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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4-11-24李昀洁

中国连锁 2014年9期
关键词:责任法人身侵权人

李昀洁

【文案摘要】

产品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出售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当产品因存在问题而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带来消极影响时,应当由哪方当事人来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准则。我国法学理论界认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三种,产品责任由过错责任演变为严格责任是大势所趋。本文分析了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提出了几点看法。

【关键词】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

1 产品责任的概念以及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责任的另一种说法,它是产品的生产者、出售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其产生的原因是产品在生产、出售的过程中,因自身存在问题而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消极影响。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个方面:(1)产品需有缺陷;(2)损害事实的存在;(3)有因果联系。

归责即责任的归属。至于归责原则,意思是当产品因存在问题而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带来消极影响时,应当由哪方当事人来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准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独具价值,是产品责任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表明了法律的立场,也给了法官明确的裁量依据。确立公平合理的归责原则,对于预防和制裁产品责任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非比寻常的伟大价值。

2 英国及德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2.1英国

早期的英国确定了无契约无责任原则,又称为合同责任,其含义是如果买方与卖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必然产生合同效力。但它的不足之处在于如果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是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则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与其不存在缔约关系而既没有合同责任也没有侵权责任。因此,当对消费者保护出现空白时,英国开始转而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失责任。但在法官判案过程中,让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往往困难重重,规避了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于是英国法律委员会所发表的《关于缺陷产品责任的报告》,报告中详细讨论了因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修改方案。承认了英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采用严格责任制。

2.2德国

《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者,对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发生在上世纪六十年代的“家禽瘟疫案”是德国由过错责任原则转向严格责任原则的重要里程碑,在该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要求生产者对其无过失承担举证责任。真正确立对缺陷产品致损的严格责任制度是在1989年通过的《产品责任法》,并明确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最高赔偿金额。

3 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3.1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依据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部分。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存在主观上的缺陷和不足,即使造成了消极影响,行为人也不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2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从其定义上就可以看出有严格的限制

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损害事实的存在直接就推定认为行为人,也就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有过错,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也就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种归责方法同样存在免责情形,那就是行为人可以自证没有过错。

3.3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被学者称之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它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判断其承担责任的依据,而是以产品有问题,发生损害结果以及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判断标准来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 “严格责任”。

4 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

4.1民事立法中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彼此冲突

我国现行立法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到现在为止不得不说,除了《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对侵权行为作了个别规定之外,尚没有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统一的、明确的规定,更不要说相关的司法解释了。《侵权责任法》中也规定了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彼此矛盾的三种例外情况:第一,当销售者不能指明问题产品从何而来而需要承担终极责任的时候;第二,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在承担最终责任的时候,第三,在跟踪观察缺陷,确定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

4.2法律条文表述存在瑕疵

产品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出售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其产生的原因是产品在生产、出售的过程中,因自身存在问题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总的来说,是受害人要求产品责任人承担的一种外部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则是指产品的相关责任人因其生产、出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相对来说更为综合的法律责任。而《产品质量法》却将这两种责任混淆在一起。

5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思考

5.1确定严格责任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对归责原则的表述不够清晰明确,建议在法律条文中直接引入“严格责任”。不论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只要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因产品存在问题而给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不良后果,产品的相关责任人就要承担责任。在举证责任正常分配的情况下,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都不需要受害人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转而由加害人承担证明自己不存在错误的责任。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内容却大相径庭:首先,实行严格责任,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侵权人证明的内容是自己没有过错。其次,侵权人证明致损结果是因为受害人的错误造成的,其证明难度要远远大于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样相比,严格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当然,严格责任合乎国际立法趋势。产品责任最初只属于国内法问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各国为了融入国际化浪潮,减少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先后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上确立了严格责任。欧共体法、英国法、德国法、日本法都规定严格责任是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归责原则。

5.2赋予生产者完备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的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赋予生产者相应的抗辩事由,是为了保证企业的合法利益和整个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然而,《产品质量法》仅规定了三种免责情形,这毫无疑问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笔者认为,立法者应当积极广泛的参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将“非经济目的”“遵循强行法”以及“受害人甘冒风险”等纳入免责事由。这些免责事由既可以严谨严格责任的适用,又可以使企业没有负担的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促进真正的产品更新和技术创造,推进行业进步。同时,使产品缺陷的认定更加完备。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陈璐.《产品责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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