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伤害保障研究
2014-11-28邓大松
■邓大松 吴 菲 熊 羽
在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和社会变迁过程当中,作为劳动产业军的主力——农民工通过自身辛勤的劳动,为自身增加了收入,也为城市创造了价值和财富,更为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增添了生机。可以说,农民工为我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劳动力的代际交叠,新生代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广泛存在。农民工的职业伤害问题由来已久,而新生代农民工不仅遭受着老一辈农民工所遭遇的诸如工伤、职业病等传统职业伤害,而且随着新型职业的出现,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中出现了诸如心理焦躁、精神损伤以及接触性皮肤病等新型职业伤害。本文把这个群体在工作和职业活动当中由于操作事故和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及其他新型职业有害因素导致的劳动者身体和精神等方面的相关伤害等,统称为职业伤害。职业伤害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发展和融入城市乃至于市民化进程,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当前,我国研究农民工问题的文献多集中在农民工的城市融入以及农民工的犯罪问题两个方面。而研究农民工职业伤害的文献较少。因此,本文试图从职业伤害保障这个视角切入,分析农民工的生存现状。
一、新生代农民工职业伤害现状
当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伤害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老一代农民工所遭受的职业伤害和劳动权益侵犯的进一步延续,另一方面则是与新型职业相伴而生的新型伤害。
(一)传统职业病伤害和工伤伤害
传统农民工的职业病伤害是指从事产业工人这一职业的农民工,因为工作问题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这在我国上一辈的农民工当中是属于职业伤害的主要类型,而在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伤害当中,职业病伤害依旧广泛存在。根据2010 年卫生部通报,全国新发职业病27240 例,同比增加50%。统计表明:尘肺病仍是我国农民工当中最严重的职业病,2010 年上报尘肺病的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例数总数的87.42%,与此同时尘肺病发病工龄还呈现了缩短的趋势,且超过半数的病例分布于中小企业之中。
新生代农民工也同样存在着老一辈农民工普遍面临工作时间过长的情况。中国劳工观察(CLW)在2011年的调查中发现:调查的企业中每天加班时间超过3 小时的占到总数的87%。与此同时,没有一家被调查企业的工作时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区间之内,更有甚者每月加班超过200 小时。[1]长时间高负荷的劳动无疑会增加农民工遭受职业伤害的风险。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 年,外出农民工月从业时间平均为25.2 天,日从业时间平均为8.8 个小时,从业强度高且与上年相比略有上升。(见表1)
表1 外出农民工从业时间和强度
由于对新生代农民工劳动保护薄弱和其工作时间过长,再加上新生代农民工的耐受力低于父辈这一现状,新生代农民工往往更容易因为过度疲劳等原因导致职业伤害的发生。以建筑业为例,2010 年我国建筑业共发生伤亡事故2278 起,同比上升2.2%,而死亡人数达到2722 人,同比上升了6.9%,而在发生事故的部门里90%以上是新生代农民工。[1]
(二)新型职业伤害
随着我国产业生产方式的不断变化,职业病危害因素也在悄然发生改变。如今,新生代农民工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主动地提升自身学历和职业素质,在职位选择方面也渐渐由工地、矿山转向了服务行业以及其他科技含量较高的制造业。这些产业主要生产过程均在无尘洁净室中进行,但是,这类产业如果没有采取劳动保护措施,必然会对劳动者形成隐蔽性的新型职业伤害。
1.心理和精神伤害
新生代农民工在工作中,其人格和尊严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工作之外,新生代农民工被城市居民打上了“乡下人”的烙印而倍受歧视。在实际工作中,用工单位对其管理过于严苛甚至不尊重农民工隐私的行为往往激化劳工矛盾。与此同时,企业为了防止农民工把产品带出车间和厂房,时常进行搜身和宿舍检查等。这种高压和冷漠管理,无疑会造成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灵创伤。新生代农民工为了获得工资被迫服从安排的代价,是其内心的不舒畅和痛苦。加上其低于父辈的忍耐能力,长此以往难免会出现心理压抑和情绪暴躁而演化成极端的服药、跳楼、自焚、犯罪等行为。
精神空虚则是新生代农民工遭受职业伤害的另一原因。由于其无法融入城市人际圈的孤独而引起自身情绪的压抑,已成新生代农民工生命中另一种不能承受之苦。
2.新型工种伤害
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职业能力的提高使得其能够参与到高科技劳动中。这些工种的收入较高,但是其产生的新型职业伤害和职业病也较难察觉。例如手部皮肤的接触性皮炎的职业伤害,即主要是指由于工作需要,从业者需要在无尘室内工作时佩戴特制手套。这些手套的材质化学成分不一,有PVC 材质,有乳胶材质,还有合成材料材质制成。研究表明:长期佩戴这些手套的从业者会产生接触性皮炎,对皮肤造成不可修复的创伤。
另一种则是在特定工种当中工作环境湿度受到严格控制引起职业伤害的情况。在控制相对湿度55±5%的环境下,相对湿度较低的人体暴露部分的水分蒸发快于被覆盖皮肤,在引起干眼症的同时,从业者的脸部和四肢的皮肤如果长期在干燥的环境下也会发生干燥性皮肤炎。此外,还有诸如轮班倒班特别是夜班过程中特殊工作环境给农民工带来的慢性机体疾病等。由于这些病症发病时间较长且不易被察觉,时至今日相关各方对此类慢性职业病尚未引起高度关注。
二、新生代农民工职业伤害原因分析
我国新生代农民工之所以会遭受多重职业伤害的困扰,既存在农民工自身抵御风险能力有限的原因,也包括外部保障负效用因素的影响。
(一)新生代农民工可行力被剥夺
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提升可行能力的关键。[2](P99)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全面发展的可选择性自由,包括迁徙、择业、均享公共服务等的缺失必将降低其可行力。福利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论述的“可行力的剥夺”,恰是我国新生代农民工面临职业伤害保障困境的写照。
森指出:“收入的不足是造成贫困生活的诱发条件,贫苦可以用可行力的剥夺来合理地识别…而收入而言的相对剥夺,会产生可行力的绝对剥夺。”[3](P131)由此不难理解,新生代农民工为了获取工资到城市工作,由于对当地环境的生疏以及各种信息不对称性,使其有限的工资收入不足而致使“可行力”被绝对剥夺了。虽然新生代农民工的可行力较老一辈的农民工有所提升,但是仍旧不足以改变整个劳动力市场的劳资议价力量对比,因此企业可以无所顾忌地侵害农民工的职业权益。
(二)企业存在与政府的利益寻租
由于寻租的存在、外部制约的缺失以及激励失效,地方政府没有内生动力去处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伤害事故和进行事后保障。而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国家战略下,GDP 总量是官员政绩评估的重要指标,为此地方政府为追求政治净效益而有支持企业的内在动力。这样,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和支出最小化的内在动力,就会选择通过压低工资和减少福利保障的方式并形成“路径依赖”。而企业敢于如此行为的背后,是政府权力的“默许”,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导向下企业发展为重的体现,是在追求快速经济增长的指标考核体系当中,政府与企业利益相互契合的真实反映,在利税双增的过程中牺牲农民工群体的利益似乎成为必然。而外在的制度性约束又因为政府的少作为而缺失。因此,企业的内外约束力都不够,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保障就难以通过企业的承诺而获得。
(三)城市工会职能弱
根据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仅有24.1%的新生代农民工反映其所在企业设立了工会,而参与企业工会的新生代农民工数量比例刚过半,为51.5%。[4](P120)多年以来,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和职业伤害事件的处理结果,都反映出我国工会职能缺失极其严重。
一方面工会的官僚性强,不作为情况时有发生。工会的领导往往兼任党委和行政职务,浓厚的“官僚”色彩使得工会领导成员“官僚化”,工会组织“机关化”使其日益脱离工人群众。工会的主要职务未能由组织代表选举产生,而是以上级指派并对上级负责的行政性安排。这从根本上导致了我国的工会偏离了基本职能定位,使我国的工会难以保持其独立性和代表性。至于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权益的维护,对工会组织而言,能躲就躲,躲不过就推,推不掉就拖,时间一长自然不了了之。
另一方面工会组织不健全,成员的实质性参与不足。全国总工会发布的数据表明:截至2013 年6 月底,中国工会拥有2.8 亿工会会员,是世界上最大的工会组织。但是,这个最大的工会组织成员却未能参加组织的重要选举和管理。事实上,我国企业工会往往被部门领导掌控,产业工人无法参与其中。
(四)农民工组织力水平较低
农民工组织是在公力救济不足的情况下农民工自发组织的民间团体。当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组织力量分散,“组织”、“谈判”、“争议解决”等劳动三圈形同虚设。在以稳定压倒一切为工作重点的导向下,新生代农民工组织维护劳动权益的正当诉求往往因为政府的慎重而被禁止。在现实中,农民工行动个体自利且缺乏领导核心、组织成员的流动性大以及农民工组织的非正式地位等也是农民工组织力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
有关统计显示:当前我国农民工组织对农民工培训的赞助只占到农民工总技能培训费用来源的1.7%。而农民工组织在农民工群体当中的知名度也有限,仅有18.74%被调查农民工知晓农民工组织,听说过农民工组织的农民工有近90%并未参与过农民工组织的任何活动。[4](P122)由此可知,农民工组织的组织力弱小是新生代农民工遭受职业伤害的又一大原因。
三、减轻或规避新生代农民工职业伤害的对策建议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阶段性的“职业伤害问题”也曾普遍出现。英国的迁移劳动力职业伤害始于15 世纪之后的圈地运动,止于19 世纪中叶。在这期间英国先后通过了《工人赔偿法》和《国民救助法》,详细规定了在特定高危行业当中,雇主应在工伤和职业伤害方面给予赔偿,且随后将这一规定推广到农业和其他行业领域。而在北美,由于大量的墨西哥劳动力进入美国和加拿大,这些外来人口同样面临社会身份非法、生存条件恶劣、职业伤害赔付过程复杂、难以取得实质补偿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两国的社会组织起了很大作用。美国的教会组织不仅给外来劳动力的职业伤害提供基本物质援助,还提供法律支持和精神慰藉;而加拿大的慈善机构也提供包括安全忠告宣传、劳动力市场安全补助和健康服务等项目。而亚洲地区的日本,由于多年的高水平国民教育,使得其农村迁移劳动力水平一直高于其城市化水平,因而在全面的健康险制度建立之后,迁移劳动力的市民化进程平稳而迅速,杜绝了迁移劳动力的职业伤害问题。[5]这些发达国家的制度设计,给我国解决新生代农民工职业伤害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一)政府部门应加强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破解城乡二元体制壁垒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的根源,要想赋予农民更多权利,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关键。”改革二元城乡制度,是高社会预期收益和改革风险并存的政策行为,因而政府一直处于观望状态。
1.破解二元制度的户籍壁垒
我国长期存在的二元户籍制度把公民直接划为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且明确界定二者不能随便转换和迁移,这直接限制了农村劳动力融入城市的自由,并引致了工农、城乡的差异。我国的户籍制度对农民明显带有歧视性色彩。要破解我国刚性的二元制度,户籍制度必须成为改革的突破口,为此应加快改革步伐,废除“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在《宪法》中明确公民有迁徙和居住自由,并调整和完善户口迁移、人才引进、实业投资等相关政策。[6]只有当“农民工”这个称谓彻底消失,“市民”普遍存在于劳动力市场中,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保障权益才能实现。
2.破解二元制度的教育和就业歧视壁垒
我国教育事业当中长期存在着“城市教育体系”和“农村教育体系”,并且两个体系内部又分为“重点教育”和“普通教育”两个方面。在政府有限资源直接偏向重点教育的情况下,归于普通教育中的新生代农民工则不得不承受着受教育的不平等。[7]在这之后接踵而来的就是二元就业制度的歧视。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权益与城市工人享受到的相比,普遍低一个档次。
鉴于上述情况,应当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建立劳动者平等就业服务制度。要尽快建立城乡平等的教育制度,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重点向农村地区和边远地区配置教育资源。改善农村教育硬件设施和教师的生活条件,优化农村教育环境,提升农村支教教师工资待遇。同时,在城镇合理布局现有教育资源,切实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
(二)增强工会组织、农民工组织的组织力
由于工会和农民工组织无法完全代表和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因而农民工作为劳方缺乏同资方进行博弈的组织正能量。为此,应加强我国工会和农民工组织组织功能建设。
1.完善工会组织构架,扩大工会组织参与的广泛性
一方面加强工会职能的宣传和教育。政府、企业和工会组织将工会的职能、性质、地位通过一定形式介绍给广大新生代农民工,并在增加了解的基础上通过工会组织提供的集体工资协议、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知识等方面的援助方式,来加深彼此的了解与信任。同时,在工会组成方面需要跳出企业工会的固定框架,采取多样化形式的工会,例如建立行业工会和职业工会等多元横向工会,以有利于新生代农民工积极参与。
另一方面我国工会组织要加快去行政化步伐。工会的各级负责人不能是行政任命,而应由全体员工选举产生,并在4~5 年内进行换届选举。对于工会领导者进行中期票选考核,只有在此机制运转下的工会才能有广泛的成员参与并切实保障广大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2.提升农民工组织组织力
新生代农民工组织力的挖掘不仅需要政府、工会以及相关部门的外部引导,更多的是需要组织内部决策的有效执行。法国社会学家托克维尔认为:民间组织作为非正式政府组织,在推动公民交流、融合、认同的同时也抹平了社会转型的部分矛盾。因此公民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8]大量事实说明,农民工组织作为民间组织,其组织效力的提升除去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农民工组织内部的制度建设以及各成员间的沟通和协作,才能形成有效的组织力,也才能在保障新生代农民工职业伤害方便发挥作用。
(三)监督并落实职业伤害保障有关法律规定
首先有关部门应当重审和斟酌相关职业伤害保障法律条例和司法解释的严谨性、时代性和可操作性,使劳动市场中上不能再出现“条例归条例,伤害仍继续”的情况。如若职业伤害保障相关法律只是存在于纸面上和条文里而未能切实落实到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之中,那么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和市民化进程就无从谈起。因此,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2014》等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相关部门应在加大落实力度的基础上持续关注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举证等方面,对不符合实际需要的条款适时加以修改和完善。
此外,政府和劳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伤害保障的宏观管理。在提高新生代农民工抵御职业伤害风险方面,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要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署劳动合同的落实情况,谨防“生死合同”、“推责合同”的出现。[8]在做到同工同酬、同权的基础上,严惩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企业。同时,对于那些在承担新生代农民工职业伤害保障责任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单位,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予以鼓励和表彰。
(四)增强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可行力
根据阿玛蒂亚森对可行力缺失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可行力的缺失,表现在经济条件受损、政治受损、利益表达渠道阻塞以及社会机会欠缺等方面。为此,应进行可行力的恢复。
除了在政治方面尽快推动二元制度的改革,赋予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应有的政治权利、强化工会与农民工组织的职能、落实有关法律规定等方面以提升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可行力之外,还应在经济、利益表达和社会机会方面给予其可行力的恢复。
在经济方面,政府优先发展城市政策已经对农村造成了经济上的大量“剥夺”,各类剪刀差(土地、农产品、农业政策)也长期呈现刚性。为此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推行城乡均衡发展战略,一定程度上应倡导“城市反哺农村”,还利于农村和农民,为从根本上恢复新生代农民工可行力提供经济基础。
在利益表达方面,开拓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表达和诉求渠道。政府应允许多种救济制度和多个利益诉求群体并存而不是仅仅给出一块几乎趋于无效的司法救济领域。只有当政府、企业、农民工代表都在一个集体委员会当中平等协商时,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保障诉求才能得到实现。
在社会机会方面,针对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平等遭遇,要在落实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增强新生代农民工的话语权,消除社会歧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尽早实现新生代农民工在教育、劳动、医疗、住房等社会生活方面的市民待遇,实现机会和结果的社会公平。
[1]朱力平,魏想明.我国农民工职业安全问题与对策[N].开放导报,2012,(10).
[2]玛莎·努斯鲍姆,阿玛蒂亚·森.生活质量[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
[3]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沈原.清华社会评论(第六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5]吕学静.社会保障国际比较[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6]华中煜.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障碍与破解之路[J].改革研究,2010,(1).
[7]邓大松,吴菲.我国农民工组织力缺失的原因探讨[J].江西社会科学,2013,(7).
[8]邓大松,吴菲,熊羽.农民工职业伤害缺失深层因素分析[J].求实,2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