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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性与新创企业成长间关系的实证分析——合法性的中介效应

2014-12-02眭文娟张慧玉

技术经济 2014年8期
关键词:新创合法性创新性

眭文娟,张慧玉

(1.电子科技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成都 611731;2.浙江大学 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杭州 310058)

1 研究背景

作为新兴经济体的重要成员,以私营性质为主的新创企业凭借独有的灵活性和顽强的生命力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为中国的经济提升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容忽视的重要贡献。2013 年《全球创业观察》(Global Enterperneurship Monitor)第14 次调查报告显示,中国早期的创业活动指数(total entrepreneurial activity index,TEA index)超过发达国家而保持在较高水平(13%)。但是,总体看来,中国的创业活动处于从生存型转向机会型的过渡阶段。由于在早期发展阶段新创企业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如难以获取投资者信任、资源要素约束高、缺乏行业经验、客户关系不稳定等“新颖性缺陷”[1]以及随之而来的高风险和高失败率,因此突破生存困境、实现快速成长是创业实践者和研究者急需共同解决的现实难题。Miller和Friesen将创新性、风险承担和超前行动作为创业导向的3个维度,用于刻画、阐释企业解决问题、响应环境变化的一系列行动和过程。创业导向在帮助新创企业克服“新颖性缺陷”、寻求和把握成长机会、在短时间内实现快速成长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1]。自20世纪70年代起,创业导向视角下的新创企业绩效成为创业研究中的热点及重点之一,其中创业导向的创新性维度甚至被视为创业的“特定功能”[2],是新创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获得成功的重要保障。创新性引发的产品和市场等方面的投入有助于新创企业寻找、识别并把握市场机会,获取先动优势,从而实现较快、较好的成长。创新性对新创企业的成长绩效的促进作用在已有研究中已得到较为充分的肯定[3-4]。

尽管如此,新事物和新的经济活动通常会面临突出的合法性问题[5],这是因为关键资源的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对新产品、新技术和新事物的理解、认可和接受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新创企业通常不具有被利益相关者信任的经营历史,并且缺乏有效的沟通途径。在信息不完全、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人们往往将新创企业与既有制度环境(如规范、文化和惯例等)的匹配度作为判断新创企业的可信度和可靠度的标准[6]。创新的制度嵌入特征导致几乎所有的新创企业都面临如何被利益相关者认可的合法性问题。基于制度视角的创业研究认为,合法性约束不仅是导致新颖性缺陷和新创企业死亡率高的主要因素[4,7],也是造成新创企业创新、创意和技术优势的市场化最终失败的非技术性和非效率性因素[2]。创新性在激发市场机会出现的同时也成为合法性问题产生的内在根源[2],获得合法性有助于使企业更容易地获取资源、缓解资金压力、克服信誉缺陷,从而有效提高新创企业的存活率和成长性[6]。因此,为了更好地开展创业活动、获得成长机会,新创企业必须通过额外的努力、付出额外的代价为创新性和创新活动构建、获取并维护所需的合法性。

尽管合法性对创业活动和新创企业的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合法性的视角探讨创新性与企业绩效间转化过程的研究并不多见,很少有研究实证考察新创企业如何通过克服创新带来的合法性约束来获得盈利和实现成长。此外,现有研究更多是将创业导向维度看成一个整体,创业导向的单一维度与新创企业成长之间的“黑箱”仍有待进一步挖掘和探讨。杜运周、任兵和陈忠卫等探讨了先动性和合法性与企业成长绩效的关系,论证了合法性在中小企业先动优势的获取和转化中所起的中介作用[8]。那么,作为创业导向的最重要维度——创新性,新创企业如何克服创新性带来的合法性约束进而提高效率和实现成长呢?

针对上述研究问题,本文立足于合法性理论,构建中介模型对创新性和合法性对新创企业成长绩效的作用机理进行实证研究。具体而言:以1027个新创企业为研究样本,讨论创业者谋求协会会员身份和政治身份以获得制度认可的举动对创新性与新创企业成长绩效间关系的间接影响。本文的主要贡献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聚焦创新性这一创业的“特定功能”,将合法性引入新创企业成长研究,弥补了以往研究忽略企业活动的社会嵌入性的不足;第二,揭示了新兴经济体转型时期创新性对新创企业成长的内在作用机理,从合法性的角度揭示创新价值的社会决定因素;第三,利用涵盖各行业新创企业的大样本进行实证讨论,提高了研究结果的普适性和可靠性,突破了现有研究针对部分行业进行小样本研究所产生的研究结论的推广和延伸都受限制的弊端。

2 研究假设

2.1 创新性与新创企业的成长

创业导向被定义为能够引发新创企业创建及进入行为的决策、方式和实践,通常可用创新性、风险承担和超前行动来表征[9]。通过梳理有关创业的国内外研究文献,可以发现,创业导向作为创业行为的战略构念,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创业导向对企业的财务绩效具有积极影响,并对企业长期成长具有更显著的促进作用[10-13]。作为创业导向的关键构成维度和核心内容,创新性通常是指“利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新服务的倾向”[1],可“支持可能催生新事物、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创造性和实验性活动”[13]。创新性体现了新创企业支持新创意、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态度,是动荡环境下新创企业把握潜在机会、创造价值和促进成长的重要前提[9,14-15]。

既有企业的成熟的产品服务结构、稳定的资源基础、丰富的市场经验和客户资源都构成了新创企业进入同类市场的竞争壁垒,对于处于初创期的新创企业尤其如此。因此,新创企业必须构建独特的竞争优势才能进入市场、获取成长机会。Schumpeter指出,创新是对现有生产资料的重新组合、对资源能力的重新配置,这种重新组合和配置为新创企业提供了差异化优势以应对挑战[16]。创新性不仅能够促使企业改进现有技术、推出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能够促进企业采纳新的观念和策略、改善组织管理,从而提高组织绩效。市场地位的缺失与激烈的同类竞争促使新创企业必须开发出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产品和服务以获得利益相关者的认同感,从而塑造品牌、获得声誉。创新成为新创企业在始创期为数不多的选择[17],是决定企业能否把握潜在市场的重要因素。诸多研究者一致认为,创新性较强的新创企业可以创造更多、更优的价值[18-19]。企业的主观能动性随着创新能力的提高而增强,可以帮助企业识别、挖掘并利用外部环境中蕴含的市场机会,推动先动优势的形成。创新性表现在研发活动的活跃、新产品的推出和扩张上,反映了新创企业对市场机会的追求。系统化、有目的的创新获得可赋予现有资源以新能力,改变资源的产出价值,创造独特的产品或引发新的消费需求,从而为企业带来利润、促进企业成长。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创新性与新创企业的成长正向相关(假设1);

创新性提升新创企业的盈利能力(假设1a);

创新性促进新创企业的市场扩张(假设1b)。

2.2 合法性与新创企业的成长绩效

相比既有企业,新创企业面临适应内外新角色和任务、重构商业社会关系和建立内外部的信任等由新颖性缺陷带来的压力[7]。合法性理论认为,合法性的缺失是导致新颖性缺陷和失败率高的主要因素[20]。新创企业成长是一个建立合法途经、跨越新颖性和合法性的门槛、获取资源和成长绩效的制度嵌入过程[21]。初创期的资源限制导致新创企业对外部环境过于依赖,创业过程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完全分布构成了合法性的先天障碍[2]。新兴经济体转型时期市场发育的不完备性使得合法性问题更加突出,新企业同时面临所嵌入环境带来的管制、规范和认知三种合法性约束[22]。因此,新创企业需要以社会情境、制度环境偏好以及合法性的效益为前提,战略性地谋取合法性、提高可信度,进而拓展创新效率实现的空间[21-23]。

Scott指出,在高度制度化的环境中,非正式制度造成的合法性约束相比正式制度更难获取和操纵,但是一旦确立就会具有深远影响[22]。一些研究认为,通过构建、维护行业与政府的关系来获取社会身份可以有效减少管制约束和行业约束——在政府干预极为重要的新兴经济体中尤其如此[5],是新企业获得合法性的有效途径。新创企业既要通过获得政府等管制机构的认可和支持来减少管制约束,也要与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组织等建立联系和沟通以减少规范和认知约束[6]。目前中国处于特殊的经济转型时期,外部市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很高,并掌握着关键资源的分配。只要市场还被政府的有形之手控制着,企业便自然要寻求政府支持,其经营决策必须获得政府的认可,因此获得管制合法性成为新创企业实现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前提[6]。同时,民间组织自发形成的行业协会一般也具有自我管理和自我制约的功能,并逐渐演化为社会治理体制中的“第五种社会秩序”[24],这些行业协会构成了非正式的约束机制。新创企业通过加入行业组织,既可以打破这些规范和认知约束,也能够通过“骑背”在既有企业上实现合法性[21],是企业树立自身形象、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正式制度相对较弱、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情境下,获得非正式社会身份可以作为法律的替代机制来更好地保护新企业的产权,助其获取关键资源[25-26]。因此,寻找、构建和维护这类社会关联及社会身份是中国新创企业获取合法性、实现成长的直接而重要的方式。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合法性与新创企业的成长绩效正向相关(假设2);

政治身份与新创企业的成长绩效正向相关(假设2a);

协会会员身份与新创企业的成长绩效正向相关(假设2b)。

2.3 合法性的中介作用

尽管已有研究认为创新水平和创新能力对新企业的成长及绩效具有积极作用[27],但是创新过程蕴含大量多数人未能充分了解的隐形知识,这容易造成企业的先动性与市场反应错位,从而对新企业成长造成负面影响。既有企业在产品和技术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已嵌入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制度体系中,并且获得了被社会普遍接受的认知和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创新性可以看成新创企业对现有市场格局和技术范式的挑战和变革[2]。当新创企业作为一种竞争性甚至替代性的事物出现时,其初始创新性不但不一定被市场所认可,反而可能因为现有制度对既有企业的支持和维护而遭受质疑和抵制。因此,创新性在促进组织成长的同时也使新创企业处于一种两难困境:一方面,要维持创新活动的独特性以取得由此带来的高额回报;另一方面,要促使创新尽可能地符合社会大众的现有认知,并服从现存的制度框架和社会规范[2,6]。

新创企业及其创新性活动都需要经过市场的评判,而这种评判标准往往是在历史经验、惯例逐步制度化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认知、规范及法规约束。Aldrich和Fiol认为新创企业通过两种途径可以实现合法化:一是当行业内相似的新组织达到一定数量时通过重构或逐步融入社会普遍理解的结构和行为来获得认可;一是组织与关键利益相关者建立关联,通过强调创新产品与已有认知的一致性来获得认可[5]。虽然同类组织增长、组织结构和战略趋同有助于社会整体提升对新组织及其创新性的认知水平,但是种群密度的提高意味着种群内部同质竞争的加剧,这无疑会损害创新性给新创企业带来的潜在竞争优势。因此,对于新创企业而言,第二条途径的可行性更强、效率更高。Tornikoski和Newbert提出,新企业可采取战略合法性(strategic legitimacy)和一致合法性(conforming legitimacy)两种方式,分别通过主动构建网络联系和保持与已有认知的一致性来展示自身存在的合理性[28]。李雪灵、马文杰和刘钊等通过对418家中国新企业进行实证分析后指出,社会关系的构建、有效资源的整合、组织治理的完善等一系列主动的战略行为都有助于解决创新行为带来的市场认同缺陷、扭转利益相关者的接受偏见[27]。因此,主动加入政府、工商联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关系网络、与关键的利益相关者建立关联,对于能力相对有限和资源相对短缺的新创企业尤为关键。与这些组织取得联系或直接获得会员资格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新创企业为自身寻找到被官方体制及正式制度认可的身份归属,通过获取政治合法性来加强关键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另一方面,新创企业能够利用协会平台中的各种资源、通过彰显共同利益来影响监管组织的行政决策和政策支持,从而改变单个企业“势微言轻”的不利地位。此外,新创企业在获取合法性后可通过增加自身的社会曝光度来获得更多的社会期待,这一潜在优势将对企业成长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合法性对创新性与新创企业成长绩效之间的关系起到中介作用(假设3)。

3 研究方法

3.1 数据来源

随着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和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私营企业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鉴于此,本文重点关注新创私营企业。研究数据来源于“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的第10次中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此次调查由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和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在2012年3月联合发起,调研对象为2011年12月前在中国大陆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所有私营企业。中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始于1992年,每2年进行一次。由于历年的问卷设计、选取样本均不同,因此本文以2012年调查的截面数据为研究基础。

此次调查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首先,确定总样本数以及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抽样调查户数;然后,按照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选择2~3个市县;最后,按城乡比例和行业分布随机选取调查样本。参与此次调查的企业共5500家,涵盖19个行业,占2011年已注册私营企业总数的0.55‰。共回收问卷5073 份,问卷回收率达92.2%。

参照以往研究对新创企业的界定,并根据本文的研究问题,本文选取了创立年限≤8年的企业[29],同时剔除重要信息缺失和信息异常的样本,最终以1027家新创企业作为本文的实证研究样本。

3.2 变量定义与测量

1)因变量——新企业绩效。

已有研究主要用效率性、规模性和成长性衡量新创企业的绩效[30]。而张君立、蔡莉和朱秀梅提出,可用获利性和成长性衡量新创企业的绩效[31]。本文认为,新创企业的成长绩效是创业者为实现创业目标而采取一系列行动所取得的、反映企业生产和成长的各种结果,可用连续变量——企业盈利能力(ROA)和虚拟变量——“是否进行市场扩张”来衡量。

2)自变量——新企业的创新性。

本文根据Schumpeter对创新的定义[16],并参照Covin和Slevin对创业导向的创新维度量表[15],采用新创企业在新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上投入的金额作为衡量创新性倾向的指标。为了滤掉特异值对回归系数估计的影响,对上述研发投入数据取自然对数。

3)中介变量——合法性。

Meyer和Scott以及Baum 和Oliver认为,组织合法性的最重要的赋予者是政府和社会公众[32-33]。本文采用新企业是否拥有协会会员身份和政治身份来测度新创企业的合法性[34],获得协会会员身份和政治身份是大多数企业在转型经济下提高合法性的重要手段,是否获得协会会员身份和政治身份能够有效反映企业获取规范合法性和管制合法性的情况,也从侧面反映了公众赋予企业的认知合法性。是否获得协会会员身份为虚拟变量,若企业加入各级工商联组织和其他协会,则该变量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同样,是否获得政治身份是虚拟变量,对创业者拥有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政治头衔总体的样本企业赋值为1,对没有参与的样本企业赋值为0。

4)控制变量。

现有研究发现,创业者个人特征和企业组织特征均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8,27]。考虑当前研究的具体情境,本文从创业者个人特征中选择创业者的年龄、受教育程度(企业家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1,初中=2,高中及中专=3,大专=4,大学=5,研究生=6)作为控制变量。已有研究表明,成立5年以下的新创企业通常具有较高的死亡率,成立5年以上的企业相对更有能力面对生存危机。鉴于此,本文将组织特征中的成长阶段作为控制变量,若新创企业处于成长期(6~8年),则该变量取值为1;若新创企业处于生存期(0~5年),则该变量取值为0。同时,本文还将企业规模(企业资产取对数)、所属行业(若企业属于第三产业,则其值为1,否则为0)、财务杠杆(企业资产负债率)、所在区域(根据企业注册地确定其对东、中、西部地区的归属,以西部地区的样本为参考样本)作为控制变量。

3.3 分析方法与模型设定

根据研究需要,本文采用层级式多元回归模型。考虑到因变量之一——新创企业的盈利能力(ROA)是一个连续变量,因此采用一般多元线性模型进行回归分析;而另一个因变量——“是否进行市场扩张”和中介变量都是虚拟变量,因此采用逻辑回归模型进行分析。对于中介效应的检验,根据温忠麟等对中介回归技术的建议[35],本文采用依次检验法进行分步回归:鉴于现实中很多抽样数据并不服从正态分布,遵循MacKinnon、Lockwood 和Williams[36]的建议,使用Bootstrap方法对中介路径的显著性进行区间检验并判断间接效应。

本文使用STATA(13.0版本)统计分析软件对上述假设进行验证。对于中介变量为二元性变量的情况,STATA 自 带的binary_mediation 命令可以直接实现上述层级式回归步骤并估算间接效应,而bootstrap命令也能在STATA 软件中顺利实现。

4 实证分析及检验结果

4.1 样本描述性统计

表1列示了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表1可以看出:174 家样本企业(占样本总数的17%)在2011年有研发投入和工艺创新;有近一半的样本企业加入了工商联等行业组织,32.13%的创业者拥有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政治头衔,可以判断,新创企业对接近、获取政府关联具有一定的积极性;63.88%的样本企业的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处于面临生存危机的初创阶段;大部分样本企业为中小型企业,占样本总数的83%;样本企业创立者的平均年龄约为42岁,其平均教育水平为大专,说明中国新创企业的企业家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约有一半的样本企业来自第三产业,超过一半的样本企业位于东部发达地区,位于西部地区的样本企业较少;样本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约为20%。

英语课程标准指出:在教学中,教师要善于根据教学的需要,对教材加以适当的取舍和调整,来实现教学目标。牛津英语教材,以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事例作为教学内容,有利于学生对英语语言的运用。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学生能力水平的参差不齐,学生所处的地区差异,都会让我们在日常教学过程中碰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表1 样本的描述性统计结果(N=1027)

表2列示了研究模型中主要变量间的相关系数。新创企业的创新性差异较大(标准差=5.885)。从自变量与因变量的相关系数来看,创新性与企业的盈利能力(相关系数为0.135,P<0.01)和是否进行市场扩张(相关系数为0.500,P<0.01)之间都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从中介变量与因变量的相关系数来看,是否获得协会会员身份与企业盈利能力(相关系数为0.112,P<0.01)和市场扩张(相关系数为0.214,P<0.01)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是否获得政治身份与企业盈利能力(相关系数为0.076,P<0.05)和是否进行市场扩张(相关系数为0.242,P<0.01)之间也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从自变量与中介变量的相关系数来看:创新性与是否获得协会会员身份(相关系数为0.267,P<0.01)、是否获得政治身份(相关系数为0.267,P<0.01)均显著正相关。这些均与理论预期一致。从自变量、中介变量与其他控制变量的相关系数来看:企业规模与是否获得协会会员身份(相关系数为0.417,P<0.01)和是否获得政治身份(相关系数为0.405,P<0.01)显著相关,所属行业与企业规模(相关系数为0.488,P<0.01)显著相关。其他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小于0.4。可初步判断,本文中各变量间的自相关问题并不严重,回归模型不存在突出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表2 变量相关性分析(N=1027)

续 表

4.2 回归分析及中介效应检验

表3和表4列示了创新性和合法性对新创企业的两个成长指标——盈利能力、是否进行市场扩张影响的回归分析结果。考虑到因变量的性质,本文利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创新性对新创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结果见表3),采用逻辑回归模型分析创新性对新创企业是否进行市场扩张的影响(结果见表4)。从整体上看:两个回归模型的F值达到了统计上的显著水平(P<0.01);各模型中自变量系数的方向和显著水平并无明显变化,具有统计意义。

表3 创新性和合法性对新创企业盈利能力影响的多元线性回归结果(N=1027)

表4 创新性和合法性对新创企业是否进行市场拓展影响的逻辑回归结果(N=1027)

4.2.1 创新性与新创企业的成长

表3中模型1-2的回归结果反映了创新性对新创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对模型1-2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方差膨胀系数(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VIF)介于1.14~2.06之间,远小于判别指数10,因此可判定模型1-2的残差自相关、多重共线性问题均不严重。由模型1-2的回归结果可知,创新性与新创企业的盈利能力显著正相关(β=0.032,P<0.01)。这意味着新创企业在产品研发、工艺创新上的投入越多,新创企业的盈利能力越能得到提高,表现为企业经济回报增长,故假设1a得到支持。

表4中模型2-2的回归结果反映了自变量和其他变量对新创企业是否进行市场扩张影响的逻辑回归结果。由模型2-2的逻辑回归结果可知,创新性与新创企业是否进行市场扩张显著正相关(β=0.168,P<0.01),故假设1b得到验证,即新创企业的创新性能够有效促进企业成长及新市场发掘。

综上,假设1得到实证支持,证实了本文对新创企业创新的基本判断,即新创企业的创新模式表现为不断改善产品、找到与产品契合的市场进而构建公司的基础构造。创新性能够促进新创企业财务绩效的增长、已有市场的拓展、生产规模的扩张,还能为新创企业谋取新的市场进入、提升其成长能力。

4.2.2 合法性与新创企业的成长

表3中模型1-3的回归结果反映了是否获得协会会员身份、政治身份与新创企业盈利能力的关系。结果表明:是否获得协会会员身份与新创企业盈利能力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β=0.283,P<0.01);是否获得政治身份也对新创企业的盈利能力有显著的正向作用(β=0.168,P<0.05)。包含所有变量的模型1-4的回归结果显示:是否获得政治身份对新创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作用相比模型1-3显著降低,但依然统计显著(β=0.136,P<0.1);是否获得协会会员身份的影响作用基本不变(β=0.244,P<0.01)。这说明,在新创企业的成长中,相对政治身份,协会会员身份的获取对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更加关键。

综上所述,假设2a得到支持,而假设2b得到部分支持,即获得协会会员身份对新创企业盈利能力的提高有显著的正向作用,而政治身份对新创企业盈利能力的提高和市场扩张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协会会员身份和政治身份的作用方式和效果不尽相同,假设2得到部分支持。该结果进一步证实了先前研究的发现,即新颖性缺陷带给新创企业的合法性诉求包括管制合法性和行业合法性两个方面[6],而新创企业通过获得政治身份和协会会员身份来分别回应这两种不同的诉求。

4.2.3 合法性对创新性与新创企业成长间关系的中介效应

在检验中介效应时,首先对自变量与中介变量进行回归分析,表5显示了自变量创新性对合法性的逻辑回归结果。模型3-2的回归结果表明,创新性与是否获得协会会员身份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β=0.062,P<0.01);模型4-2的回归结果也表明,创新性与是否获取政治身份之间也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β=0.062,P<0.01)。该结果表明新创企业的创新性与实现合法化的两种方式之间都存在正向关系。结合假设2的检验结论可以判断,合法性在创新性与新企业成长间的正向关系中起到中介作用。

表6列示了合法性的中介效应的检验步骤和检验结果。由表6可知:在加入合法性指标后,创新性与企业盈利能力的关系显著性有所降低,因此合法性在创新性与新创企业盈利能力之间的中介效应成立;是否获得政治身份对创新性与新创企业是否进行市场扩张之间的中介效应存在;根据步骤3的回归结果,是否获得协会会员身份在创新性与新创企业是否进行市场扩张之间的中介效应不显著。

本文利用Bootstrap方法进一步检验中介路径的显著性。将Bootstrap命令的再抽样设定为5000次。如表6所示:创新性通过影响是否获得协会会员身份而对新创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显著的间接影响;创新性通过影响是否获得政治身份而对新创企业的盈利能力产生显著的间接影响;创新性通过影响是否获得政治身份而对新创企业是否进行市场扩张产生显著的间接影响;纠正偏差的置信区间Biascorrected CI不包含0;创新性通过影响是否获得协会会员身份而对新创企业是否进行市场扩张产生的间接影响不显著,并且Bias-corrected CI包含0。据此,假设3得到部分支持。

此外,表6还表明:在加入中介变量后,创新性与新创企业盈利能力的关系、创新性与新创企业是否进行市场扩张的关系依然显著。据此可推断:是否获得协会会员身份、政治身份分别部分中介了创新性对新创企业盈利能力的正向效应;是否获得政治身份部分中介了创新性对新创企业市场扩张的促进作用。

表5 创新性及其他变量对新创企业合法性的逻辑回归结果(N=1027)

表6 合法性中介效应的检验结果

5 结语

新创企业的成长是一个探索、开发和把握创业机会、创造价值的过程。作为创业导向的重要维度,创新性是新创企业进入市场、打破既有竞争格局、构建竞争优势、实现成长的重要推动力。然而,新的经济活动往往嵌入在由规范、惯例和习惯等构成的制度环境中,这一制度嵌入性要求新创企业的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必须被利益相关者所认识和评价,获取其理解、认可和接受,此后才能转化成企业竞争力、促进新创企业的成长,因此创新性与新创企业的成长之间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合法化过程。本文将合法性理论引入创业导向研究,利用2012年第10次全国私营企业调查数据,对1027个中国新创企业样本进行了实证分析,探究了创新性对新创企业成长的内在作用机理。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创新性能够促进新创企业的成长和绩效获得;获得协会会员身份和政治身份是新创企业减少管制约束和行业约束、实现合法化的有效手段,这一手段对创新性与新创企业成长的正向关系起部分中介作用。

本文的理论贡献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第一,本文回应了Dess和Lumpkin[37]关于研究创业导向的单一维度与组织绩效间关系的建议,通过实证分析证明了创新性这一创业导向的关键维度对新企业成长的作用。在控制了企业的规模、成长阶段、所属行业、所在区域以及创业者个人特征等因素后,创新性与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的关系仍然突出且显著。这表明,尽管新创企业面临新颖性缺陷带来的种种限制,但是较强的创新导向对新创企业的成长的确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文也根据实证证据指出,在中国情境下,追求产品和市场的创新是新企业寻找、识别与把握市场机会、实现差异化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

第二,本文揭示了新兴经济体转型时期创新性对新创企业成长的内在作用机理,将合法化引入创新及新创企业成长研究,挖掘并验证了创新价值实现过程中的社会决定因素。鉴于以往研究对企业活动的社会嵌入性阐释不足或忽略的缺陷,本文从合法性的角度打开了创新性与新企业成长之间的“黑箱”过程。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企业实践,新创企业在谋求合法性时可采取多样的方式和途经。本文实证证明,通过构建、维护与行业和政府的关系来获取社会身份是新创企业克服新颖性缺陷、削弱政府管制和行业规范约束的重要的合法化途经。这一途径不仅能够较为容易地被既有制度和社会结构所接受,而且不同的社会身份在创新性转化为竞争优势、企业成长的过程中起到不同的中介作用。本文将这一路径引入创业导向研究,加强了两种理论的联系,加深了对创业过程、新创企业成长过程、创新价值转化过程的认识,丰富了相关研究。

第三,本文利用涵盖各行业新创企业的大样本,对创业研究中创新性与创业机会之间存在的效率悖论进行实证检验,提高了研究结果的普适性和可靠性。此外,以往研究认为:创新带来的或加深的新颖性缺陷不利于新企业的效率提升和成长;与既有企业相比,新创企业获取资源相对困难[38]。而本文的发现和结果突出了转型经济下非正式制度对新创企业活动的影响作用,修正和补充了以往基于效率假设的创业研究,丰富和完善了创业研究的范式和框架,为探寻新兴经济体中创业导向与企业绩效的关系提供新的研究视角。

本文的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本文的研究结果肯定了创新性及创新活动对新企业成长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创业者及管理者对创新活动的新颖性缺陷、低效率的疑虑,鼓励新创企业通过开展积极有效的创新活动构建独特的竞争优势、争取成长先机;第二,针对创新性价值转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本文为处于不确定环境下的新创企业实现合法化、克服新颖性缺陷提供了指导性建议,启示资源匮乏的创业者可以通过借力政府、行业关系扭转创新性低效率的局面,将创新能力转化为企业成长能力。

本文也存在一些局限,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首先,本文主要从企业的关系网络和创业者的社会身份出发度量合法化,该合法化更多地体现了管制和规范合法性,相关度量指标对于如何获取认知合法性的解释能力相对较弱,这可能是本文中部分中介效应出现的原因,后续研究应增强、完善对企业合法性的测量。其次,本文的研究结论受限于调研数据,基于截面数据的实证研究无法充分说明变量间的因果关系,也无法展现变量间关系的动态变化,后续研究应基于面板数据进一步完善、拓展本文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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