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出口采用FOB术语的风险及防范
2014-11-27杨华
摘要:贸易术语的选择是外贸业务成败的关键,中小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中,FOB术语合同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本文对中小企业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进行了风险分析,并提出了相应防范措施。
关键词:中小企业 FOB术语 出口风险 防范措施
由于中小外贸企业自身的特点,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的情况很普遍。然而,后经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出口贸易缺乏经验、外贸综合性人才紧缺,如何防范中小企业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出口快速稳步增长是本文的研究所在。
1 FOB术语分析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有11种,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FOB(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于运输和保险费用都由买方办理,FOB也被称为“离岸价格”。
2 中小企业出口采用FOB术语的原因
在经济环境稳定,与信誉良好的买方合作时,我国的中小出口商很多会选择订立FOB合同,只要将货物交到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上就完成其义务,不用花费更多的费用在运输和保险上,有利于卖方控制成本。尤其在人民币汇率升值较大的情况下,卖方可以避免汇率造成的损失。运费保费波动较大时,出口商也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成本风险。另外,随着我国航运市场的开放,国外大型船公司和货运代理企业迅速进入。由于国外买家往往对国外的货运公司更熟悉更信任,便会在谈判时努力争取使用FOB术语。故近几年来出口采用FOB合同的比例增加,占我国外贸出口量的70%以上,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而中小型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比如专业素质和流转资金有限等,多倾向于采用卖家承担义务最少的FOB术语,这也使得FOB术语在中小企业出口合同中被广泛采用。
3 中小企业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的风险分析
3.1 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产生的风险 FOB术语下,运输的事宜由买方办理。国外的买家通常是指定熟悉的境外船公司或货代公司,可以凭借着双方良好的甚至特殊的关系,在提货方面取得控制权。使用FOB术语成交,可能出现买方凭担保提货,船方为买方利益拖延出具提单或出具不合格提单,甚至出现“无单放货”的现象,从而使我国出口企业蒙受损失甚至货款两空。
3.2 买方办理保险产生的风险 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时,投保的事宜由买方办理。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线为装运港船上。货物在装运港船上之前的风险和责任由卖方承担,装上船之后的风险和责任由买方承担。根据 FOB的规定,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是在货物装上船后才会生效。也就是说货物在境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如从卖方工厂到码头的国内运输途中的损失、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全部由卖方自行负责。中小外贸企业由于缺乏经验,很容易在国内运输和仓储上出现漏洞,未办理国内运输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则会遭受重大损失。
3.3 船货衔接的风险 在FOB合同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负责装船,买卖双方存在船货衔接问题。根据国际惯例,如果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买方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而卖方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备妥货物,产生“船等货”现象,延误了装船时间,由此造成的空舱费或滞期费及船方在港口的费用和损失都由卖方承担,买方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此外,如在销售旺季舱位紧张,买方可能订不到舱位,便会使卖方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
3.4 货款结算的风险 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方能否取得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方的信用。当进口方拒付货款,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发生损失,代表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仍由出口方控制,则出口方不至于财货两失;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风险而导致全损或部分损失,因投保是由进口方办理,被保险人也是国外进口方,如进口方借机拒付货款或不想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话,我方将损失巨大。
即使采用信用证结算时,由于信用证是进口方向本国银行申请开立的,买方很容易要求银行出具单证不符点拒付货款。另外,也可能会因为船货衔接不畅问题,导致信用证过期,或出口方由于种种原因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从而增加了货物的仓储费用,甚至遭到进口方银行拒付。
4 中小外贸企业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的风险防范措施
4.1 加强对国外买方的资信调查 对进口方进行资信调查是出口方进行贸易活动避免造成损失的重要环节,必不可少。资信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对方的经济状况、经营能力和商业信誉等。国外买方的资信情况关系到其有无正常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此外,还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谈判订约前必须注意审查对方的资格,与无资格者谈判签约,所签合同在法律上无效。对买方的资信调查可以从网络搜索、第三方平台等获取信息,也可以找境外亲友与合作伙伴进行调研,或者可以寻求我国驻国外银行、保险公司、大使馆等政府机构的帮助。
4.2 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 外贸企业如果无力进行客户资信的调查,则需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来化解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保障企业出口收汇安全的重要手段,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政治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账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4.3 无单放货的风险的防范 作为出口商,最好的方式是应该自己委托国内自己熟悉的货代办理租船订舱业务。如果国外买方坚持指定货代,我方可向客户提示商务部公布的《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出口方不能接受未经过商务部批准的在华货代企业或者境外货运代表处办理货代业务。若买方仍坚持境外或我方不熟悉的货代,必须要求买方配合让货代公司出具担保,或提出提单委托某国内货代签发,从而保障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endprint
4.4 装船前保险盲区的防范 为了避免货物装上船之前国内运输阶段的保险“盲区”,卖方可以在装船前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运输险,这样一旦从卖方仓库到码头仓储或装运期间货物发生损失时,卖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这会增加卖方的成本,卖方对外报价时候要加到国内费用中去。随着贸易术语的深度理解和运用,卖方可以考虑使用货交承运人的FCA术语来代替传统的FOB。FCA术语可以采用国际多式联运,风险在装运地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候就会转移给买方,卖方通常在工厂就能完成交货义务,避免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国内运输和仓储环节发生损失时的责任归属问题。
4.5 船货衔接风险防范 采用FOB术语,买方派船卖方装货,对于容易出现的船货衔接问题,卖方一定要事先预防。在合同中明确说明装船时间,并做出规定:买方的装船通知,包括船名、船籍、船期以及船公司的详细资料,必须及时明确,以便于卖方与船方确认及联系;如果由于买方或船方的原因延误了装船,造成“货等船”的风险和损失,其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4.6 结算环节风险防范 中小企业出口合同的结算方式中,采用电汇(T/T)方式结算的最多。提高预付货款的比例,可以减少出口商遭受损失的风险。一般是买方预付30%,出口商可以根据交易对方的信用程度来选择合适的预付比例。要尽量避免使用赊销O/A方式。
如果采用托收(D/P、D/A)方式结算,一定要选择好国外的代收行。要求进口商选择信誉好的大银行或与出口方托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的银行作为代收行,这样不仅可以加快出口商收款的速度,而且一旦出现问题也便于联系和处理。要尽量避免使用承兑交单D/A方式。
如果采用信用证(L/C)方式结算,时间期限问题是关键。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船舶最迟到达装运港的日期。同时双方最好多沟通,买方及时发出催装通知,卖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避免出现错过装运期或者信用证有效期。
另外,卖方可以采取做国际保理来降低商业信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中信出版社,2010.
[2]刘伟全,姚新超.采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对外经贸实务,2011.10.
[3]谢楠.我国中小企业出口贸易风险分析[J].中国商贸,2012.06.
作者简介:杨华(1978-),女,江苏常州人,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