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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子”的恶作剧

2014-11-27洪流

新民周刊 2014年45期
关键词:私力耳光恶作剧

洪流

如果你住在27楼,上班要迟到了或者家里有人生了急病要上医院,打开电梯门一看,发现从26层到3层的停靠灯都被人“恶作剧”地摁亮了,你会不会发疯?或者想抽这个搞恶作剧的人一耳光?

近日西安某小区一个十七岁的男孩子就在妈妈的“陪同”下搞了一次这样的恶作剧,然后被发狂的高层业主通过保安监控找到,很解气地赏了这个男孩子一巴掌。

换了我是这业主,我也想扇;换了我是这男孩子的妈妈,我会羞愧到找个地方躲起来——在孩子一层层摁亮电梯楼层灯的时候,这个妈妈在干啥?玩手机?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量刑应从轻。也就是说,从法律评价这个层面看,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对于普通事物和自己行为的认知能力,已经和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无太大差别,只是考虑到其认知和判断能力并未百分百地与成年人比肩,才在量刑上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从轻倾斜。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所以这个十七岁的男孩子也就在他妈妈眼中还是“男孩子”,而在一个社会人的眼中,他已经是一个应该对自己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话说回来,男孩子搞了恶作剧该为其行为负责,妈妈未尽到管教之责亦应承担后果,但业主可不可以扇他一巴掌?扇起来固然解气,但业主的行为也已违法,毕竟业主扇巴掌肯定不是法律许可的责任承担方式,且业主也不是法律许可的判决执行者。

在这样的一个小事件中,法律能做什么?

回顾中国法律史,法规最细密最繁琐的莫过于秦代的法律,史载秦律“繁似秋荼,密如凝脂”,一方面说明秦律的严苛,另一方面说明了秦律对于百姓平时工作生活中的行为之规制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秦虽伟大,不过十余年,秦律随之也灰飞烟灭,可见法律再严苛再细密也并不能保证其生命力长久,对于电梯恶作剧这样的小事件,乃至国人司空见惯的随地吐痰、随手刻痕涂鸦、排队插队等诸多不文明小事件,不论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很难照顾周全。(当然也不乏例外,比如新加坡法官就可以对在公共场所涂鸦的坏孩子用鞭刑。)

类似电梯恶作剧这样侵犯他人或公众权利的轻微事件,理论上讲受害人可以以诉讼手段解决,但考虑到诉讼的成本和时间,多数受害人选择了沉默或私力救济。西安的高层业主用一记耳光执行了自己的私力审判,但其并未意识到这样的私力救济已经侵入了现有法律的边界。私力救济在很多情况下是高效有用且低成本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侵害行为的延续或再发生,但私力救济的潜在危害就在于其放弃了对现有法律制度的请求权,建立了一套新的评判标准和体系,这样的标准和体系与现有法律制度之间是争夺和冲突的关系,腐蚀了现有法律制度的权威和执行力。

对电梯恶作剧的男孩子赏一记耳光看上去不是什么大事件,但如果我们用放大镜看看这耳光后面隐含的伦理规则,就会发现其中的危险倾向。意大利黑手党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官方法律体系的孱弱以及民间对于纠纷解决的客观需求,老百姓如果通过正规的法律无法解决问题,那么他们就会去找黑手党;中美洲毒贩黑帮敢和政府军拉开了架势干,也无非是政府和执法机构软弱无力而让渡出了他们生存的空间。

这样的类比听上去有些危言耸听,但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法律的光芒照耀不到的地方,也总有规则生存的土壤,这些规则,可以用良好的道德来统一,如果良好的道德也无法起作用,或者大家没有统一的道德观,那么就用耳光和其他暴力来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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