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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土改法》有感

2014-11-24过传忠

世纪 2014年6期
关键词:富农走样思潮

过传忠

为写校史翻阅解放初期的报刊,偶然间看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全文。这份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毛泽东主席于30日发布命令公布施行的文件,距今已近65年,超过一个甲子了。仔细重读,不禁产生了一些想法。

“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总则”里的这些表述没有问题,倒是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部分,有三项政策引起了我的注意。

一是“保护工商业,不得侵犯”。规定“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得没收”,“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中的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不得侵犯”。

二是“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应予保留不动”。

三是对地主,即使要没收地主的粮食和房屋,也必须是“多余的”,“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

但据我几十年来的所见所闻(包括有关回忆),这三项政策当年似乎并未能很好执行。不要说对于一般地主和富农,就是对兼营工商业的地主和家在农村的工商业者,上述各项“保护”也未能落实。倒是“扫地出门”之类,反成了正常现象。即使在新闻报道和文学作品中,许多违背上述政策的做法都被肯定,提出“阶级斗争为纲”以后,“地、富、反、坏”,压根就成了公开的阶级敌人,要求任何“保护”都是痴人说梦,谁也不会那么“不识时务”了。

是当年的文件错了,必须修改吗?显然不是。就是现在重审,也能体会到这些政策订得清晰明确,考虑得周全稳妥,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农村的社会稳定,对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支持新生政权,都是很有利的。由此可见,当年政策制订者的清醒、开明而又坚持了原则性。

但是,为什么执行中会走样呢?而且是那么大面积的走样,那么长时期的违背,为什么就无人发现、纠正,甚至在历史的回顾中都很少有人反思呢?

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对封建土地制度的憎恶和愤恨,情绪容易过激;其次是对阶级斗争形势的理解与估计的偏差,夸大了“敌情”的严重性,阵线难以划清;再次,也确实有些人出于私利,想由此多收获一些好处。于是,跟历次政治运动一样,宁“左”勿右的思潮,不仅有温床和土壤,而且来势凶猛,几乎所向无敌,连白纸黑字的中央文件也阻碍不了啦。

这股思潮随着历史的进展,由肃反、反右、四清直到“文化大革命”,愈演愈烈。“十六条”里明明规定“要文斗,不要武斗”,而且人人嘴里都喊着这样的口号,但“武斗”就是无法制止,局面就是无法收拾,“左”的思潮的威力真是不能低估啊。

以史为鉴,人人皆知。但什么是“史”呢?只看文件不行,因为执行中情况复杂,常常说的和做的并不一致。那么,一些回忆录,一些流传的“段子”,就是真实的“史”了吗?也未必,这里面也夹杂着以讹传讹的东西,甚至还有杜撰伪造的货色。那该怎么办呢?只有认真负责深入地调查考证分析研究下去,把“正史”和“野史”结合起来,重事实,重证据,综合看,立体地看,从中得出的宝贵历史经验才可能真正为我们所用。

(作者为民革上海市委原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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