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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2014-12-02田宝玉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22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

田宝玉

摘要:

农村金融监管“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初步形成,该模式自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改革完善使之形成有效监管模式。

关键词:

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2009701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监管人员不足且业务技能及素质低下。就目前的监管机构人员设置来看,基层监管机构中人员的不足。农村金融基层监管人员素质偏低,大多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单一,综合性不够,对于农村金融监管越来越高的要求很难适应。先进技术投入少且资源分布不均。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中高端信息技术的普及率还不高。

(2)监管立法体系落后。

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尚不健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构成。这些法律法规内容对农村金融监管多为原则性规定,执行性不强;其他有针对性的法规多为部门规章制度,立法层级不高。现行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与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性尚不完全相符。

(3)监管内容不健全。

从市场准入监管看,对资金来源规定的缺失可能会使一些非法资金进入金融领域,危害农村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广大储户及投资者的利益。从市场退出监管。我国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主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一直未能正式建立。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如果一家银行倒闭,可能会使更多的银行受到牵连。

(4)未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当局之间未形成有效监管合力。目前我国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该模式自有其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三大监管机构缺乏整体性的监管政策框架,且其监管职能和监管权限的界定也不是很明确。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沟通不够,导致监管信息在各部门之间难以共享,最终导致监管效率低下,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监管成本提高。此外,监管机构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配合不到位的地方。这些都成为了农村金融发展的限制因素。

2化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问题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针对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还没有一部作为统领的专门性法律的状况,应尽快根据城乡金融市场的差异,立足农村金融市场特点进行规划,制定符合农村金融市场特征的监管法律,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活动的纲领,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范。其次,想要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公正性,就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只有统领性的监管法还不够,必须及时建立相应的配套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如《合作金融法》、《合作监管条例》、《农村信用社法》、《农村信用社监管条例》等。对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性质、功能、业务范围、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制定明确的监管指标,并且针对农业保险以及农产品期货交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保险体系和期货市场交易。

(2)加大资源投放力度,促进地区发展均衡。

首先,加强基层监管部门人员队伍的建设,扩充高学历和有经验人员的比例,加大日常生活中培训力度,提高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其次,有关监管主管部门应加大在高新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促进高新科技在农村金融监管中的应用,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供技术分析与保障。同时还要丰富农村地区的监管设施,依托现代电子技术建立针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系统,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控。再者,金融监管主管部门在农村地区监管资源的配置上应适当地将监管资源向监管薄弱的地区倾斜,以平衡区域间巨大的差异,使得各区域间的监管状态维持在较为均衡的局面,并以此来促进薄弱地区的健康发展。最后,还应设置机构对投入的监管资源进行专项监督,以保证所有的监管资源都得到最为充分地利用,避免浪费。

(3)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建立各监管部门协调机制,促使监管机构间形成有效监管合力。监管部门之间要形成有效、快速的协调及联动机制,确保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共享及业务协作。由于保险、证券等业务也已经开始向农村渗透,所以农村金融市场业务活动的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的合作,使其对农村金融机构形成更为直接有效的监管。

其次,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设。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强内控机制的建设,适应当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树立正确的对内控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内控文化氛围的培养,建立独立和权威的内控机构,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使权力制衡机制真正发挥其效力。

第三,建立属于农村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对现有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进行改革,使其成为专门为广大农村金融机构服务的自律性组织。制定同业自律公约,规范协调同行业的经营、竞争行为,同监管主体部门进行合作,确保良好的金融秩序。

第四、加强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严格的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程序和标准,规范审计机构的行为,确保审计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提升金融机构的公信力。其次,应当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打好实现外部监督的基础,促使其发挥应有的效力。

(4)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内容。

首先,放宽准入限制,严查资金来源。继续推行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降低的政策,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覆盖率。但在放宽准入限制的同时,还应对投资资金的来源及地域有严格的筛选,为后续的监管打下良好的基础。

其次、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我国目前的存款保险制度为隐性的,即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破产之后产生的债务由政府买单。为了减少此类事件,应加紧制定适合农村金融机构的以存款保险制度为主的市场退出机制。同时在破产责任的界定方面,应当建立完善的责任认定机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遏制机构管理人为个人利益从事高风险业务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对于到重大困难但仍可继续经营的金融机构,应由监管主体责令其整改。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冯兴元等.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郭田勇.金融监管学[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8(2).

[3]祁敬宇.我国农村金融的协调发展及其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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