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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公民身份及其社会保障公平性研究

2014-12-03朱常柏双传学

南京社会科学 2014年11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身份

朱常柏 双传学

失地农民公民身份及其社会保障公平性研究

朱常柏 双传学

公民身份是社会保障的政治前提,也是保证社会保障公平性的价值基础。探讨公民身份必须以特定社会群体具体实践来考察其公民身份的具体形态。目前失地农民公民身份缺失导致其社会保障待遇不公平,究其原因主要是立宪中的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主导思想忽视了对人权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国家本位的集体主义观念惯性致使农民个体权利被长期忽略以及农民缺乏主张自由的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保障失地农民享有公平的社会保障就必须确认其土地产权,使其享有同等国民待遇,完善政治参与机制,畅通社会保障诉求渠道。失地农民获得公平的社会保障必然是一个进行社会抗争和政府赋权相互融合的政治过程。

失地农民;公民身份;社会保障;公平性

失地农民①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特有的社会现象。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处于追赶式发展时期,对土地资源需求十分旺盛,而且粗放式发展模式也加大了对土地资源的依赖。由于失地农民公民身份缺位,身份认定处于模糊状态,与其他社会阶层相比,其社会保障公平性没有得到保障,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一、公民身份与社会保障

(一)公民身份的普适性价值

公民身份起源于古希腊理论,此后,它一直占据西方社会和政治思想的中心位置,是带有明显西方政治优越感的学术概念。T.H.马歇尔在《公民身份和社会阶级》的经典分析中认为,现代公民身份包括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和社会的要素,每一要素都由一整套权利以及一整套使这些权利得以实施并服务于这些权利的制度所构成。公民身份应被理解为一种全面的、多维度的现象,它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同时,它也是在漫长的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且这一过程充满了社会冲突有时甚至倒退,即使在最为发达的西方国家,仍然有众多的社会群体被排斥在这一过程之外。而且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不同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上的差异,公民身份不同维度之间的发展序列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公民身份三个维度之间的内在关系表现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社会权利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条件,而社会公民权利则是公民身份的最终归宿,而且,它为人们能够全面地行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提供了物质保障和社会资源。当然,人类有目的的行为有时也会产生意料之外的后果。公民身份本是通过不同群体之间的权利斗争而创制的(Engin Isin 2012),所以探讨公民身份必须以特定社会群体具体实践来考察其公民身份的具体形态,必须考察当代不同社会现代化路径下的社会公民身份发展中所产生的意料之中及意料之外的影响,特别是在政治权威主义国家,社会权利有时会成为用民生代替民主的手段。

当代公民身份研究专家Engin Isin教授为理解公民身份提供了新的视角,他抛开公民身份的抽象定义,主张从研究具体的社会群体公民身份的具体形态来考察公民身份的演变,从而打破传统公民身份西方专属的地域限制,使公民身份能够放在非西方世界各种不同社会现代化路径背景下进行讨论。其实,无论在哪个国家和地区,只要存在公民和公民实践,那么公民主张权利的行动就普遍存在。近年来,学界关于非西方世界的公民身份研究如火如荼,如对伊斯兰世界、日本、印度等国家和地区的公民身份研究业已涌现。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公民身份权利获得了长足发展,公民社会建设方兴未艾,学者们已开始将历史与现实经验运用到公民身份研究中来,以探讨我国各社会阶层公民身份的具体形态。随着全球化浪潮卷席世界,加之东方世界民主化进程加速,公民身份概念已突破西方界定而具有了普适性价值。

(二)公民身份是社会保障的政治前提

社会保障政策牵涉到一系列的政治问题,它是与贫困和不公平等其他社会问题相关的一场不间断的政治斗争,是不同利益群体不断博弈的政治过程,公民身份便是社会保障需求和约束的各方必须具备的政治前提。马歇尔公民身份理论,主要探讨的就是如何通过赋予公民身份,特别是在二战后赋予公民社会权利来消弭阶级不平等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虽然不同国家中福利制度具有一定差异性,但是其都包括了一系列具有普遍性的原则和模式,其核心就是公民拥有由国家保障和国家资助的社会权利。公民身份的最终归宿便是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而社会权利的实现又是以社会福利实现为前提的。“任何法定的权利都会与福利必须具有直接的或间接的性质存在关联,因为权利存在于那些可以被期待带来福利的利益,以及就平均的计算而言,那些将会带来福利的利益”(马歇尔,1949)。这说明纳入公民身份的社会权利与社会福利是相辅相成且密不可分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计划直接对应着公民社会权利,社会权利的内容和发展历程也表明它是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政治前提。

马歇尔关于公民身份的考察是基于他所处的时代背景,我们不该生搬硬套。但是,我国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十分接近马歇尔所处的时代,难怪莫里斯·罗奇认为在21世纪的进程下,中国公民和社会将可能最终发展至马歇尔的公民身份模式。②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是福利国家最主要的价值基础,它为福利国家的合法性提供了最直接的政治道德基础。“公民权利使穷人或社会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了保障,追求社会平等和社会正义成为社会福利至上的政治道德目标”③。

我国社会障制度客观呈现多元非均衡状态,其中,尤以城乡二元社保制度差别最为显著。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缺失原因,有的学者归纳为是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不足以实现城乡统一保障。这种经济决定论听起来似乎不无道理,但是,纵观社会保障发展史,我们发展,在社会保障发展早期,与中国处于相近经济发展阶段的德国和日本早在1957年、1959年就分别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使在那些经济发展水平不及我国的国家,如印度、越南也建立了较好的农村养老保障机制。这充分说明,即使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时期,同样可以建立同等国民待遇的社保制度。我国欠公平的社保制度更深层次的原因并非经济发展水平不够,而是公民身份的缺位。众所周知,我国社保制度差异化主要受户籍制度和职业身份影响。城乡不同户籍以及不同的职业身份导致了社会保障权益的不同,失地农民及非正规就业者往往成为社会保障的二等公民,统一主权国家中公民身份的差异化导致了社会保障多元非均衡状态。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必须牢牢把握公民身份这个基本概念,并以此为突破口,赋予失地农民应有的公民身份,让所有公民同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

(三)公民身份是社会保障公平性的保证

二战后当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福利国家以制度化的保障系统为国民提供全方位生活保障的时候,社会权利已经被完全纳入了公民身份序列,它不仅起着减贫功效,而且它促进公平原则在全社会范围内得以实现,从而保障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实现,使全体国民过上体面文明而有尊严的生活。至此,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公民身份得以确立,这个时期公民社会权利与此前相比,“不再像从前那样满足于提高作为社会大厦之根基的底层结构,却对上层原封不动;它开始重建整个大厦,哪怕这样做可能会以摩天大楼变成平房的结构告终也在所不惜”④。既然社会权利被纳入公民身份,那么它就获得了与其他公民身份要素同样的属性,并且为实现公民身份的其他要素扫清障碍。公民身份的实现就是通过公民平等地享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而体现出来的。正如马歇尔所说,“公民身份是一种地位,一种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享有的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在这一地位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⑤那么,作为体现社会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就通过这样几种方式达到其社会公平的目标的。一是强调所有公民参与社会保障的机会平等。只要是合法公民,无论其财富、职业、地位 差距有多大,均应被社保制度所覆盖,保障的社会化程度越高,机会公平性就越发充分。二是通过化解公民的经济风险来维护其参与社会竞争的公平性,起到维护社会成员发展的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的作用。三是通过再分配措施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让经济社会发展“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⑥公民身份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意味着社会权利的获得源于人们的公民身份,只要是统一主权国家的公民,就拥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同样平等地拥有社会权利,诉求自己的社会权利时就如主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样,不用感恩戴德更不用感到羞愧,而国家和政府则要确保公民平等享有这些权利,不能看着是对芸芸众生的恩赐和施舍,更不能以牺牲受惠者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代价。

二、失地农民公民身份缺失导致其社会保障不公平

导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不公平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失地农民公民身份缺失。失地农民作为特殊群体,其公民身份缺失具体体现在土地财产权、公平交易权、政治参与权等主要方面,这些权利的缺失导致其社会保障权遭受侵害,社会保障公平性明显欠缺。

(一)失地农民公民身份缺失及其原因

1.失地农民土地产权被剥夺,丧失了参与市场竞争的最基础财产权。市场经济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竞争经济,而要参与竞争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有形或无形资产,土地是农民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参与市场竞争的资产。而我国农民对土地却没有产权。虽然我国从《宪法》到《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是谁是集体的真正代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农村土地产权长期以来处于模糊状态,农民对自己的承包地不能自由买卖、转让、租赁 和抵押,丧失了对土地资源的处置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甚至打着公共利益幌子进行商业性征地),政府便对土地行使天然征用权,被征地农民与政府永远无法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土地产权被合法剥夺,其利益也同时受损,成为政府、开发商等各方利益博弈的牺牲者,丧失了参与市场竞争的最基础财产权。土地是农民最基础的生存保障,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生活保障权和就业权,同时教育、医疗、养老等权利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虽然国家给予了一定的征地补偿,但补偿标准明显偏低,无法满足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进入城市打工的失地农民在城市相比农村更高生活成本面前往往沦为城市新贫困群体。

2.政府的行政强制干预剥夺了失地农民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权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里公民应有的权利。在粗放式发展模式下,城市规模竞争性扩张,经营城市演变为经营土地。政府利用自身对土地垄断权,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征用土地,通过“行政手段征地,市场方式卖地”赚取巨额差价,以牺牲农民的利益来满足自身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市场公平交易权,使失地农民成为城市化过程中最大的牺牲者。据经济学家估算,“各级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卖出’,农民向政府转移的价值总额高达20-30万亿元。‘国进民退’的规模之大,令人震惊。”⑦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是,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征地补偿上限,却没有规定补偿下限,这给同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政府留下了巨大的博弈空间,严重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同时,大量农地被占用加剧了农产品供给短缺,更为严重的是,进入官方市场的高价地又抬高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工业消费品价格,与此对应,导致农业生产成本和农民生活成本膨胀,失地农民权益遭遇累积损害。

3.失地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权利受阻。作为合法共同体的一员,公民作为选举人应该平等拥有参与政治权力行使的权利,虽然在宪法中失地农民被赋予了平等的各项政治权利,可是现实生活中失地农民在行使这样的权利时却经常受阻,因为在具体法规条文中对农民的选举权和参政权存在明显歧视性规定,如选举法中规定农村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原则分配代表名额。这在农村和城市人口比例越来越接近的现状下,这种规定是对农民政治权利的公然漠视。而且,即使名义上是农民代表,其真正身份往往是农村私营业主和基层官员,这就使失地农民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充分表达,便难维护其合法权益,失地农民的政治权利被打了折扣。据《南方周末》报道:“截至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2978人,其中官员公务员2491人,民企员工16人,农民13人。”中国农民有8亿之众,仅有13名代表,而这仅有的13人中,大多还是乡镇企业家与村支书。作为另一行使政治权利的重要渠道信访制度,仅仅是有责无权的传声筒,效率低下,政府组织的截访行为往往再次侵害了失地农民的政治权利甚至是人身加害,导致上访失地农民的更为无序化的甚至非法信访的恶性循环。

导致我国失地农民公民身份缺失的原因是多元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制度性原因,也有非制度性影响,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归纳为:首先,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成为立宪的主导思想,忽视了对人权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国家权力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政治大于法律,人治代替法治,混淆政治任务和宪政目标,违背了宪法精神。自五四宪法规定农民只是工人阶级的同盟者而非领导者后,农民便沦为国家的二等公民。自此,其他各项法律规章中都存在歧视农民的规定,使农民无法公平享有与工人同样的国民待遇。其次,国家本位的集体主义观念惯性致使农民个体权利被长期忽略。自三大改造结束后,我国就确立大力发展重工业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政府举全国之力发展工业经济,要求农村无条件支援城市发展,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农民为城市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却失去了自身发展的机会。以牺牲农民利益发展城市的做法导致巨大且长久的城乡差别,成为新时期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新一轮城市化浪潮中,国家以公共利益的名义通过行政化手段大量征用农地,致使农民个体权利遭受侵蚀。公民身份只有相对于独立个体时才能实现,否则便被淹没在面目模糊的集中主义权利观之中。失地农民公民身份便在集体主义观念惯性中被长期忽略。再次,农民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强有力的组织形式。在利益多元化时代,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以及利益实现程度取决于其组织化程度。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组织单位便是村民自治组织,即村委会。村委会名为自治组织,实为半官方性质的政府政策执行机构,与政府利益共谋致使它对上不对下,无法真正代表农民利益。农民缺乏自己的利益组织,无法保障自身权利,在公民权利遭受侵犯时只能任人宰割。另外,历史形成的高度集权、等级观念、以及权力崇拜淹没了农民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弱化了其公民意识,致使农民争取平等的公民权利意识淡薄。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不公平

虽然在法律意义上所有公民都享有同等公民身份权利,然而在我国“公民身份的同一性与公民权利的差异性之间存在着鸿沟。”⑧一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没有落到实处,社会权利的实现也就会面临许多障碍。在社会保障领域与处于特权地位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比,为城镇化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失地农民依然是二等公民,所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明显不足与欠公平。

1.失地农民劳动就业权遭受漠视,导致其失地又失业。威廉·配第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告诉我们,对于农民失去了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后,同时也就失去了劳动就业权。虽然在征用土地过程中,政府通过招工安置和就地安置方式来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但是,从整体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首先,失地农民就业缺乏法律保障,不少地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存在随意性。虽然我国《宪法》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中规定公民有平等的就业权,但是,这里的公民仅指“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农民被排除在外。其次,对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不足,培训体系不完整,导致其就业竞争乏力。失地农民文化水平偏低,一旦失去早已习惯的生产方式后,他们进入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往往手足无措,只能做些苦、脏、累的工作,收入很低,甚至还遭遇社会排斥。再次,失地农民就业率极低,据相关调查表明,失地农民安置就业的仅占2.7%,赋闲在家的占1/5。⑨与政府提供给城镇失业人员的各种再就业措施相比,大部分被征地农民陷入了失地又失业的窘境之中。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去依托。失地农民失去承载着生活保障等经济功能的土地后,其生计问题特别是养老保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目前我国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主要采取政府保障和商业保险的模式。但是,政府保障中政府责任缺失成为主要问题。除了上述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存在制度性寻租、与民争利现象,还有,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支出仅占总财政的10%,其中绝大部分还投向了城镇职工。由于政府保障缺乏强制性,致使这项政策形同虚设,大部分失地农民游离于养老保险之外。另外保障水平低、空帐运行以及管理不善都使政府保障效率低下。至于商业养老保险,由于初始投资额太少,导致收益极低,很少有农民愿意参加。农民传统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现行要地不要人的非等价货币补偿的征地方式,加之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趋势,致使失地农民陷入无地、无业、无保障的“三无”状态。现行关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规定大多体现在政策文件中,法律建设远远落后于城市化进程,仅靠行政手段解决养老问题,工作规范性和稳定性远远逊色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

3.失地农民医疗保障不足,健康风险加大。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经济风险加大的同时,健康风险也同时增大。大多失地农民把土地补偿款用于投资生活后所剩无几,能够保障健康的资金非常有限,生病后往往拖延不愿花钱就医,更不愿进行医保投资,一旦发生大病轻则因病致贫,重则人财两空。失地后进城务工农民大多从事非正规就业,而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导致以劳动协议为前提的工伤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把农民工排除在外。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0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达749970例,其中尘肺病676541例,占比高达90.21%。⑩而农民工从事的工作大多集中于易发尘肺病的行业,却由于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工伤保险,难以获得及时补偿和治疗。据资料统计,截至2011年6月,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仅为27%。这与城镇职工拥有的以福利性和公平性为主要特征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不可同日而语。

三、明确失地农民公民身份,完善其社会保障

布莱恩·特纳特别指出,“马歇尔对于公民资格的论述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公民权(franchise)形式上的政治平等与广泛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持续存在之间的矛盾,后者植根于资本主义市场以及私有财产权。马歇尔主张将扩展公民身份作为主要的政治手段以解决,或者至少是容纳这种矛盾。”德里克·希特也强调,“任何有关公民身份本质的探讨都不能忽视平等的原则”。公民个体与国家以共生关系并存,国家是公民身份赖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只有政府代表国家秉持平等原则明确失地农民公民身份,才能保障其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障权利。

保证失地农民享有同等国民待遇,强化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失地农民享有公平社会保障的前提是其必须获得公平的公民身份权利。基于“人生来平等;他们享有某些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理念,作为为城镇化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失地农民,更应该享有与其他社会阶层同等的公民身份权利,必须防止工具主义和实用主义对法律的干扰,严禁国家权利对个人权利的侵蚀,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身份权利,使失地农民最终在社会权利方面享有同等国民待遇。社会保障权是失地农民社会权利的集中体现,政府必须代表国家强化对失地农民的社保责任,责任重点应集中于加强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力度不够,不仅使失地农民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得不到足够补偿,更导致其不能拉动消费和经济增长。按国际经验,中央政府在公共产品方面应该提供更大比例的财政支出,但是我国目前中央政府在农村社保方面支出比例与国际相比相去甚远。分税制改革后,我国中央财政实力大大增强,增加其社保支出比例,也符合其社保财权与事权相协调原则。特别是在农村老龄人口已经过亿的情形下,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投入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各级政府自行其事,政策效果参差不齐。这就更需要加强对失地农民专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信息公开,建立失地农民、社保运行机构、政府三方代表监管机制,使有限资源发挥最大社会效应。

确认失地农民土地产权,为建立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提供物质基础。土地是农民最基础的财产。失地农民要想实现亨利·梅因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取决于与农村土地相关的法律制度革新,只有农民可以根据市场规则自主处理自己的土地权利的时候,才意味着农民以财产的自由获得了身份的自由。”目前相关法律中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规定使农民个体自主权被淹没在“集体”概念之中,农民丧失了自主处置土地的自由,这是导致被征地农民缺乏土地经营权的根源,也是导致其社会保障匮乏的主要原因。必须改革这种国家权利对公民个人权利侵越的现象,让土地产权完整回归到农民手中,基层政府不再对土地拥有处置权,而回归其监管职能。农民则以平等姿态参与征地谈判,让土地资本收益划入社保个人账户,把土地保障转变为社会保障,同时还能促进其职业身份转换,使其充分分享城市化的红利。从2002年国家提出“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09年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试点,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民居的全覆盖,这为重塑农民公民身份提供了契机,这种以农民自愿为主政府投入为辅的社保制度的前提是只有赋予农民对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才能保证失地农民与公平持续地享有社会保障。

完善失地农民制度化政治参与机制,畅通社会保障诉求渠道。不平则鸣,这是失地农民利益遭受侵害时的本能反应。当制度化参与渠道堵塞时,失地农民往往采用非制度化方式进行抗争,这给农民本人及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在现代化社会中,政治参与扩大的一个主要转折点就是农民开始介入国家政治。实现政治稳定的关键就是能否动员农民承认现存的政治体系而非反对他的条件下参与政治。”要使失地农民承认现存的政治体系而非采取非法抗争形式,就必须完善其政治权利,改革现行政治参与机制。首先,人大代表选举制应引入竞争机制和差额选举制,使选民对候选代表有充分了解,同时增加失地农民代表份额,让这一特殊群体能够表达真实的利益诉求。加强对人大代表选举的监管力度,同时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测评,及时撤换不合格代表,提高代表的履职效率。其次,对信访机构重新定位,剥离其附属政府的属性,依法设立独立的信访机构,强化其对政府的质询功能,利用公共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再次,建议建立农民协会,它是失地农民政治自由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可以有效制约村委会及基层组织权力异化,另一方面有利于失地农民组织化合法化利益表达,减少盲目抗争导致的不良后果。失地农民遇到的最大问题便是补偿过低,由此衍生出不公平又不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问题。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程度是决定公民身份完善与否的最根本因素,只有成为市场经济中自由竞争的主体,才能激发失地农民的社会主体意识,也才能实现其公民身份权利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完善制度化利益表达机制,可以逐步消解非制度化表达方式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实现失地农民所期盼的公平的社会保障民生诉求。

另外,对失地农民进行公民意识教育也是不可忽缺的。被征地农民无论是留守乡村还是进城务工,都必须拥有基本的教育、低保、医疗、养老及就业保障,这也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必须把市场作为失地农民公民意识的演练场,让他们在市场经济中学习自由和公平理念,提高政治技能,塑造契合时代与国家需要的公民。只有秉承公民身份所蕴含的平等权利原则,推进社会正义,才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福利社会。

四、余论

中共十八大提出以增强公平性作为社会保障建设重点,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把社会保障公平性转化为各社会阶层的现实利益,就必须以公民身份权利为出发点,去商品化和去政治化,强化国家的福利职能。

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成熟稳定的市场经济要求公民身份扩展到全体公民,公平的公民身份权利有利于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因为权利平等也就是机会平等。公民身份权利三个维度之间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社会保障权是社会权利的集中体现,失地农民要取得与其他社会阶层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就必须被赋予平等的社会权利,而失地农民社会权利的完善又需要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完善为前提。中国公民身份构筑方式的特别之处在于国家一方面不遗余力推进公民身份发展,另一方面却在安排不同阶层的权利与义务时存在明显差异。权利缺乏是失地农民等弱势群体的明显特征,所以我们不能“把公民身份权利的发展描述为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而且在必要的时候总是得到了国家的友善帮助”,“公民身份权利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斗争获得的”。失地农民要想获得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必然是一个进行社会抗争和政府赋权相互融合的政治过程。

注:

①失地农民分为两类,一类指主动失地农民,他们大多是农村中的能人,主动参与城市经济发展融入城市生活并且能自主安排生计者。另一类是被动失地农民,他们大多是因政府行政命令下土地被征用,为城市化建设做出牺牲的人,这些人因突然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而引发职业危机。本文所论失地农民主要指后者。

③钱宁:《从人道主义到公民权利——现代社会福利政治道德观念的历史演变》,《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1期。

④⑤【英】T.H.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刘训练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6页。

⑥【美】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页。

⑦吴敬琏:《农民向政府转移价值高达近30万亿 国进民退令人震惊》,http://flnance.ifeng.com/opinion/zjgc/20100401/1997288.shtml。

⑧俞可平:《新移民运动、公民身份与制度变迁——对改革开放以来大规模农民工进城的一种政治学解释》,《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1期。

⑨鄢来雄:《农民收入保持快增长,增强后劲尚需新举措》,《中国信息报社》2005年10月27日。

⑩张焕平:《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5万例尘肺病占9成》,财新网http://www.caing.com/2011-06-30/100274396.html,2011-06-30。

〔责任编辑:宁岩〕

LandlessPeasantsCitizenshipandSocialSecurityEquityResearch

ZhuChangbai&ShuangChuanxue

Citizenship must investigate specific social groups to examine their specific practice and specific forms of citizenship. Citizenship is a political prerequisite to social security and the value basis to ensure the equity of social security. Currently landless peasants lack of citizenship leads to unfair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The main causes are the constitutional tools and pragmatism dominant ideology ignore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restrictions on the powers of the State, the concept inertia of collectivism of State Standard resulting in farmers' individual rights have long been ignored and farmers lack a strong advocate of freedom organizational guarantee. Protection of landless peasants have equitable social security must confirm their land rights, making it equal national treatment, and improve mechanisms for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social security appeals unimpeded channels. Landless peasants get a fair social security must be a political process of social protest and the government's empowerment mutual integration.

landless peasants; citizenship; social security; fairness

朱常柏,扬州大学商学院讲师、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博士生 江苏扬州 225009;双传学,河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兼职教授、博导 南京 210098

D913

A

1001-8263(2014)11-00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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