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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事归因分析——基于集群行为的理论视角

2014-12-03

贵州民族研究 2014年8期
关键词:回民谣言集群

薛 莉

(南京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 210094)

清朝同治年间,陕甘回民起事(1862-1873)是中国近代史上事态严重的事件。它起于同治元年陕西关中地区,后迅速蔓延至甘肃和新疆,前后持续十余年。尽管有关回民起事的原因分析已经蔚为大观,但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看,从集群行为理论角度对其进行理论阐释,尚不多见。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始终是影响政治稳定的重要变量,关系着国家安危、社会治乱、民族兴衰等。因此,从集群行为视角,重新探讨同治陕西回民起事,对当下认识民族冲突、构建民族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集群行为:陕西回民起事的行为界定

集群行为(collective action)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A·罗斯提出。罗斯认为,当群体面临冲突时,必然表现出一定的集群行为或某种特定的集群态度。[1]继罗斯之后,研究者们开始关注社会冲突背景下出现的像游行、示威、骚乱甚至罢工等各类形式的集群行为。心理学家Wright、Taylor等人将集群行为的特征阐释为:一是必须以群体行为的姿态出现;二是行为目标指向群体利益。换言之,集群行为就是低地位的弱势群体为争取利益和提升不利处境的一种集群“反抗”,它是社会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从产生看,它强调参与群体内部的“群体心理”或“群体意识”,这主要受群体利益所驱使;从外在表现看,集群行为具有自发无组织性和动态不稳定的特征。可见,若集群行为一旦不能被及时控制,极有可能从骚动升级为动乱甚至暴动。[2]

基于以上对集群行为的分析,笔者认为,同治朝陕甘回民起义是陕西关中回民起事群体性事件的扩大升级。之所以说它属于集群行为,是因为符合集群行为的一般特征。第一,受群体利益驱使。回民起义开始,由于地方官执法不公,偏袒汉民,汉民又恃强凌弱,回民为争取和汉族同等的权益开始集群反抗。第二,起事的回军缺乏统一领导。如回军十八大营彼此或合或分,组织结构涣散。第三,起事行为具有不稳定性。从成员构成看,参加起义的部分群体是被胁迫的回民,甚至有部分汉民也隐匿其中,借回汉械斗,烧杀抢掠,无所不为。正如同治八年(1869)左宗棠致信李鸿章说“关陇肇衅,曲在汉民;暨蔓延陇中,逼胁同叛,陕回之罪,固无可辞”。[3](P196)此外,回民在起义过程中旋抚旋叛,抗战意志不坚定,体现出集群行为的不稳定性特征。

当前,我国正处转型期,社会冲突和族群矛盾的群体性事件无处不在。中国学者逐渐将西方有关集群行为理论引入到当下“群体性事件”发生、演变、应急机制研究中。受此启发,本文从集群行为视角,分别使用参照群体理论、谣言流通理论、价值累加理论等对历史上陕西回民起事的归因作出简要剖析。

二、回民起事的归因分析

(一)相对剥夺:基于参照群体理论视角下的回民不满情绪累积

社会学家默顿指出:“个体在社会互动中当实际所得与期望所得、自己所得与他人所得存在较大差距时,就会产生一种被‘剥夺’的心理感受,这种心理感受是自认为没有得到公平待遇后的不满与积怨的累积”。[4]一旦某个群体“相对剥夺感”加重,就可能趋向集群行为甚至通过攻击或暴力手段来纠正或制止这种剥夺。很明显,群体相对剥夺感越强,对参照群体和社会的怨恨情绪就越强烈,相应造反的可能性就越大。

陕西关中地区是中国“黄土文明”的发祥地,该地区形胜物阜,交通发达,从唐代伊始便成为陕西回民主要集中地。除西安外,东部的渭南是陕西各县区回民村落与人口分布最多的县之一。[5]据渭南县志记载:“清同治年间渭南县境内的回民人口已达3万余人,约占全县人口的11%”[6](P580),呈“大散小聚”的居住格局。关中回民集中分布在渭河南北、仓头镇至孝义镇沿线及沙苑内外地区。由于回民宗教信仰与生活习俗、居住格局等特点,使得回民内部相对团结,群内有着较强的族群意识和民族归属感。加上人口数量、居住格局、族群意识等特征,致使回民一旦遇到外部族群的攻击压迫,极易形成群体联合反抗的集群行为。

回汉交往过程中产生族际冲突在所难免。但是,面临族际矛盾,官府却不能持平办理,甚至“地方官偏袒汉民,凡争讼斗殴,无论曲直,皆压抑回民”[7](P17)。依据参照群体理论分析,回汉双方因田畔“细故”诉诸官府时,地方官和士绅或袒汉压回或多置不问。同时,汉民复恃众欺凌,“秦中士大夫恨回至深,每言及回事,必云尽杀乃止,并为一谈,牢不可破。西关外(西安城外)民团竟有纠众杀死回人一家八口之案,并不报官”[3](P113)。在这样的情势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回民便以相对强势的汉民为参照群体,产生相对剥夺感。当回民这种相对剥夺感逐渐增强,其自身利益受损感就愈强,对官府和社会的不满情绪累积就越深。履霜坚冰,殆非一日。此时,一旦遇到“导火索”,起事便一触即发。

(二)情绪感染:谣言流通理论下的回汉械斗

谣言流通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G·W.奥尔波特和L·波斯特曼提出。他们将谣言的基本公式总结为R=i×a(R=Rumor指谣言,i=important指事件的重要性,a=ambiguous指信息的含糊性),即谣言的流通量=问题对当事人的重要性与信息含糊性的乘积。[7](P98)可见,谣言发生有两大要素:第一是谣言必然牵扯人们关心的焦点事件或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产生;第二是模糊性,当来自官方正式渠道的威权信息不足甚至含糊,只会推动人们通过非正式渠道求证信息。

谣言流通理论为理解回民起事的原因提供了新视角。地方回汉积有嫌隙,当纠纷诉讼官府时,回民关心的是地方官是否能持平办理以及案件的审判结果对回民造成多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等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事实上,地方官却心存歧视,放出“回伤汉一以十抵,汉伤回十以一抵”[8](P17)及“回民不遵约束,即派兵剿洗”[7](P15)的孟浪之言。我们知道,封建社会时期,地方士绅实际掌握着基层的统治管理权,来自皇帝的圣谕“国家抚育黎元,汉回均系赤子,一视同仁……但论是非,不问汉回”[9](P50)必须通过地方士绅在地方得以传播。因士绅偏袒汉民,使得正式官方信息在基层回众传播受阻。相反,回民通过地方官的言行愈加感受到官府与汉民的暧昧关系,加上渭南回民在华州砍竹引发回汉械斗,地方官府有偏袒汉民之事实。不久就出现了“打死回民,不必经官”[10](P242)的谣言。大量有关官府将大惩回民的谣言,铺天盖地,引起回众的恐慌。

时值太平军、捻军余部进入陕西,地主武装兴办团练以自卫。地方团练借端备回,散播回民联合太平军和捻军叛逆的之说,肆意缉杀回人。时人李启讷对当时陕西团练做了深入叙述:“推原其由,团练之设,名曰弭乱,实为乱阶。推原其由,善良者畏事,绝不与闻;刁滑者喜事,争先恐后。迨至充为团练头目,讹诈乡邻,借端索求。又有无赖游民,每日支得口粮,百十为群,抢劫成风。此风一炽,天下多事矣。如今岁关中回汉相杀,虽属回民滋事,实由汉人有以激之也。”[10](P242)太平军进逼渭南时“华阴乡团齐集华州……遂声言回民将作捻匪内应,必先除去内患,然后再堵贼匪,二华团众即寻华州之秦家村……先行剿洗,将秦家村放火烧毁……乡团将回村不分良莠,一概剿洗……陕西各处回民俱行激变”。[11]与此同时,各处团练恐回民报官,便散发传贴,散播“陕西不留回民,天意灭回,必将回民戮除净尽,回房烧毁不留”的谣言。由民族偏见编织起的谣言逐渐煽动了汉民的仇回情绪,团练开始攻打焚烧回庄,若遇回民,一概不留。从而导致回民居所不定,逃避无地,诉讼无门,惟有背城一战,拼命相争[10](P242),至此,整个事态已经严重到回汉大规模厮杀的地步。

当事件发展至回汉互杀,官府不能制止时,其实已经不再是回汉个体之间的户婚田土纠纷了,而是升级到回汉群体间的流血械斗。不管是从回民反击角度看,还是从汉团挑衅角度看,双方都是一种集群行为,是一种无意识的、非理性的、受群内情绪(汉民的大汉族主义中的“民族偏见与歧视”的情绪、回民在相对被剥夺基础上的反抗与复仇情绪)所感染的从众行为,成为了外部因素和主体因素等多变量引致的失范性行为。就其结果看,这种回汉械斗的群体性事件,无疑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是清政府坚决不容许的失范行为。

(三)行为后果:价值累加理论下回民起事行为的失范

价值累加理论由斯梅尔塞提出,他认为,集群行为是“人们在受到威胁、紧张等压力的情况下为改变自身的处境而进行的一种尝试行为”。[12](P140)单个因素不足产生群体事件,但当多因素累加出现时,群体行为可能就会增加,这就是价值累加。集群行为一般具备六个“充要”的基本条件。

1.环境因素。一般指集群行为产生的物质条件与社会背景。陕西关中回民居住相对聚集,有发生集群事件的可能。集群行为离不开社会环境的影响,回民长期受汉民欺凌,地方官府又偏汉压回,长此以往,被打压的回众逐渐形成仇官、怨汉的社会心理,这些社会因素加剧了回民不满情绪的产生。

2.结构性压力。中国历史上存在司法与行政合一的普遍现象,地方官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司法审判和裁量权。腐败的知县对地方治理,遇有回汉纠纷时,则首先借助乡绅(以汉族为主要构成)进行社会调解来息讼,并有打压回民、限制诉讼的现象。正如张集馨所描述的那样“陕西临潼回汉素不相能……回众不服,赴县申诉,县令倪印垣不管。控至第三次,反加扑责。”[7](P17)无疑,这种官府刻意追求无讼的司法的结构性压力,其结果反而使得民间冤抑积聚,加剧回汉族际冲突。

3.共同情绪或群体意识的产生。地方官执法不公,常不尊重回民的生活禁忌,“传说汉人以猪肉污回回衣,回回就割其衣衿,讼于官。官断事不公,责回回说:‘把猪肠挂你颈上,难道你还割了你的脑袋吗?’因此回回大愤。”[10](P267)回民又习武好斗,群内有着较强的族群意识。我们知道,“平等互利的交往、交流是族际关系得以协调的必然途径”[13]。但是,此时回民深感来自官府和汉民的剥夺感渐强,其反压迫可能性就越大。

4.诱发因素。渭南因砍竹毙伤回民事件就是关中回民集群反抗官府的一个诱因。遣散的回勇路过华州砍了汉民的竹竿,遂出现汉族豪绅结伙与回民发生械斗。地方官不能秉公处理,偏汉压回,加剧了回民的集群反抗。

5.行为动员。最初仅为旁观的个体,经行为动员成为实际参与者,趋向一致的集群行动。汉民方面,由士绅所把持的地方团练借口回民造反必先剿洗。回民方面,掌教阿訇在教民中有较大影响,拥有极高的权威,故此,一旦阿訇组织动员,回众极易集群反抗。总之,昔日回汉仇恨积累甚深,团练借口杀回,回民在阿訇的组织动员下开始自卫,由此一发不可收拾。如左宗棠认为陕西“回乱之因,源于汉与回有异视也”[14](P194)。而陕西回变蔓延至甘肃这和伊斯兰教派争斗密不可分。左宗棠就将甘肃回乱的原因归结于新教“久怀不轨”,进而提出禁绝新教的主张。在他看来,新教必宜断绝的关键原因是“新教自托神灵,妄言祸福,行为诡僻,诱惑信众,俾令甘心役使,如痴如醉,同陷大逆而不知,派兵加以剿戮而其不悔。长此以往,足以酿乱阶而祸乱天下。”[14](P50)

6.社会控制能力。社会控制就是国家以及社会组织运用社会规范包括政权、纪律、法规、道德、伦理等对个体行为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可见,社会控制能力直接关涉集群行为的产生。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力,就可能阻止集群冲突行为的产生或扩大,反之如果国家政权、军队、法律、道德风俗软硬皆无力的话,那么集群行为就不可制止。在晚清礼崩乐坏、利益冲突加剧、纠纷和诉讼激增的情况下,上下官员骄奢淫逸,加之国家正规军冗杂腐化,这都难以制止大规模族际冲突这一社会失范行为的产生。

总之,分析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事的归因,从起源看,这是“关中地区汉回械斗”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的结果。“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基于集群行为理论视角重新探讨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事的原因,对当前怎样认识民族冲突、构建民族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思想启迪和现实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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