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
2014-11-28张书林
〔作者简介〕
张书林,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副教授,博士,山东 济南 250103。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战略决策。在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就其立论逻辑而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是党的领导与执政地位使然,党领导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使然,党领导建立我国法律体系使然。就其顶层设计而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根本保证,均揭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的精神实质。就其战略重点而言,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党、党要坚持做到依法执政、全党树立法治思维、健全党依法治国运行机制等的探索,构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的战略重点。
〔关键词〕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依宪治国;党的领导;党的建设
〔中图分类号〕D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4)04-0050-07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贯穿十八届四中全会始终的一条“刚线”,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十八届四中全会内含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命题,就必须着力厘清其立论逻辑、顶层设计、战略重点。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立论逻辑
为什么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呢?搞清这个问题,就必须从深层次上透视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立论逻辑,即从逻辑上弄懂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何以成为可能、何以成为必然?
(一)党的领导与执政地位使然。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领导党、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横向体系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涵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国防建设等在内的整体性建设。在纵向体系上,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法治化的逻辑必然性,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基础性建设之中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我们党既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行横向领导,也要对其进行纵向领导。因此,法治建设必须纳入党的领导范畴、领导视野,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成为无可争议的政治常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十八届四中全会致力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应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逻辑起点与逻辑归宿。
(二)党领导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使然。我们党93年的历史证明,无论是在严酷的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发展的今天,党始终是一个政治品质过硬、政治口碑优良的政治组织,始终是一个做事善始善终、善作善成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事实证明,党领导下的革命、建设、改革、发展事业,从来都不是虎头蛇尾、半途而废,而是有始有终、一抓到底的。
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开启的伟大战略,必须将其进行到底,所以,在时隔35年之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我们有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启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们党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上作出的伟大决定,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起正式开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新篇章,这一篇章不能只有上文没有下文,所以,时隔10年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
同理,依法治国是党于1997年十五大上确立的战略举措。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清晰界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宪法法律去治理国家”。因此,依法治国是党和人民共同推进的工程。其中,党处于依法治国的领导地位,对推进依法治国负有组织领导责任。开弓没有回头箭,再艰难也必须把依法治国进行到底。面对依法治国实践过程中所集聚的种种弊端、困境、负能量,所凸显的一个个难以突破之瓶颈,着力于彻底改造依法治国进展缓慢的局面,致力于为依法治国注入强大正能量、时代新能量,所以,时隔17年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宏伟蓝图,从而有了我们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总动员。
(三)党领导建立我国法律体系使然。依法治国要首先解决有法可依问题,有法可依的支撑是宪法法律,是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如果没有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在“有法可依”的前提要件上就难以立足。从1954年领导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始,经历了几十年的摸索,我们党领导建立起我国的法律体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在宪法统帅之下,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一○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全面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构成、特征、完善等内容。鉴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十八大报告强调,今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
那么,由谁去担负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任呢?本着“谁建立谁负责”的一般性原则,今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体责任者自然也是中国共产党。换言之,今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持续稳定的法律供给,最终要靠我们党,要靠党的意志、政策、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这个逻辑上讲,依法治国能够推进到的程度总体上依赖于党的推进力度,这就从侧面反证了依法治国关键在党。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看似不经意的规划定位中,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这一根本性要求在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层面予以权威性呈现,从而充分诠释了依法治国关键在党的政治逻辑。
(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上,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其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无疑是指导思想的核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灵魂。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正式规范性提法,最早出现于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3〕十六大报告还第一次清晰界定了三者之间的内在统一关系状态,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4〕
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之形成及稳固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时代的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之魂。失去了党的领导,革命、建设、改革、发展都将一事无成、无从谈起。一方面,从人民当家作主看,失去了党的领导,就无法推翻三座大山,使得人民翻身得解放;就不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不能取得改革开放的伟大胜利,让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的生活,真正享有到“主人”的待遇。另一方面,从依法治国看,失去了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于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第一部宪法,就不可能从此开始法治中国的探索;就不可能在建党兴党、执政兴国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就不可能把依法治国上升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一句话,“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5〕
2.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我们党始终忠实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除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党所代表的人民利益包含了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生态利益、安全利益等具体形态。其中,党代表人民的政治利益之根本面就是要千方百计地去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此外,也要看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目的毫无疑问也是要追求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终为人民当家作主服务。
3.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手段、基本工具。随着党长期执政对法理型权威的渴求,随着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制建设的深层需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化自然成为必然的要求。为此,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必须克服简单化、想当然、随意性,朝着依法领导、依法执政的方位迈进;人民当家作主也必须讲究规矩、规则、秩序、程序,不能搞政治运动、文革式“大民主”,必须在法制的框架内谋求实现路径。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化走向,在客观上就要求必须强化依法治国,以依法治国作为党的领导的实现手段、人民当家作主的操作平台。
(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上,强调在党的领导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6〕为使这一总目标便于理解和把握,十八届四中全会从以下两个方面作了阐释。其一,对总目标的具体设计。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进行了具体设计。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此,我们看到,对总目标的具体设计首先突出的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其二,实现总目标的基本要求。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若干方面的基本要求,包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此,我们看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中,第一位的就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上述这两个方面综合起来就说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设计及其实现过程中,党的领导是必须坚持的底线,是不能逾越的红线。如果违背了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性原则要求,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无论取得多么大的成绩,都是毫无用处的。正如习近平2014年10月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那样,“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如果我们党弱了、散了、垮了,其他政绩又有什么意义呢?”〔7〕
(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上,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8〕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强大政治保证。
1.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宪法精神中。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托。中国共产党作为依法治国的领导核心,其领导地位最根本的是要在宪法中予以体现和确认。如果宪法对党的领导地位不予以认可,党的领导之法理依据就会出现权威性衰微。据此,把党的领导地位贯穿和体现到宪法精神中,是党依法治国的根本举措。我国现行宪法,至少在以下方面确立和诠释了党的领导地位。其一,宪法指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二,宪法指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爱国统一战线。”其三,宪法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属性。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9〕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其一,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封建主义法治的根本之点,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强调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就是将法治建设置于执政党的强力控制之下。其二,社会主义法治是服务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法治,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法治。如果执政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缺位、控制乏力,法治建设的轨道可能背离人民民主的主流价值。其三,社会主义法治建构的基本理路逻辑是,执政党的意志通过国家法定程序、经过国家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认定,合理地转化为国家意志、人民意志,执政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力就是在这种意志转换中得以呈现的。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战略重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10〕鉴于此,应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从以下方面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的战略重点。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党
“打铁先要自身硬”,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党。党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党。
1.依法治党的内涵。就其概念内涵而言,依法治党就是指要依靠国家宪法法律、党规党法来治党管党的理念与模式。依法治党中的“法”既包括国家的宪法法律,更是指以党章为核心的党规党法体系。推进依法治党就要致力于建立健全以党章为核心的党规党法体系,使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领域和环节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为加快党内“立法”过程,2013年5月27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外公布。这两个条例和规定可以看作是党内的“立法”法。2013年11月27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发布。这一纲要对5年内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提出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落实要求,确定了一批党内法规重点制定项目,从而形成了初步系统化的党内“立法”规划。党内“立法”法、“立法”规划的出台,就使得依法治党的“有法可依”问题从宏观上进行了破题。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力强调指出: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11〕
2.依法治党通向依法治国。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领导党、执政党。基于“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立论逻辑,推进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推进依法治党。一般说来,依法治党的基本点包括:党员、干部自觉认同、尊重已经成文的党规党法,尤其是党章;能够自觉地遵守党规党法,严格按照党规党法办事;首先在思想上然后延伸到行为上,有意识地、自觉地反对和抵制违背党规党法的行为,能够勇敢地站出来同违反党规党法、党的制度规定的行为作斗争;等等。因此,依法治党意味着必须要按照党规党法办事,严格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规章制度来推进党的自身建设,来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进而达到在党内养成法治思维、弘扬法治精神、提升法治自觉性之目的。但是,依法治党不仅止于此,其潜在影响力还将延伸至依法治国。由于我们的许多党员、干部在国家政权机关、社会领域担任领导职务、主导国家治理和社会运作,他们在党内接受了依法治党的洗礼及涵养,进行了系统的党规党法约束、遵章守纪锻炼之后,就会随着其领导行为、执政行为、用权行为,很自然地将这种法治思维、精神、自觉性由党内示范到党外、推及到党外、延伸到党外,进而为依法治国破解思想困境、营造良好舆论、锻造合格主体,客观上完成对依法治国的前期训练、初步试验。
3.依法治党重在行动。习近平2014年10月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着重强调了从严治党问题,尤其是突出强调了制度治党、严明党的纪律要求在从严治党中的功效,在推进依法治党的实际行动上迈出了重大一步。其一,党内规章制度重在精和管用。推进依法治党,要靠党内规制制度、党规党法的支撑。但是,党内规章制度、党规党法并不是越多越好、越庞杂越好。习近平强调,党内“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 〔12〕其二,党内规章制度重在配套。强化制度建党、依法治党,必须搞好党内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规避制度之间相互冲突、前后矛盾的不兼容问题。其三,党内规章制度重在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仅仅是贴在墙上、挂在嘴上,而不是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也都是摆设和形式。因此,依法治党能不能落到实处,最重要的是要看党内规章制度是否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对此,习近平深刻指出,“要增强制度执行力,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13〕一方面,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另一方面,查处违纪问题必须坚持有什么问题查清什么问题、发现什么问题查清什么问题,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
(二)党要坚持做到依法执政
党推进依法治国,在其操作形态上就体现为党的依法执政。所谓依法执政,就是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和要求去开展执政活动、发挥执政党作用,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意志、政策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人民意志、国家法律,支持人大、政府、“两院”独立依法开展履行职能、开展活动;就是党“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党自身只有严格做到了依法执政,才能有资格担任起依法治国的核心中枢,才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更好地统领人民、人大、政府、“两院”;才能有适度的压力去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法治思维、法治能力,坚定地树立起执政党的法治权威形象,更好地肩负起领导主导依法治国进程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党的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中流砥柱。作为依法治国核心中枢的中国共产党,如果不主动参与到依法治国进程中去、如果不能自觉做到依法执政,那么,失去了这一“大股东”的支持,就很难保证依法治国的场面还能撑起来。
党自觉坚持做到依法执政,有三个基本支撑点。一是在执政过程中,党要通过立法建议、政策建议、人事建议,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其实质上是党领导立法过程。二是在执政过程中,党必须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在宪法法律之上之外开展执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其中的“各政党”,自然也包括作为领导党、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自身。可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出的规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尤其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14〕三是科学处理好依法执政与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关系。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维护公正司法,是党依法执政的应有之义。必须将党依法执政与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统一起来。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创新性思路,以杜绝法外开恩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特别是,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15〕
(三)全党树立法治思维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基础性的是要解决思想认知问题、行为模式问题,说到底就是要树立法治思维、根治人治惯性。
树立和强化法治思维,是党的十七大以来我们党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突破口。十七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16〕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开创性地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18〕
根据十七大以来党内树立和强化法治思维的实际行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提升法治思维、正确运用法治方式,必须切实把握以下基本点。一是就公民个人而言,要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二是就全社会而言,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19〕,着力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三是就领导干部而言,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20〕,尤其是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21〕四是就整个国家层面而言,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22〕
(四)健全党依法治国运行机制
把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落到实处,应致力于健全有效的运行机制。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依法治国的运行机制,主要策略路向应涵盖以下方面。
1.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重点是,“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 〔23〕具体说来要把握以下基本点。其一,要明晰依法治国的领导者、组织者、主体推动者是中国共产党,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推进到什么程度、达到什么水平,总开门、总闸门是中国共产党。其二,党推进依法治国不是随意性的过程,不能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为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必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必须在严格的制度规约和法治化轨道上运行,即执政党推进依法治国本身也要“法治化”。其三,依法治国是党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全党全国步调一致过程,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来推行,做好“规定动作”、杜绝“自选动作”。自觉做到:“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24〕
2.党要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任务,第一位的是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25〕那么,宪法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规范呢?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源泉和基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核心地位。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严格权威的程序,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一旦与宪法相抵触就会自动失效,因此维护法律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不能随意去破坏和践踏,否则就是违反宪法,应该受到违宪审查和惩治。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正因为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做到依宪治国,必须强化宪法权威、树立宪政意识、严格遵照宪法条文规定办事,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核和根本所在。一旦把宪法的维护及实施抛在一边,所谓的依法治国也就失去灵魂、徒有虚名。
此外,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党依法治国的运行机制还要突出抓好两个关键点。一是“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26〕二是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2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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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习近平在山东考察时强调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汇聚起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正能量〔N〕.人民日报,20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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