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侗族大歌申遗后保护工作的思考

2014-12-03吴培安

贵州民族研究 2014年8期
关键词:黎平县大歌侗族

吴培安

(贵州大学 艺术学院,贵州·贵阳 550003)

侗族人民勤劳智慧,他们在历史长河中,不仅创造了适合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财富,也创造了独特风格的文化精神财富。音乐在侗族的精神财富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侗族民间音乐丰富多彩,门类比较繁多,而侗族大歌则是这些众多民间音乐中最重要的作品。侗族大歌自2009年申遗成功获得“世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以来,在政府主导下对侗族大歌的保护采取了多种办法。如:机制设立、制定计划、收集与资料整理研究、宣传、传播、对传承人评定的保护等,实施工作取到一定的效果。

一、侗族大歌申遗后保护状况

早在侗族大歌申遗之前,侗族大歌的保护便已得到重视,2002年贵州省文化厅出台《贵州侗族大歌五年保护规划》,对贵州侗族大歌全省范围做了保护要求和部署。2009年侗族大歌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成功,2010年,各级政府制定了许多办法、计划、措施等,加大力度对侗族大歌进行保护,如黎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代表表决通过了《黎平县侗族大歌保护办法》;2014年贵州省针对侗族大歌的保护与发展制定了《多彩贵州-侗族大歌保护传承行动计划》等等。这些具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侗族大歌这一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开展普查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侗族大歌曲目的抢救和保护及研究,2010年至目前,黎平县已收集到21位老歌师的900多首侗歌。榕江从2009年以来,收集到侗族大歌282首,其中70首已整理完成、文字资料20MB,图片资料1.1G,录音资料10G,影像资料2G。从江搜集整理了《从江县侗族大歌经典100首》以及80多首侗族大歌视频。同时,黎平县编写了《民族文化知识读本》、《榕江侗族大歌》(70余首)、侗族童声大歌集《侗家爱水又爱山》。从江编印了“侗族大歌学习演唱简谱”小册子等。

二是开展侗族大歌进校园活动,让侗族大歌走入学校教育之路。到目前为止,黎平县、从江县、榕江县所属各侗族地区中小学校均已开展了侗族大歌进校园活动。如:黎平的岩洞中小学、口江中学、茅贡中学、三龙小学等,榕江车民小学、中宝小学、车江中学、大利小学、宰荡小学等,从江城关一小、二小、小黄小学、高增小学、龙图中学、往洞中学、一中、二中等,定期或不定期聘请民间歌师,传承人到学校示范教学生演唱侗族大歌。

三是利用国家补助资金,采用选址新建、民房改建、公房共建、学校共建等多种形式建立一批侗族大歌传习所、传承基地,如黎平建设了九龙、中罗、纪堂、铜关、登界等25个侗族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室和传承基地;从江县在侗族大歌集中传承流布地区,建立侗族大歌传习所,以传习所来推动侗族大歌的传承,截至目前,从江县共建立传习所11处,在小黄村建立了侗族大歌保护试点基地;榕江县在侗族大歌传承基地宰荡村加稍寨建立了一座侗族大歌传习所同时,在苗兰村、大利村等地通过租借的形式建立了侗族大歌传习所。同时把新建侗族大歌传习室布置成主题不同的展览馆。

四是开展传承人的命名制度建设及人才培养。目前,有吴品仙、吴仁和、潘萨银花等3人被命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吴志成、潘萨立仙、潘萨银花、贾福英、胡官美等5人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命名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吴玉莲、吴世雄、吴大安、贾美兰、潘春贵等5人被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命名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有周培红、石兰芝等58人分别被黎平县、从江县、榕江县命名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命名的人员进行补贴,以鼓励他们开展侗族大歌传习活动,这些传承人遵照传统习俗,在家收徒传艺。2010年,黎平县与贵州大学、师大共同开展办学,开办侗族大歌本科班学习;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也实施100名民族民间文化传承高级人才培养工程,由政府划拨经费,每年选拔100名包括侗族大歌民族民间优秀人才进入凯里学院深造。通过举办培训班,—方面培训一批基层文化工作骨干,另一方面也培训培养了一批传承人。

五是建立鼓励机制并扶持侗族大歌传承队伍。2009年以来,各级政府下拨的侗族大歌工作经费,用于侗族大歌的保护、研究、宣传和推广工作。如:黎平县发展改革局、黎平县教育局、黎平县林业局、黎平县农业局、黎平县扶贫办公室等23个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制定了有利于侗族大歌保护、弘扬、宣传推广的优惠政策,对传承、保护、弘扬侗族大歌做得好的传承人、传承单位、传承村寨给予优惠待遇。近年来共扶持以村寨或鼓楼为单位的侗族大歌传承队伍,如:黎平的岩洞侗族大歌传承队、铜关侗族大歌传承队、三龙侗族大歌传承队、肇兴侗族大歌传承队、榕江宰荡侗族大歌队、从江小黄侗族大歌队等队伍。

六是通过社会力量共同对侗族大歌扶持与保护。2012年5月,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在从江县高增乡小黄村建立“朝霞侗歌培训基地”,培养侗族大歌人才,资助具有艺术天赋的少儿。2012年7月,由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发起,腾讯·侗族大歌生态博物馆落户黎平铜关,博物馆研究中心首期投入资金252万元,建筑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该中心除了担当起音乐学校和剧场的角色外,还将成为原生态侗族大歌的研究基地,专家学者们将可以在这里进行侗族文化的体验,研究并记录侗族大歌。

七是加强民族文化村寨的保护,保护侗族大歌演唱的人文生态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2008年,出台《黔东南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管理办法(暂行)》、《黔东南州100个文化旅游村寨保护开发利用政策性标准》等有关政策规章。各地以侗族大歌为名片,以发展乡村旅游为平台,通过发展乡村旅游来推动侗族大歌的保护。开发了黎平县肇兴村、从江县小黄村、榕江县三宝侗寨。2009年,省人民政府审批了黎平县“侗族大歌实景演出基地”。基地位于黎平县城北,总面积788亩,总投资6.5亿元人民币。侗族大歌实景演出基地规划集侗族大歌表演、培训于一体,以侗族大歌为主题的《侗族大歌》山水实景演出。

八是加强侗族大歌对外文化交流及研讨工作。2009年至今,侗族大歌演出队伍——不论是侗族大歌艺术团还是农村侗族大歌演唱队,都纷纷应邀走出侗乡,先后到国内各大中城市开展文化交流活动,多次赴法国、美国、日本等欧美国家开展文化交流。组织侗族大歌演员到北京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到重庆参加巴蜀文化艺术节、到贵阳开展侗族大歌成功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庆祝广场演出、到广州参加民俗节文化交流演出等。先后赴美国、日本、法国、俄罗斯、乌克兰、意大利、挪威、芬兰、比利时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开展文化交流。侗族大歌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后,主流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电视媒体,以新闻报道、通讯等同不方式,从侗族大歌的艺术、文化、社会等不同角度,争相报道侗族大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信息,以及各地开展侗族大歌传承、保护、研究工作情况。同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2009年11月,省内的侗学专家的100多人在贵阳共同探讨了侗族大歌在当下社会变革中的传承、保护和利用问题。2012年在黎平召开“侗族大歌保护、发展”高峰论坛,来自国内外专家学者及当地传承人参加,共同探讨侗族大歌及非遗文化的保护、发展问题等。

以上的这些举措,无疑对侗族大歌的保护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申遗后侗族大歌保护呈现的问题

2009年9月侗族大歌被列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标志着侗族大歌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对侗族大歌的保护规划方面,对侗族大歌的保护范围、实施主体、保护措施、保护形式、以及开发利用等方面一直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划,影响到侗族大歌保护工作的整体推进。如:保护没有一个具体的机构,没有形成具体的机制;侗族大歌被列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我们对侗族大歌保护技术研究方面没有较大突破,现代先进设备运用、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等方面还十分有限,一些保护工作因缺乏技术支持难以实施;生产性保护没有实质突破。近年来我们在侗族大歌生产性保护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为打造侗族大歌旅游文化品牌,将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效益,扶持一些传承队伍进入旅游景区开展经营性演出,鼓励和推介传承队伍参加国内外展演活动,但效果不明显;学校传承的开展没有真正的建立一个长效的机制和模式。缺乏各种保障体系,确保真正的传承目的和效应。

虽然,侗族大歌自申遗成功以来,在政府主导下虽然做了很多的工作。但对保护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的问题,保护工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成效不明显。当下我们在保护过程所遇到的这一些问题,主要是在对保护对象的特殊性、文化主体及主体性功能的分析不够,在制定规划和实施办法及措施缺乏针对性等问题造成的结果。

侗族大歌作为一种传统文化艺术,它以口头形式世代传习的方式传承,侗族大歌在演绎、传承中是以全民参与的方式延续,在侗族大歌的歌队中组织由多名歌者组成,根据不同的分工形成他们(她们)在歌队内部有责任不同的角色,完整的歌队结构有歌师、赛嘎(起歌、领歌)、嗨嘎(领唱、高声部)、梅嘎(唱低声部)组织者和围观者。由于侗族大歌的文化它本身的特殊要求,决定了主体的特性,主要呈现为:群体性、房族性、角色性和功能性、内部多样性等等。

侗族大歌是以多声合唱形式而存在、它在众多的民俗活动中其演绎、传承、传播均是群体行为。如:通常侗族大歌一般在鼓楼里演唱,主要是以各队对唱的形式演绎,而歌队有性别、年龄的区分,分老、中、青、儿童歌队,歌队一般由既然以上至几十人构成,歌队间又有各自的职能和功能,并且其成员内部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者其中包括传授者和传承者,都以群体性,每个寨子都有若干个歌师,形成歌师群体,歌师群体就是侗族大歌传承的灵魂人物。根据他们的年龄和阅历可以分为“歌公歌婆”、“歌父歌母”、“歌兄歌姐”几个层次等。

侗族大歌在组织实施构成中,根据活动需要和侗族习惯的特殊性,在歌队组织及成员结构中又有它的特殊要求。一般在演绎侗族大歌中大多是男女青年以对歌的形式,其中除了说教礼仪内容以外大多为情歌,活动组织主体大多为亲缘关系的村落及寨子,歌队间也为亲缘或无血缘关系,所以,大多数歌队成员是家庭房族内及不通婚的寨子内姐妹兄弟组成。侗乡里侗族大歌演绎都是以歌班形式演绎,一个村寨有一般有几个房族,那么就会有几个或若干支歌队,这些歌队中十分强调血亲关系,血亲关系也是歌班形成的基础。因此,侗族大歌组织演绎形式、实施主体结构具有较强的房族性。

侗族大歌这一文化实施及延续是歌队,它的内部组成及分工又有明显的角色性及功能性。歌队中组织由多名歌者组成,根据不同的分工形成他们(她们)在歌队内部有责任不同的角色,这些歌者到一定的时候或一定的年龄,她们有的自然也承担歌师的角色;组织和旁观者,一为活动的实施协调,他们有的是这房族的长者或寨老也有歌师,旁观者在活动中不单是旁观,而是带有参与活动身份的一员同时在对歌中起到指导辅助的角色。因此,无论是歌者、组织者、旁观者,他们都是传统侗族大歌文化的主体。

侗族大歌文化在申遗成功后文化主体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申遗活动中增添了一些新的主体,包括政府、学者、社会、“传承人制度”任命的传承人、开发者等。侗族大歌在申遗过程中就已经存在主体的“增加”。作为非遗主体的主导者即政府及管理实施部门单位,在非遗保护的主导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他在非遗保护活动过程中掌握的主导地位以及话语权。学者也在运动中扮演主体的角色,他以他者的观点和看法构建学术理论,作用于侗族大歌保护之中,从而形成侗族大歌的新的思想指导主体;侗族大歌在当下保护活动中也成为一个文化商品开发,在开发利用过程中生产性开发和利用者他们把侗族大歌文化作为之源,从而获得经济利益,无形中融入成为了主体。

传统的侗族大歌的文化传承及延续有着特有的规律。侗族大歌它在侗族社会文化发展过程有着特殊的功能性,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传承文化、血亲认同、村寨交往等方面。并且这些功能性决定了它的其他特征。如:其文化主体群体性、房族性、角色性和功能性等等。当下侗族大歌作为非遗文化保护对象,但在保护过程中传统文化主体遇到非遗文化主体之后出现了变化和裂痕。

首先,侗族大歌群体性出现裂痕,以非遗传承人制度建立,确立非遗“传承人”并给予补助扶持,主要是单向性和单一性保护,就开始有些了侗族大歌群体性出现裂痕:即一个歌班内部由于“传承人制度”的存在,开始在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中出现裂痕,特别是歌师群及被传承人的扶持分配上的不均问题。其二,非遗主体在对侗族大歌进行剪贴、拼贴、以队员的重组时候,直接解构了侗族大歌的角色结构和房族血亲结构。其三、非遗主体由于资金资助不能满足整个侗族地区以物质利益为刺激的侗族大歌保护,一些村寨认为侗族大歌的保护是政府设定的保护村寨的事,与我无关。缺乏对侗族大歌保护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对侗族大歌文化保护的思考

在对非遗进行保护时,应该考虑侗族大歌到底首先是文化?还是遗产?倘若是遗产,是否也该考虑它的特殊性?

根据我们对侗族大歌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本,对侗族大歌遗产说明中描述,侗族大歌是多声部、无伴奏的侗族民间合唱形式,体裁有鼓楼大歌、声音歌、叙事歌、童声歌、踩堂歌、拦路歌等。包括传承方式、体裁、展演场合、音乐形态、承载内容、文化认同等。所以,侗族大歌更多是以文化整体来认定的。作为非遗运动中的文化遗产,我们在保护实施及办法制定时,应该考虑侗族大歌这一文化遗产的特殊性。考虑它的主体的特性群体性、房族性、角色性和功能性、内部多样性等等。如何处理侗族大歌的非遗主体与文化主体的关系?如何处置非遗主体在当下的当然强势?是政府主导?还是政府更多的引导?

侗族大歌文化成功申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对于民族文化保护无疑是一个好事和机遇,我们在对外宣传方面及“静态”(博物馆式)保护以及做了很多工作并取得很多的影响和效果。但在侗族地区文化主体的认知和自觉性还没有真正形成。目前作为非遗保护项目的侗族大歌更多是以表演艺术、品牌效益以及经济利益等体现。过多强调效益和经济利益,会忽略文化“根”的维护和保护,形成“大生产运动”。要鼓励文化主体对自己的文化进行判断来采取保护方式,包括活动开展、传承人的激励分配评定等。在侗族社区通过政府扶持激励政策,充分发挥文化社区(包括房族)主动性,营造文化社区内部自我竞争的氛围,开展“自下而上”申报活动项目开展工作,通过文化主体对自己的文化“自决”,从而形成文化自觉,达到真正活态保护的需要和目的。

加强对人才队伍的建设和扶持,培养专门专业性人才以及侗族大歌文化师资。目前,需加强学校传承的工作力度,扶持侗族大歌进课堂教育,建立长效机制,特别是侗族大歌流行地区的中小学,保证民族文化专职教师配备和教学经费的投入保障等。同时对积极选择学习侗族大歌的学生和歌队成员,应该制定相应鼓励、奖励的办法和政策,提高他们学习和参与传承活动的积极性。

侗族大歌文化需要发展需要提高,在对侗族大歌的保护中对于文化源生地的发展,应该是更多的鼓励坚持“守根”发展,对侗族大歌这一文化外延的需要,使之受众面得到扩大,应该鼓励和扶持对侗族大歌创作,以达到带动更好的弘扬、传承保护作用。

总之,当下对侗族大歌非遗文化的保护,除了继续对侗族大歌文化继续调查,收集、整理研究,继续对侗族大歌文化宣传和发展研究外,保护的中心应该对活态进行保护,特别是文化主体的保护,制定有效的具体实施保护办法,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扶持节日活动的开展,多种形式对社区及传承人和歌队的奖励和扶持,激活侗族大歌文化活动的开展。

[1]200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Z].

[2]刘朝晖.中国和俄罗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比较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1).

[3]张 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保护[J].青海社会科学,2007,(1).

[4]吴培安.侗族大歌现状纵横谈[A].新时期苗岭乐论[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5]黎平、从江、榕江非遗办.侗族大歌保护自评报告(2013)[Z].内部资料.

猜你喜欢

黎平县大歌侗族
酸的思念
唱支侗族大歌献给党
1991—2020年黎平县降水变化特征及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分析
湖南省通道自治县侗族大歌的传承和发展
侗族生境模塑下的侗族大歌
黎平:“十条规范”匡正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侗族大歌文化内涵研究
侗族大歌传承与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九寨侗族斗牛赛事管理模式的分析
黎平侗族大歌的艺术风格特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