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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突破扼制电网安全瓶颈的探析

2014-11-27李平周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电力设施违章电网

李平周

摘要:分析了各种外部环境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因素,阐述了电网企业面对日益复杂的外部运行环境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提出了如何从根本上突破扼制电网安全的瓶颈,供决策部门参考。

关键词:电网安全 瓶颈突破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人们对电力能源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强,对提供安全可靠电力能源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电网不断增大,电压等级不断升高,如何保证电网不跳闸,连续不间断为人们提供电能,保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的任务就显得十分重要。成立电力行政执法机构,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迫在眉睫。

1 目前电网运行现状

1.1 电网与城市规模的不协调性。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内是车水马龙,翻斗车、挖掘机、泵车等大型施工机械频繁在线下施工穿越,成为威胁电网安全的主要隐患,电力设施外部运行环境日趋复杂。现在城市规模不断扩张,旧城改造和城市道路进一步拓宽,挖断电缆、破坏电缆沟的现象经常发生。各类大型机械违章进入线路保护区作业,经常碰线造成跳闸事故,甚至造成人身伤亡恶性事故,电网企业对此束手无策。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即“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依此规定,高压电线的管理者的免责事项只有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两种情形。所以,只要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电网企业很容易成为被告。

1.2 树线矛盾的普遍性。在退耕还林、道路绿化过程中,政府无偿为村民提供树苗,村民在植树时不考虑线路通道,往往在线路下栽植大量高杆树木。电网企业为了保证安全,就要清除违章树木,个别村民就乘机敲竹杠漫天要价。这些问题反映到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基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息事宁人,往往要电网企业出钱为村民补偿。企业经过多方努力好不容易将线下树木刚清除,来年村民又将树木栽在线下,就象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一茬,形成了栽植——赔偿——清除——栽植的怪圈。

1.3 房线矛盾的尖锐性。现在土地紧张,高压线路保护通道被侵占、挤压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在广大农村,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意识淡薄,把村民的宅基地批在线路保护区内。村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得到一块宅基地,电网企业发现后想阻止村民盖房,谈何容易。

1.4 违章作业的顽疾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时,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但在现实中施工单位根本不办任何手续就开始施工,电网企业发现后也无权强硬阻止,只好苦口婆心劝阻,施工单位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往往是电网企业人员在场时,施工单位就停止作业,电网企业人员一旦离开,他们就继续施工。电网的特点是点多、线长、面广、网大,电网企业不可能做到每基杆(塔)、每段线路都派人看护。所以,近年由于外力破坏造成电网跳闸的事故呈直线上升趋势,成为威胁电网安全的主要因素。

2 电力行政执法现状

2.1 国家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发布了《电力法》;国务院颁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能源部发布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特别是近五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八部委、国家能源局等每年都以不同的形式下发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文件。从国家的层面讲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非常重视。但由于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缺位,致使上级文件无法很好贯彻落实,造成电网企业面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树木、违章施工、违章建房、违章作业等行为束手无策。

2.2 随着社会体制改革的深化,电网维护单位作为企业不再具有行政执法权。电力行政执法权按照要求移交政府经济综合部门,但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任务繁重,政府经济综合部门即无编制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导致电力行政执法力度相对减弱,也可以说是真空。同时,从供电可靠率、优质服务、行业作风建设等方面又给电网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现状是电网企业有心想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却无行政执法权,地方政府经济综合部门作为电力行业的主管部门虽有行政执法权却没有力量来管理,已经失去行政执法权的电网企业虽有保护之心也无保护之力。

3 目前电网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应对措施

3.1 加大宣传力度。为普及电力设施保护常识,电网企业常年坚持电力安全常识“四进”:进学校、进村庄(社区)、进厂矿、进市场(农贸市场)。利用市县两级供电企业队伍,组织宣传小分队,在各大广场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点亮万家灯火”大型宣传活动。在新学期开学伊始,组织开展“安全进校园上好第一课”安全用电宣传活动,以各种方法普及电力设施保护常识。

3.2 坚持“四个一活动”。针对各类大型建设妨碍线路安全的复杂现场,搞好一个活动:宣传活动;举办一个培训: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大型机械操作人员以及安全员培训,保证进场的每个人员都知道高压电力常识;建立一个办公室,电网企业派出人员到现场办公;签订一份《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书》。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控,尽最大努力保障电网及人员安全。

3.3 坚持六个到位工作法。面对高压线路外部运行严重的复杂环境,建立快巡制度。坚持巡视、服务、通知、监督、措施、报告等六个到位工作方法。简单说,就是该说的一定要说到,该做的一定要做到,出现隐患用倒查的办法对照标准逐项检查。

3.4 一患一报、政府督办。电网企业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紧急情况,在做了很多工作仍然无法消除隐患时,只好向市政府专题报告,由市政府协调解决。这样不仅增加了政府的工作量,而且拉长了消除隐患的时间,往往错过了消除隐患的最佳时机,致使小洞不补成大患,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群众意见也很大。

综上所述电网企业现在所采取的措施,都是扬汤止沸,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不能做到标本兼制。有些隐患本来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但由于行政执法主体缺位,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结果协调来协调去就转变成重大隐患,劳民伤财的事经常发生。

4 如何突破扼制电网外部运行环境安全的瓶颈

4.1 其它专业法律都有执法主体,例如:《森林法》有林业执法机构执行;《文物保护法》有文物执法机构执行;《环境保护法》有城建监察机构执行;唯独《电力法》没有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我认为,只有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才能从根本上突破扼制电网外部运行环境安全的瓶颈。

4.2 据统计,洛阳市2011年以来由于外力破坏引发的输电线路跳闸事件占跳闸总数的80%以上,并且逐年呈上升趋势,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如果有电力行政执法机构提前介入,很多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我认为,成立电力行政执法机构、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是突破扼制电网外部运行环境安全瓶颈的有效办法。

4.3 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有以下几方面好处:一是可以减轻政府工作压力,把政府管理部门从琐碎的事物中解脱出来,使政府管理部门把更多精力放在宏观调控上;二是从根本上解决了电网企业保护电网安全面临的困境,可以很好改善电网外部运行环境,对提高供电可靠率、保障全社会用电安全很有好处;三是很好解决了《电力法》的监督、贯彻、执行难的问题,能够把《电力法》的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四是有利于解决树线、房线矛盾,有效遏制违章植树、违章建筑、违章作业等造成电网跳闸的高发趋势,把各种矛盾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五是可以减少或杜绝人员触电伤亡事故;六是对乘机敲电网企业竹杠的不法人员起到震慑作用。

5 结束语

明确了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把电网安全管理关口前移,可以有效防止人力、财力的浪费,降低外力作用引起电网跳闸事故,减少或杜绝人员触电伤亡事故,对保证电网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全社会用电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电力法》.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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