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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问答

2014-11-26辽信

共产党员·上 2014年11期
关键词: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信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由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70条。第一章总则,共11条,包括本法的适用范围和制定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共16条,包括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内容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共18条,包括城市、镇、乡、村庄如何实施城乡规划。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共5条,包括修改城乡规划的情形。第五章监督检查,共7条,包括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共12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第七章附则,共1条,包括施行日期。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问: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问: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的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问:城市、镇、乡和村庄如何实施城乡规划?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本栏编辑/程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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