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英语国家语言政策及翻译政策中的性别
2014-12-02罗列穆雷
罗 列 穆 雷
(1.西南财经大学 经贸外语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2.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翻译学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420)
1.引言
语言是不同民族文化的载体和政治身份的表征,每个国家或语言群体都有各自相关的语言政策,对本国或本族的语言使用及发展进行规范和规划。一个语言社区的语言政策由三个部分组成:语言实践、语言观念(language beliefs or ideology)以及运用语言干预、规划或管理来改进或影响语言实践(Spolsky,2004:5)。有的语言政策由权威机构明确规定,但“许多国家和机构及社会团体并没有正式或者书面的语言政策,其语言政策的特点需要通过研究他们的语言实践或观念来发现”(Spolsky,2004:8),故而“语言政策可以指某社区或政治社会机构所有的语言实践、语言观念及语言管理决定”(Spolsky,2004:9)。语言政策的发展与变化与社会变迁息息相关,重大的社会思潮和社会格局的变革,势必带来语言政策的调整。
西方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和女性主义浪潮,推动了各族群和性别之间对平等权益的追求,平等意识得到不断强化,也让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的结构开始发生重大变化。伴之而来的是对语言“政治正确性”(political correctness)的提倡,呼吁在语言的使用中排除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继而进一步的细化,延伸到对宗教文化、年龄、身体状况、性取向等表达恰当性的关注。语言成为斗争之场域,成为追求平等和多元文化共存,摒弃压迫、歧视和隔离的重要手段之一。西方越来越多国家开始在语言政策的制定上,逐渐确立反歧视的原则,而性别是其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往往有专门的规定、指南和建议,来规范涉及性别的语言实践。翻译是语言实践的重要领域,与性别相关的语言政策的出台,对翻译政策的制定和翻译实践产生了相应的影响。
2.语言、性别与包容性语言的出场
西方语言研究对性别的关注,最早可追溯到17世纪,欧洲人发现加勒比海人两性在言语行为上存在差异(Thorne and Henley,1975:5)。至20世纪初,开始探究女性语言的特点,以及两性语言差异背后的社会原因(Jesperson,1922),但都比较零散。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的女性主义浪潮,推动语言与性别成为一个显性的语言学问题,语言中的性别差异和歧视现象及其成因得到进一步系统的探讨,研究成果对语言政策的制定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女性主义者反对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机制,而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所表现出的男性沙文主义也成为批判的目标。女性主义者认为,语言不仅是交流的工具,也是操纵的工具,男性掌控社会里的各种机构,制造并使用“男权”语言。关于女性与语言的问题有两派观点:改革派认为语言体现社会的症候,可以进行改革;激进派认为,语言是造成女性受压迫的重要原因之一,语言训导女性认同自己的从属地位。(von Flotow,2004:8)女性主义者提出语言是争取女性平等地位的重要领域,在这一语言观念的驱动下,她们率先在自己的语言实践中摒弃以男性为中心的表达形式,倡导在语言中消除性别的不平等,让被遮蔽的女性能在语言中现身。这些语言观念和语言实践,推动了从性别视角审视和研究语言。对英语中性别歧视现象的研究,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中期,以搜集英语中含有性别歧视的表达法,唤起公众意识为主;第二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从构词法中找出有性别歧视含义的词语和用法,然后采取改革措施,减少或消除英语中的性别歧视现象;第三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语义研究和语言社会意义研究成为主流;第四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语言认知研究与语言性别歧视之间建立了关联。(王显志,2010:25-26)
女性主义者将inclusive language作为语言改革或者规划的策略,并在20世纪70年代逐渐开始得到主流英语社会的重视。《柯林斯英语大词典》将inclusive language解释为language that avoids the use of certain expressions or words that might be considered to exclude particular groups of people,esp.gender-specific words,such as‘man’,‘mankind’,and masculine pronouns,the use of which might be considered to exclude women(HarperCollins Publishers,2009),指不排斥或贬抑某类群体的语言,包括性别、肤色、宗教信仰、种族、性取向、婚姻状况、年龄或身体状况等因素,而性别是其中最主要的范畴,故而也产生了gender-inclusive language这一术语。与此意图相接近的术语还有non-sexist language,gender-neutral language,gender-free language等等。虽然这些术语的内涵并不完全一致,但核心目的都指向语言中的性别问题,体现消除性别主义的努力。目前inclusive language尚未见通用的汉译名,有“包容性语言”、“涵盖性别差异的语言”、“内包语言”(苏倩雅,2002:12)、“中立语言”等译名。本文采用“包容性语言”这一译名。
3.西方语言政策中的性别
由女性主义所推动的语言与性别的研究,以及对包容性语言及反性别歧视语言政策的倡导,引发西方语言政策中性别意识的出现,逐渐推动政府及社会机构的语言政策发生变化,在文献书写和语言运用中,支持采用包容性语言或无性别主义的语言,并制定相关语言使用指南及法律法规,来指导和规范语言的实践和管理。
语言观念的变化,触动了相关语言政策的提出,也的确带来英语实践的变化,“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至少在书面语上,美国在不确定性别的语汇使用上发生了重大改变。所有重要的出版社、写作规范及绝大多数的行业团体均制定了使用中性语言的指南”(Nichols,1999:347),“近30年来英语的一个变化,就是从性别排斥(gender-exclusive)转变为性别包容(gender-inclusive)的语言”(Jacobs et al.,2001:129)。表1呈现了主要英语国家政府和社会机构所制定的关于性别包容性语言的法律、规定和指南。
表2中可见,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机构近年来也在积极推动相关语言政策的制定,致力于性别平等的语言实践,并将这一语言实践作为实现社会公平、平等的方式之一。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采取行动,反对使用性别排斥性语言,尽管成果大小有差异,但在绝大多数工业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奥地利、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士、荷兰、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以及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盟理事会、欧盟议会等国际组织,他们的官方语言都采用性别包容性语言。(Tolstokorova,2005:1)性别包容性语言已经成为西方语言发展的趋势,为越来越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语言政策所涵盖。
表1 主要英语国家语言政策中的性别
国家 地区、机构、部门 时间 文件名称及出处 文件主要内容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1989年2月ABA Section of Tort and Insurance Practice and the Commission on Women in the Profession:Report to the House of Delegates:Recommendation ABA,1989提议美国律师协会及其所有实体在制定政策规定文件时,均采用性别包容性语言。华盛顿州 2013年4月Gender-Neutral Vocabulary Law http://www.huffingtonpost.com/2013/04/23/washington-state-gender-neutral-vocabulary_n_3135734.html使用中性语言修改华盛顿州的法律。麻省理工学院MIT 2007年5月更新Editorial Style Guide:Gender-neutral language http://web. mit. edu/comdor/editguide/style-matters/gender_neutral.html美国鼓励麻省理工学院所有印制和网络文献中使用中性语言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教堂山分校UNC Chapel Hill Gender-sensitive Language http://writingcenter. unc. edu/handouts/gender-sensitive-language/给写作者提出建议,如何恰当表达性别关系。美国言语听力协会ASHA American Speech-Language-Hearing Association 1993 Gender Equality in Language Use http://www.asha.org/policy/GL1993-00200.htm支持使用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语言。英语教师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of Teachers of English 1976年制定,2002年修订Guidelines for Gender-Fair Use of Language http://www. ncte. org/positions/statements/genderfairuseoflang所有成员应慎重选择使用性别平等的语言,以此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们的思想与行为。
表1列举了主要英语国家的政府及社会机构所制定的与性别相关的语言政策,颇具代表性。其中多数文件是以“指南”和“建议”命名,其中也不乏直接采用“政策”、“法律”来指称的文件,均属于语言政策的范畴。从上表可见,作为主要英语区的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其政府机构、大学、行业组织及期刊社和出版机构,成为制定和推行性别包容性语言政策的主要力量。
此外,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也推行性别包容性语言政策,表2呈现了主要国际组织所制定的与性别相关的语言政策:
表2 国际组织语言政策中的性别
国际组织 机构和部门 时间 文件名称及出处 文件主要内容欧洲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 1991 TheElimination ofSexism from Language:Recommendation No.R(90)4 Strasbourg:Council of Europe Press.提倡各成员国政府根据各自语言系统,使用体现两性平等的语言。各国议会联盟Inter-Parliamentary U-nion 2011 Gender-sensitive Parliaments www.ipu.org/pdf/publications/gsp11-e.pdf?性别平等的议会应使用无性别主义的语言,在起草的法律中不能使用性别排斥语言。太平洋岛国论坛秘书处Pacific Islands Forum Secretariat 2005年3月修订Pacific Islands Forum Secretariat Guide to Using Gender-Inclusive Language in All Communications http://www.forumsec.org/resources/uploads/attachments/documents/PIFS%20Gender% 20inclusive%20language% 20guide% 20(March%202005).pdf在论坛所有的报告和交流中,均使用性别包容性语言。基督社区Community of Christ 2000年,2008年修订Policy of Inclusive Language in the Life and Ministry of the Community of Christ www.cofchrist.org/policy/InclusiveLanguagePolicy.pdf?使用包容性语言体现出对性别、种族、阶层、国别、信仰、文化、生活方式差异的关注,有利于实现公正、和谐和关爱。
4.性别包容性语言政策的相关内容
“语言政策本身就是特定社会和政治语境的产物,但语言政策也有意识塑造着社会和政治语境”(Grin,2010:6)。世界许多国家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业已达成共识,即语言政策的制定会对男女两性都产生影响,故而政策的制定必须致力于实现性别的平等。语言不单单是反映人们的思维方式,同时也建构着人们的思维模式。随着女性不断在公共领域获得各种身份,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度大大提高,提倡使用性别包容性语言,不但有利于准确表达现实状况,也有助于实现社会平等。
各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所提倡的性别包容性语言政策,均提及近几十年来英语已然发生重大变化,女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使用性别包容性语言,是符合英语规范的方向,也是政治正确性的表现。语言政策中还提供了语言使用的建议或指南,要点主要包括:用无性别区分的词来取代男性泛指词(generic masculine),即不再用阳性代词或名词来指代两性,如用复数形式的they来取代 he,用 people、person、individual来取代man,用 first-year student取代 freshman,等;在同时指称两性的表达中,采用对等语词,如men and ladies改为 men and women、men and wife改为 husband and wife,等;语序上改变总是将男性放在首位的表达,建议采用无性别指示的词汇,如用 colleagues、delegates、members来 取 代 men and women,boys and girls,ladies and gentlemen;在描述女性职场职务和工作业绩时,避免使用突出女性作为家庭关系身份的语词和表达;表述身份和角色时,避免使用带有性别指向的词,如不使用woman writer,用 delegates and their partners取代 delegates and their wives,等;没有必要时,避免使用突出性别身份和婚姻状况的称谓,如Mrs.,Miss;排除语义上有性别歧视的表达,选用性别中立的词汇,如用office stuff取代the girl in the office;避免对性别刻板化的描述。
5.翻译政策中的性别
翻译既是语言转换的活动,也是不同文化接壤的地带。语言和社会文化的变迁,必然带来翻译观念的调整,而语言政策的变化,也会带来翻译政策相应的改变。
美国学者霍姆斯在“The Name and Nature of Translation Studies”一文中,率先提出翻译政策的概念,认为翻译政策研究将“提供合理建议,以确定社会中译者、翻译活动及译作的地位和作用:如在特定社会文化情景中应选择哪些作品来翻译;译者的社会经济地位如何,译者应该具有何种地位;翻译在外语教学中应起的作用等”(Holmes,2004:190)。描写翻译学派的图里认为翻译政策是“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文化/语言中,影响译入文本类型的选择,或者甚至是影响对某些特定文本选择的因素”(Toury,2001:58)。图里试图回答“翻译了什么”和“为何选择这些文本来翻译”这两个问题。英国翻译理论家Jeremy Munday认为与霍姆斯所提出的概念相比,“翻译政策如今更多与影响翻译的意识形态相关”(Munday,2001:13)。比利时学者Reine Meylaerts关注到官方层面的翻译政策,从这一角度将翻译政策定义为“一套法律法规,用于规范在教育、法律事务、政治机构、行政、媒体等公共领域的翻译活动”(Meylaerts,2011:165)。黄立波与朱志瑜将翻译政策定义为“由官方或民间机构就翻译问题所做出的讨论、陈述或行为方案”(黄立波、朱志瑜,2012:26)。这些研究逐步厘清了翻译政策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翻译政策研究在翻译学学科中重要性。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有的翻译政策是单独成文,有的是包含在语言政策之中。
任何翻译行为,都涉及到语言之间的转换。语言政策的变化必然带来翻译政策的相应调整。西方女性主义浪潮推动了性别包容性语言的实践和相关语言政策的出台,与此同时,翻译中的性别问题也被提上日程。女性主义译者提倡干预性(interventionist)的翻译策略,在女性主义“真理”(truths)的名义下对所翻译的文本进行“修正”(correct),对偏离女性主义视角的部分进行干预和改写(von Flotow,2004:24)。女性主义的翻译政策赋予译者自主权,可以在翻译中改写原文中带有性别歧视的语言。这些呼声虽然近年来已经逐渐不再那么强烈,但相关主张却成为推行无性别歧视的翻译政策的基础,参见表3:
表3 世界各组织机构语言政策中的翻译和性别
表3中列举的机构虽然其翻译政策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各具代表性。欧盟委员会翻译司规定译者和作者一样,应使用性别包容性语言,提出了译者应具备性别平等意识的要求,将性别意识作为译者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性别包容性语言作为翻译语言的规范来要求;圣经翻译委员会针对如何翻译圣经文本里以男性为中心的语言,提出顺应现代语境的潮流,在适当情况下使用性别包容性语言,取代原文里的男性中心语言;英国林肯郡国家医疗服务基金在为病员提供翻译服务时,考虑到不同文化中病员对译员性别的要求,从性别角度关照到雇主的需求;英国伦敦巴尼特区议会、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政府和西澳大利亚州政府作为政府部门,为给该地区英语交流存在困难的居民提供语言服务时,均将性别作为必要因素,纳入服务议程。并且西澳大利亚州政府还特别确立了语言服务工作者必须具备性别的自觉意识,以及在工作中处理各种与性别相关事务的能力,也明确保障语言服务申请者在性别问题上的权利。
“世界是动态的,人类行为的各种形式都以多样的方式相互关联。翻译亦是如此,翻译不仅仅要适应变化,也可以推动改变的发生”(Grin,2010:7)。当语言规范发生变化时,翻译规范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而翻译规范的调整,反过来也会对语言规范起到加强作用。翻译政策对性别的关照,既是性别包容性语言政策推行的结果,同时也会进一步扩大该语言政策的影响力,成为推动性别包容性语言成为主流规范的力量。此外,性别平等意识作为译者职业伦理的要求、翻译服务中的性别诉求等,均纳入了翻译政策的范畴。
6.汉语的性别研究与语言政策
对汉语中性别问题的探讨最早可追溯至五四时期,如刘半农提出用“她”来指称女性的第三人称,但引起较多关注还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随着对西方相关研究的引介而展开。研究成果主要分为两类:一为探讨汉语中的性别差异,如汉语各种方言中男女两性语言上的差异(赵元任,1928/2011;胡明扬,1991;郭熙,1999),言语交际上的性别差异(曹志赟,1987;晏小萍,2002;史耕山,2005),对女书的研讨(赵丽明,1992),从英汉比较的角度,探讨语言中的性别差异(冯江鸿,2003);一为分析汉语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现象,有的是从英汉比较的角度展开(潘建,2001;董晓波,2004,王显志,2010),有的分门别类地探讨汉语某类用语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及其原因(孙汝建,1997、2010;王志强,2000,潘世松、王燕,2002),等等。总体而言,这些研究成果虽然数量不多,但从不同角度分析并证实了汉语中存在性别差异和性别歧视现象。
然而针对汉语中的性别歧视研究,并未如英语的相关研究切实推动反对性别歧视的语言政策的出台,其在中国语言政策的制定和实践中影响相对有限,但“该课题的深入研究将会对我国语言政策的制定起到推动作用”(孙汝建,2010:69)我国语言政策中目前几乎没有提及如何规范和消除语言中的性别歧视问题,故而在与翻译有关的政策中,更是没有涉及。
7.对中国翻译政策调整的启示
性别包容性语言的实践和相关语言政策的出台体现了社会文化的进步,也体现了人类文明对于性别平等的诉求以及对女性的尊重,这些实践和政策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生活,也将对未来的语言工作者特别是翻译工作者产生重要影响,不仅指导了社会语言的使用规范,也将培养并加深翻译工作者对两种不同语言中性别意识的认知和理解,进而准确把握原文的内涵,并在译文中正确地表达出来。因此,翻译政策的制定者应该敏锐地关注到这一趋势,做出相应的调整。
近年亚洲已经出现鼓励使用包容性英语的举措,如菲律宾和新加坡最近出版的英文教材均出现了中性语言,尽管并非全然采用。(Jacobs et al.,2001:130)但目前中国的语言政策和翻译政策中非常欠缺对性别问题的关注,而大量翻译实践中涉及相关表述的问题不断在发生,必然会影响译文的可接受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中西文化的有效交流。当性别包容性语言成为主流英语世界所接受的语言规范时,如果中国的相关机构在翻译政策的制定上,对译员培训、翻译实践和翻译服务业中缺乏相应的指导和建议,容易导致对原文理解的偏差,书写的译入语难以为目标语社会所接受,也难以满足不同文化对翻译服务的多元需求。如在英译汉翻译教学中,笔者发现不少学生将a man or a woman直接译为“一个男性或一个女性”,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是英语中包容性语言的运用,泛指每个人,结果根据字面直译的结果让汉语读者不知所云。反之在汉译英中,往往忽略对包容性语言的恰当选择,常以阳性代词和名词来指代泛指词,对英语词汇中性别褒贬色彩把握不当,翻译问题更加突出。
鉴于目前国内缺乏观照性别问题的语言政策和翻译政策,建议在翻译教学、译员培养和译员工作规范中,借鉴英语国家各种机构所制定的性别包容性语言使用指南,制定相关的翻译指南,帮助译员提高识别能力,辨析汉语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同时充分了解英语中的性别包容性语言特征,提高翻译语言的可接受度和规范性,更好地满足对翻译服务的多样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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