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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对策

2014-12-02金逸帆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22期
关键词:犯罪心理新生代农民工

金逸帆

摘要:

中国社科院2011年发布的《2010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及2011年预测》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约占全国城市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不良因素。以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为研究对象,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把握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心理特征,进而剖析其犯罪心理成因,并据此提出预防对策。

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心理;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2015202

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官方首次使用了“新生代农民工”这一术语。新生代农民工系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2010年2月1日举行的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唐仁健表示,“新生代农民工”目前在农民工外出打工的1.5亿人里面占到60%,大约1个亿。作为我国社会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众多新生代农民工留不下城市,又不愿回到农村,处于尴尬境地的他们易受外界不良影响,为享受更好的生活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1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心理特征

1.1认知水平较低

生活在城市里的新生代农民工,虽然与传统民工相比,受教育时间普遍更长,教育质量更好。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9年,新生代外出农民工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30岁以下各年龄组均在26%以上;年龄在21-25岁之间的达到31.1%,高出农民工总体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但绝大数仍然停留在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并且没有一技之长和经过专业的技能培训。尤其这几年“读书无用论”的兴起和大学生就业一年比一年难的现实窘境更让众多出身农村的学子早早放弃了高考。受教育程度本身就不够,对法律知识更是知之甚少,更加谈不上法制意识的形成,把现实中所存在的“权大于法”的个别现象无限放大,形成“找法不如找人”的错误认识。新生代农民工在教育上的落后与缺失,直接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心理承受能力的脆弱,在劣势情境下容易形成错误的认知观念,导致反社会意识逐渐增强。

1.2情感方面偏激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人具有偏激的消极性情感体验。首先是病态的迷恋权力,新生代农民工渴望获取更高的社会地位,享受更好的生活,而在现实中又耳濡目染社会中的黑暗面,他们迷信权威却又想颠覆权威,憎恨不公平却又渴望成为不公平的既得利益享受者,在情感上具有一种病态的权力迷恋。其次是“自救式犯罪”的情感特征,由于之前产生了错误认识,觉得城里人是剥削自己的人,是阻挡自己享受优质生活的绊脚石,从而产生了“自力救济”的心态,异常偏激疯狂,在情感上具有“替天行道”的报复性偏执。

1.3意志品质薄弱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在意志上相对薄弱。首先,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自制力较差。犯罪人由于受错误意识的影响,认识能力低、经不起外界的物质引诱,极易因外界物质的诱惑、个体畸形需要的膨胀而缺乏控制力从而进行犯罪活动。其次,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从众心理。盲从的行为和在团伙中个人判断力和个性的丧失是意志薄弱的重要体现。有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单独作案的占21.4%,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占75.8%,其中三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占46.3%。“从众”使个人具有一种归属感和安全感,能够消除孤单和恐惧等心理。在这种心理作用下,在明知某件事情是违法或犯罪的时候,一个人可能不会做,但如果一群人中有人已经做了,并且在当时能看到明显的利益的时候,这种从众思维会使人们产生“法不责众”的心理,由此加入到犯罪中。

2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心理成因

2.1内部的驱动

(1)个人期望值过高。

在现实中许多新生代农民工不能得到较体面的工作,只能干那些城里人不愿干的脏、累、乱、差的苦活。这必然使他们产生情绪上的愤懑与不平。即使他们找到了较好的工作,也时常受市场排挤、歧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当下社会并不少见。美国社会学学者J.布劳提出过相对剥夺论,与富人区相邻的穷人区的居民,由于看到富人的富有,自己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自己所期望得到的财富,于是感到社会不公正,这种不公正感会导致穷人气愤,最终可能使他们诉诸犯罪手段去夺取他们应得的财富。相对剥夺感是人们在比较中所产生的一种心理失衡,长期积累的这种不适情绪得不到正确的宣泄和释放,就会逐渐形成一种仇视社会的心态,促使新生代农民工发生行为上的越轨乃至影响社会的稳定。

(2)文化归属感缺乏。

从犯罪心理学上讲,没有安全感和归属感的心理较容易导致犯罪。新生代农民工在由农村向城市的流动的过程中,其转变一方面表现为生活场所、职业、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改变,另一方面其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也需要改变。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制度性认同和城市居民的习惯性认同,他们的社会身份仍然是农民。因此,涌向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其自身的性质、特点,难以融入城市社会,成为城市之中徘徊的边缘人。渴望被认同是人的天性,新生代农民工得不到城市的认同,必然要寻找老乡、工友的认同,这就形成了亚文化圈,极易导致犯罪的发生,并且往往具有集团性和扩散性。深州曾出现的温江村老乡组成的“砍手党”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城市认同的缺失,归属心理的需要,易导致新生代农民工拉帮结伙组成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以发泄对社会的不满。

2.2外部的诱因

(1)社会公众的偏见。

因衣着褴褛不让进酒店、上公车见农民工就闪躲、在地铁上故意刁难农民工的新闻在报端上屡见不鲜,城市的市民与外来务工人员的对立情绪日益加重,例如发生在上海的“占海特事件”引起了市民与外来人员线上线下的激烈骂战。据对京沪汉抽样调查,有16%的城市居民对外来人有“讨厌、看不起的感觉”,有18%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感到当地居民的强烈歧视,而45%的外来人员感到有时会受到歧视或受到某些城里人歧视,多达三分之二的外来人员表示他们不敢也不愿与城里人交朋友。从近几年出现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体情况来看,不公正的待遇、身份的不被认同,来自群体性的偏见与歧视,使他们的人格受到了伤害,价值观发生改变,进而强化了他们对城市的不满,容易对城市产生对立情绪。理想与现实生活的巨大落差常常使他们措手不及,因此很容易出现失范行为,甚至以犯罪进行抗制,发泄其不满情绪。

(2)社会制度的缺位。

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使农民工的城市生活“边缘化”,在起点上即受不公平待遇。户籍制度使新生代农民工天生矮人一等,其与城市市民在同一城市生活,干着同一份工作,却不能和市民一样为城市所接纳,得不到制度的认同,“不患寡而患不均”。其次,在劳动保障方面,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检测调查报告显示,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其中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的占89.8%。新生代农民工往往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用人单位沟通的资本。很多农民工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不懂得通过正常的途径和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有的选择忍气吞声,有的选择过激行为乃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心理预防

3.1加强社会改革

(1)倡导文化的包容性。

社会排斥是新生代农民工最为敏感和直接的社会体验,不同于传统农民工更注重物质上的满足,新生代农民工往往非常注重他人的尊重与认可,文化上的排斥会极大损害他们的自尊心。社会应发挥大众媒体的作用,进行正面的积极舆论引导,例如可以开展访谈类节目,让农民工与市民直接面对面交流,文化的包容必须要一个沟通。让农民工了解城市的文化,让城市懂得他们的苦衷。这样,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培养他们城市文明所需的现代思维。对于城市,真正懂得这部分群体,多一份包容之心,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认同和身份认同。

(2)优化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改革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二元化”户籍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人力与资本的流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再也不能把一个人钉死在某一个地方了。另外户籍制度伤害了广大农民工的感情,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如果新生代农民工在国家制度上都得不到认同,我们如何要求城市居民去接纳他们呢?其次,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保障制度。政府部门及社会相关组织需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在政策上建立新生代农民工工伤、养老、医疗、住房乃至后代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让他们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消除剥夺感和心理上的失衡,做到与城市居民同工同酬,避免出现歧视性就业政策。

(3)推进社会管理模式。

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走新生代农民工政府与社会管理并存的道路。由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工商、城管、计生、民政、劳动等部门,在新生代农民工聚集的社区设立管理点,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综合管理,这样有的放矢,可以多部门全方位得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农民工自发建立农民工社会自我管理组织,使农民工能够参与城市的社会组织当中,方便大家抱团,有一个说话和表达意见的地方,一个人的声音听不见,一群人的呐喊足以让人重视。并且通过这种自我管理,可促使小纠纷的内部消化。

3.2引导自我修养

(1)加强法制和道德宣传。

众多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不信法,不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及相关法律,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组织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使他们形成合法的维权意识,从而达到改变他们走私力救济途径解决纠纷的目的。普法使他们知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律己,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通过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形成正确的社会认知,提高自我约束能力。使他们能够学会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

(2)注重人文和心理关怀。

诸如失恋、工伤等生活或工作上的事情所引发的心理问题,往往是导致犯罪的诱因。因此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健康状况,为他们开辟宣泄不满情绪的渠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做到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首先可以由政府部门牵头,结合社会上的NGO公益组织,为新生代农民工开展心理咨询和诊治工作、开办“心理热线”等等。其次政府可以与高校心理学系合作,一来可以帮助学生接触实例融入社会,二来由于学生与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实际年龄相差不大,因此会有一种认同感,可以真正得聊到一块。其效果也许比那些老气横秋的专家咨询更让人有所触动。

(3)提供再教育培训资源。

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培训,使其拥有自己的一技之长,才是切实帮助新生代农民工解决生存问题,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如2010年河南省政府组织了“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完成对近200万农民工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认定各类公民工定点培训机构1400多家,初步建立了农村劳动力培训网络。立足长远,用战略的眼光,积极引导、组织新生代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才能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的综合素质,保障他们在就业的道路上一马平川,从而遏制犯罪的源头。

参考文献

[1]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J]江苏纺织,2010,(8).

[2]新华网.中农办负责人:让新生代农民工更好地融入城镇[ED/OL].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02/01/content_12914967.htm,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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