府和主权等四个建立近代民族国家的基本要素得到承认。主权伴随着国家理论的发展也不断地成熟。从霍布斯、卢梭、黑格尔到施密特都给予了国家主权以自己的解释。综合而言,主权是指一个国家代表其人民在其疆域内拥有的最高的权力,处理国内国际一切事物,而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涉。作为在现代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下萌发的现代媒介,势必在一定的国界范围内运行,也势必会受到一定国家的控制和管理。即使现代媒介从一个小小的组织发展成为今天跨国运作的全球化公司,只要它在一定的疆域内进行运作和管理(往往是在哪个国家注册或者总部设在哪个国家),就必然会受到国家权力的管理。主权分为政治主权、经济主权、军事主权、文化主权等,现代媒介的不断发展也促成了媒介主权问题的产生。

媒介主权指一个国家对其境内媒介及其所传播的内容能够不加干涉行使的权力。包含三个方面:

第一,媒介本身的所有权。各国政府对于媒介拥有者的身份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我国传媒业历来是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⑦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于1998年实施的至今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新闻业和广播电视业仍然列为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广播电视业包括:(1)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网)、发射和转播台(站);(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及播放;(3)电视制片、发行和放映;(4)录像放映。⑧美国,也建立了本国控制的传播系统,禁止外国人拥有通讯业公司和广播电视媒体。

第二,媒介内容保护主义。很多国家规定,在本国媒体(以广播电视居多)上传播的内容必须以本国媒体或者制作公司所制作的内容为主体。例如韩国《传播法案》规定,国产电影必须占电视台电影播放时间的25%。英国的几个频道都禁止外国节目在其黄金时间里播出,外国影视作品的比例约占14%以下;法国规定外国影视剧在公共媒体播出的比例每年不得超过30%⑨。

第三,媒介通路的主权宣示。这指国家对传播渠道的控制。在冷战中,很多国家对“美国之音”都采取了屏蔽信号的措施,以防止美国之音的节目宣传资本主义价值观。

在传统媒体时代,国家认为只要管理好媒介本身,就能够控制信息的在国境内外的流动。但信息时代的来临让人们把视线放到了内涵更加宽泛的信息上去。国际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信息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关注。互联网区别于传统媒体之处在于,虚拟网络使得信息流通更加便利,从而更加难以控制。因此,由信息技术革命所造成的信息的自由流动把信息主权摆到了各国政府的面前。国际媒介空间由于互联网的普及而进行的重构使得信息凸现为影响和重构我们这个时代、国家、社会的重要变量。信息主权指一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地域范围内任何信息的制造、传播和交易活动以及相关的组织和制度拥有的最高权力。如果媒介主权针对的是制造、传播信息的载体,而信息主权则直接针对信息本身。

信息主权之所以引起重视是因为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强国对于信息弱国的权力不平等。信息强国通过对于信息技术的垄断,主导整个国际互联网,从而威胁信息弱国的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和政权,在这种情况下,信息弱国更倾向于提出信息主权的问题。互联网域名由一家名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简称Icann)的非营利机构管理,但它是由美国商务部建立的,美国商务部却对Icann的所有决定拥有否决权。全世界共有13台根服务器,这13台根服务器中有10台(包括一台主根服务器)设置在美国。全世界在互联网方面对美国的依赖性很大。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其他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不断地对美国独霸互联网控制权提出挑战,国际社会不止一次地在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上提出希望接管ICANN的部分职能,而美国也不断地否决将互联网控制权移交给联合国机构的建议。美国依靠其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成为信息时代的霸主,对其他国家的信息主权产生了威胁。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转眼间我们又迎来了大数据时代。数据和信息的区别在于数据(data)是按一定规则排列组合的物理符号,表现形式为数字、文字、图像和计算机代码,而数据经过一定的工具加工整理成为信息(information)。在今天的互联网时代,人们大量的活动在互联网虚拟空间里留下了大量的数据,而数据要经过加工和解读才成为被人们能使用的信息。“大数据”在物理学、生物学、环境生态学等领域以及军事、金融、通讯等行业存在已有时日,却因为近年来互联网和信息行业的发展而引起人们关注。互联网公司在日常运营中生成和累积了大量的用户网络行为数据。这些数据的规模是如此庞大,以至于不能用G或T来衡量,大数据的起始计量单位至少是P(1000个T)、E(100万个 T)或 Z(10亿个T)。

问题是谁拥有如此之多的数据?是用户本身、是某几家互联网公司还是民族国家?媒介技术的发展其实是不断冲击、弱化主权国家的过程。在早年的印刷时代,报纸杂志只能在一定区域内出版发行;无线电波的发明使得信息可以跨越大洋传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阵营都使用国际电台作为意识形态的斗争工具;30年前,有线电视的出现又引发了电视领域的革命;20年前,通讯卫星上天使得CNN这样的有线电视新闻网可以把电视信号输送到世界各地;而国际互联网与其他信息新技术的融合使得信息更加自由地流通起来。信息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媒介技术一个个的新时代来临得越来越快。当Web 2.0风行之时,我们又迎来了大数据时代。如今的数据之大,使得对数据的计算处理分布在大量的分布式计算机上,根据用户的需求来传输计算能力,也就是计算能力可以通过网络提供给用户,而不是单单把数据存储在固定的硬盘上进行计算和处理。国际公司如谷歌、亚马逊、苹果公司、IBM、英特尔公司,国内公司如百度和阿里巴巴都提供了云服务的产品。而在这些云计算、云存储之中的数据属于哪个公司,或是属于哪个国家的呢?

数据主权指一个国家对其政权管辖地域范围内个人、企业和相关组织所产生的数据拥有的最高权力。学者汪晓风认为:“如果把数据理解为矿产资源,信息就是采掘出来的原材料,进一步加工就成了产品,即知识。那么数据主权相当于国家对自然资源和领土的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数据主权比信息主权更有价值,因为国家可以对矿产资源拥有主权,但在市场体系中国家对于生产资料和产品只有分配权和收益权。”⑩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尊重国际关系也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个人、企业和相关组织拥有处理数据的权利和权力,但牵涉到国家利益、国家安全时,国家是否拥有保护和处理这些数据的权力?

二、权力和能力:数据主权和数据掌控分析能力

9·11之后美国出台的《爱国者法案》在实践层面上给出了上述问题的答案。作为一部专门针对恐怖袭击和保卫国土安全的法案,《爱国者法案》可以要求所有在美国具有实体公司的云端服务供应商,包括亚马逊、英特尔、苹果与谷歌等把经过美国网络的数据交给美国联邦当局。据谷歌公司发布的透明度报告,到2012年底为止,美国政府对谷歌公司提供个人数据的要求比2009年增长了136%。⑪2013年的下半年,美国政府对谷歌公司提出了超过10000条用户数据披露要求。⑫问题是,经过美国网络或者存储在美国公司提供的“云”中的数据是外国人、外国公司和外国政府的呢?美国政府有权监视这些数据吗?

按照数据主权的界定,美国政府没有权力监视这些数据。但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复杂权责关系使得问题不那么简单。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处理与传统的数据处理方式相比,有三个新的特点:(1)数据量由TB级升至PB级,并仍在持续爆炸式增长;(2)对数据分析能力的需求大大提高,用户已经不满足于对现有数据的分析和监测,而是希望通过处理和分析大数据,挖掘其深度的价值和预测未来趋势;(3)数据处理和存储设备由固定的硬件系统转变为“云”,即由网络来为数据的计算和存储提供资源和服务。从这三个特点来看,数据如果在“云”中计算和处理,数据就很难被边界所界定,因为“云”在天上,虚拟云没有边界。云处理不考虑地理位置的因素,承诺给客户带来更多的便利、更高的成本效率和更大的灵活性,用户的数据往往分布在云服务提供商的全球资源中,并受制于各个司法管辖区的规章制度的约束。用户甚至自身可能不知道他们的数据到底被储存在什么地方。

然而,云服务终究是由实体公司提供的,而实体公司是有边界的,也是有地理位置和国家属性的。而且,实体公司受者各国政府法律和行政的管制。谷歌公司告诉德国媒体巨头Wirtschafts Woche,在《爱国者法案》的要求下把在欧洲数据中心存储的数据通过安全港框架(Safe Harbor framework)传输到了美国。而在这之前,微软公司也承认在欧洲存储的信息并不安全,遭受着来自美国监察的风险。微软公司也会把在欧洲的数据传输给美国政府。⑬

大数据带来了复杂权责关系:产生数据的个人、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机构,拥有数据存取实际管理权的云服务提供商(可以分配数据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权限)和拥有数据法律和行政管辖权的各国政府,三者在大数据问题上的法律权责不明确,实际能力也有很大差异,在目前情况下,对大数据的使用即使有法律规范,但真正实施起来依然有很大的困难。Facebook(脸谱网)目前在全世界拥有活跃用户13.1亿⑭,早在2009年,Facebook就对用户服务协议进行修改,称Facebook对用户上传的资料拥有“永久”的许可授权,此举遭到媒体曝光后,CEO扎克伯格马上澄清:“我们并不拥有用户数据,以及用户在Facebook上的行为记录。”⑮但Facebook的确在利用用户在该网站上的数据赚钱,例如,如果Facebook用户点击了某个百货零售店的“赞”键,那么Facebook平台的该连锁店主页广告上就可显示该用户的姓名(有时还包括照片)。为此,该网站如何处理在用户处收集到的数据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法庭和监管机构严格审查的众矢之的。爱尔兰监管机构已经要求该公司给予用户更多的信息控制权力。加州的一桩诉讼就指控Facebook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将用户的偏好植入广告之中。但这种法律监管和诉讼实际上很难实施。欧洲数据保护条例要求互联网公司尊重消费者的权利,使得消费者有权要求删除个人数据。该条例还将要求Facebook等网站在分享用户数据之前必须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点几乎无法做到。13亿Facebook用户不可能对每次上网行为产生的数据授权,如果对用户所有的数据进行授权,则由于数据太多太复杂,个体用户自己都难以辨认和作出决定。⑯

学者曹磊认为:数据权包括数据主权和数据权利两方面。数据主权的主体是国家,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对本国数据进行管理和利用的权力。数据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是相对应公民数据采集义务而形成的对数据利用的权力,这种对数据的利用又是建立在数据主权之下的。只有在数据主权法定框架下,公民才可自由行使数据权利。⑰数据主权是一种权力,但实施这种权力则需要能力。这种权力和能力体现在:

第一,国家安全。目前阶段互联网发展的特征是移动互联网的应用,移动设备上记录了用户大量的数据。学者杨岷等通过研究发现,国内Android系统应用程序泄露用户隐私信息的问题非常严重,所选取的3个主流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商城的泄露率基本都在60%左右;运营商的泄露率为65%;平台的泄露率为72%。7个商城的总体泄露率达到了58%。⑱这本来关乎的只是个人隐私,问题是如果泄露的是政府部门决策者的数据,则关乎国家安全。2012年1月25日,欧盟起草了“数据保护指令”,规定了在欧盟范围内个人信息流动的基本流程,以维护欧洲边界内的数据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欧洲议会成员国纷纷要求改变欧洲数据传输到美国的方式,反映了欧洲数据法律和美国《爱国者法案》之间的冲突。微软伦敦总裁戈登·弗雷泽承认微软不能保证存储在欧洲的云数据不会离开欧洲。欧洲议会成员质疑1995年的欧洲数据法案还是否在执行,呼吁加强欧洲数据法律的执行以对抗美国《爱国者法案》。欧盟委员会要求微软、谷歌和脸谱这样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欧洲的隐私法则,美国《爱国者法案》不能凌驾于欧洲数据法律之上。⑲欧盟的这一举措反映了大数据时代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具体而言,牵涉到军事国防、金融贸易、社会管理等领域数据的保密性(不被非法获取)、完整性(不被非法篡改)和安全性(数据传输不被阻断)等。

第二,国家竞争力。舍恩伯格认为:“大数据也会撼动国家竞争力。当制造业已经大幅转向发展中国家,而大家都争相发展创新行业的时候,工业化国家因为掌握了数据以及大数据技术,所以仍然在全球竞争中占据优势。不幸的是,这个优势很难持续。就像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一样,随着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开始采用这些技术,西方世界在大数据技术上的领先地位将慢慢消失。”⑳据麦肯锡公司测算,美国医疗行业的大数据每年可以创造3000亿美元的价值;欧洲富裕国家的政府每年可以利用大数据提高效率,节约大约1000亿欧元的公共开支[21]。纽约市政府还利用大数据来降低大楼火灾风险。[22]其实,大数据的价值并非大数据本身所具有,大数据需要经过处理,对其进行分析,才能创造出价值,我们掌握、分析和运用数据的能力。企业可以利用大数据创造价值,而国家则可以利用大数据规划产业发展战略。这种能力关乎到一个企业、一个产业的兴衰存亡,也是一个国家竞争力的一部份。这种能力在今天这个时代,能够为国家和社会创造巨大的价值。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加自由的流通,国家势必会失去一部份控制能力。国际传播学家因此把信息时代的国家分为信息强国和信息弱国,信息强国往往是信息生产国,而信息弱国则是信息消费国,并且认为:信息生产国要比信息消费国占有更大的优势。[23]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强国和弱国的区分在于对数据的掌控分析能力。数据主权为国家安全提供法理上的依据,而数据掌控分析能力则是大数据时代国家竞争力的核心部分,对国家安全的维护和保障最终依靠的是国家竞争力。因此,在实践层面上,数据掌控分析能力最终决定了数据主权的实现与否。

三、构建中国的国家数据战略

数据是私人的,还是公共的抑或是国家的?——这个问题在理论层面上依然处于争论阶段,但在实践层面,有些国家已经把它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根据美国皮尤调查中心的调查表明,棱镜门后当全世界谴责美国政府窃取别国数据的时候,美国国内有55%的公众认为释放此类国家安全局的监听信息损害了公共利益。[24]由此可见,这种监视行动在美国国内是得到一定民意的支持。不仅如此,美国政府代表国家利益在运用大数据作为国家战略方面已经走在了全世界的前列。大数据已成为美国国家创新战略、国家安全战略、国家ICT产业发展战略以及国家信息网络安全战略的交叉领域,美国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基于大数据的信息网络安全战略,目的在于解决当前的大数据核心技术挑战,全面强化未来的信息网络安全战略优势。[25]2012年3月22日,奥巴马政府宣布2亿美元投资大数据领域,是大数据技术从商业行为上升到国家科技战略的分水岭,在次日的电话会议中,美国政府对数据的定义“未来的新石油”。大数据技术领域的竞争,事关国家安全和未来。白宫呼吁产业界、学术界和非盈利组织都加入到大数据所创造的时代洪流中,政府不能单独成事。一些公司已经为大学研究机构提供资金研究大数据。大学也已经开始设置新的课程来培养下一代的“数据科学家”。[26]

在当前的形势下,构建国家战略必须对国内和国外传播模式进行全面的再认识。任何国家要想保持自己在传统权力领域,包括军事和经济方面的优势,“就必须以全新的富有创造性的方式来适应这个分散化的信息环境”[27]。21世纪如果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就必须对当下的传播革命有全面的认识并使之融入其政府行为。大数据时代呼唤大战略,即需要政府统合各个机构,开发和使用各种数据资源,积极预防和缓和国内外危机,实现国家利益。

现代历史上的历次技术革命,中国都是西方的学习者。而在最近的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革命中,中国和西方的距离是最近的。大数据是挑战也是机遇,中国需要把握这次机遇,把它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大数据是国家战略资源,中国国家数据战略应体现在:

1.加强国家安全。大数据云处理时代增加了数据泄露和转移的风险。欧盟和美国已经在商讨互联网数据保护的新法案,为网络公司等企业精简程序,建立一个数据保护管理部门,以免去非必要的行政程序和花费。目前讨论最多的还是大数据的商业用途,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如果用户存储在云端的数据,随时有被他国政府转移监察的风险,则关乎到整个国家安全。政府本身就是云服务的大客户。美国目前已经有包括NASA在内的100家的政府部门在使用AWS Gov-Cloud的云服务。云服务中的安全问题是各国政府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中国政府应该加快相关法律的重新修改和审订,保护是有关政府决策和政治领导人的关键数据。

2.推动技术创新。大数据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需要国家层面来规划、整合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并且应该制定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推动大数据产业的研发,鼓励民间投资,为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推广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克林顿政府在1993年推出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从法律、政策、研究层面为美国的创新型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从而引发了全球的信息网络革命。中国政府应根据中国的国情,构建政府企业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使得中国的信息技术能够追上甚至引领世界先进水平。

3.完善政府决策。政府应该在大数据研究开放项目中投入资金和人力,分析海量数据,支撑政府决策以进行更好的社会管理。对内则是国计民生的政策,对外则是外交谈判。大数据的掌握、解释、分析和运用均可以为对内对外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例如,在国际气候谈判、能源谈判的场合,大数据的分析运用能够为政府提供一手资料和谈判依据,从而掌握先机,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利益。大数据可以为医疗健康、食品卫生、道路交通、地质灾害、社会舆情、信息安全、国土安全等各领域提供全方位的决策依据和服务,在进行智能分析研究,可以有效实现对于重大安全、危机、风险的防范和预警。

从媒介主权、到信息主权、再到数据主权,反映的是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对原始的“矿产资源”(信息和数据)的竞争愈加激烈。“数据主权”的提出反映了信息弱国对于信息强国垄断数据资源的一种对策,然而,主权是一种权力,真正能够行使这种权力是需要能力的。“大国欲兼蓄人,小国欲入事人”,中国作为一个在世界舞台上崛起的大国,亟需提高自己的数据掌控分析能力,从国家的层面上,构建自己的大数据战略体系,在这个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国家利益。

注:

①David E.Sanger and Thom Shanker,“N.S.A.Devises Radio Pathway into Computers”,The New York Times,January 14,2014.

②James Ball,“NSA and GCHQ target‘leaky’phone apps like Angry Birds to scoop user data”,The Guardian,January 27,2014.

③【英】维克托·迈克-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

④沈逸、杨珉:《大数据、云存储与关键数据安全》,复旦大学传播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信息专报。

⑤【法】让·博丹:《主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⑥【荷】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⑦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页。

⑧关世杰:《国际传播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9页。

⑨刘习良:《电视译制片的重要性》,载赵化勇主编《跨文化传播研究与探讨》,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转引自关世杰《国际传播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8—549页。

⑩汪晓风:《当前中美网络安全关系》,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校庆报告会,2013年5月14日。

⑪Dominic Rushe,“GOOGLE:US Government Requesting Even More Private Data Without Warrants”,The Guardian,Jan.24,2013.

⑫Dominic Rushe,US government requests for Google user data jump 120%since 2009,Thursday 27 March 2014.

⑬Zack Whittaker,“Google admits Patriot Act requests;Handed over European data to U.S.authorities”,http://www.zdnet.com/blog/igeneration/google-admits-patriot-act-requests-handed-over-european-data-to-u-s-authorities/12191,retrieved on June 4,2013.

⑭“Facebook Statistics”,http://www.statisticbrain.com/facebook- statistics/,retrieved on May 21,2014.

⑮“Facebook CEO向用户道歉 称不拥有用户数据”,http://tech.sina.com.cn/i/2009 - 02 - 27/10262864562.shtml,retrieved on May 21,2014.

⑯Somini Sengupta,“Risk and Riches in User Data for Facebook”,February 26,2012.

⑰曹磊:《网络空间的数据权研究》,《国际观察》2013年第1期。

⑱杨珉等:《国内Android应用商城中程序隐私泄露分析》,《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年第52卷第10期。

⑲Zack Whittaker,“EU demands answers over Microsoft's Patriot Act admission”,http://www.zdnet.com/blog/igeneration/eu -demands-answers-over-microsofts-patriot-act-admission/11290,retrieved on June 24,2013.

⑳【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88—189页。

[21]McKinsey Global Institue,“Big Data:The Next Frontier for Innovation,Competition,and Productivity”,May,2011,http://www.mckinsey.com/insights/business_technology/big_data_the_next_frontier_for_innovation,retrieved on June 24,2013.

[22]Kenneth Neil Cukier and Viktor Mayer- Schoenberger,The Rise of Big Data.How It's Changing the Way We Think About the World,Foreign Affairs,May/June,2013,pp.27 -40.

[23]【美】门罗·E.普莱斯:《媒介与主权》,麻争旗等译,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9页。

[24]Bruce Drake,“Snowden leaks seen as harming the public interest”,http://www.pewresearch.org/fact- tank/2013/12/17/snowden-leaks-seen-as-harming-the-public-interest/,retrieved on April 23,2014.

[25]陈明奇等:《大数据时代的美国信息网络安全新战略分析》,《信息网络安全》2012年第8期。

[26]“Big Data is a Big Deal”,http://www.whitehouse.gov/blog/2012/03/29/big-data-big-deal,retrieved on June 24,2013.

[27]Metzl,“Popular Diplomacy”,p.192,转引自【美】门罗·E.普莱斯:《媒介与主权》,麻争旗等译,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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