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关于长期执政的认识差异及原因探析
2014-11-24茆素琼
茆素琼
摘要:长期执政是指某个政党长期处于执政地位这一政治现象。这一现象在资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党中都有可能出现,但是中西方对这一现象的认识差异明显。这是中西方政治文化方面的差异,主要是中西方政党的产生及其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存在差异。
关键词:长期执政;内生党;外生党
所谓“长期执政”,是指现代政党政治体制下,某一政党长期处于执政地位这一政治现象。而所谓长期,既可指一个连续的时间段,也具有常常、经常或反反复复的意思。因此,究竟执政多长时间才可以被称为“长期执政”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些自政权建立以来或自某个重要转折点以来,一直处于执政地位的政党理所当然地可以被称为长期执政的政党,如中国共产党。而一般来说,那些经常能够成为执政党的政党,如在两党制国家中相互竞争的两个政党,尽管连续执政时间可能不会太长,但是累计执政时间很长,也属于长期执政的政党之列。还有一些政党,尤其是在多党制国家的政党,在连续执政若干届之后政权旁落,随后又会重新获得执政权,如瑞典社会民主党、日本自民党,也理应属于长期执政的政党。因此,长期执政是在资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党中都可能出现的现象,但是,不同政治体制下对长期执政现象的重视程度差异明显。
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政党制度,无论是实行两党制还是多党制,各政党通过合法、平等的竞争而获得执政权是西方主流政党执政模式的共性。在这种竞争性政党体制之下,由某一个政党长期执政似乎不太可能,或者说任何一个执政党都没有充分的信心长期保持其执政地位,因为执政党无法阻止选民对其它政党的支持。因此西方学者并不热衷于研究长期执政问题,至少从可检索的文献中看是如此。
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从理论渊源上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无产阶级的解放及其历史使命要求无产阶级必须建立自己的政党,并且通过这个政党组织力量夺取国家政权,建立起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又是通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党来实现。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只能是无产阶级政党。从政治实践上说,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共(布)成为苏维埃国家的执政党,列宁认为俄共(布)是处于领导地位的执政党,必须坚持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只有工人阶级的政党,即共产党,才能团结、教育和组织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群众的先锋队,而只有这个先锋队才能抵制这些群众中不可避免的小资产阶级动摇性,抵制无产阶级中不可避免的种种行业狭隘性或行业偏见的传统和恶习的复发,并领导全体无产阶级的一切联合行动,也就是说在政治上领导无产阶级,并且通过无产阶级领导全体劳动群众。不这样,便不能实现无产阶级专政。”[1](p474)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的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的产生,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党的执政地位“得到民主党派的承认,更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具有了深厚的合法性基础。” [2](p117)因此,可以说共产党的领导,或者说确保共产党成为唯一执政党,是社会主义政权性质的根本表现之一。在这种政治生态之下,研究共产党的长期执政问题是非常必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中西在长期执政问题上认识的差异,总体上来说是政治文化方面的差异,具体而言则是中西政党的产生及其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存在差异。
(一)中西方政党的产生与获得政权方式的差异
从现代政党产生和发展的历程看,政党产生的方式终究会影响其政治参与活动。如果从阶级属性来划分,资产阶级政党和无产阶级政党是两个最基本的政党类型,尽管它们都起源于欧洲,但现在活跃于政坛的西方主流政党与中国共产党显然已成为两者的典型代表。根据法国著名政治学家M·迪韦尔热在20世纪50年代的研究,两者分别对应了“内生党”和“外生党”。所谓“内生党”(internal parties),就是从议会内部产生的政党,是立法者即议员在政治活动中逐渐联合起来而形成的政党。以英美为代表的大多数传统资产阶级政党都属于内生型政党。“这类政党的特征十分明显:政党由已经身为立法机关成员的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观点、倾向结合而成,其活动最初仅限于立法机关内部,后来只是出于扩大势力、巩固地位的需要,才逐步向议会外发展。”[3](p189—191)而“外生党”(external parties)是指那些在立法机关之外形成的政党。一般是由议会或其他权力机关之外的政治力量,为获得自己的政治权利而建立起来的政党。实际上,迪韦尔热的“外生党”描述的正是无产阶级政党。尽管迪韦尔热的政党类型划分,因无法解释许多发展中国家在二战前后形成的政党类型而受到置疑,但是这种划分是在充分比较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政治之后所形成的结论,研究者们认为这对传统政党具有足够的解释力。中国共产党作为一支无产阶级政党,如果将其称为“外生党”,既符合迪韦尔热的本意,也符合其从中国国民党统治体制之外产生的事实。
政党产生方式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获得执政权力方式的不同。西方资产阶级主流政党应属于“内生党”,所有“内生党”的政治系统可以简单地描述为先有国家后有政党,政党产生之前原有政治系统的各项制度已经比较完备,政党产生之后必须在原有政治框架下通过选举来获得执政地位。执政期满之后,再经选民决定执政党的归属,这种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党政治共像,也最能体现民主的本质。无产阶级政党由于身处原有政治体制之外,不具有通过合法途径参与竞选而获得执政权的可能,一般只能试图通过暴力革命推翻原有政权来获得执政权,一旦革命成功建立起新政权,便是典型的先有政党后有国家模式。从人类第一支无产阶级政党诞生于1847年以来,其历史使命便是通过暴力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以建立无产阶级统治。这种使命得以确立的前提是认为当时的资本主义制度已背离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必须代之以新的社会制度。但是历史的发展并不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天才设计,现实政治实践是苦难而又多变的。尽管欧洲的无产阶级革命暴发得最早最广泛,但无产阶级政党通过暴力革命取得全国政权并没有首先发生在英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原来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至今仍处于发达国家行列,这些国家的各项制度仍体现着人类社会的最高文明成果。在这种客观现实面前,无产阶级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在西方主流政党看来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无论是其执政权力的获得还是谋求长期执政的良好愿望都不符合西方的民主精神。
(二)中西方执政党与国家权力关系的差异
如果说政党以掌握国家权力或对国家权力的运行施加影响为首要目标的话,执政党的首要目标则是如何处理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政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一直是政党政治研究中学者们高度关注的一个课题,但因研究侧重不同,其表达方式也不同。有的称之为政党与公共权力的关系,有的称之为政党与国家的关系,有的称之为政党与政府的关系等等,之所以出现这些不同的表达方式,笔者以为是因为这些概念都与“权力”有着内在的关联,或者说都帖着“权力”的标签,而政党正是因国家权力而存在的政治组织。政党与国家权力关系的不同体现着政党本身的一些属性,也会对政治系统的各项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中共中央党校王长江教授的研究,政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对抗型、对立型和互动型。在对抗型中,政党和国家权力处在一种紧张的对抗状态之中:政党不承认原有政治制度,其目的不仅要获得执政权,而且要改变国家的性质;国家自然也不承认该政党的合法性,并将之定性为非法政党。在对立型中,政党反对原国家制度或政治体制,以改变国家制度为政党的重要目标,但强调使用合法手段;国家也允许这类政党合法存在。在互动型中,政党在原有政治体制内活动,国家权力经民众的认可被委托给一个或几个政党(这便是执政党),另一些政党则依法对执政党和国家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4](p189—191)一般来说,在民主政治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政党与国家权力关系应该是互动型的,政党作为参与民主的工具在国家权力中发挥作用。
政党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类型会因为执政党的变化而相应发生变化,这之于对抗型来说更为明显。处在对抗地位的政党一旦成为执政党,其与国家权力的关系自然会由对抗变为互动。但是这也并不等同于互动型中政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因为这种互动一般是执政党控制国家权力的运作,国家权力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政党的执政,但执政党是第一位的,国家权力却位列执政党之后。出现这种格局是因为这种情况一般会发生在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政党制度不太完善的国家,政党在推翻原有国家政权和政治制度之后,建立起新的政治制度,再发展经济,继而发展民主政治。这就使得执政党在民主政治形成过程中,可以充分支配国家权力:操控政府、构建政治体制、运用强制力解决社会冲突等等,几乎无所不能。坦率地说,我国的政党与国家权力关系就曾经历过这样的过程。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民国时期的非法政党,再到新中国成立后的执政党,其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发生了由对抗到互动的变化。在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执政党与国家权力相比较处于优势地位是非常明显的,也存在执政党包揽全局的情况,因为不如此党就不能完成重新安排利益格局的任务,新的国家形象就不能树立起来。
如果更为具体些,政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可以从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方面分析,主要是看执政党如何控制立法、行政、司法来运用国家权力,从中可以更为清楚地看出中西方之间的差异,这也有助于理解中西方在长期执政问题上的认识分歧。
1、西方执政党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立法机关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如议会、议院、国会、国民大会等,我们可以统一称之为议会。西方资产阶级政党的出现即伴随着与统治者争夺国家权力,这首先就是对立法机关的控制。因此,议会是政党之间相互竞争的主要领域,政党政治目标能否实现主要通过议会活动体现出来。西方国家执政党与议会的关系主要由几个特点体现出来。第一,执政党全面控制议会。西方国家议会的运作离不开各政党的参与,政党将自己的忠实党员送进议会后所组成的议会党团代表着本党的综合力量,在议会中的利益争夺主要由他们完成。执政党由于获得更多议席,通过对议会活动全过程实施影响来实现对国家权力掌控的空间更大,几乎可以全面控制。但是这种控制的界限和力度,必须符合民主政治运作的规范。第二,执政党的议会活动是公众政治参与的一种主要形式。从权力来源本质上讲,议会活动就是公众活动的缩影。因为议会制是代议制民主的最典型形式,公众对自己代表的选择是代议制民主的核心,即公众作为权力的所有者选择自己的代表并委托他们行使权力。民主这一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在政党议会活动中得以延伸,也体现了全体公众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本意。某个政党能够进入议会是因为获得了公众的认可,是因为政党的活动被看作是有利于实现民主精神的;某个政党能够成为执政党是因为获得了最大多数公众的认可,公众授权是其合法性的最本质来源。第三,执政党绝不可以党代法。尽管执政党全面控制议会,干涉立法活动,但遵循“主权在民”原则而建立的议会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和活动规则。任何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必须自觉遵守这些规则以维护议会的权威。只有议会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进入议会的组织才能彰显出其强大的力量。[5](p64—76)
2、西方执政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在西方的话语环境下,在行政权力越来越膨胀的当代,所谓执政党,就是有能力控制国家权力的政党,尤其是指控制了行政权力的政党。由于狭义上的政府通常指掌握行政权力的机关,所以这层关系又可以表述为执政党与政府的关系,或者说成执政党对政府的控制,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政治艺术。由于执政党代表的总是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政府总是要证明自己是代表全社会利益的,所以两者的矛盾天然存在。这对矛盾处理是否得当可以作为判断一个政党执政业绩的标准。“这一矛盾处理得好,公众对执政党的满意度高,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就牢固,说明执政党对政府实施了有效的控制。” [6](p77)总体上看,西方执政党对政府的作用都十分有限,对政府的调控以间接方式为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执政党尽可能左右政府的组成,通过政府中的本党成员体现执政党对政府的控制。无论是实行议会内阁制还是总统制,执政党都会尽可能大地对政府的组成施加影响。但是政府一经形成,即执政党一旦把本党的精英安排在政府的各主要部门,该党的主张和宗旨就主要靠这些党员来实现了,政党不能以组织的名义对政府进行干涉,也很少以严格的纪律来约束政府行为。另外,执政党在执政期间一般不会由党组织来制定新政策或改变纲领,来要求行政官员或政府首脑执行。下至最普通的政府工作人员,上至一国最高行政长官的总统或总理,执政党无权对他们直接施令。第二,执政党要善于化解在野党的批评,吸纳有价值的建议,并接受其监督。在多党制体制之下,在野党通过不断向执政党施加压力来争取自身利益,执政党一方面会利用权力反击在野党,另一方面又会吸纳在野党的良好政策主张,以博得更多选民的支持。执政党操控下的政府还必须接受在野党的监督,在野党有权利也有可能通过或阻止政府的某项决策,还会寻找机会向政府提出提案。这种情况使得执政党的执政时时如履薄冰,一旦出现某种漏洞,执政地位将会让于他党。
3、西方执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我们知道,“司法独立”是西方司法的根本原则,相对于立法和行政机关而言,司法机关有更大的独立性,不因执政党的改变而改变司法标准与公正精神。因此,执政党对司法的控制要受到更多的限制,但是执政党也不会轻易放过任何一个有利于本党司法控制的机会。比较经典的案例是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布什诉戈尔案”的最终裁定。在西方国家,执政党对司法的影响各国情况有所不同,如在美国,主要体现在总统对大法官的任命上。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而上任,尽管要求“政治中立”,但实际上各有政党倾向在所难免。在英国,大法官和一些主要法官由首相向国王提出建议,由国王任命。作为执政党领袖的首相在行使这项权力时,一定会优先举荐本党的人选。但总体上说,执政党对司法控制都比较弱,司法机关也能尽量保持价值中立。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与一般政党相比,西方执政党在国家权力的控制上强势明显,最大的优势在于能通过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来实现利益综合和利益表达功能。但是执政党在国家权力的控制上所受限制颇多,而且时刻准备接受在野党的批评和监督,稍有不慎便会因失去选民的支持而滑入在野党行列。相比较来说,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其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大不相同的。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式的领导,并在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机关党组。中国共产党的各项主张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通过各个国家机关的党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会议审议,努力使党的各项主张变成法律。[7](p15)
总之,中西方执政党的生长环境和党情差异明显,其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各有特点,这些客观现状必然会导致中西方在政党政治研究方面的不同取向,如西方人认为由某一个政党长期把持执政地位并不符合民主理念,而中国理论家和学者们正在努力探索,如何在政治民主化时代,通过增强执政合法性来保持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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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寥龙辉. 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执政理论若干问题初探(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学位论文).
基金项目:本文是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法性视阈下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研究》(编号:2013SJD710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46)