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法律问题概要
2014-12-02李公科
李公科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激励较之于股份公司股票激励,有其鲜明个性。在制度设计时,应当统筹考虑激励功能与约束功能的综合实现,并妥当安排股权管理、股权行使、利益变现等重大问题。
关键词:
股权激励;约束;股份期权;限制性股权;虚拟股权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2015801
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以本公司股权(或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层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有利于缓和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代理成本,提高管理层回报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联度,实现管理层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之间的三位一体。《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规定,为上市公司股票激励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操作路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以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激励预留了法律通道。但对于数量众多、体量巨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有专门的立法规制或政策指引。目前,大量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科技型、创新新和知识密集型企业,有强烈的股票激励动因和现实需要。此态势下,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需要统筹梳理和厘清,并有待于专门的制度出台,以完善规则、明晰程序、加强指导和监管。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的特殊性分析
与股份公司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股权非等额化、股权交易与定价机制等方面,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较之于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票激励,具有多方面特殊性。
1.1人数限制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则实施股票激励后的公司股东人数不能突破50人的人数上限。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尚无大碍。但对于规模较大、管理层人数较多的公司,则可能遇到操作障碍。已有实践中,有员工股持股会、工会代持股权,或委托其他个人代持股权,或以信托方式持股等不同解决方案。但随着制度的变革调整,员工持股会和工会已不是适格的持股主体;他人代持方式既易引发股权纠纷,也可能被认定为是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信托持股方式会增加持股成本,且技术性强、操作较为复杂,同时,因为我国信托制度的不完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边界不清晰,容易引发权属纠纷。因此,目前以激励对象直接持有股权为主要方式。
1.2股权的非等额化与非股票化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占公司股权总额的百分比进行划分,与股份公司的等额化股票形式大相径庭。在明细股权数量、股权价值与价格确定等方面,较之于股份公司的等额化股票,激励方案的实施难度更大。
1.3没有公开的股权流转平台和定价机制
目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尚没有统一的交易平台和市场化定价机制,股权转让主要以私下的协议作价为主,无法实现价格发现和定价功能。同时,股权价格受公司经营现状、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判断等多种因素影响,此外,股权转让是否涉及到控股权的转让,对股权转让价格存在重大影响。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法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对激励股票的权利变现可能产生复杂影响。
1.4股权激励不能影响到大股东的绝对控股权
基于股权分散度与表决规则的不同,股份公司控制股东只需持有相对控股权,即可保障其控制地位;但有限责任公司控制股东一般需维护其不低于51%股权比例的绝对控股地位。这会导致用于激励的股权额度受到限制,如公司管理层人数较多,则每人获得的激励股权的份额较低,股权激励的力度与效果会受到较大影响。
2股权激励方式汇总分析
2.1股份期权
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份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此方案的实质是激励对象分享公司的未来发展成果,激励对象的收益与未来公司业绩紧密关联,既降低公司当期激励成本,又可以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激情。
2.2限制性股权
限制性股权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比例的股权,但在股权行使上设定业绩、禁售期等条件,条件未成就前,股权予以锁定或冻结。较之于股份期权,限制性股权对于激励对象更加触手可及,激励力度更大,但会增加公司当期激励成本。
2.3虚拟股权
虚拟股权指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比例的股权额度,并以该股权额度作为计发激励对象利润分配的依据,但该虚拟股权不纳入公司股权总额,也不发生股权转让或变更登记。此方案的优先点在于,可实现激励对象对激励股权最核心的追求,即事实上参与公司发展的利益分配,同时又不改变公司股权结构和影响大股东控制权,前述股东人数上限问题也可迎刃而解。但不足之处在于激励对象不享有表决权等股东身份权,其与公司的联系程度与工作参与度较弱。
3股权激励制度设计的要点归纳
3.1激励与约束功能的综合实现
没有约束的激励只会导致公司成本增加和驱使管理层对利益的趋之若鹜,在股票激励制度的设计中应首先综合考虑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注意贯彻以下原则和思路:(1)增强管理层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进一步激发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推进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2)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3)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4)引导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从管理层片面追求薪酬增加进化到共谋公司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使命感和新的分配机制。
3.2激励对象的排除
为确保股票激励制度的导向作用和激励效应的充分发挥,对于特定情形人员不宜纳入激励范围,或在实施有效期内,对已经纳入人员,应取消其资格或减少激励股权的授予数额,具体情形包括:
(1)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致使本人死亡、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前述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原职务的;(3)未经公司同意辞职、离职的;(4)因职务侵占、商业贿赂、泄露公司商业信息、失职或渎职,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或因违背公司规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导致的辞退、解聘、解任等;或因前述原因导致的撤职、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情形导致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5)政策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再作为激励对象的。
3.3激励股权的管理
激励股权既是激励制度的物质载体,也是分配利益的依据,同时也是公司股权的一部分。应当高度重视激励股权的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充分保障在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股东能够统一行动,不伤害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具体内容包括:
(1)确保激励股权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避免因激励股权的擅自对外转让或被司法执行,从而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或致使激励制度失去载体。
(2)如或因政策法律要求,或因公司投融资需要,或因公司进入证券交易所(场所;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激励股票可以采取托管、代管、或新设机构集中管理等方式,以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和业务需要。
(3)如因政策法律要求,或因公司投融资需要,或因公司进入证券交易所(场所;产权交易中心)需要,公司可以回购激励股权,或者安排激励对象统一对外转让激励股权,激励对象应当配合,但交易价格应当公允。
3.4激励股权的行使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重大决策与选择管理者”,权利行使渠道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而资产收益作为股东财产权利,是激励对象追求的主要目标,确保激励股权财产权的实现,是股权激励制度功能实现的重要内容。
(1)利润分配权。
在公司具有可分配利润的条件下,是否分配,分配多少,何时分配,是影响激励对象利益实现的重大因素,但前述事项由股东会决定,而激励对象往往处于表决劣势而没有话语权。因此,对利润分配制度的设计,是关乎股票激励制度功效实现程度甚至是事关制度成败的关键因素。实践中,应当妥当平衡短期利益变现和公司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考虑加大利润分配力度以确保激励对象利益的实现,甚至可以考虑在针对利润分配方案的表决时,加大激励股权的表决权重。
(2)股权出让权。
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同于股份公司股票,无法实现公开流转,也缺乏定价功能,特别是在非控股转让情形下,股权价格可能被严重低估,甚至无法实现转让。而另一方面,激励对象对激励股票的期待收益,除利润分配之外,激励股权的转让所得是更为重要的方面。鉴于此,可考虑在符合业绩和期限等条件的情形下,设定控制股东强制收购激励股权的制度,以确保激励对象持有的激励股权有效退出。
3.5激励股权的交易价格与税收问题
实务中,激励对象获得激励股权的价格一般都低于市场价格或公司净资产值,这会产生另方面的影响:一是低于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是公司(或控制股东)对激励对象的股份支付,激励对象应就差额部分承担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会依据公允价格而不是交易价格核算公司(或控制股东)出让股权应缴纳的所得税。因此,为节约成本,并防控法律风险,在方案设计时,应当就前述问题做出妥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