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
2014-11-24尹广乐
【文章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在非传统消费方式中的“反悔权”,它突破了传统的契约自由、契约必须严守理论,更加注重保障实质正义。但由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修订不久,且是首次引入“反悔权”制度,因此有必要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探究。
【关键词】
反悔权;消费者;网络购物;冷却期
2013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反悔权制度做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需要我们重视并加以研究。
1 消费者反悔权概述
1.1概念界定
消费者反悔权是指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非传统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收到货物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符合规定的完好的商品享有的无需说明理由即可善意地予以退货并获得退款且无需承担责任的一种合同解除权。
1.2反悔权的特点
(1)单方性。它只能由消费者单方行使,经营者没有反悔权。
(2)无因性。消费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形式反悔权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不必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期限性。消费者的反悔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这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经营者的权利。
(4)有限性。反悔权的行使的范围是有限且特定的,仅适用于网购等非传统消费方式。
(5)直接性。与传统的可撤销合同相比,消费者取消合同是直接的,无需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
1.3反悔权的性质
消费者反悔权不属于撤销权,因为行使反悔权并不需要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且反悔权可直接行使,无需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反悔权应当属于法定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5款有个兜底性条款,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将无理由退货纳入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恰当的。需要强调的是,反悔权是一种法定解除权,而非约定解除权。经营者不得以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事先排除消费者的反悔权。
2 反悔权的立法目的
在反悔权被引入《消法》之前,我国《消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可以说做的已经相对很完善了,例如关于产品“三包”的规定,但是为何还要进一步引入反悔权制度呢?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1、伴随着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发展迅猛。由网络购物的特点决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只能根据商家提供的照片、文字说明、消费者评价等信息选择商品,不能当面挑选,由此造成信息不对称,而又并非商品质量问题,此时不能适用“三包”的规定,如果不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就会导致消费者买到不适合自己的商品而又无可奈何。2、防止冲动性消费。由于网络购物面对的消费群体主要是青年,青年消费者群体的特点是容易受广告、促销的影响,购买一些原本不需要的商品。赋予消费者反悔权可以防止冲动性消费,节约社会资源。3、无理由退货本应当是经营者的一项义务,但义务是消极的,是被动的,而立法者为了更好地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没有将义务施加给经营者,而是将其转化为权利赋予消费者,提高消费者地位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同时又可以发挥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社会治理的要求不谋而合。
3 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
3.1退货标准不完善
首先,法律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哪些商品不适宜退货、谁来规定、如何认定“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等都存在一定问题。
其次,法条中规定退货的商品必须完好,完好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比如打开包装、剪掉衣服上的标识、试穿时剪掉衣服上的扣眼儿等还算不算完好?法律应当进一步完善商品“完好”的标准。
3.2运费承担问题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退回商品的运费只能由消费者承担,如果是因为经营者的过错导致的退货呢?法律应当规定在经营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消费者退货运费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否则由经营者承担。
3.3经营者是否有反悔权告知义务
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是否有义务告知消费者享有反悔权?我国《消法》没有对此予以规定,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对反悔权制度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未在合同签订时说明消费者享有撤回权的,期间不起算,但在6个月内反悔权归于消灭。
3.4滥用反悔权问题
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应当不能出于恶意,如果消费者滥用反悔权,或者同行之间利用反悔权恶意竞争、冒充消费者扰乱竞争对手的正常交易,法律应当采取一定的规制措施
4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除了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退货标准、运费承担、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以及规制滥用反悔权等问题之外,还需要做一些除法律之外的配套措施以进一步保证消费者反悔权的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
4.1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非传统消费中的经营者实名制管理,让消费者能够了解清楚经营者的真实情况,以方便在纠纷发生后维权。另外,公布并完善经营者的交易信用记录,方便消费者查询,让经营者更加珍惜自己的信用,促使经营者自觉执行反悔权制度。
4.2发展第三方先行赔付机构
如360公司已经推出网购先赔制度,当消费者无法正常行使反悔权时,第三方机构能够现行赔付,然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4.3由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专门的反悔权网络维权平台
当消费者维权不能时,直接投诉至网络维权平台,平台在24小时或者某个时间段内必须做出回应,及时介入,积极调查并迅速解决纠纷。如果只靠诉讼或仲裁,由于程序繁琐、成本较高等原因,消费者很难正常维权甚至直接放弃维权。
【参考文献】
[1]杨立新.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法学.2014.
[2]钱彬雪.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研究.宏观热点.2012.
[3]赵明非.美国法上的“冷却期”制度及其借鉴意义.孝感学院学报.2011.
[4]颜筱婧.浅谈网购中的消费者反悔权.青年科学.2013.
[5]李铭.论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
【作者简介】
尹广乐 ,男,1990年5月,籍贯: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梁二庄乡小候仲村,学校:河北经贸大学,专业:经济法,方向:企业与公司法。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